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洞口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81120020210001451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分类号: | D035 |
页数: | 8 |
页码: | 466-473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建县初,通过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国家权力。1952年4月和1953年3月,召开两届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洞口县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1954年3月,设洞口县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实行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决定县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1954年到1984年4月,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9届。 |
关键词: | 地方 国家 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