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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8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
页数:
3
页码:
501-50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审判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申诉复查、 执行情况。
关键词:
审判
武冈县
民事案
内容
民国时期,洞口境内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由武冈县司法部门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由乡、保或乡绅议决。其时,当政腐败,贿赂公行,草菅人命,广大贫民深受冤狱之苦。民国36年(1947),平溪涨水,大地主肖某有杉木数十根被洪水冲到双龙坝上横搁,严重影响坝身安全,护坝人员宁某、戴某把杉木扣下来封存,以便按坝规处理。肖某先行告状,重金贿赂,县府判处宁戴两人抢劫杉木,由武冈县自卫总队第二大队队长张云卿前往逮捕,押入县牢。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关,建立人民司法审判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罪犯。1949年10月~1952年4月,洞口境内的刑事、民事案件,继续由武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1952年4月洞口县人民法院成立,负责全县诉讼案件的审理。1953年9月分别在高沙、石江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1954年1月在山门增设第三巡回法庭。1956年将第一、第二、第三巡回法庭分别改为高沙、石江、山门人民法庭。1961年4月增设洞口、黄桥、竹市、桥头、江口人民法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法院和各区法庭的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4月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成立县人保组,取代公、检、法的职能。1973年9月恢复洞口县人民法院,并增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恢复洞口、江口、桥头、高沙、黄桥、石江、竹市、山门区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8月增设江口林业法庭;1984年设刑事审判二庭。到1986年,全院共有干警61名。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代司法、行政合一,审判案件无刑事、民事之分。民国时期,司法审判独立,设刑事、民事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多粗疏审判,结案率很低。民国20年(1931),武冈县司法部门受理洞口境内刑事案162件,审结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配合开展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判处了一批贪污、行贿的案犯;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审判了一批迫害妇女、破坏婚姻法的刑事犯罪分子。1952年到1966年,全县共审理各类刑事案3907件,基本做到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一些抵制“文化大革命”的干部、群众,横加“恶毒攻击”的罪名,当作反革命犯判刑,造成冤假错案;对普通刑事案件有些也科刑过重,轻罪重判,捆绑游斗。1967年到1976年,审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6.7%。1980年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公、检、法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办案程序逐步健全,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提高了定性、量刑的准确性,刑事审判走上了正确轨道。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1977年到1986年底,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89件,对稳定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国时期,民事纠纷多由乡绅、族长按宗法族规处理,不服者上诉县衙。民国20年(1931)武冈县法院受理洞口境内民事案件146件,审结72件,结案率为49.3%。打赢官司者多为富户,贿赂盛行,故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说。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法院实行简易迅速的诉讼程序。1952年至1966年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5532件,其中多为婚姻、家庭、土地、山林、水利、继承、房屋等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被削弱,十年虽受理民事案件1703件,但有的久拖未决,致使一些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1977年以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1982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制度更加健全。到1986年,审理各类民事案3105件,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处理合情合理”。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有关经济案件由民事庭审理。1981年,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专门设置经济审判庭,按照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条例审理经济案件。1981年到1986年,共受理经济案153件,审结133件,诉讼标的金额达245万元。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妨碍改革、侵犯“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和影响经济建设的案件,优先处理;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查处;对有关单位工作中的漏洞和缺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管理,发挥经济审判为生产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
第四节 申诉复查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冤案甚多,无处申诉。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法院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审结的刑事案件定期复查,确属冤、假、错案,坚决予以平反纠正。1953年,在司法改革中复查了502件刑事案件,纠正错案28件。1956年复查了镇反运动中的395件案件,减刑、改判的85件。1961年到1962年,两次复查1958年至1960年的615件刑事案件,纠正28件。1978年~1982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和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两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还复查了一批由当事人申诉的历史老案和起义、投诚人员的案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167件、203人,纠正120件、140人;普通刑事案件618件、623人,纠正215件、217人。复查历史老案中的反革命案249件、293人,纠正191件、206人;普通刑事案件766件、775人,改判243件、245人。尔后,配合有关部门收回工作和安置65人。对因冤狱造成经济困难的98人,共发困难补助费2万余元。
第五节 执行 洞口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到1985年,一直沿用审执合一的办法,对个别大案、难案,则抽调干部,集中执行。1986年,除法院发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需要执行外,还增加了仲裁机关,如工商、公证、国土、环保、检疫等部门发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书、调解书需要执行,于是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一般案件仍坚持审执合一的原则,大案、难案由执行庭采取教育、强制和法律制裁三种方法执行。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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