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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9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5
页码:
506-5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对于密切党群关系、巩固人民政权、保障人民生活、增强军民团结、鼓舞部队士气和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洞口县
民政
内容
清代,州、县无民政机构。民国年间,虽建立民政机构,主办有关优抚及少量社会福利事业,但因官场作弊者多,民众所得甚微。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民政机构建设,积极做好优抚、救灾、社会救济、收容遣送和复、退军人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密切党群关系、巩固人民政权、保障人民生活、增强军民团结、鼓舞部队士气和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 优抚
第一节 拥军优属活动
洞口人民历有拥护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第六军团长征经境内李家渡时,遭到国民党飞机轰炸,牺牲20余人,当地群众自动献棺安葬;1941年境内妇女共捐布鞋8万余双,慰劳抗日前线将士;同年秋天,竹篙塘群众自动修建纪念抗日阵亡将士忠烈祠;1946年春,江口群众捐款献物,建造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拥军优属活动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1952年8月,洞口县建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各区、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等重要节日,县委和县政府负责人带领慰问团到部队驻地进行慰问,在县城召开优属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驻县的部队首长和战士代表进行座谈。各区、乡、镇也同样开展此类活动,发动群众制订拥军优属公约,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妇女和青少年为烈、军属、残废军人挑水、砍柴、打扫住房。县政府多次拨出专款,新建或修复革命烈士墓、碑、塔26处;组织力量调查研究,认定大革命时期以来为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祖国而牺牲的革命烈士302名,编印了《洞口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52年到1986年,全县共召开了23次烈、军属和残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到会代表120~700人之间。1952年第一次会议,全县评出烈、军属和复员、转业军人、拥军优属模范共21名。马渡乡塘冲村军属许兰菊,1950年送夫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后,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依赖代耕,还把省吃俭用积蓄的500万元(旧币)人民币捐给国家,支援抗美援朝,两次被评为湖南省劳动模范和军属模范,当选为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洞口县多次评为全国和省、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83年洞口县民政局派代表赴京出席了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
第二节 国家抚恤
民国期间,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条例”和“细则”,但“国库无力负担,均由地方自筹”,“条例”、“细则”大多成为一纸空文。抗日战争前后,高沙、洞口设有国民党军医院,住伤兵400余人。当时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伤兵生活水平下降,遂在街头强行买卖,肆意滋事,居民怨言,当局听之任之。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十分重视。1950年,国家颁布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牺牲、病故、伤亡褒扬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1952年~1986年共发放抚恤费631.4万元,平均每年18.04万元。
一 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费。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改为抚恤金。1981年以前,分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就职务高低而定,并多次提高。1986年,全县共有302名烈士家属和343名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享受抚恤,共发抚恤金68.4万元、抚恤粮4.15万公斤。
二 残废军人抚恤
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划为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一般每十年换证一次。1955年以前,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抚恤。1956年开始,对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也实行抚恤。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自1952年以来多次调高。1953年发放抚恤粮、优待金,以后改发抚恤金。从1979年起,对在乡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36元,全县有7人享受生活护理待遇。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截至1986年止,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民兵、民工408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11人、二等118人、三等276人。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187万元、抚恤粮1.08万公斤。
