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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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9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508-5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民政优抚的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洞口县 民政 优抚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属活动
  洞口人民历有拥护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第六军团长征经境内李家渡时,遭到国民党飞机轰炸,牺牲20余人,当地群众自动献棺安葬;1941年境内妇女共捐布鞋8万余双,慰劳抗日前线将士;同年秋天,竹篙塘群众自动修建纪念抗日阵亡将士忠烈祠;1946年春,江口群众捐款献物,建造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拥军优属活动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1952年8月,洞口县建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各区、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等重要节日,县委和县政府负责人带领慰问团到部队驻地进行慰问,在县城召开优属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驻县的部队首长和战士代表进行座谈。各区、乡、镇也同样开展此类活动,发动群众制订拥军优属公约,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妇女和青少年为烈、军属、残废军人挑水、砍柴、打扫住房。县政府多次拨出专款,新建或修复革命烈士墓、碑、塔26处;组织力量调查研究,认定大革命时期以来为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祖国而牺牲的革命烈士302名,编印了《洞口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52年到1986年,全县共召开了23次烈、军属和残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到会代表120~700人之间。1952年第一次会议,全县评出烈、军属和复员、转业军人、拥军优属模范共21名。马渡乡塘冲村军属许兰菊,1950年送夫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后,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依赖代耕,还把省吃俭用积蓄的500万元(旧币)人民币捐给国家,支援抗美援朝,两次被评为湖南省劳动模范和军属模范,当选为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洞口县多次评为全国和省、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83年洞口县民政局派代表赴京出席了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
  第二节 国家抚恤
  民国期间,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条例”和“细则”,但“国库无力负担,均由地方自筹”,“条例”、“细则”大多成为一纸空文。抗日战争前后,高沙、洞口设有国民党军医院,住伤兵400余人。当时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伤兵生活水平下降,遂在街头强行买卖,肆意滋事,居民怨言,当局听之任之。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十分重视。1950年,国家颁布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牺牲、病故、伤亡褒扬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1952年~1986年共发放抚恤费631.4万元,平均每年18.04万元。
  一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费。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改为抚恤金。1981年以前,分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就职务高低而定,并多次提高。1986年,全县共有302名烈士家属和343名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享受抚恤,共发抚恤金68.4万元、抚恤粮4.15万公斤。
  二 残废军人抚恤
  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划为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一般每十年换证一次。1955年以前,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抚恤。1956年开始,对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也实行抚恤。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自1952年以来多次调高。1953年发放抚恤粮、优待金,以后改发抚恤金。从1979年起,对在乡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36元,全县有7人享受生活护理待遇。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截至1986年止,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民兵、民工408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11人、二等118人、三等276人。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187万元、抚恤粮1.08万公斤。
  三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61年起,国家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在发放优待补助钱、粮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定期定量(简称“双定”)补助。1963年,正式确定“双定”补助对象204人,发放金额9804元,年人平48元,月人平4元。补助对象是:孤老烈、军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后补助标准经几次调整提高。1986年,又进行调查摸底,放宽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全县核定“双定”补助对象1422人,发放金额21万元,年人平147元,月人平12.2元。自1961~1986年的26年间,累计发放“双定”补助费86。3万元。
  第三节 群众优待
  一 代耕
  1952年前,农村群众优待方式有工票制、小包耕、大包耕、佃耕和临时派工五种。1953年,全县普遍实行固定代耕制,签订代耕合同,实行包耕、包收、包产量。被代耕对象主要是:烈、军属缺乏劳动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和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其家庭缺乏劳动力者。此外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属生活确实困难,无劳动力从事生产者,也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代耕服勤范围:凡居住农村(包括小集镇)年满18岁~48岁的劳力、半劳力均应负担代耕勤务。1954年统计,全县有2800户烈、军、工属的8200余亩耕地由群众代耕。
  二 优待劳动工日
  1957年开始,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工日(每10分工为一个劳动工日)。以大队或生产队人均所得劳动工日为标准,烈、军属所做的劳动工日未达此标准者,其不足部分由大队或生产队以优待形式补足;优待劳动工日记入个人劳动工分账,参加当年决算分配。优待劳动工日所需负担,有三种不同方法:一是按每个社员劳动底分负担;二是从大队或生产队劳动工日的总数收入中统一扣除;三是从公益金内开支。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工日的有1730户,户均优待工分416.6分;1962年有1985户,户均优待工分399.9分;1979年有3453户,户均优待工分1252.7分。从1957年到1981年的25年中,全县累计优待劳动工日852万余个。
  三 优待现金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烈、军属实行现金优待。经费由大队或生产队统筹。是年,全县优待义务兵家属2455户,金额32.16万元,户平131元;烈属86户,金额8428元,户平98元;残废军人57户,金额2394元,户平42元;病退军人42户,金额2331元,户平55.5元。后因各大队、生产队之间烈军属多少不一,群众负担畸轻畸重;各队之间经济状况不一,烈军属所得有多有少,意见纷纷。从1984年起,采用“社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在社、镇范围内匡算优待金额,按全社、镇土地面积和人口各负担一定的比例,一次统筹,由社、镇统一发给。有的社、镇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还规定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家属另给以优待金。全县从1982年~1986年共优待烈、军属和残废、病退军人的现金156.34万元,户年平150.5元。
  第四节 扶持优抚对象脱贫
  1952年后,为了帮助农村贫困烈、军属、复员军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政府除发给优抚粮、钱外,还根据各户缺什么提供什么的原则,实行物资扶助。1964年,为贫困优抚对象无偿提供耕牛48头、打谷机160部、中小农具420件、母猪107头、饲料1.4万公斤,使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对城镇贫困优抚对象,除不定期发给优抚补助费外,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参加福利企业。1953年,县民政科拨款创办洞口烈、军属、复员军人缝纫社,安排20名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就业。1959年12月,改名为县针织福利工厂。1961年8月,并入洞口县服装生产合作社。
  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优抚对象的扶持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提供贷款,优先提供物资,优先承包企业。1982年至1986年,为农村5067名优抚对象提供扶贫贴息贷款135万元,帮助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和工商业。通过扶贫,全县已有3686户贫困优抚对象脱贫致富,有的还进入万元户的行列。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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