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洞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8112002021000148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民间调解 |
分类号: | DF8/88 |
页数: | 1 |
页码: | 505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民国年间,邻里发生纠纷,一般投诸保甲,或找当地乡绅调解。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法院负责调解民间纠纷。1953年,各区、乡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在基层人民法庭指导下开展工作,全县每年调解纠纷近千起。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调解组织与治安组织合并,更名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各种民事纠纷基本在基层调解处理,邻里和睦共处,互相帮助。“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停止活动,至1973年恢复。1980年11月由县司法局领导基层调解组织,并对其组织加以整顿和充实。1984年配备了区、乡、镇专职司法干部主管人民调解工作。1985年、1986年分别被评为省、市先进集体。 |
关键词: | 司法 行政 洞口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