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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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67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035.3
页数: 15
页码: 491-50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清末民初,境内战乱频繁,灾荒迭起,匪盗猖獗,嫖娼、赌博、烟毒泛滥,社会秩序紊乱,人民起义与革命运动此伏彼起。治安机构以防止匪盗扰乱、镇压人民革命为主要职能,同时禁赌、禁烟毒。1961年6月起,恢复法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依法惩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社会秩序安定。“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受到冲击。1979年起,分批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并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翌年元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进入严格依法办案阶段。1982年,社会秩序较为混乱,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增多。翌年8月,全县开始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社会秩序有所好转。
关键词: 公司 司法 洞口县

内容

清末民初,境内战乱频繁,灾荒迭起,匪盗猖獗,嫖娼、赌博、烟毒泛滥,社会秩序紊乱,人民起义与革命运动此伏彼起。治安机构以防止匪盗扰乱、镇压人民革命为主要职能,同时禁赌、禁烟毒。 新中国建立初,境内残余反动势力疯狂反扑,县公安局和县法院配合社会改革开展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等运动,并革除恶习,管制地、富、反、坏四类分子,至1953年,匪患肃清,社会安定,政权巩固,出现了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风气。 1955年8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办案准确率高,社会秩序良好。1958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统一行使职权;简化法定的办案程序,制约体系被打乱,存在草率结案现象,对有些案件的处理,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1961年6月起,恢复法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依法惩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社会秩序安定。“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受到冲击。1968年9月成立洞口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以下简称县人保组),取代公、检、法职能,制约体系再次被打乱,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1978年又恢复县检察院,三家重新并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办案程序和制度日趋完善,办案准确率高。 1979年起,分批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并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翌年元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进入严格依法办案阶段。1982年,社会秩序较为混乱,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增多。翌年8月,全县开始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社会秩序有所好转。
   第一章 公安 明、清时期,武冈州在洞口境内设硖口巡检司(今城关镇)和蓼溪巡检司(今花园乡),均配备有巡检和皂隶、弓兵维护治安。 民国时期,武冈县警察局在洞口境内的高沙、石江、洞口、黄桥设警察派出机构。民国38年(1949)10月,武冈解放,原警察机关废除。11月成立武冈县公安局,洞口境内设立高沙、洞口公安派出机构。1952年4月洞口从武冈析出建县后,成立洞口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后改名为洞口县公安局,下设洞口、高沙派出所。1953年增设黄桥派出所,1960年增设石江派出所,1963年增设山门派出所,1964年增设林业派出所。1966年下半年,县公安局遭“造反派”冲击,机构瘫痪;1968年4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洞口县武装部对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建立军管小组。同年9月,成立洞口县人保组,取代公、检、法三家的职能。1973年9月,恢复县公安局。1978年,增设茶铺派出所。1981年先后建立平溪、江口、凤凰、蓼湄、黄桥、双江、竹市、黄泥江8个农村区派出所。1982年,增设芭叶寨(804工厂)派出所。1984年增设江口林业派出所。1986年增设洞口汽车站、洞口公路段派出所和木瓜、溪、西中、马鞍、石背、杨林、江潭、大水、醪田、石柱16个农村乡派出所。
   第一节 治安管理
