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劳动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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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509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篇 劳动 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9
页码: 521-5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将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洞口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管理全县干部、工人的招收、转正、调配、教育和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 洞口县

内容

清代,武冈州署设“六房”(吏、户、礼、兵、刑、工)。其中“吏房”掌管官吏的任免、铨叙、考绩、升降等事宜。乾隆二十五年(1760),州同署迁高沙,州同协助吏房兼管洞口境内的基层人事工作。民国初年,武冈县政府设人事课,后归口民政科,只管政府职员的录用、培养、调配和奖惩。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11月设立洞口县人民政府人事科,负责管理全县干部、工人的招收录用、分配、工资福利、奖励处分、退职退休等工作,行使劳动人事部门的全部职能。1958年9月增设洞口县人民委员会劳动科,负责工人的招收、调配、奖惩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计划管理。人事科只管干部的招收、调配、奖惩、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基本瘫痪,劳动人事工作被迫停止。1968年6月在洞口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下设组织组,负责管理干部工作;1969年3月在洞口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计划综合组,负责管理工人工作,由于“左”的影响,管理松弛。1972年成立洞口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后改为洞口县劳动局)。1979年10月成立洞口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后改为洞口县人事局)。1984年机构改革时,将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洞口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管理全县干部、工人的招收、转正、调配、教育和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第一章 人事(干部)
  旧时,地方政权中的工作人员分官员、职员两种,官员与职员不能平等相待,职员如不顺官意,就被解雇。新中国建立后,地方政权中的工作人员统称干部,一切干部不仅平等相待,和睦共事,而且工作有保障,一经录用,不能随便开除公职。
  第一节 干部来源
  民国时期,地方主要官员由上级委任,一般职员,多由官员推荐雇用。新中国建立后,干部入伍前,要经过严格的考查,办理招收、转正的手续。1949年10月到1952年4月建洞口县时止,洞口县的干部均属武冈县管理。当时,全县有干部387人(不含教师)。1954年达1647人(含企事业单位的国家行政干部),1963年达2047人,1978年达5187人,1986年达7412人。干部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招收录用
  1952年4月建县后到1955年,通过各项运动的锻炼与考察,从社会上招收干部303名。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吸收72名积极分子为国家干部;1964年抽调393名农村基层骨干到邵阳县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过锻炼从中吸收124名为国家干部;1966年在“社教”运动中,县实行“干部制度改革”的试点,劝退一批国家干部回家,从农村基层骨干中选调324名为公社半脱产干部,其待遇是工分加补助(在原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参加分配,抵生产队的上调工;每月由县财政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后因与中央的政策有抵触,全部退回农村。劝退回家的国家干部,大多数复职继续工作,少数年老体弱的做退休处理。1977年至1979年3次从农村吸收79名优秀青年为国家干部。1980年以后,一般不再直接从文化程度较低的工人、农民中吸收国家干部。开始实行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经过文化考试和政治考察,择优公开录用。1981年到1982年,全县共录用217名干部,都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以“工(工人)代干(干部工作)”人员进行整顿,到1984年整顿结束,有81名工人转为干部,并规定以后不以工人顶替干部。1984年实行干部制度改革,废除干部终身制,新招收的干部改为合同聘请制。到1986年,共从农村、城镇招聘196名合同制干部,合同期三年,表现好的继续签订合同留用;表现不好的到期辞退。
  二 院校分配
  1952年至1966年,大专院校和中专毕业分配不仅数量少,且专业狭窄,全县只接收大专院校和中专毕业生864名。多数是师范专业,分到各中、小学任教。“文化大革命”初期,教育事业惨遭破坏,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停止招收学生,长期无毕业生分配。1973年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始招收学生,入校学生采取“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取录”的办法,数量很少,不能满足需要。1977年起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全国统考,公开招生,经过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大专院校和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自1973年到1986年全县共接收大专和中专毕业生1844名,其中大专毕业生494名,中专毕业生1350名。学生所学专业也很广泛,一部分到中、小学任教,一部分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 军队转业
  1952年开始,有少量军队干部转业到洞口县,基本上在区以上单位工作,主要是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1962年以后的转业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到商业部门工作的精神,多数安排到商业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76年以后,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团级干部大都分配在县直机关任职,营以下则分配到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到1986年止,全县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0批,共计384名。