三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61年起,国家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在发放优待补助钱、粮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定期定量(简称“双定”)补助。1963年,正式确定“双定”补助对象204人,发放金额9804元,年人平48元,月人平4元。补助对象是:孤老烈、军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后补助标准经几次调整提高。1986年,又进行调查摸底,放宽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全县核定“双定”补助对象1422人,发放金额21万元,年人平147元,月人平12.2元。自1961~1986年的26年间,累计发放“双定”补助费86。3万元。
第三节 群众优待
一 代耕
1952年前,农村群众优待方式有工票制、小包耕、大包耕、佃耕和临时派工五种。1953年,全县普遍实行固定代耕制,签订代耕合同,实行包耕、包收、包产量。被代耕对象主要是:烈、军属缺乏劳动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和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其家庭缺乏劳动力者。此外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属生活确实困难,无劳动力从事生产者,也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代耕服勤范围:凡居住农村(包括小集镇)年满18岁~48岁的劳力、半劳力均应负担代耕勤务。1954年统计,全县有2800户烈、军、工属的8200余亩耕地由群众代耕。
二 优待劳动工日
1957年开始,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工日(每10分工为一个劳动工日)。以大队或生产队人均所得劳动工日为标准,烈、军属所做的劳动工日未达此标准者,其不足部分由大队或生产队以优待形式补足;优待劳动工日记入个人劳动工分账,参加当年决算分配。优待劳动工日所需负担,有三种不同方法:一是按每个社员劳动底分负担;二是从大队或生产队劳动工日的总数收入中统一扣除;三是从公益金内开支。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工日的有1730户,户均优待工分416.6分;1962年有1985户,户均优待工分399.9分;1979年有3453户,户均优待工分1252.7分。从1957年到1981年的25年中,全县累计优待劳动工日852万余个。
三 优待现金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烈、军属实行现金优待。经费由大队或生产队统筹。是年,全县优待义务兵家属2455户,金额32.16万元,户平131元;烈属86户,金额8428元,户平98元;残废军人57户,金额2394元,户平42元;病退军人42户,金额2331元,户平55.5元。后因各大队、生产队之间烈军属多少不一,群众负担畸轻畸重;各队之间经济状况不一,烈军属所得有多有少,意见纷纷。从1984年起,采用“社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在社、镇范围内匡算优待金额,按全社、镇土地面积和人口各负担一定的比例,一次统筹,由社、镇统一发给。有的社、镇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还规定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家属另给以优待金。全县从1982年~1986年共优待烈、军属和残废、病退军人的现金156.34万元,户年平150.5元。
第四节 扶持优抚对象脱贫
1952年后,为了帮助农村贫困烈、军属、复员军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政府除发给优抚粮、钱外,还根据各户缺什么提供什么的原则,实行物资扶助。1964年,为贫困优抚对象无偿提供耕牛48头、打谷机160部、中小农具420件、母猪107头、饲料1.4万公斤,使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对城镇贫困优抚对象,除不定期发给优抚补助费外,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参加福利企业。1953年,县民政科拨款创办洞口烈、军属、复员军人缝纫社,安排20名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就业。1959年12月,改名为县针织福利工厂。1961年8月,并入洞口县服装生产合作社。
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优抚对象的扶持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提供贷款,优先提供物资,优先承包企业。1982年至1986年,为农村5067名优抚对象提供扶贫贴息贷款135万元,帮助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和工商业。通过扶贫,全县已有3686户贫困优抚对象脱贫致富,有的还进入万元户的行列。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
民国时期,政府虽有退役军人安置机构,但执行不力,徒有虚名。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52年4月,成立洞口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各区、乡、镇亦成立相应机构。