   一 户政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户口由武冈县警察局、县民政科管理。户籍登记以乡镇为管辖区域,乡镇长兼户籍主任,并设户籍干事,对公民进行籍别、身份、迁徙等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登记手续者,处以罚款。 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7月洞口、高沙、石江、山门、黄桥5镇,以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其余由乡人民政府登记,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简称四项异动)情况实行申报、注销制度。1953年开展第一次人口普查,对人口总数、年龄、成份、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1954年各乡建立农村人口登记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全县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制度,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户口的变动,城镇由各派出所办理,农村由公社秘书代管。不论城镇和农村,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人口年终统计,核实人口,澄清人口异动情况,特别是对一些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可疑分子,逐人建卡立档,加强监督、教育和管理。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进一步健全户口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登记管理的正常工作和业务建设遭到削弱和破坏。1977年以后,户籍管理又逐步恢复和健全。1982年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认真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户籍管理的经验教训,使户籍管理形成制度化、经常化。1985年起,允许农民自理口粮,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各镇派出所办理临时城镇户口。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权,1985年前由邵阳地区公安局行使,1986年将审批权下放到县公安局。是年办理“农转非”136户296人。
   二 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年间,武冈县警察局对洞口境内的旅栈、理发、照相进行登记,发给许可证。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公安部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精神,县公安局于1952年对旅栈、刻字、理发、照相等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发放许可证。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公安部门建立特种行业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特种行业,全部予以取缔。“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一度放松,一些集镇出现未申报批准的伙铺,为流窜犯提供窝赃销赃的场地。1976年后,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重新进行清理登记,对未经批准的伙铺一律予以取缔。并恢复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治保组织建设,做好防盗、防火、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至1982年,全县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216个单位,均建立安全防范、情况报告和登记制度。从1983年到1986年,先后有旅社、废品收购等行业向各地派出所反映案件线索29件(次),通过侦查,抓获流窜犯24人,处罚一批无证经营、违章收购、窝赃销赃单位。
   三 禁毒 禁赌 禁娼
   禁烟毒 清末民初,烟毒泛滥。民国15年(1926),境内查获鸦片烟8350克,惩处烟犯200余人,当众销毁烟具265件。以后虽不断查禁,但因禁民不禁官,烟毒继续泛滥。民国38年(1949)各集镇开设了不少烟馆,其中高沙8家、洞口6家、石江3家、黄桥4家、山门5家,大平庵、菱角田、大水〓、桥端头一些农村小集镇也开设烟馆,吸食烟毒者不少。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4月,县成立禁烟毒委员会,以洞口、高沙、黄桥、石江、山门、竹市、江口为重点,包括农村小集镇,点面结合,全面查禁。至7月,共查获烟毒犯143人,收缴鸦片1375克,各种烟具149件。首先将烟毒犯集中学习,令其戒烟,对其中28名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吸毒犯和贩毒犯,处以2至5年的有期徒刑。从此,烟毒绝迹。
   禁赌 新中国建立前,境内赌博成风。国民政府明令禁赌,但地方富绅和官吏勾结聚赌,故禁而不止。民国17年(1928)大土匪张云卿第一次接受武冈县政府的招安以后,就在高沙市、石下江、王家桥、黄桥铺等集镇勾结当地的恶霸地主,开设赌场,公开聚赌,输打赢要,凡误入赌场者,都要倾家荡产。民国35年(1946),石下江山背冲王道云,误入张云卿开设的赌场,赌了一天一晚,输了一亿元,将父母和叔伯的水田,合计70余亩,全部卖光,还是还不清赌账,只好弃家出走,隐住洪江,直到1949年10月洞口解放后,才敢与家里来往。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开展禁赌活动。1952年,洞口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采取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赌运动。到1954年,赌博基本绝迹。1981年冬,县内有些地方重新出现秘密赌博活动,到1983年冬,全县30余个社、镇有公开聚赌现象,参赌者达万余人。县公安局开展了3次全县性禁赌行动,到1986年共查获赌案300余起,缴获赌具500多付,逮捕4名赌犯,处以罚款者164名,赌风基本刹住。
   棻娼 民国初期,开始禁娼,但官绅暗地嫖宿,禁而不止。洞口、高沙、石江、黄桥一些集镇的客栈,容留娼妓,毒害社会。1950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对娼妓进行教育改造工作,促其回乡务农,或从事工副业,自食其力。同时,对引诱卖淫的店主、鸨婆依法进行管制。至1953年,娼妓在全县绝迹。1985年起,又出现暗娼,公安部门发动群众多次查禁,至1986年,有41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犯被判处徒刑,风气有所好转。