  第二节 人员编制
  1951年11月筹建洞口县时,上级按照解放区乙等县定编,确定干部职工496名,其中县直编制264名,区、乡(镇)232名。至年底,县委直属机构4个,实际在编人员18名;政府直属机构13个,实际在编人员149名;群众团体4个,实际在编人员6名;区、乡(镇)实际在编214名。全县共计在编人员387名,节余编制109名。1952年4月,全县定编543名,其中国家干部387名。到年底,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共设机构28个,实际在编人员363名,占定编人数的66.85%;区、乡(镇)实际在编人员180名,占定编的33.15%。
  1956年机构调整,县直增加机构,区、乡(镇)撤区并乡,干部职工编制大量增加。当年上级给洞口县定编1160名,其中行政编制938名,事业编制222名。事业编制山县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分配到各事业单位,由战线和单位自行安排;行政编制由编委直接掌握。县直确定行政编制499名,乡、镇行政编制439名。到年底,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设机构41个,实际在编人员489名,节余编制10名;全县设35个乡、镇,实际在编人员410名,节余编制29名。1958年至1960年机构大增,人员编制失控。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人员编制进行压缩。到1964年,上级给洞口县定编867名,其中行政编制777名,企事业编制90名。在777名行政编制中,县直定编364名,区、社(镇)定编413名,至年底,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实际在编人员371名,超编7名,区、社(镇)实际在编人员410名,节余编制3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变化频繁,人员编制严重失控。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县恢复了编制委员会,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人员重新进行定编。1978年,全县定编1260名,至年底实际在编人员1263名,其中县直单位42个,定编620名,实际在编人员623名,超编3名;区级机关定编118名;社、镇定编522名,均未超编。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全县人员编制不断增多。1986年上级核定洞口县编制2307名,其中行政编制1843名,事业编制464名,到年底,行政实际在编人数1971名,超编128名。在行政编制中县直定编1102名,实际在编1215名,超编113名;区级定编126名,实际在编154名,超编28名;乡、镇定编615名,实际在编602名,节余13名。
  第三节 干部结构
  1951年县筹建期的干部,主要由南下、资江公学、武冈地方干校分配和土改中新选拔的干部组成,文化程度偏低,在387名干部中,高中以上文化只占10.5%,小学以下的占61.2%;年龄普遍较轻,25岁以下的占74.6%,36岁以上的无一人。后由于干部主要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干部队伍文化程度仍然不高,至1978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6.8%,且年龄偏大,45岁以上的占40.3%。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结构发生新的变化。1986年,全县干部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3.3%,比1978年增加6.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7%,比1978年减少11.5%。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也日趋合理,35岁以下的占28.5%,比1978年增加2.2%。领导干部年龄下降,文化程度上升。局级领导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8.1岁降低到43.8岁;区、乡、镇领导平均年龄由原46岁降到35.4岁;县级领导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14人,局级领导有大专文化的由原2人增至19人,区、乡、镇领导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原来的7人增至34人。
  第四节 管理使用
  一 权限
  建县初期,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以后,以党委管理为主,政府人事部门协助管理。1358年春,实行分级管理,规定正县级干部由省管,副县级和正科级干部由地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由县管。省地管的干部,县委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同时对这些干部的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属省、地委。县委管理的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县委提出调动和提拔的建议,决定权在县委。具体管理干部的工作部门是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委人事科受到冲击,无法正常工作,干部管理混乱。1973年9月恢复县委组织部,1979年10月建立洞口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干部管理工作开始恢复正常。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和“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正县级干部由省下放到地区管理,报省备案;正科级干部和公社书记下放到县管理。1985年县委作出了《改革企业干部管理体制的规定》,提出在县委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各战线所属企业任免干部和设置机构的权力,改进和加强干部任免的督促检查工作。该年县委又发出了《关于调整县管干部范围的规定》,将原属县委管理的股级干部下放到主管战线和区委管理。1986年县委再次发出《关于调整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对干部录用、招聘、调动、离退休和大中专毕业生定级等审批权限作了调整,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 教育培训
