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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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8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631.2
页数: 2
页码: 501-50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民国20年,武冈县司法部门受理洞口境内刑事案162件,审结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1967年到1976年,审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6.7%。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1977年到1986年底,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89件,对稳定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关键词: 刑事 审判 武冈县

内容

清代司法、行政合一,审判案件无刑事、民事之分。民国时期,司法审判独立,设刑事、民事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多粗疏审判,结案率很低。民国20年(1931),武冈县司法部门受理洞口境内刑事案162件,审结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配合开展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判处了一批贪污、行贿的案犯;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审判了一批迫害妇女、破坏婚姻法的刑事犯罪分子。1952年到1966年,全县共审理各类刑事案3907件,基本做到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一些抵制“文化大革命”的干部、群众,横加“恶毒攻击”的罪名,当作反革命犯判刑,造成冤假错案;对普通刑事案件有些也科刑过重,轻罪重判,捆绑游斗。1967年到1976年,审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6.7%。1980年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公、检、法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办案程序逐步健全,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提高了定性、量刑的准确性,刑事审判走上了正确轨道。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1977年到1986年底,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89件,对稳定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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