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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5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5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民国时期兵役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
民国时期
洞口县
内容
民国初年,承袭清代募兵制。民国22年(1933),政府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之中国籍男子,均须服行国民兵役”。洞口境内于民国25年(1936)正式施行。当时服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为期3年,凡年满20岁至45岁的男子,经检查合格入伍服役:正役为期6年,前3年在乡定期参加军事训练,后3年入伍服现役;续役,平时在乡参加军事训练,战时才入伍服现役。总役期自定役之日起,直至45岁止。《兵役法》规定,入伍人员,必须五官端正,身强体壮,事先要照相上交定役,然后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合乎条件才能入伍服现役,这种兵称为“照相兵”。民国25年(1936)征丙辰(1916)、丁巳(1917)两年生的适龄青年,洞口境内共征集“照相兵”460名。民国27年(1938)8月,国民党内政部与军政部颁布《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作了具体规定:凡委以正式官职、出国旅行、独子、高中或同等以上学校毕业,均可缓役或免役。征兵办法改为抽签入伍。洞口境内各保均设抽签点,按户壮丁数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实际上有财有势者,以各种名义免服或缓服兵役,而贫苦农民即使是独子、残疾,不中签者也要强行服兵役。不及时应征者,便派兵捕捉,绳索捆绑,武装押解。民国33年(1944)以后,每甲(20户左右)一年要送一个壮丁。乱抓壮丁和乱办逃兵的事情处处可见。平镇乡崇阳坪村农民林睦祥,既是独子,又是驼背,根本不符应征条件,民国34年(1945)保长硬要抓去当兵,送了巨款厚礼后,才写了一张“缓征”的条子,第二年又要捉去当兵,只得再去送厚礼。这样,年年要捉,年年要送钱送物,搞得家穷财尽。自民国27年至民国36年,洞口境内被抓去当兵的有4000余人,均属贫苦农民、店员和小商贩。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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