  民国时期,科员以上供职者,由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统一训练。乡、镇、保长及其他公务人员由县不定期短训。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需要,县委、县政府对吸收录用对象,建党对象,在职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专业技术训练。1951年10月,建立武冈县雪峰办事处地方干部学校,1952年4月改为洞口县地方干部学校,1958年12月更名为中共洞口县委党校,负责轮训地方干部和党员。至1986年,干校、党校先后举办各类训练班176期,培训各类干部36585人次;同时,还输送一部分干部去上级干校、党校和各类学校培训。1984年开始,党校实行正规化教育,开设高中班,第一期招收学员39人,1985年,增设党政干部中专班和乡、镇干部经营管理专业班,到1986年共招收3个班,培训学员124人。
  在职干部主要是通过机关政治学习和业余广播电视、函授、刊授大学等途径,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1983年以来,全县有711名干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2308名干部参加函授学习,有618名干部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
  三 考核奖惩
  民国初期,知事由督抚巡视考察。知事监督所属职员,吏书督率房众。民国中期,改由省民政厅“整饬吏治,视察县政”,县府派员督饬考察各区所辖乡、镇。由于官场腐败,考核奖惩制度,徒具形式。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县政府委托县委组织、纪检和政府人事部门对在职干部按照“人民公仆”的要求实施考核,与奖惩、任免、升降、工资福利挂钩。50年代,每年对干部的功过是非进行一次“年终鉴定”,平时每经一个工作阶段、一次离职学习、一次政治运动,都要进行一次思想、作风、工作的全面考核,通过自我检查、群众评议、组织考察、领导批准,对遵纪守法、政绩显著者评为模范,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发给奖品、奖金;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1956年,全县评选模范76人,记功11人;同时对14名干部给以行政纪律处分和党纪处分,其中警告5人,记过7人,撤职2人。
  1957年初,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职、升级、通令嘉奖六种奖励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惩戒。1958年以后,把对干部平时的考核奖惩转向为对干部政治运动态度的鉴定,由于功过定论缺乏客观标准,致使一批干部受到不公正的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考核奖惩工作的制度和秩序被破坏,大批干部受到严重冲击。
  1978年以后,干部奖惩工作得到拨乱反正,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认真处理,复查纠正了一些历史老案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恢复健全了干部考核奖惩制度。80年代初,实施干部岗位责任制,定位定责,将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分解到个人,制定出考核评比和奖惩兑现措施。全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百分制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实行日登记、月考核、季小结、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1986年干部中有2200人评为先进工作者、163人记了功、13人记大功、8人晋升一级工资;有17人受处分,其中警告的1人,记过的2人,记大过的4人,撤职的4人,开除留用察看的3人,开除公职的3人。
  四 调配使用
  除按规定必须由党代会、人代会选举的干部外,其余干部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1952年从县外调入干部18人,充实县、区干部班子。1953年县委组织部从部门和基层抽调36名文化水平较高的干部到县党政机关工作。1958年,县直机关抽调积极肯干的青年干部68人,充实基层领导班子。1962年到1966年,干部队伍相对稳定。“文化大革命”初,县、区、社领导干部多数靠边站,干部变动极少。1970年后,县革委常委为恢复干部职务与工作,稳定干部队伍,人事调动亦少。1979年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整了165名用非所长的知识分子的工作。1983年,县内各单位干部编制员额已满,部分单位超编,有计划地输出了一批富余干部,同时调入了一批填补县内技术空白的技术骨干,并对长期夫妻两地分居的89名干部进行了调动。
  第二章 劳动管理
  民国时期,洞口境内虽有一些工矿企业,但规模小,工人少。新中国建立后,工矿企业逐年增多,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到1986年,全县共有工人30089名,比1949年增加10倍。
  第一节 用工形式
  一 民国时期的用工形式
  (一)艺徒契约工
  商店、手工作坊、工厂在招收艺徒时,须订立契约。学徒年龄一般在12到20岁之间,并有“中人”担保,习艺期为3年,其间只供伙食,不发工资。中途不得退约,否则须赔偿“经济损失”。
  (二)雇佣工
  商店、作坊、工厂、当铺等行业的职工均系雇主自由雇用。职工受雇后,一般为薪金制,分年薪和月薪两种,薪金数量不一,由各企业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职工生活毫无保障。
  (三)童工养成工
  多数为商店、作坊、工厂所招收,年龄一般是10~16岁,进厂时,订立合同,交纳保证金。在“养成期”内,除粗劣膳宿外,无任何待遇。“养成期”满,须为作坊、工厂、商店服务2~3年,只拿最低工资,中途不得离厂(店),否则,要追回“养成期”的一切费用。
  (四)包身工
  包工头诱招青少年到作坊、工厂、商店做工,包身期一般2~3年,只供粗劣膳宿,分期付给包身费,没有人身自由。
  二 新中国建立后的用工形式
  1952年4月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后,开始对城镇劳动力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并建立职工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
  50年代开始,由政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招工名额择优录用。1983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被招者签订合同。第一批试行的单位是县机械厂、县印刷厂、县农修厂、县水泥厂、县造纸厂、县氮肥厂、县酒厂、县电厂、县药材公司和粮食、供销系统等,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53名。1984年8月起,除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仍为固定工外,其余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86年共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322名。
  第二节 工人队伍