   四 危险物品管理 1951年10月,遵照公安部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一方面清查收缴民间私藏的枪支弹药,全部送交县公安部门;另一方面对配给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局登记发证,确保安全。1957年公布《爆炸物管理规则》,县公安局不断加强对配带枪支和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依法收缴。1959年6月19日溪伐木场发生一起库存硝药自燃爆炸事故,全场9名干部集中在仓库楼上开会,除外出小便一人幸存外,其余8人,在送往医院途中和住院期间,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立即发出通报,要求各单位吸取教训,并规定:不论单位或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1965年清理登记体育用枪,1966年5月,县公安局又将原配置给各单位(除银行外)和个人的枪支弹药收回。“文化大革命”期间,搞所谓“文攻武卫”,不少枪支又流入社会。1968年和1970年,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两次发出收缴武器的公告,经多次清查,才悉数收回。1979年,将火药、鞭炮厂纳入管理。高沙鞭炮厂于1982年7月9日发生爆炸,7人死亡,部分厂房和设备被毁,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1984年6月,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成立“爆炸物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补发许可证,培训爆破人员。到1986年,共发许可证2415份,训练爆破员1500余人次。
   五 综合治理 土地改革结束后,全县各机关、厂矿、学校、街道、农村行政村设置3~5人组成的治安保卫委员会,配合公安部门查处治安案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各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协助发案较多的影剧院(场)、车站、金融单位、商店及重要仓库,制订安全标准和防范措施,定期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每遇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派公安干警或民兵站岗执勤,维持公共秩序。1953年至1966年上半年,洞口全县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管理工作停摆,流窜犯罪分子频繁作案,少数青少年结成团伙,打架斗殴。从70年代中期开始,公安、司法机关与民政、工商、交通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挽救失足青少年。
  在城镇重点整顿城关、高沙、石江3镇的社会秩序;在农村则有计划地加强基层治安组织建设。80年代初,针对社会治安情况,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法制宣传。1982年,全县召开法律宣传教育会165场,印发有关安全防范宣传资料2万余份,干部群众受到良好的教育。1986年2月,建立城关治安联防队,站岗放哨,维持治安,查处城关镇境内的盗窃、赌博、卖淫嫖宿、流氓斗殴等案件,县城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第二节 刑事侦查 明清时期,洞口境内狱讼迭起,命案层出,多为流氓斗殴和土匪抢劫杀人等案件。民国年间,则以偷盗、凶杀、聚赌、伤风败俗、贩毒吸毒等案件较为常见。 新中国建立初期,境内刑事犯罪案件发生不多,重大案件少见。1952年至1955年,县公安局未设刑事侦察股,所有刑事案件概由治安股负责侦查。1955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集中搜捕刑事犯罪的指示,组织政法部门联合办公室,从公安、检察、法院抽调力量统一办公,清理积案,共侦破刑事案件289起,拘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58年,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定,又组织力量,清理积案,对1956年以来全县发生的122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除4起外,全部侦破。1959年,县公安局设刑事侦察股,配备专业侦察员,添置技术设备和武器装备,发现案件及时侦破,刑事案件逐年减少。到1966年止,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287起,年均41起,侦破261起,破案率为90%。“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侦察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发案率上升,破案率下降,恶性案件不断发生。1972年2月26日,木瓜公社唐明星,是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干部,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为了与机关一位女职工达到结婚的目的,用斧头杀死父亲、妻子和儿女共5人,焚屋灭迹,潜回机关。侦破后,依法判处唐明星死刑。1974年,恢复刑事侦察股,力量得到加强,重新出现发案率下降、破案率上升的局面。1979年以后,公安部门进一步充实侦破力量,更新技术设备,改善侦察员的武器装备,为侦破疑难案件,对付暴力罪犯创造了有利条件。1983年9月,公安部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侦察员在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法处决了唐海、刘小平、李文军等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推毁了一批犯罪团伙,犯罪分子受到震慑,社会治安有所好转。1984年底,全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四以内,破案率达95%以上。1985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县内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罪犯作案手段狡猾,常用各种办法破坏现场,给破案造成困难。公安部门继续坚持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除集中力量打好侦破战役外,还在13个地方开展了8次集中收捕、追查逃犯、查禁赌博和淫秽录相等统一行动。到1986年底,全县发生刑事案件539起,破获404起,破案率为74.9%。
