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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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贷款
分类号: F832.43
页数: 3
页码: 398-4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农业信贷以及承包户与信用社各负的责任和承包户的基本情况等。
关键词: 信贷 农业 贷款

内容

民国23年(1934),洞口境内成立信用合作社,担负发放农业贷款任务。农贷期限一般为5~9个月,利率为月息8厘,若到期不还,则按原息增加三分之一计算。农贷数量不多,发放权又掌握在乡、保长手中,一般贫苦农民无缘获得,只得靠借高利贷支撑生产、生活。
  1950年,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发放农贷(1952年4月1日后由洞口县支行发放),贷放的主要对象为雇农、贫农和有困难的中农。农业合作化开始后,则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1958年,发放农贷不从实际需要出发,采取“硬性转账,钱物挂钩”的办法,使一部分资金造成浪费。1962年,执行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控制投放,贷款得到比较合理的使用。1965年,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国家豁免了1961年前所欠旧贷252.55万元。“文化大革命”初期,农贷沉淀多,可用资金少,供求矛盾大。1971年以后,实行农贷包干制,但每年需要国家增拨临时指标方能解决供求矛盾。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县农业银行相应改革农贷办法,资金由过去的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商品生产,安排贷款与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挂钩,并向全县有信贷关系的14万多家承包户推行《信用手册》。手册载明存放政策、原则、利率,以及承包户与信用社各负的责任和承包户的基本情况等。承包户凭册与信用社发生经济往来。1986年农业信贷年末余额5054万元,比1952年的15.9万元增加315倍。
  农业信贷的种类,35年中曾多次变更,共达40多种,主要有:
  一 实物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农业因受自然灾害影响,困难较大,银行曾发放种子、肥料、农具贷款,低息支持农业生产。
  二 一般性生产贷款
  用于肥料、种子、农药、水利方面。1970年前一直是农贷的主体。
  三 抗灾贷款
  凡遇风、雹、水、旱灾害,群众生活有困难时,银行都发放口粮、房屋、生产等贷款,有些无息,有些低息,支持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52年至1986年共发放抗灾贷款436万元,平均每年12.5万元。
  四 专项贷款
  主要是电灌、农机、水利、小水电和支援穷队等几种,1952年到1986年共发放1284万元,平均每年36.8万元。
  五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帮助贫农交清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基金的贷款,期限5年,月息1.8‰。1956年全县放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3.3万元,以后陆续收回4.1万元。1963年起,全面清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经上级批准,豁免39万元。
  六 个人贷款
  1952年到1969年,银行共放出252万元,占同期农贷总额的12.5%,1970年起归信用社经办。至1986年,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2680万元。1980年开始发放建房贷款,至1986年累计放出177万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12.6%。此外,1985年民政部门发放个人扶贫贴息(息由民政部门支付)贷款52万元。
  七 国营农业贷款
  银行对国营农业贷款始于1956年,1978年以后,农场、园艺场发展多种经营,兴办工商企业,银行给予支持。1956年~1986年共放1054万元,平均每年34万元。
  八 乡镇企业贷款
  银行在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时始设此项贷款。1978年以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银行和信用社积极支持,1979年共贷款4123万元,平均每年515.4万元。1986年底余额1042万元,占农贷总余额的20.6%,成为农贷的主体。
  九 支持信用社贷款
  1954~1986年银行贷款信用社6656万元,平均每年201.7万元。由于信用社本身的发展壮大,其贷款总额中银行支持的比重逐年下降,1957年占26.5%,1984年降至15.4%。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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