  洞口境内历史上早期的职工多为店员、工人和手工作坊工人。1949年秋,全境只有职工3000人,其中工业职工71名,个体手工业工人1914名,私人商业店员1015人。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职工队伍不断扩大。按所有制划分,主要有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
  一 全民所有制职工
  1950年以后,县人民政府先后接管4家私营工业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有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加上新建和扩建国营企业,至1952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达1952人。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企业的大部分职工也改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到1957年末,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达3125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田于大办工业,从农村中大量招收工人,至年末,职工猛增到6792人。60年代初,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停办一批厂矿,精简一大批职工,至1963年末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减少到3814名。1969年,搞“城乡劳动力换班”,有5410名城镇知识青年去农村插队落户,同时,又招收520名农村劳力为全民企业工人。1978年末,全民职工为8112人。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建设事业都有较大发展,企业职工相应增加。1986年,全县共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7889人。
  二 集体所有制职工
  随着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建立,出现集体所有制职工,1952年为737人。手工业和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至1957年,集体所有制职工为935人(不包括乡、村企业,下同)。“大跃进”期间,集体所有制企业猛增,1958年末,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为7850人,1978年以来,集体所有制企业又迅速发展,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亦办有集体企业,加之供销社于1983年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集体职工人数大量增加,1986年达到12200人,比1952年增加15倍。
  第三节 职业培训
  新中国建立初期,企业职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普遍较低,1952年全县职工中文盲、半文盲占职工总数80%以上。1954年以后,在职工中开展业余文化教育,纪人多数企业办起了职工业余扫盲班和夜校,组织职工学习文化。同时,在企业中对技术工人实行技术培训。1958年,县成立技工学校,定期培训工人,职工的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均有很大的提高。“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的业余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基本停顿。
  1979年,重新恢复职工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80年代,职工教育、培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1年以县总工会为主,成立县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多的局或公司都设立专门机构,对职工进行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到1986年底止,经过补课,有1260名工人获得了初中合格证书和技术合格证书。在“双补课”的同时,还组织部分职工参加不同类型的中专、中技及职工高中学习。
  第四节 劳动就业
  一 精简安置
  1959年到1964年,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职工3860人,其中大部分为“大跃进”期间进厂的农民工,仍回农村务农;一部分退休、退职或转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压缩一批城镇人口和农村中吃商品粮的人到农村安家落户。1965年,成立县精简、安置办公室,对从城镇精简下放回乡的职工进行慰问,给一些有困难的精简职工发放棉衣、棉被、木材等救济物资。1980年以后,通过落实“精简下放”的有关政策,对部分1957年前参加工作生活确实有困难的老职工,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金。1984年,又对1958年前参加工作因公致残的精简职工,每月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1982年7月,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然减员结余指标,从精简职工中招收一批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参加工作,收回195户从城镇下放农村的手工业者到城镇落户。至此,城镇精简职工基本安置完毕。
  二 知识青年安置
  自1963年起,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以下简称“知青”)上山下乡。1964年除继续动员县内城镇知青外,还接收省、市及外地区下放知青来县农村安家落户。到1977年,城镇知青在农村插队落户的共5410人,其中县内城镇知青4264人,省、市及外地区的知青1146人。1979年10月,停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从1971年起,通过企业单位招工、大专院校招生和招干等途径,逐步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当时,一面安置,一面仍动员城镇知青下乡。故至1979年初在农村的下乡知青尚有4865人。1980年起,分别不同情况安置就业。
  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立志务农,对申请终身务农的知识青年每人补助安家费400元,住房有困难的,补助建房费300元,全县共有15名知识青年申请长期在农村安家落户。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时,在考分上优先照顾下乡知识青年;集体单位招工时,对本系统的下乡知识青年包干安置就业;无归属单位的,由劳动部门统招统配,年龄放宽到35周岁,由劳动部门介绍安排到国营园艺场、国营林场、国营渔场当工人。从部队复员、退伍的下乡知识青年,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省、市和外地区的下乡知青,原则上回动员地安置。对无法招工就业的,允许回城待业。提倡知识青年自谋职业,对有专长的已婚下乡知识青年,支持他们就近开业,其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在乡镇企业中安置已婚下乡知识青年,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少数犯罪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知识青年,刑期满后,一般不回农村,由动员地接收安置。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到1984年,全县下乡知识青年基本安置完毕。