志愿兵复员数量较少,但由于时处建国初期,他们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较多。为此,除开展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之外,对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没有住房的分给公房,有疾病伤痛的国家给予治疗或补助,另外还给予优先招工招干。至1957年底止,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4134名,选择在部队贡献大、回乡表现好、有一定工作能力或有专业技术的885名复员军人优先招工。在农村的,补分公房245间,修理房屋310间,发给生产资料补助金7万元。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改原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为县退伍军人接待办公室。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对他们的疾病治疗和住房等实际问题,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设法解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安置工作主要转向扶持发展生产。对带病退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有一定困难的,生活上由群众优待或国家补助,并由集体在劳动上或工作上给予分工分业方面的照顾。到1986年底止,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8004名,其中优先招工招干的有5128名,占退伍军人总数的28.5%。国家还拨出专款4万元、木材506立方米、钢材5吨,帮助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从1952年4月到1986年止,全县共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2138名,绝大多数成为单位的工作、生产骨干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金田乡复员军人袁安居,安心农村,积极生产,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努力办好家庭养猪场,1986年家庭实现了“三个万”:即收入1万元,产粮1万市斤,为外贸出口提供瘦肉型活大猪1万市斤。
第二节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
1985年前,由县民政局负责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1986年,成立“洞口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定编2人,专门负责安置、管理工作。自1966年到1986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9名,其中团级以上的2名,营级3名,连、排级14名。分散安置的14名,绝大多数随家属回原籍落户;集中安置的5名,政府还拨款5.82万元在县城修建住房1栋,建筑面积385平方米,每户平均住房面积77平方米。并设有离、退休干部活动室,陈设琴棋书画,供其学习娱乐,欢度晚年。
第三节 水库移民安置
新中国建立后,修了大批水库和河坝。水库被淹区的群众必须迁往外地居往。1957年在桥头乡荆竹山、打鼓岭修建半江水库,移民38户,153人,发给一定数量的移民费,被安置在该乡的荆竹、湾塘、三阳、毓兰等村。1959年在石柱、拦河两公社境内修建龙江水库,移民187户,739人,国家发给移民补助粮4.44万公斤,建房木材190立方米,安置费3.85万元,移民分别安置在花桥公社(52户、195人)、石柱公社(110户、452人)、山门公社(12户、42人)、水东公社(13户、50人)落户。1966年在西中乡大业冲修建大业水库,移民43户、174人,分别安置在西中、花园两公社落户,县政府发给建房木材18个立方米、粮食2000公斤、现金4000元。1962年12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分配柘溪水库被淹区新化移民111户、410人迁入洞口县落户,次年,安置在都溪瑶族公社59户、216人;渣坪公社49户、186人;月溪公社3户、8人。安置经费和粮食补助由省直接发放到户。为了帮助少数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县政府曾发放一些移民生活补助费,当地社、队也给以多方关心和照顾。
第三章 救灾 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洞口历来自然灾害频繁。民国年间,政府虽成立了“赈救会”,但拨款甚少,加之官吏从中营私,民无实惠。民国4年(1915),洞口境内大水成灾,淹死322人,平溪江、黄泥江、蓼水沿岸一片废墟,大批灾民外出逃荒,县政府不但不给分文赈灾款,反而将一些灾民视为“扰乱社会分子”抓去坐牢。民国10年(1921)境内久旱无雨,河涸地裂,灾民号泣于途。地方劣绅勾结政府职员,借名赈灾,大肆挥霍,灾民未得分文赈济,民不聊生,饿殍遍地,惨不忍睹。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重视救灾工作。1963年,春、夏、秋三季连续干旱,大多数河水断流,黄桥区东边乡和高沙区洪茂乡群众饮水十分困难,全县21万多亩农田受灾减产或失收。县委、县人委组织9个工作组奔赴灾区,组织群众开展抗灾夺粮,减少了旱灾带来的损失,并发放救灾款43.4万元、救济粮25.2万公斤、救济衣2520件、棉被310床、统销平价粮2700万公斤。1979年6月27日发生近百年未遇的大水灾,平溪江水位比1915年(乙卯)还高一米。全县28个社(镇)、17万多人受灾,房屋倒塌,人畜伤亡,庄稼被毁,水电设施遭破坏,县委、县革委领导李荣中、唐光荣、王道钦、唐运祥、伍芬奎等,亲自带领交通、卫生、商业、物资、民政、公安、粮食、农业、水利、邮电、银行等部门干部迅速赶赴灾区送医、送药、送物资,抢救伤员,慰问灾民,发动群众开展抗灾斗争,省、地、县拨给建房救济款90万元,农业低息贷款120万元,水电投资45万元,木材1500立方米,钢材100吨,粮食24.3万公斤。邵阳市和各兄弟县以及驻洞口的各省、地单位,无私地支援钢筋、水泥、化肥、农药等救灾物资160多吨、晚稻良种13.5万公斤。灾区人民很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竹市公社向阳大队第十生产队33户,受灾倒了房屋的29户,灾后国家给予建房救济款1万元、木材34立方米、钢材2吨,加上自力更生,建成排列成行的新平房3栋44间,户户喜住新宅。木瓜公社德巷大队第十生产队灾后修建的居民新村,庭院宽敞,家家装上自来水。全县灾后新建居民点12处。粮食总产比上年增加7720吨,增长3.2%。总收入增加595万元,增长9.9%、人平纯收入增长5.3%。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井然。据1962年~1986年的23年统计,国家发给灾害救济款354.84万元。
