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形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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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5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用工形式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
页码: 520-5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用工形式的劳动管理与发展情况。
关键词: 劳动管理 形式 洞口县

内容

一 民国时期的用工形式
  (一)艺徒契约工
  商店、手工作坊、工厂在招收艺徒时,须订立契约。学徒年龄一般在12到20岁之间,并有“中人”担保,习艺期为3年,其间只供伙食,不发工资。中途不得退约,否则须赔偿“经济损失”。
  (二)雇佣工
  商店、作坊、工厂、当铺等行业的职工均系雇主自由雇用。职工受雇后,一般为薪金制,分年薪和月薪两种,薪金数量不一,由各企业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毫无保障。
  (三)童工养成工
  多数为商店、作坊、工厂所招收,年龄一般是10~16岁,进厂时,订立合同,交纳保证金。在“养成期”内,除粗劣膳宿外,无任何待遇。“养成期”满,须为作坊、工厂、商店服务2~3年,只拿最低工资,中途不得离厂(店),否则,要追回“养成期”的一切费用。
  (四)包身工
  包工头诱招青少年到作坊、工厂、商店做工,包身期一般2~3年,只供粗劣膳宿,分期付给包身费,没有人身自由。
  二 新中国建立后的用工形式
  1952年4月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后,开始对城镇劳动力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并建立职工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
  50年代开始,由政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招工名额择优录用。1983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被招者签订合同。第一批试行的单位是县机械厂、县印刷厂、县农修厂、县水泥厂、县造纸厂、县氮肥厂、县酒厂、县电厂、县药材公司和粮食、供销系统等,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53名。1984年8月起,除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仍为固定工外,其余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86年共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322名。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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