  三 待业安置
  由于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返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门路的严重阻塞,虽经多方努力,到1979年仅安置城镇待业青年3179人。1980年以后,遵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改革劳动就业制度,通过全民、集体招工和补员,开办劳动服务公司和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扶持待业人员个体开业,大中专学校和技校招生等途径,积极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83年到1984年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全县转为一次性安置定点的知青厂、场17个,共安置待业青年1024人。到1986年全县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9071人。
  四 劳动服务公司
  1980年11月1日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担负社会劳动力的管理,负责职业培训、介绍就业、组织服务等任务。1982年6月,洞口、高沙、石江、黄桥、山门5个镇成立劳动服务站,负担登记管理、介绍就业等任务。继后,县水利、粮食、卫生、邮电、财政、农机局等和石江电厂等厂矿成立劳动服务分公司,安置本系统本单位的待业青年,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县劳动服务公司对各镇、各系统、各单位的劳动服务站或公司,负责业务指导。县政府制订了一些优惠照顾政策,帮助各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待业青年。到1986年底止,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站)21个,设置生产、劳务、商业网点49个,安置待业青年281名。
  第三章 工资 劳保 福利
  第一节 工资
  民国时期,手工业作坊、商店等企业单位工人工资,一般用计时制,早年多为年薪,后改为月薪、日薪,工资微薄,职工生活艰苦。
  新中国建立初期,企业内有计日、计月、计件、折账、提成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水平不一,地区行业之间无统一标准。1952年起,在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1954年10月起,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初,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供给制标准低,但差别甚小。乡干部分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全脱产的每人每月供给费为60公斤大米,半脱产的为30公斤大米。1952年7月,对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包干制,并按职务评定等级。1955年7月起,全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月均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为3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为31元。
  1963年,先全民后集体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通过调整,全县全民职工月均工资为36.1元,集体的为33.2元。
  1972年,进行一次低工资调整,调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全县共有2803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8858元,人均月增6.72元。
  1977年,给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升1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全县共有4985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7377元,人均月增5.5元。
  1978年,对全县职工拔尖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对优秀学徒提前转正定级,全县共有202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540元,人均月增7.6元。
  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全县4176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4378元,人均月增5.8元,升级面为40%。同时,全县工资标准由三类地区升为四类地区。
  1981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保育工作者的工资。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全县有3495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1797元,人均月增6.2元。
  1982年,继教育卫生系统工资调整后,在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中进行工资调整,其办法与教育卫生系统相同,全县共2991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5858元,人均月增8.6元。
  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办法是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工人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全县有4753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3529元,人均月增4.95元。
  1985年行政和事业单位职工用套改的办法进行工资调整。套改后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全县参加套改的职工有8999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66154元,人均月增18.46元。
  1985年企业单位按现行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共套改3439人,月增工资总额30422元,人均月增8.85元。
