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洞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8112002021000148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刑事审判 |
分类号: | D631.2 |
页数: | 2 |
页码: | 501-502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民国20年,武冈县司法部门受理洞口境内刑事案162件,审结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1967年到1976年,审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6.7%。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1977年到1986年底,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89件,对稳定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
关键词: | 刑事 审判 武冈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