此外,政府还对遭受火灾的群众进行救济,批给木材、水泥,发给救济钱、粮,使其重建家园。1952~1986年,共发放火灾救济款24.95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疾苦,积极做好社会救济工作。自1952年至1986年的35年间,共支出社会救济款894.13万元,年均25.5万元。
一 农村困难户救济
春、夏荒救济新中国建立初,农村贫雇农生活十分艰难。土地改革后,虽然分得田地,但因家底太薄,资金、生产工具缺乏,有的还缺少劳动力,耕作粗放,农业产量低,家庭副业收入少,仍有少数户生活困难。县人民政府每值春荒、夏荒,发放救济钱、粮。1953年先后发放了3次,支付救济款4.56万元。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和副业收入的增加,需要救济的户逐步减少。1981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春荒已不存在,救济夏荒的钱粮比50~60年代减少70%。截至1986年全县发放春夏荒救济款283.47万元。
冬令救济 自1952年建县以来,每年冬季,由民政部门统一拨款,购置棉花、棉布,加工成棉絮、棉被、棉衣裤,分配到各乡、镇,再由乡、镇评定,发给缺衣少被的困难户。截至1986年止,全县用于冬令救济款共48.54万元。
二 城镇困难户救济
洞口境内集镇、墟场较多,除高沙、洞口、石江、黄桥、山门五个较大集镇外,还有江口、月溪、溪、毓兰、花园、竹市、菱角、石柱、花桥、水东等墟场。50年代以前,这些集镇和墟场的居民,多数无固定收入,特别是少数鳏、寡、孤、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极为困苦。新中国建立后,随着集镇工商业发展,居民就业门路增加,有了瞻养老人的社会保障。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县城镇闲散人员只有95人,1978年减少到73人。对极少数确已丧失劳动力,又无子女瞻养的,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救济款,供应平价粮。自1952年~1986年,全县共发放城镇困难户救济款23.52万元。
三 贫病救济
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每年要拨出专款,用于解决城乡贫困户的治病困难。1956年为134名贫病者减免药费5244元。进入70年代,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收入增加,一般疾病治疗费能够自己承受,但因天灾人祸和重病住院,医疗费用增多,本人难以支付的贫困户,政府视其情况减免其药费的部分或全部。1954年~1986年,全县共减免医药费194.2万元。
四 少数民族救济
洞口县是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县。县人民政府对分布在溪、大屋、长塘、鼓楼、桐山、花园、石背、金田等边远山区乡的少数民族困难户给予特殊照顾,发给寒衣、被褥、棉絮、胶鞋、头巾等物资。1984年、1985年、1986年三次赊销给少数民族困难户棉布33.97万米,棉絮4.26万公斤。据1952年~1986年统计,共发给少数民族专项救济款10.54万元,赊销物资折款82.7万元。
五 麻疯病人救济
麻疯病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被视为不治之症,患者多被驱至荒野焚尸灭迹。新中国建立之后,政府严令禁止了这种极不人道的行为。1955年,县政府在竹市乡金龙寨建立麻疯病医疗站,将患者集中进行治疗,有效地控制了麻疯病的流传。至1986年止,先后收治508名,治愈439名。共拨付生活、医药救济款11.068万元。
六 退职职工救济
1985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于1961年~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2223名职工,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患病、生活无依靠的129名。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的40%。
七 其他救济
政府对有困难的侨眷、台属、港澳同胞家属、宗教界人士和年老体弱、生活无依靠的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以及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特赦人员,给以救济。至1986年底,共发放救济款8.38万元。
第三节 扶持贫困户
新中国建立后,广大贫苦群众翻了身,生活大有改善。但还有部分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和天灾人祸等多种原故,仍处于贫困境地。据1954年6月6日摸底调查,全县农村生活困难较大的贫困户有4759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1%。人民政府首先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依靠集体力量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其次是发放救济粮款,帮助渡过困境。当年全县发放救济粮6.5万公斤、救济款4.1万元。
随着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农民生活逐步提高,但在边远山区和底子差的地区,仍有一些户因缺劳力、缺资金、缺技术和其他原故,仍然缺吃少穿。1978年统计,全县年人平口粮200公斤以下、收入120元以下的困难户有4592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4%。县委和县政府组织力量分赴贫困地区,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依靠集体力量,从资金和技术上支持他们发展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从农、工、副业分工分业上优先照顾,安排进社队企业劳动;政府从救济款、农业贷款、预购定金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和支持。
