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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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41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公房管理
分类号: F407.9
页数: 1
页码: 41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新中国建立初,洞口县有公房515间,计4063平方米 ,当时城镇人口增长缓慢,住宅尚不紧张。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镇人口激增,住宅日显紧缺。“文革 ”期间,新建住宅少,且管理混乱,有些户三代同堂。1979年起,县地方财政对住宅建设的投资逐年增加 ,到1986年,境内共有公房119万平方米,其中出租公房面积58496平方米。此外,各企业单位亦自建职工住宅,加之私人建房,城镇住宅紧张的状况开始缓和。
关键词: 公房 管理 洞口县

内容

新中国建立初,全县有公房515间,计4063平方米,当时城镇人口增长缓慢,住宅尚不紧张。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镇人口激增,住宅日显紧缺。“文革”期间,新建住宅少,且管理混乱,有些户三代同堂。1979年起,县地方财政对住宅建设的投资逐年增加,到1986年,境内共有公房119万平方米,其中出租公房面积58496平方米。此外,各企业单位亦自建职工住宅,加之私人建房,城镇住宅紧张的状况开始缓和。
   第一节 分配 新中国建立初,多数公房为机关、学校所用,少数公房租给居民使用。80年代开始分配公房。1980年,根据“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逐户解决、各得其所”的原则,把拥挤户、不方便户、无房户列为主要分配对象;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晚婚青年、一胎化夫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街道评审,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分期分批进行分配。对有条件自建职工住宅和自管公房较多的企业单位,不再由房产管理部门分配国家公房。 为了纠正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的住房进行了清理,对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分别做出清退或加收房租处理。
   第二节 租金 新中国建立初,除行政机关用房外,租给单位或个人的公房,一律以间为单位收取租金。1953年,根据面积、结构好坏,评定等级,按平方米计租。1966年,订出了国家公房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03至0.112元。1972年,营业用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0.06至0.26元。新建住宅,由于内部设备完善,自1980年起,根据楼层不同,每平方米收取租金0.11元至0.14元。租金主要用于房屋维修。
   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一般参照国家公房的标准确定。
   第三节 维修 新中国建立初期,从旧社会接管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大都破烂不堪,1979年,县房管机构建立后,制订了公房维修制度。分危房维修、保养性维修和改善性维修三种类型,逐年对旧房进行维修改造。据1980年到1986年统计,全县共修缮旧房7875平方米,使657户城镇居民改善了居住条件。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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