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 劳保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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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52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 劳保 福利
分类号: F249.23
页数: 6
页码: 534-5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管理情况。
关键词: 工资 劳保 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民国时期,手工业作坊、商店等企业单位工人工资,一般用计时制,早年多为年薪,后改为月薪、日薪,工资微薄,职工生活艰苦。
  新中国建立初期,企业内有计日、计月、计件、折账、提成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水平不一,地区行业之间无统一标准。1952年起,在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1954年10月起,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初,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供给制标准低,但差别甚小。乡干部分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全脱产的每人每月供给费为60公斤大米,半脱产的为30公斤大米。1952年7月,对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包干制,并按职务评定等级。1955年7月起,全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月均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为3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为31元。
  1963年,先全民后集体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通过调整,全县全民职工月均工资为36.1元,集体的为33.2元。
  1972年,进行一次低工资调整,调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全县共有2803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8858元,人均月增6.72元。
  1977年,给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升1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全县共有4985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7377元,人均月增5.5元。
  1978年,对全县职工拔尖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对优秀学徒提前转正定级,全县共有202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540元,人均月增7.6元。
  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全县4176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4378元,人均月增5.8元,升级面为40%。同时,全县工资标准由三类地区升为四类地区。
  1981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保育工作者的工资。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全县有3495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1797元,人均月增6.2元。
  1982年,继教育卫生系统工资调整后,在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中进行工资调整,其办法与教育卫生系统相同,全县共2991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5858元,人均月增8.6元。
  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办法是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工人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全县有4753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3529元,人均月增4.95元。
  1985年行政和事业单位职工用套改的办法进行工资调整。套改后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全县参加套改的职工有8999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66154元,人均月增18.46元。
  1985年企业单位按现行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共套改3439人,月增工资总额30422元,人均月增8.85元。
  1985年的工资标准,由四类地区升为五类地区,月增工资总额15142元,人均月增1.58元。
  1986年企业部分职工晋升工资,全县有2768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7000元,人均月增9.75元。
  1983年以来,为了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对在农、林、水第一线(含区、乡)的科技干部实行了浮动升级,截至1986年止,全县有217名科技干部浮动一级工资。
  1983年起,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企业单位经过整顿后合格的,按单位职工总数3%晋升工资,到1986年止有237人晋升工资。
  1981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中成绩十分显著、给予记大功的部分人员晋升一级工资,到1986年止共有12人升级。
  通过一系列的工资调整,职工工资大幅度上升,1986年全民职工人均月工资达109.8元,比1955年增长2.2倍,比1963年增长2倍;集体职工人均月工资达98.9元,比1955年增长2.19倍,比1963年增长1.98倍。
  第二节 奖金
  50年代,在企业单位职工中建立奖金制度。1952年,对企业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6年,全县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其中有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和新产品试制奖等单项奖励制度。1959年下半年,在工业、建筑、交通各企业中普遍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除未满半年的学徒工、练习工、试用人员、监督劳动者不参加评奖外,其余企业职工均参加评奖。奖金按照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项目为评比条件;有季评和月评两种。1958年除企业单位职工发了奖金外,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职工,除学徒工、试习生和当年受过行政处分者外,每人平均发给20元的奖金。
  1978年以后,各企业全面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种类有所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特种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农林场所有盈亏包干提成奖。1979年县属各企业事业部门发放各种奖金40.7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5%。1983年,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发一次性年终增收节支奖,人均60元,次年人均80元。1985年为了控制部分单位滥发奖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企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不得超过3个月工资总额。1986年又放宽了发放奖金的单位和数量,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的年终奖金为120元;企业单位全年的奖金也由原来的3个月工资总额增加到4个月,当年全县发奖金196.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0.3%。
  第三节 劳保