  1985年的工资标准,由四类地区升为五类地区,月增工资总额15142元,人均月增1.58元。
  1986年企业部分职工晋升工资,全县有2768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27000元,人均月增9.75元。
  1983年以来,为了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对在农、林、水第一线(含区、乡)的科技干部实行了浮动升级,截至1986年止,全县有217名科技干部浮动一级工资。
  1983年起,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企业单位经过整顿后合格的,按单位职工总数3%晋升工资,到1986年止有237人晋升工资。
  1981年开始,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中成绩十分显著、给予记大功的部分人员晋升一级工资,到1986年止共有12人升级。
  通过一系列的工资调整,职工工资大幅度上升,1986年全民职工人均月工资达109.8元,比1955年增长2.2倍,比1963年增长2倍;集体职工人均月工资达98.9元,比1955年增长2.19倍,比1963年增长1.98倍。
  第二节 奖金
  50年代,在企业单位职工中建立奖金制度。1952年,对企业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6年,全县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其中有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和新产品试制奖等单项奖励制度。1959年下半年,在工业、建筑、交通各企业中普遍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除未满半年的学徒工、练习工、试用人员、监督劳动者不参加评奖外,其余企业职工均参加评奖。奖金按照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项目为评比条件;有季评和月评两种。1958年除企业单位职工发了奖金外,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职工,除学徒工、试习生和当年受过行政处分者外,每人平均发给20元的奖金。
  1978年以后,各企业全面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种类有所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特种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农林场所有盈亏包干提成奖。1979年县属各企业事业部门发放各种奖金40.7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5%。1983年,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发一次性年终增收节支奖,人均60元,次年人均80元。1985年为了控制部分单位滥发奖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企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不得超过3个月工资总额。1986年又放宽了发放奖金的单位和数量,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的年终奖金为120元;企业单位全年的奖金也由原来的3个月工资总额增加到4个月,当年全县发奖金196.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0.3%。
  第三节 劳保
  1949年以前,境内工矿企业劳保条件相当恶劣,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在死亡线上挣扎。民国年间,洞口境内近百口小煤窑,都是独眼井、明火灯,通风靠手风车,排水靠孔明车,经常发生瓦斯爆炸、老窿穿水和冒顶等事故。民国11年(1922),茶铺三面山腰鼓冲煤矿老窿穿水,18个职工中淹死6人。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1953年,对全县所有小煤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纠正35处违章操作,减少井下事故的发生。1954年,各厂矿企业开始将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1956年,推行国家制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年全县没有发生工伤事故。1958年后,企业只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出现了一些工伤事故,影响生产正常进行。1961年8月11日,石下江煤矿三工区老窿穿水,淹死11人。县委、县政府吸取这次安全事故的教训,发出整顿安全生产的通知,规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成立县安全生产办公室,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督促各企业实施各项安全规程,并编印2000份安全生产小册子发给企业,定期组织学习,防止事故的发生。1962年起,企业分工种发放工作服、手套、胶鞋以及肥皂、毛巾、草帽等劳保用品。县总工会还组织各单位食堂开展竞赛,改善职工伙食。1963年,新工人进厂矿前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操作岗位。1964年起,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产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这样,不仅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高温季节,平均劳动出勤率仍达95%以上,而且安全事故大大减少。至1966年,全县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机构瘫痪,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不到实施。1978年4月,县虽然恢复安全委员会,但由于“左”的影响没有肃清,重大工伤事故时有发生。1979年3月28日,树林公社树林大队羊牯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1人,伤3人。县委、县革委立即派出工作组,积极做好抢救、安置和善后工作,发出通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通过政法部门核实材料,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79年4月,进一步充实安全委员会,成立矿山救护队,每季度检查一次安全生产。1980年,县级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各工种实行安全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日趋制度化。是年,县里拨出专款和器材,帮助一些厂矿改善防尘设施。1982年,县水泥厂、大米厂及江潭公社水泥厂,先后安装配套除尘设备。井下挖煤采用水沉淀工艺,有效地控制煤尘飞扬,减少和防止矽肺病的发生。此后,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实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使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得到很好的改善,工伤事故不断减少,至1986年,全县工矿企业没有发生大的工伤事故。职工的医疗条件也得到很好改善,200人以上的企业均有职工医务室,所有企业单位都有特约医院,为职工防病治病。
