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救灾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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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50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救灾 救济
分类号: D632.5;D632.1
页数: 4
页码: 515-5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民政救灾、救济情况发展。
关键词: 民政 救灾 救济

内容

第一节 灾害救济
  洞口历来自然灾害频繁。民国年间,政府虽成立了“赈救会”,但拨款甚少,加之官吏从中营私,民无实惠。民国4年(1915),洞口境内大水成灾,淹死322人,平溪江、黄泥江、蓼水沿岸一片废墟,大批灾民外出逃荒,县政府不但不给分文赈灾款,反而将一些灾民视为“扰乱社会分子”抓去坐牢。民国10年(1921)境内久旱无雨,河涸地裂,灾民号泣于途。地方劣绅勾结政府职员,借名赈灾,大肆挥霍,灾民未得分文赈济,民不聊生,饿殍遍地,惨不忍睹。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重视救灾工作。1963年,春、夏、秋三季连续干旱,大多数河水断流,黄桥区东边乡和高沙区洪茂乡群众饮水十分困难,全县21万多亩农田受灾减产或失收。县委、县人委组织9个工作组奔赴灾区,组织群众开展抗灾夺粮,减少了旱灾带来的损失,并发放救灾款43.4万元、救济粮25.2万公斤、救济衣2520件、棉被310床、统销平价粮2700万公斤。1979年6月27日发生近百年未遇的大水灾,平溪江水位比1915年(乙卯)还高一米。全县28个社(镇)、17万多人受灾,房屋倒塌,人畜伤亡,庄稼被毁,水电设施遭破坏,县委、县革委领导李荣中、唐光荣、王道钦、唐运祥、伍芬奎等,亲自带领交通、卫生、商业、物资、民政、公安、粮食、农业、水利、邮电、银行等部门干部迅速赶赴灾区送医、送药、送物资,抢救伤员,慰问灾民,发动群众开展抗灾斗争,省、地、县拨给建房救济款90万元,农业低息贷款120万元,水电投资45万元,木材1500立方米,钢材100吨,粮食24.3万公斤。邵阳市和各兄弟县以及驻洞口的各省、地单位,无私地支援钢筋、水泥、化肥、农药等救灾物资160多吨、晚稻良种13.5万公斤。灾区人民很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竹市公社向阳大队第十生产队33户,受灾倒了房屋的29户,灾后国家给予建房救济款1万元、木材34立方米、钢材2吨,加上自力更生,建成排列成行的新平房3栋44间,户户喜住新宅。木瓜公社德巷大队第十生产队灾后修建的居民新村,庭院宽敞,家家装上自来水。全县灾后新建居民点12处。粮食总产比上年增加7720吨,增长3.2%。总收入增加595万元,增长9.9%、人平纯收入增长5.3%。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井然。据1962年~1986年的23年统计,国家发给灾害救济款354.84万元。
  此外,政府还对遭受火灾的群众进行救济,批给木材、水泥,发给救济钱、粮,使其重建家园。1952~1986年,共发放火灾救济款24.95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疾苦,积极做好社会救济工作。自1952年至1986年的35年间,共支出社会救济款894.13万元,年均25.5万元。
  一 农村困难户救济
  春、夏荒救济新中国建立初,农村贫雇农生活十分艰难。土地改革后,虽然分得田地,但因家底太薄,资金、生产工具缺乏,有的还缺少劳动力,耕作粗放,农业产量低,家庭副业收入少,仍有少数户生活困难。县人民政府每值春荒、夏荒,发放救济钱、粮。1953年先后发放了3次,支付救济款4.56万元。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和副业收入的增加,需要救济的户逐步减少。1981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春荒已不存在,救济夏荒的钱粮比50~60年代减少70%。截至1986年全县发放春夏荒救济款283.47万元。
  冬令救济 自1952年建县以来,每年冬季,由民政部门统一拨款,购置棉花、棉布,加工成棉絮、棉被、棉衣裤,分配到各乡、镇,再由乡、镇评定,发给缺衣少被的困难户。截至1986年止,全县用于冬令救济款共48.54万元。
  二 城镇困难户救济
  洞口境内集镇、墟场较多,除高沙、洞口、石江、黄桥、山门五个较大集镇外,还有江口、月溪、溪、毓兰、花园、竹市、菱角、石柱、花桥、水东等墟场。50年代以前,这些集镇和墟场的居民,多数无固定收入,特别是少数鳏、寡、孤、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极为困苦。新中国建立后,随着集镇工商业发展,居民就业门路增加,有了瞻养老人的社会保障。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县城镇闲散人员只有95人,1978年减少到73人。对极少数确已丧失劳动力,又无子女瞻养的,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救济款,供应平价粮。自1952年~1986年,全县共发放城镇困难户救济款23.52万元。
  三 贫病救济
  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每年要拨出专款,用于解决城乡贫困户的治病困难。1956年为134名贫病者减免药费5244元。进入70年代,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收入增加,一般疾病治疗费能够自己承受,但因天灾人祸和重病住院,医疗费用增多,本人难以支付的贫困户,政府视其情况减免其药费的部分或全部。1954年~1986年,全县共减免医药费194.2万元。
