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侦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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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侦查
分类号: D631.2
页数: 1
页码: 49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明清时期到1986年洞口县发生刑事案件破获情况。
关键词: 刑事 侦查 洞口县

内容

明清时期,洞口境内狱讼迭起,命案层出,多为流氓斗殴和土匪抢劫杀人等案件。民国年间,则以偷盗、凶杀、聚赌、伤风败俗、贩毒吸毒等案件较为常见。 新中国建立初期,境内刑事犯罪案件发生不多,重大案件少见。1952年至1955年,县公安局未设刑事侦察股,所有刑事案件概由治安股负责侦查。1955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集中搜捕刑事犯罪的指示,组织政法部门联合办公室,从公安、检察、法院抽调力量统一办公,清理积案,共侦破刑事案件289起,拘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58年,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定,又组织力量,清理积案,对1956年以来全县发生的122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除4起外,全部侦破。1959年,县公安局设刑事侦察股,配备专业侦察员,添置技术设备和武器装备,发现案件及时侦破,刑事案件逐年减少。到1966年止,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287起,年均41起,侦破261起,破案率为90%。“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侦察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发案率上升,破案率下降,恶性案件不断发生。1972年2月26日,木瓜公社唐明星,是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干部,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为了与机关一位女职工达到结婚的目的,用斧头杀死父亲、妻子和儿女共5人,焚屋灭迹,潜回机关。侦破后,依法判处唐明星死刑。1974年,恢复刑事侦察股,力量得到加强,重新出现发案率下降、破案率上升的局面。1979年以后,公安部门进一步充实侦破力量,更新技术设备,改善侦察员的武器装备,为侦破疑难案件,对付暴力罪犯创造了有利条件。1983年9月,公安部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侦察员在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法处决了唐海、刘小平、李文军等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推毁了一批犯罪团伙,犯罪分子受到震慑,社会治安有所好转。1984年底,全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四以内,破案率达95%以上。1985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县内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罪犯作案手段狡猾,常用各种办法破坏现场,给破案造成困难。公安部门继续坚持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除集中力量打好侦破战役外,还在13个地方开展了8次集中收捕、追查逃犯、查禁赌博和淫秽录相等统一行动。到1986年底,全县发生刑事案件539起,破获404起,破案率为74.9%。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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