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洞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81120020210001467 |
颗粒名称: | 第二十一篇 公安 司法 |
分类号: | D035.3 |
页数: | 15 |
页码: | 491-505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清末民初,境内战乱频繁,灾荒迭起,匪盗猖獗,嫖娼、赌博、烟毒泛滥,社会秩序紊乱,人民起义与革命运动此伏彼起。治安机构以防止匪盗扰乱、镇压人民革命为主要职能,同时禁赌、禁烟毒。1961年6月起,恢复法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依法惩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社会秩序安定。“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受到冲击。1979年起,分批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并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翌年元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进入严格依法办案阶段。1982年,社会秩序较为混乱,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增多。翌年8月,全县开始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社会秩序有所好转。 |
关键词: | 公司 司法 洞口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