  四 少数民族救济
  洞口县是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县。县人民政府对分布在溪、大屋、长塘、鼓楼、桐山、花园、石背、金田等边远山区乡的少数民族困难户给予特殊照顾,发给寒衣、被褥、棉絮、胶鞋、头巾等物资。1984年、1985年、1986年三次赊销给少数民族困难户棉布33.97万米,棉絮4.26万公斤。据1952年~1986年统计,共发给少数民族专项救济款10.54万元,赊销物资折款82.7万元。
  五 麻疯病人救济
  麻疯病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被视为不治之症,患者多被驱至荒野焚尸灭迹。新中国建立之后,政府严令禁止了这种极不人道的行为。1955年,县政府在竹市乡金龙寨建立麻疯病医疗站,将患者集中进行治疗,有效地控制了麻疯病的流传。至1986年止,先后收治508名,治愈439名。共拨付生活、医药救济款11.068万元。
  六 退职职工救济
  1985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于1961年~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2223名职工,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患病、生活无依靠的129名。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的40%。
  七 其他救济
  政府对有困难的侨眷、台属、港澳同胞家属、宗教界人士和年老体弱、生活无依靠的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以及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特赦人员,给以救济。至1986年底,共发放救济款8.38万元。
  第三节 扶持贫困户
  新中国建立后,广大贫苦群众翻了身,生活大有改善。但还有部分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和天灾人祸等多种原故,仍处于贫困境地。据1954年6月6日摸底调查,全县农村生活困难较大的贫困户有4759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1%。人民政府首先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依靠集体力量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其次是发放救济粮款,帮助渡过困境。当年全县发放救济粮6.5万公斤、救济款4.1万元。
  随着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农民生活逐步提高,但在边远山区和底子差的地区,仍有一些户因缺劳力、缺资金、缺技术和其他原故,仍然缺吃少穿。1978年统计,全县年人平口粮200公斤以下、收入120元以下的困难户有4592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4%。县委和县政府组织力量分赴贫困地区,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依靠集体力量,从资金和技术上支持他们发展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从农、工、副业分工分业上优先照顾,安排进社队企业劳动;政府从救济款、农业贷款、预购定金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和支持。
  1982年以后,县政府又确定渣坪、长塘、大屋、桐山、杨林、金田、月溪、石柱、鼓楼、都溪、江口等11个乡、镇为扶贫重点,由各战线长期包干,派出干部常驻村组,帮助贫困户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发展商品生产。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道钦在渣坪乡帮助困难户植漆树6万余株;组织“两户带一户”(即重点户、专业户带贫困户)和党员、干部包户。县政府从资金、物资等方面优先照顾,1982年~1986年,全县发放扶贫资金450.25万元,发放扶贫化肥1408吨。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已有10916户脱贫致富,占贫困户总数的58%。
  第四节 收容遣送
  1952年,成立洞口县收容所,归口县公安局管理,1961年移交县民政局管理,对流入境内生活无着落的人员予以收容、遣送,在安排好生活的前提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查清他们的姓名、籍贯、身份、家庭情况及外流原因后,分别做出处理;能返回原籍者遣送原籍,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对无家可归,原籍无条件安置和屡遣屡返的长期流浪者,则送农场劳动,使其自食其力。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收容所被迫撤销,1971年恢复,更名为洞口县收容遣送站,并贯彻“由流出地区包干负责安置”的原则,对收容人员,在帮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后,经过思想教育,及时遣送回原籍。1979年~1986年,全县共收容890人,其中县内直接收容的410人,县外转送遣入的480人。通过教育,遣送回原籍的851人,安置到农场的11人,转其他部门处理的28人。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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