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 律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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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8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证 律师
分类号: DF8/88
页数: 2
页码: 504-50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县内无公证机关,民间流行私证。1981年至1986年底,共办理公证839件。1986年,洞口县公证处被评为省、市公证工作先进单位。新中国建立前到到1986年共配备专职、兼职律师和律师工作者21人,共担任刑事辩护案267件、刑事自诉代理案9件、民事代理案102件、非诉讼代理案33件,代写法律文书314份,解答法律询问1933人次。
关键词: 公证 律师 洞口县

内容

一 公证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无公证机关,民间流行私证。凡签订租佃、借贷、合资及财产转卖之类契据,当事者约请中间人作证,立字为据。1953年后,签订合约,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或契约双方领导机关办理。1957年委托县人民法院代办,但活动尚未正常开展。1981年7月,正式成立洞口县公证处。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干部群众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办理公证者逐年增多。经济合同类的公证,有购销、借贷、承包、订货、联营、仓储保管、科技贷款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类的公证,有收养、遗嘱、房屋租赁、留职停薪、担保、聘请、土地征用和山林定权、水利定权等;法律事实类的公证,有确认产权、亲属关系等;法律文书类的公证,有法人身份证明、影印件、印章属实和委托等。1981年至1986年底,共办理公证839件。1986年,洞口县公证处被评为省、市公证工作先进单位。
   二 律师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的民间诉讼,多由讼棍把持,东(家)佃(户)纠纷,东家常请讼棍包揽。这些讼棍自恃谙于法律,巧言诡辩,勾结官府,倚强凌弱,不少佃户有理反吃官司,甚至倾家荡产。1953年,洞口县法律顾问处成立,由县人民法院代管,负责解答群众的法律询问,代写刑、民事诉状和答辩状,以及出庭辩护,或受聘为法律顾问等。1958年,法律顾问处撤销。1981年7月,重新恢复洞口县法律顾问处,到1986年共配备专职、兼职律师和律师工作者21人,共担任刑事辩护案267件、刑事自诉代理案9件、民事代理案102件、非诉讼代理案33件,代写法律文书314份,解答法律询问1933人次。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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