   第三节 镇压反革命 新中国建立初,洞口境内的反革命势力十分猖獗,“五种敌人”(土匪、特务、恶霸、国民党反动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趁人民政权刚刚成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之际,暗中串联,组织反革命组织,散布谣言,张贴反动标语,阴谋暴动。反动官吏刘异、卿建楚和土匪头子张云卿、杨相斌等人为首组织“武冈县反共游击总队”,四处杀人放火、奸淫掳掠、袭击新成立的区、乡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0年春夏,匪首张云卿纠集残匪先后围攻武冈县第三区(今黄桥区)区政府和解放军驻地秀公祠(今山门镇境内)。黔阳大匪易豪组织“反共救国军”,攻打萧氏宗祠(今江口镇境内)等地,打死打伤解放军战士和无辜群众数十名。1950年9月,地主恶霸纠集反动势力,杀害花鼓乡迴水村农会干部刘树成、肖显灵。镇压反革命,已成为当时洞口人民的迫切要求和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贯彻执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采取专政机关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法,从1950年10月到1953年8月,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对一些罪大恶极而又顽固对抗的反革命分子,实行坚决镇压;对一般反革命分子给予应得的处理;对胁从者教育后释放;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运动中破获一些重大反革命案件,缴获一批枪支、弹药。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
   附:案例一 反革命犯刘异,又名刘德予,武冈县和康乡(今洞口县秀峰乡)人,曾任国民党中校营长、上校处长、武冈县铲共义勇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系县长兼任,刘实际行使总队长职权)、武冈县西北乡自卫联防指挥部(残害进步人士的反动部队)指挥官、武冈县自卫总队副总队长等职。占有土地210亩、房屋6栋。任职期间,残酷镇压革命运动,疯狂屠杀进步人士,三次招抚张云卿匪部,豢匪殃民,罪大恶极。新中国建立初期,与卿建楚、张云卿等国民党军政头目、土匪头子沆瀣一气,多次策划叛乱。1949年12月27日,在石江乡野鸡凼(今洞口县江潭乡)成立“武冈县反共游击总队”,自任总司令,杀害革命干部和解放军官兵,破坏新政权的建立。1951年6月被捕,1951年11月28日在竹篙塘伏法。
   附:案例二 反革命犯曾瑞文,武冈县蓼湄乡(今马鞍乡)人,曾任国民党军连长、营长、团长、副旅长。1930年至1935年,在江西省五次围剿革命根据地,杀害工农红军30余人;1945年在广东南雄杀害中共地下党员4人。新中国建立后,曾负隅顽抗。1950年5月逃窜绥宁县,参加“中华民族自救军第三方面军第五纵队”,充任少将高参,猖狂进行反革命活动。1952年6月被缉拿归案。1953年1月29日,在洞口镇青山塘伏法。
   第四节 取缔反动会道门 新中国建立初,洞口境内有“紫霞教”、“同善社”、“归根教”和“一贯道”等反动会道门组织,下设活动堂点42处,共有道徒1454人,其中道首273人。他们利用扶乩、念咒等迷信活动,造谣惑众,扰乱治安,奸污妇女,破坏生产,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蓄谋推翻新生的人民政权。1953年2月成立洞口县取缔反动会道门指挥部,组织5000多人的宣传队伍,召开500多次大小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揭露反动会道门的罪
  恶。有29名道首现身说法,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取缔工作当年底结束,共取缔坛堂41处,1053名道徒登记退道。取缔后,反动会道门组织基本停止活动。但个别反动道首和骨干分子邪心不死,暗设道坛,秘密发展道徒,继续活动。1957年、1967年、1971年,先后被公安机关侦破取缔。
   第五节 消防 民国期间,武冈县警察局设有消防队,常驻县城。但小镇消防工作无人管理,加之小镇房屋绝大多数是木架板壁杉木皮顶,极易发生火灾。民国14年(1925)8月26日深夜,洞口街上友信纸店失火,全街370余家店铺和80余座民房付之一炬。 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冬,县城设专业消防队,高沙、石江、黄桥、山门等集镇成立义务消防队,机关、厂矿、商店、学校、乡村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群众防火灭火。全县各级公安部门主持消防工作,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消除隐患。19e0年检查城乡845个重点单位,发现1800多个隐患,其中重大隐患22处。当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收缴散存炸药400多公斤,雷管100个,改建不安全的炉灶115个,添置防火太平桶75个,购置灭火水枪115支、防火牌152块、防火警报锣48面、警报号3支。此后,各集镇还自筹经费,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由当地派出所领导,具体负责防火检查,开展宣传教育,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各乡、村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对不注意防火的农户,由基层防火安全小组负责包教育、包检查、包整改。高沙、城关镇建立“喊话”制度,挑选一些热情负责的老人,日夜沿街“喊话”,提醒居民,“小心火烛”,各级人民政府还把安全防火作为各单位年终评比的重要条件。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火灾大大减少。1965年县公安局增设消防股,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专抓人民消防工作,并陆续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到1986年底止,全县有专业消防队1个,义务消防队75个,消防人员780余名,负责城镇和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城乡共有消防车4辆、消防泵82台、消防栓38个,各类灭火器1474部、消防池40个。
   第六节 看守 劳改 1952年,建立洞口县看守所,负责关押看管未判决的罪犯或已判决因刑期短不需要送往劳改场或外地监狱的罪犯。几经翻修,到1986年已建成一座标准式监房,计901平方米,监房内有自来水和卫生设施,通气良好,宽敞清洁。同时,还修建了一座附属建筑,计244平方米,供看守人员居住。 1952年4月洞口县公安局管辖两个劳改队:一是石江劳改铁厂,1953年撤销,后在花鼓乡建立黄公滩劳改农场,强制已判罪犯的劳动改造;二是看守所设劳改队,开办织布厂,1958年改为竹木加工厂和蔬菜组(在城关镇羊屎垴开辟五六十亩场地),1960年撤销。1980年成立洞口县司法局,狱政归其管理。1983年10月,建立桥头拘役所,先后共收劳改罪犯457人,经过教育改造,其中提前释放50人,刑满释放218人。拘役所于1986年冬撤销,余下189人分别转送邵阳市茶铺劳改队和邵阳市白田劳改队改造。
