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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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53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547-5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兵役的军事情况。
关键词: 兵役 军事 洞口县

内容

第一节 清代兵役
  清代实行募兵制。塘、汛兵员的更迭增补,均以招募征集。凡20岁至25岁的男丁,均为募集对象。募集办法,由政府规定招募日期,并派员会同州署设立选验处(所),洞口境内各团事先列具募名表(报清三代家口、住址、箕斗数目),到期连同被募对象分送各选验处(所),听候选验。选验合格的统一编队注册。新兵入营3个月后,每月酌扣存饷,6个月一次,由家属持据(执照)向饷局领取。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
  民国初年,承袭清代募兵制。民国22年(1933),政府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之中国籍男子,均须服行国民兵役”。洞口境内于民国25年(1936)正式施行。当时服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为期3年,凡年满20岁至45岁的男子,经检查合格入伍服役:正役为期6年,前3年在乡定期参加军事训练,后3年入伍服现役;续役,平时在乡参加军事训练,战时才入伍服现役。总役期自定役之日起,直至45岁止。《兵役法》规定,入伍人员,必须五官端正,身强体壮,事先要照相上交定役,然后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合乎条件才能入伍服现役,这种兵称为“照相兵”。民国25年(1936)征丙辰(1916)、丁巳(1917)两年生的适龄青年,洞口境内共征集“照相兵”460名。民国27年(1938)8月,国民党内政部与军政部颁布《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作了具体规定:凡委以正式官职、出国旅行、独子、高中或同等以上学校毕业,均可缓役或免役。征兵办法改为抽签入伍。洞口境内各保均设抽签点,按户壮丁数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实际上有财有势者,以各种名义免服或缓服兵役,而贫苦农民即使是独子、残疾,不中签者也要强行服兵役。不及时应征者,便派兵捕捉,绳索捆绑,武装押解。民国33年(1944)以后,每甲(20户左右)一年要送一个壮丁。乱抓壮丁和乱办逃兵的事情处处可见。平镇乡崇阳坪村农民林睦祥,既是独子,又是驼背,根本不符应征条件,民国34年(1945)保长硬要抓去当兵,送了巨款厚礼后,才写了一张“缓征”的条子,第二年又要捉去当兵,只得再去送厚礼。这样,年年要捉,年年要送钱送物,搞得家穷财尽。自民国27年至民国36年,洞口境内被抓去当兵的有4000余人,均属贫苦农民、店员和小商贩。
  第三节 新中国兵役
  一 志愿兵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革命根据地均实行志愿兵役。1935年12月,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经过洞口,有20多人志愿参加工农红军。这是洞口境内第一批志愿兵。这批志愿兵中有的牺牲在长征路上;有的牺牲在抗日前线。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实行志愿兵役制。从1949年10月起,凡热爱祖国,跟共产党走,身体强壮(年龄无明确规定,掌握在18岁至30岁之间),五官端正的男性公民,个人自愿,家庭同意,兵源需要(由上级分配名额),经过批准,均可参军服役。服役时间不受限制,其家属可受到经济上的优抚、政治上的尊重。土地改革后,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合格公民纷纷要求参军。由于名额限制,实际参军人数,1950年和1951年共1850名,1952年为820人,1953年为815人,1954年为840人。
  二 义务兵役
  1954年7月,国家颁布的兵役法(草案)规定,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1955年冬,洞口县首次实行义务兵役制,全县适龄青年11555人,到征兵站报名登记的11532人,占总数的99.8%,其中父母送子参军的有2940人,妻(含未婚)送夫参军的918人,兄送弟参军的418人。经过目测批准,有3200人参加体检,合格的940人,实际入伍的755人,如数如质完成了征集任务。自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对兵员的质量要求很高,员额有限,要求参军的人多,能够参军的人少,群众有“考兵难”之说。以后,国家每年向洞口县征集1~2次义务兵。征集数目,由上级根据建军需要下达指标(见历年征义务兵员一览表)。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78年降到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身体条件,按《应征青年体检标准》,先目测,再体检,符合标准的才能入伍。政治条件,1978年前强调出身,以贫下中农为主,征集少量中农;1978年开始实行“有成份论,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的政策;1980年以后,强调政治历史清楚,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等条件。征集的具体时间为每年冬季或春季。从1955年冬到1986年底,全县共征集义务兵22批17553人,其中飞行员34名,女兵20名。义务兵除极少数提升为军官外,绝大多数服役期满退伍回原籍,参加民兵组织,成为国防后备力量。1984年有极个别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服役期15年。
  三 预备役
  根据国家《兵役法》规定,应进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军官服役期满后转业到地方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未曾服役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
  1956年4月20日到1957年5月20日,洞口县进行第一次登记工作,共有一类预备役80名,占应登记的85%。1957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工作的新规定,停止对第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
  1958年1月,根据上级决定,全县吸收预备役军人编入基干民兵。
  1962年,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洞口县对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的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至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81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在部队服役期满和服役一年以上、年龄在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到1986年底止,全县预备役兵员共有5706人。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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