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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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508-5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党和政府对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十分重视,国家颁布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牺牲、病故、伤亡褒扬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
关键词: 民政 优抚 抚恤

内容

民国期间,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条例”和“细则”,但“国库无力负担,均由地方自筹”,“条例”、“细则”大多成为一纸空文。抗日战争前后,高沙、洞口设有国民党军医院,住伤兵400余人。当时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伤兵生活水平下降,遂在街头强行买卖,肆意滋事,居民怨言,当局听之任之。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十分重视。1950年,国家颁布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牺牲、病故、伤亡褒扬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1952年~1986年共发放抚恤费631.4万元,平均每年18.04万元。
  一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费。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改为抚恤金。1981年以前,分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就职务高低而定,并多次提高。1986年,全县共有302名烈士家属和343名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享受抚恤,共发抚恤金68.4万元、抚恤粮4.15万公斤。
  二 残废军人抚恤
  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划为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一般每十年换证一次。1955年以前,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抚恤。1956年开始,对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也实行抚恤。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自1952年以来多次调高。1953年发放抚恤粮、优待金,以后改发抚恤金。从1979年起,对在乡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36元,全县有7人享受生活护理待遇。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截至1986年止,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民兵、民工408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11人、二等118人、三等276人。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187万元、抚恤粮1.08万公斤。
  三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61年起,国家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在发放优待补助钱、粮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定期定量(简称“双定”)补助。1963年,正式确定“双定”补助对象204人,发放金额9804元,年人平48元,月人平4元。补助对象是:孤老烈、军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后补助标准经几次调整提高。1986年,又进行调查摸底,放宽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全县核定“双定”补助对象1422人,发放金额21万元,年人平147元,月人平12.2元。自1961~1986年的26年间,累计发放“双定”补助费86。3万元。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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