   第二章 检察 1955年8月11日成立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受冲击,检察院不能正常行使职能。196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洞口县武装部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成立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三家的工作。1975年1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撤销检察机关,其工作并入县公安局。1978年3月,恢复检察机关,同年12月重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检查、批捕、起诉。 1955年至1967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2707人,批准逮捕的1327人,不批准逮捕的836人,其他处理的544人。逮捕自侦案件的人犯13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86人,其他处理的4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467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1360人,不予起诉的41人,免予起诉的11人,其他处理的55人。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左”的路线干扰,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失去必要的法律监督,一度出现一些冤假错案。 县检察院恢复后,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1605人,批准逮捕的1218人,不批准逮捕的228人,其他处理的15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1328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259人,不起诉的4人,免予起诉的38人,其他处理的27人。出庭支持公诉1300多场次。并对公安侦察和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有效地避免错捕、错判事件的发生。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主要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报复陷害、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和检察院认为需要受理的其他案件。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受理法纪检察案件934件,计1209人,批捕227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304人,撤销案件或免予处分的678人。1983年,原高沙区马鞍公社党委书记、武装部长、司法助理员等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群众72人,有的达10天以上,使用捆、吊、打、尖手指等12种肉刑,成为轰动全国的“马鞍事件”,检察院秉公处理此案,依法逮捕了主犯,向法院提起公诉,伸张正义。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主要包括贪污、贿赂、偷税漏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救济物资、滥砍乱伐森林、重大事故、玩忽职守等案件和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53件,审查后决定立案侦察的132件、144人,批捕114人;审查终结提起公诉的98件、103人,免予起诉22件、26人,其他处理的12件、15人。协助其他部门处理221件。挽回经济损失110多万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对公安局看守所和劳改农场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影响侦讯和审判工作进行的案件,检查并提请纠正;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向在押犯宣传法制,并打击处理在押犯抗拒改造、越狱脱逃案件。1978年10月至1986年,共进行大检察146次,一般检察715次,发现并纠正违法案件71起,办理重新犯罪案件159件,挖出犯罪线索111起,其他还处理一批申诉案件和转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对监外执行的“四种人”(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检察248人次。
   第三章 审判 民国时期,洞口境内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由武冈县司法部门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由乡、保或乡绅议决。其时,当政腐败,贿赂公行,草菅人命,广大贫民深受冤狱之苦。民国36年(1947),平溪涨水,大地主肖某有杉木数十根被洪水冲到双龙坝上横搁,严重影响坝身安全,护坝人员宁某、戴某把杉木扣下来封存,以便按坝规处理。肖某先行告状,重金贿赂,县府判处宁戴两人抢劫杉木,由武冈县自卫总队第二大队队长张云卿前往逮捕,押入县牢。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关,建立人民司法审判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罪犯。1949年10月~1952年4月,洞口境内的刑事、民事案件,继续由武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1952年4月洞口县人民法院成立,负责全县诉讼案件的审理。1953年9月分别在高沙、石江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1954年1月在山门增设第三巡回法庭。1956年将第一、第二、第三巡回法庭分别改为高沙、石江、山门人民法庭。1961年4月增设洞口、黄桥、竹市、桥头、江口人民法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法院和各区法庭的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4月实行军事管制。