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贷与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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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8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信贷与结算
分类号: F832.4.5;F832.2
页数: 6
页码: 398-4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调节社会经济的杠杆,具有计划性、生产性、集中性的特点。一切存放业务均以信贷计划为指导,促进企业有计划地发展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
关键词: 金融 信贷 结算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只在洞口、高沙等集镇设有过银行办事处、信用社。当时的存、放均以营利为目的,数量少,利润高,期限短,担保严,农民得不到贷款。抗日战争时期,贷款月息一般为12~25%;抗战后,通货膨胀,利率急剧上升,月息高达到100%。商业放款期限为数天至1个月,而且一般均需有实物作抵押。农贷所占比重极少,而绝大部分是贷给由乡、保长或地主把持的“合作社”和“农民团体”。
  新中国建立后的信贷,是调节社会经济的杠杆,具有计划性、生产性、集中性的特点。一切存放业务均以信贷计划为指导,促进企业有计划地发展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
  第一节 工商贷款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开始发放工商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国营、集体工商业,同时也扶持私营工商业。1952年4月1日以后,洞口境内的工商贷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办理,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5.1万元(折为现行人民币)。1953年以后,工商贷款投放的特点是:国营企业和合作事业的贷款比重占绝对优势,公私合营企业贷款逐步取代个体工商贷款,累计投放数额和年末余额逐年增多。1957年年末余额为503.54万元,比1952年增加32.2倍。
  “大跃进”期间,强调“大办工业”,工商贷款投放过多,造成信贷资金的严重浪费,甚至出现“放贷充储”的虚假现象。1959年末余额为1168.45万元,比1957年增加1.3倍。致使有些贷款无法收回,1961年开始调整,平衡工、商贷款比例,减少国营工业贷款,增加物资供销和手工业贷款,严格管理制度,贷款基本得到了合理控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银行失去自主权,大量工商贷款被挤占挪用。1970年以后,银行在县党政领导的支持下,抵制“左”的干扰,工商信贷集中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转的需要,全县经济形势出现好的势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信贷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支持有发展前途的工商企业。1980年以来,洞口县列为全国一百个发展食品工业生产的重点县之一,工商信贷重点扶植发展食品工业,全县先后办起了8家罐头厂,食品工业的产值约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1986年,全县工商贷款年末余额达8190.45万元,比1952年增加541倍。其中贷给国营工业的1842.1万元,占22.49%;集体工业的1888.29万元,占23.06%;国营商业4087.6万元,占49.91%;集体商业的351.62万元,占4.29%;个体工商户的20.84万元,占0.25%。
  第二节 农业贷款
  民国23年(1934),洞口境内成立信用合作社,担负发放农业贷款任务。农贷期限一般为5~9个月,利率为月息8厘,若到期不还,则按原息增加三分之一计算。农贷数量不多,发放权又掌握在乡、保长手中,一般贫苦农民无缘获得,只得靠借高利贷支撑生产、生活。
  1950年,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发放农贷(1952年4月1日后由洞口县支行发放),贷放的主要对象为雇农、贫农和有困难的中农。农业合作化开始后,则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1958年,发放农贷不从实际需要出发,采取“硬性转账,钱物挂钩”的办法,使一部分资金造成浪费。1962年,执行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控制投放,贷款得到比较合理的使用。1965年,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国家豁免了1961年前所欠旧贷252.55万元。“文化大革命”初期,农贷沉淀多,可用资金少,供求矛盾大。1971年以后,实行农贷包干制,但每年需要国家增拨临时指标方能解决供求矛盾。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县农业银行相应改革农贷办法,资金由过去的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商品生产,安排贷款与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挂钩,并向全县有信贷关系的14万多家承包户推行《信用手册》。手册载明存放政策、原则、利率,以及承包户与信用社各负的责任和承包户的基本情况等。承包户凭册与信用社发生经济往来。1986年农业信贷年末余额5054万元,比1952年的15.9万元增加315倍。
  农业信贷的种类,35年中曾多次变更,共达40多种,主要有:
  一 实物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农业因受自然灾害影响,困难较大,银行曾发放种子、肥料、农具贷款,低息支持农业生产。
  二 一般性生产贷款
  用于肥料、种子、农药、水利方面。1970年前一直是农贷的主体。
  三 抗灾贷款
  凡遇风、雹、水、旱灾害,群众生活有困难时,银行都发放口粮、房屋、生产等贷款,有些无息,有些低息,支持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52年至1986年共发放抗灾贷款436万元,平均每年12.5万元。
  四 专项贷款
  主要是电灌、农机、水利、小水电和支援穷队等几种,1952年到1986年共发放1284万元,平均每年36.8万元。
  五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帮助贫农交清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基金的贷款,期限5年,月息1.8‰。1956年全县放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3.3万元,以后陆续收回4.1万元。1963年起,全面清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经上级批准,豁免39万元。
  六 个人贷款