1982年以后,县政府又确定渣坪、长塘、大屋、桐山、杨林、金田、月溪、石柱、鼓楼、都溪、江口等11个乡、镇为扶贫重点,由各战线长期包干,派出干部常驻村组,帮助贫困户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发展商品生产。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道钦在渣坪乡帮助困难户植漆树6万余株;组织“两户带一户”(即重点户、专业户带贫困户)和党员、干部包户。县政府从资金、物资等方面优先照顾,1982年~1986年,全县发放扶贫资金450.25万元,发放扶贫化肥1408吨。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已有10916户脱贫致富,占贫困户总数的58%。
第四节 收容遣送
1952年,成立洞口县收容所,归口县公安局管理,1961年移交县民政局管理,对流入境内生活无着落的人员予以收容、遣送,在安排好生活的前提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查清他们的姓名、籍贯、身份、家庭情况及外流原因后,分别做出处理;能返回原籍者遣送原籍,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对无家可归,原籍无条件安置和屡遣屡返的长期流浪者,则送农场劳动,使其自食其力。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收容所被迫撤销,1971年恢复,更名为洞口县收容遣送站,并贯彻“由流出地区包干负责安置”的原则,对收容人员,在帮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后,经过思想教育,及时遣送回原籍。1979年~1986年,全县共收容890人,其中县内直接收容的410人,县外转送遣入的480人。通过教育,遣送回原籍的851人,安置到农场的11人,转其他部门处理的28人。
第四章 社会福利
民国年间,民间已有一些慈善事业,诸如孤儿院、义庄、施棺和义冢等。新中国建立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和集体结合进行,使鳏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能得到照顾和安置。
第一节 鳏寡老人供养
新中国建立后,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村鳏寡老人的田地,由村组发动群众帮助耕作,或请人代耕,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54年,农村建立互助组,则由互助组包工代耕,辅以国家救济。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无依靠的鳏寡老人实行“五保”(保吃、穿、住、医、葬)。1958年春,全县“五保”供养的有2567户、3152人,当年秋,全县由人民公社建敬老院50所,入院老人1541名。1960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停办,仍回生产队享受“五保”待遇。1983年,为完善“五保”供给制度,对全县鳏寡老人进行了普查,确定“五保”户2036户、2418人,并发给《五保供应证》。供应办法:城镇的52人拨专款供养。农村的2366人,其中由生产队或大队筹钱、粮、物供养的1237人;包给社员照顾的67人;包给亲属照顾的243人;由生产队安排专人照管的18人;对生活能够自理的801人划给双分责任田和自留山,内有781人由亲属代耕包养,20人请工自耕。凡划给“五保”户的责任田,一切上缴和提留免交。
1984年以来,先后有树林、月溪、茶铺、高沙、江口等乡、镇和管竹乡棉花村办敬老院,共有31名“五保”老人入院集中供养。1985年,县人民政府在城关镇高渡村修建洞口县光荣院,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已接收孤老烈、军属和孤老复员军人20名入院,配备专人管理。每人每月发零用钱8~15元,逢年过节,县党政领导前往看望慰问。
“五保户”的供养经费,主要是农村经济组织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62~1986年国家发给“五保户”救济款32.13万元,年平1.28万元。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
民国时期,洞口境内贫困的盲聋哑残疾人员,政府不予过问。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才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安排就业或发给救济粮款。
1952年开始,城镇在安排贫困优抚对象从事福利生产的同时,吸收残疾人参加镇办企业;农村安排到乡、村企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历年共安排205名残疾人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1984年,高沙镇组织“盲人按摩诊所”,有职工8人,其中盲人5名,设病床6张。三年来共收治病人1919名,纯收入5579元。1986年5月,县民政局创办“洞口县双扶服务公司”,在城关镇设商业门市部,职工28人,其中残疾人4名。经营百货、五金、副食和农副产品。全年营业额28万元。同年9月,城关镇建立竹器厂,职工9人,其中残疾人7名。
第三节 孤儿弃婴教养
民国时期,高沙市(今高沙镇)曾设过贫儿分院,办院时间不长。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颁布了孤儿教养政策,备各级民政部门遵从照办。
1983年,随着“五保户”供养的普查落实,对无父母、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分别由大队、生产队(后改为村、组)或亲属包养、包教,辅以国家救济。全县有92名孤儿,从此吃穿有了着落,教养有了依靠。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的改善,尤其是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坚决保护女婴和妇女的权益以来,弃婴数量大为减少。但因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近年来仍有少数女婴被弃,一经发现,民政、妇联、计生委、公安等有关单位,便积极寻找其亲生父母,责成他们抚养长大。确无法查找者,转送无子女夫妇抚养,政府准予落户;个别既找不到亲生父母,又无人愿意抚养,由政府委托人抚养,给予一定的抚养费。1952年~1986年,共收养了弃婴46人。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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