同年9月成立县人保组,取代公、检、法的职能。1973年9月恢复洞口县人民法院,并增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恢复洞口、江口、桥头、高沙、黄桥、石江、竹市、山门区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8月增设江口林业法庭;1984年设刑事审判二庭。到1986年,全院共有干警61名。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代司法、行政合一,审判案件无刑事、民事之分。民国时期,司法审判独立,设刑事、民事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多粗疏审判,结案率很低。民国20年(1931),武冈县司法部门受理洞口境内刑事案162件,审结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配合开展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判处了一批贪污、行贿的案犯;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审判了一批迫害妇女、破坏婚姻法的刑事犯罪分子。1952年到1966年,全县共审理各类刑事案3907件,基本做到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文化大革命”期间,把一些抵制“文化大革命”的干部、群众,横加“恶毒攻击”的罪名,当作反革命犯判刑,造成冤假错案;对普通刑事案件有些也科刑过重,轻罪重判,捆绑游斗。1967年到1976年,审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6.7%。1980年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公、检、法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办案程序逐步健全,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提高了定性、量刑的准确性,刑事审判走上了正确轨道。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1977年到1986年底,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89件,对稳定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国时期,民事纠纷多由乡绅、族长按宗法族规处理,不服者上诉县衙。民国20年(1931)武冈县法院受理洞口境内民事案件146件,审结72件,结案率为49.3%。打赢官司者多为富户,贿赂盛行,故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说。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法院实行简易迅速的诉讼程序。1952年至1966年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5532件,其中多为婚姻、家庭、土地、山林、水利、继承、房屋等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被削弱,十年虽受理民事案件1703件,但有的久拖未决,致使一些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1977年以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1982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制度更加健全。到1986年,审理各类民事案3105件,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处理合情合理”。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有关经济案件由民事庭审理。1981年,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专门设置经济审判庭,按照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条例审理经济案件。1981年到1986年,共受理经济案153件,审结133件,诉讼标的金额达245万元。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妨碍改革、侵犯“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和影响经济建设的案件,优先处理;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查处;对有关单位工作中的漏洞和缺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管理,发挥经济审判为生产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
   第四节 申诉复查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冤案甚多,无处申诉。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法院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审结的刑事案件定期复查,确属冤、假、错案,坚决予以平反纠正。1953年,在司法改革中复查了502件刑事案件,纠正错案28件。1956年复查了镇反运动中的395件案件,减刑、改判的85件。1961年到1962年,两次复查1958年至1960年的615件刑事案件,纠正28件。1978年~1982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和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两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还复查了一批由当事人申诉的历史老案和起义、投诚人员的案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167件、203人,纠正120件、140人;普通刑事案件618件、623人,纠正215件、217人。复查历史老案中的反革命案249件、293人,纠正191件、206人;普通刑事案件766件、775人,改判243件、245人。尔后,配合有关部门收回工作和安置65人。对因冤狱造成经济困难的98人,共发困难补助费2万余元。