  第四节 福利
  民国时期,多数行业,无供职人员的福利科目,公务人员患病,医药费一律自理;后虽设有卫生院(所),实行公医制度,也未很好坚持。新中国建立后,县劳动、人事局专管职工福利,广大职工从而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一 困难补助
  职工家庭生活、生产上有困难,视情予以补助。1950年发给供给制干部家庭困难补助粮,1952年改发补助款,多数依据家庭经济情况、工作年限、职位、工作态度和成绩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福利费,由财政部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拨交县劳动人事部门,分发到县级各机关单位和区、乡、镇。企业单位按各企业不同的比例提取,自行掌握评发。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由于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一年两次,评发到少数人,少部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和子女的医疗补助费等方面。1980年以后,干部福利费仍少数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多数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1986年,县、区、乡行政干部实支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14400元。
  二 死亡抚恤
  工作人员死亡,规定发给安葬费,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50年代初,病故安葬费一次性发给,县级干部260元,科级干部160元,一般工作人员110元,后按工资级别评发,14级至18级干部发给280~360元;19级至24级的发给200~230元;25级至29级的发给150元。60年代,增发死者遗属定期或临时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10元;70年代,每人每月13~22元(居住城镇者标准略高)。80年代,由于物价上涨,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增高。1985年,全县死亡职工28人,实支丧葬和抚恤费34200元,人均1200多元。
  三 其他福利
  女职工生孩子所需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费用由国家负担。正常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假14天,产假期享受原有一切待遇。50年代初开始,对妇女干部产后身体过分瘦弱者,酌情给予营养补助。70年代开始对实行计划生育者予以奖励补助。
  国家工作人员除享受公休假(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假外,还享受探亲假、婚假、病假、丧假、工伤假,并对职工进行房租、水电、交通、洗理卫生费等项补贴。新中国建立初期,还规定对干部镶牙、配眼镜予以补助;家属来机关探望,其生活费和返家车旅费由国家开支。1957年起,创办了县机关幼儿园,解决了有子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五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一 离休
  1982年4月开始,洞口境内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男满60岁,女满55岁,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到1986年底止,全县干部中已办理离休手续的100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12人,解放战争时期的88人。离休干部中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26人。
  对离休干部按照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在1983年以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管理。1984年2月,县委建立老干部工作局,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3月,在县委院内开办老干部活动中心,设阅览室、图书室、游艺室、休息室和会议室,为老干部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每年组织一二次旅游。
  二 退休退职
  1955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执行条件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按参加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原工资的75%至90%,直至死亡。退休、退职后,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原单位非生产性的一切福利待遇。易地安家者发给一次性安家费。退休人员死后的待遇与在职去世人员相同。1961年~1978年春,全县办理干部退休手续的186人。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作为一项正常的工作进行。1979年~1981年,由于退休、退职者的户口迁回农村,可再招收在农村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谓之“顶班”,所以刚满50周岁的男性和满45周岁的女性纷纷申请退休。截至1986年止,全县共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1829人、工人2700人。退职的干部11人、工人21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退休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县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各区、镇从退休人员中挑选一名专干,后来配备专职在编干部负责退管工作;县直机关、各区、镇、乡政府设有老干部活动室,定期组织学习,并开展多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每年春节,除举行座谈会外,还安排30元左右的慰问品,连同慰问信、上门拜年。对少数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给予福利补助;每年还召开一次离(退)休人员代表会议;平时围绕退管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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