  1952年到1969年,银行共放出252万元,占同期农贷总额的12.5%,1970年起归信用社经办。至1986年,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2680万元。1980年开始发放建房贷款,至1986年累计放出177万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12.6%。此外,1985年民政部门发放个人扶贫贴息(息由民政部门支付)贷款52万元。
  七 国营农业贷款
  银行对国营农业贷款始于1956年,1978年以后,农场、园艺场发展多种经营,兴办工商企业,银行给予支持。1956年~1986年共放1054万元,平均每年34万元。
  八 乡镇企业贷款
  银行在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时始设此项贷款。1978年以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银行和信用社积极支持,1979年共贷款4123万元,平均每年515.4万元。1986年底余额1042万元,占农贷总余额的20.6%,成为农贷的主体。
  九 支持信用社贷款
  1954~1986年银行贷款信用社6656万元,平均每年201.7万元。由于信用社本身的发展壮大,其贷款总额中银行支持的比重逐年下降,1957年占26.5%,1984年降至15.4%。
  第三节 基建拨款与贷款
  1980年前在人民银行(含工商银行)内设股室,负责财政拨款基建项目的管理与监督。1980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逐步改拨款为贷款。1981~1986年发放基建贷款1613力元,平均每年268.8万元。1986年为623万元。
  第四节 存款 侨汇
  一 存款
  民国32年(1943),武冈县银行高沙、洞口办事处开办存款业务,吸收机关单位往来存款或暂时存款。私人存户不多。存款月息为1分2厘到1分5厘。1945年日军犯境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存款余额极少。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银行广泛吸收游资,在城镇兴办折实储蓄(又称折实存款)。银行逐日公布折实单位牌价,存款时将货币按牌价折成单位数存入,取款时再将单位数折成货币数支付。1952年停办。同时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和定期活期储蓄。1952年全县城乡储蓄9.5万元,城镇人平5.51元,农村人平0.07元。自1954年到1986年期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信用社和邮电局都先后开办存款业务。储蓄种类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有奖定期储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定额储蓄和活期存款9种。全县各金融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的政策,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增加储蓄窗口,改善服务态度,做到随到随储,方便群众,促进储蓄事业的发展。1986年全县城乡储蓄总额达4932万元,比1952年增长518倍。城镇人平达493.2元,比1952年增长88.5倍;农村储蓄人平达39.44元,比1952年增长562倍。
  二 侨汇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洞口县从1980年起开办侨汇业务。1985年前统一山人民银行办理,1985年移交给工商银行。到1986年累计汇入款48.52万元。兑领汇入款时,同时发给侨汇券。持侨汇券可按优惠价购买紧俏商品。属房屋基建汇入款,政府可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木材、钢材和水泥。
  第五节 引进外资
  1985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洞口县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申请引进联合国发放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柑桔生产,为期50年还清。当年发放外资贷款23.8万元,用于改造扩建管竹乡塘山村和西中乡乐群村园艺场。1986年经过调查分析,向上级申报引进外资项目95个,计划新扩柑桔面积6750亩,改造老相桔园5940亩,需要资金1405万元。经上级批准,安排国际贷款982万元,当年发放116万元。
  第六节 结算
  一 现金结算
  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皆导,其业务量占银行结算总量不到10%,但系转账结算的基础。1952年为1200万元,1986年增至1.57亿元。
  二 转账结算
  分同城结算与异地结算两类。有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等方式。业务量较大的是:
  1、汇兑
  汇兑按传递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按通汇地点分全国、省辖、县辖和行社四级。洞口县1986年可以直接办理全国汇兑的银行有3家;可以办理省辖和县辖的银行机构13家;行社通汇的有51家(13个银行机构和38个信用社)。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洞口县于1954年开办托收承付业务。1980年开办委托收款业务。至1986年,全县各行、社共办理托收承付70908笔,计51417万元;办理委托收款48436笔,计4675万元。
  3、限额结算
  限额结算是一种客户自带的结算凭证。按受理地区分县内、省内和外省、市。于1979年开始办理。人民银行于1983年结束,农业银行延缓到1986年。此种结算能当面钱货两清,为购销双方所欢迎。
  第七节 借贷往来
  一 高利贷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的高利贷最高月息为50%,以月为期。第二个月起息上加息。高利贷剥削最重的有五种:一是“出门利”。如借款10元,先扣除利息3元,实得7元;二是“月中利”。如借10元,每15天还一次息,第一次还3元,以后每次各还2元,分6次还清,共计还利息13元;三是“照价谷”。农历五六月,青黄不接,粮价昂贵,农民借谷,按粮折成钱,秋后谷价下跌,农民还谷时,按钱折成谷,往往借谷一担,要还七八担,最高的达10多担;四是“利滚利”。借账到期不还,连本带息再加息,成几何级数递增;五是“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农民将青苗卖给借主,农民得一担谷钱,往往要卖掉收获五六担谷的青苗。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高利贷,1956年农村普遍建立信用社,高利贷基本失去市场。
  二 积谷会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积谷会有“官办”和“民办”两种。“官办”的被地方官吏和土豪劣绅把持,起不到互助互济的作用。“民办”的是民间较为普遍的一种经济互助方式,发起者为会首,参加者为会脚。入会人数、积谷多少不一。借与收等事务由会首办理。新中国建立后,积谷会逐渐消失。
  三 民间集资
  1984年,洞口县部分乡镇企业,通过民间渠道筹集资金,到1986年全县共有105家企业进行集资活动,形式有股分集资、债券集资、带资进厂、厂内按劳集资和合资联营等形式。共集资138万元。其中农村占42%,城镇占58%。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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