  1949年以前,境内工矿企业劳保条件相当恶劣,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在死亡线上挣扎。民国年间,洞口境内近百口小煤窑,都是独眼井、明火灯,通风靠手风车,排水靠孔明车,经常发生瓦斯爆炸、老窿穿水和冒顶等事故。民国11年(1922),茶铺三面山腰鼓冲煤矿老窿穿水,18个职工中淹死6人。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1953年,对全县所有小煤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纠正35处违章操作,减少井下事故的发生。1954年,各厂矿企业开始将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1956年,推行国家制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年全县没有发生工伤事故。1958年后,企业只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出现了一些工伤事故,影响生产正常进行。1961年8月11日,石下江煤矿三工区老窿穿水,淹死11人。县委、县政府吸取这次安全事故的教训,发出整顿安全生产的通知,规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成立县安全生产办公室,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督促各企业实施各项安全规程,并编印2000份安全生产小册子发给企业,定期组织学习,防止事故的发生。1962年起,企业分工种发放工作服、手套、胶鞋以及肥皂、毛巾、草帽等劳保用品。县总工会还组织各单位食堂开展竞赛,改善职工伙食。1963年,新工人进厂矿前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操作岗位。1964年起,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产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这样,不仅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高温季节,平均劳动出勤率仍达95%以上,而且安全事故大大减少。至1966年,全县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机构瘫痪,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不到实施。1978年4月,县虽然恢复安全委员会,但由于“左”的影响没有肃清,重大工伤事故时有发生。1979年3月28日,树林公社树林大队羊牯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1人,伤3人。县委、县革委立即派出工作组,积极做好抢救、安置和善后工作,发出通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通过政法部门核实材料,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79年4月,进一步充实安全委员会,成立矿山救护队,每季度检查一次安全生产。1980年,县级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各工种实行安全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日趋制度化。是年,县里拨出专款和器材,帮助一些厂矿改善防尘设施。1982年,县水泥厂、大米厂及江潭公社水泥厂,先后安装配套除尘设备。井下挖煤采用水沉淀工艺,有效地控制煤尘飞扬,减少和防止矽肺病的发生。此后,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实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使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得到很好的改善,工伤事故不断减少,至1986年,全县工矿企业没有发生大的工伤事故。职工的医疗条件也得到很好改善,200人以上的企业均有职工医务室,所有企业单位都有特约医院,为职工防病治病。
  第四节 福利
  民国时期,多数行业,无供职人员的福利科目,公务人员患病,医药费一律自理;后虽设有卫生院(所),实行公医制度,也未很好坚持。新中国建立后,县劳动、人事局专管职工福利,广大职工从而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一 困难补助
  职工家庭生活、生产上有困难,视情予以补助。1950年发给供给制干部家庭困难补助粮,1952年改发补助款,多数依据家庭经济情况、工作年限、职位、工作态度和成绩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福利费,由财政部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拨交县劳动人事部门,分发到县级各机关单位和区、乡、镇。企业单位按各企业不同的比例提取,自行掌握评发。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由于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一年两次,评发到少数人,少部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和子女的医疗补助费等方面。1980年以后,干部福利费仍少数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多数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1986年,县、区、乡行政干部实支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14400元。
  二 死亡抚恤
  工作人员死亡,规定发给安葬费,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50年代初,病故安葬费一次性发给,县级干部260元,科级干部160元,一般工作人员110元,后按工资级别评发,14级至18级干部发给280~360元;19级至24级的发给200~230元;25级至29级的发给150元。60年代,增发死者遗属定期或临时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10元;70年代,每人每月13~22元(居住城镇者标准略高)。80年代,由于物价上涨,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增高。1985年,全县死亡职工28人,实支丧葬和抚恤费34200元,人均1200多元。
  三 其他福利
  女职工生孩子所需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费用由国家负担。正常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假14天,产假期享受原有一切待遇。50年代初开始,对妇女干部产后身体过分瘦弱者,酌情给予营养补助。70年代开始对实行计划生育者予以奖励补助。
  国家工作人员除享受公休假(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假外,还享受探亲假、婚假、病假、丧假、工伤假,并对职工进行房租、水电、交通、洗理卫生费等项补贴。新中国建立初期,还规定对干部镶牙、配眼镜予以补助;家属来机关探望,其生活费和返家车旅费由国家开支。1957年起,创办了县机关幼儿园,解决了有子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五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一 离休
  1982年4月开始,洞口境内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男满60岁,女满55岁,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到1986年底止,全县干部中已办理离休手续的100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12人,解放战争时期的88人。离休干部中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26人。
  对离休干部按照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在1983年以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管理。1984年2月,县委建立老干部工作局,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3月,在县委院内开办老干部活动中心,设阅览室、图书室、游艺室、休息室和会议室,为老干部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每年组织一二次旅游。
  二 退休退职
  1955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执行条件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按参加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原工资的75%至90%,直至死亡。退休、退职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原单位非生产性的一切福利待遇。易地安家者发给一次性安家费。退休人员死后的待遇与在职去世人员相同。1961年~1978年春,全县办理干部退休手续的186人。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作为一项正常的工作进行。1979年~1981年,由于退休、退职者的户口迁回农村,可再招收在农村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谓之“顶班”,所以刚满50周岁的男性和满45周岁的女性纷纷申请退休。截至1986年止,全县共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1829人、工人2700人。退职的干部11人、工人21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退休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县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各区、镇从退休人员中挑选一名专干,后来配备专职在编干部负责退管工作;县直机关、各区、镇、乡政府设有老干部活动室,定期组织学习,并开展多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每年春节,除举行座谈会外,还安排30元左右的慰问品,连同慰问信、上门拜年。对少数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给予福利补助;每年还召开一次离(退)休人员代表会议;平时围绕退管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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