   第五节 执行 洞口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到1985年,一直沿用审执合一的办法,对个别大案、难案,则抽调干部,集中执行。1986年,除法院发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需要执行外,还增加了仲裁机关,如工商、公证、国土、环保、检疫等部门发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书、调解书需要执行,于是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一般案件仍坚持审执合一的原则,大案、难案由执行庭采取教育、强制和法律制裁三种方法执行。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为健全法制,1980年11月建立洞口县司法局。
   第一节 法制宣传教育 1950年5月和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分别公布实施后,洞口境内各级党政领导,除连续三年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外,司法机关及宣传部门还运用传单、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还组织300多名土地改革工作队员深入乡村、农户,反复宣传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律条文,为广大农民详细解答疑难。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和条例公布实施,县委、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都组织干部群众宣传学习。“文化大革命”前,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干部群众知法程度高,违法犯罪的很少。“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削弱,干部群众中的违法现象不断出现。1978年后,洞口县组建法制宣传队伍,在城乡广设宣传点、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向城乡人民介绍法律条文,解答法律询问,普及法律常识。县司法局成立后,办了《法制宣传》小刊和《借鉴集》小集,以短小精悍、情节动人的典型事例宣传法律常识;又根据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的实际情况,在全县初中三年级开设法律常识课程,并举办违法青年学习班。到1986年止,全县确定法制宣传员1025名,办法制宣传黑板报565块,订阅法制报刊2000余份,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料13000余册;举办法制展览150余期(次),参加人数达25万多人次;为群众上法制课1200多次,听众30万人次;举办法制培训班311期,培训各级领导和宣传骨干3.54万人;受省司法厅委托办两年制电大法律学习班一期,有34名学员达到专科水平,发给大学专科毕业证书。1986年洞口县被评为省司法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节 公证 律师
   一 公证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无公证机关,民间流行私证。凡签订租佃、借贷、合资及财产转卖之类契据,当事者约请中间人作证,立字为据。1953年后,签订合约,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或契约双方领导机关办理。1957年委托县人民法院代办,但活动尚未正常开展。1981年7月,正式成立洞口县公证处。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干部群众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办理公证者逐年增多。经济合同类的公证,有购销、借贷、承包、订货、联营、仓储保管、科技贷款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类的公证,有收养、遗嘱、房屋租赁、留职停薪、担保、聘请、土地征用和山林定权、水利定权等;法律事实类的公证,有确认产权、亲属关系等;法律文书类的公证,有法人身份证明、影印件、印章属实和委托等。1981年至1986年底,共办理公证839件。1986年,洞口县公证处被评为省、市公证工作先进单位。
   二 律师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的民间诉讼,多由讼棍把持,东(家)佃(户)纠纷,东家常请讼棍包揽。这些讼棍自恃谙于法律,巧言诡辩,勾结官府,倚强凌弱,不少佃户有理反吃官司,甚至倾家荡产。1953年,洞口县法律顾问处成立,由县人民法院代管,负责解答群众的法律询问,代写刑、民事诉状和答辩状,以及出庭辩护,或受聘为法律顾问等。1958年,法律顾问处撤销。1981年7月,重新恢复洞口县法律顾问处,到1986年共配备专职、兼职律师和律师工作者21人,共担任刑事辩护案267件、刑事自诉代理案9件、民事代理案102件、非诉讼代理案33件,代写法律文书314份,解答法律询问1933人次。
   第三节 民间调解 民国年间,邻里发生纠纷,一般投诸保甲,或找当地乡绅调解。当时的调解者大多扶强凌弱,偏颇亦多。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法院负责调解民间纠纷。1953年,各区、乡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在基层人民法庭指导下开展工作,全县每年调解纠纷近千起。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调解组织与治安组织合并,更名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到1966年全县各公社、大队共建有治安调解委员会(分会)484个,调解委员2420人,调解员7555人。各种民事纠纷基本在基层调解处理,邻里和睦共处,互相帮助。“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停止活动,至1973年恢复。1980年11月由县司法局领导基层调解组织,并对其组织加以整顿和充实。1983年,全县建成区、乡、村三级调解网,共有调解员10582人。1984年配备了区、乡、镇专职司法干部主管人民调解工作。此后,坚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调处了大量民间纠纷,减少了争讼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1985年、1986年分别被评为省、市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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