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
分类号: F812.964
页数: 3
页码: 390-3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工商税的税收情况。
关键词: 洞口县 赋税 税收

内容

一 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为农业税,又称公粮。经过查田定产,确定农业税额。税率依每个人平均收入主粮分级累进计算。农业人口全年平均收入主粮75公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75.5公斤至725公斤,则分级由6%到25%计算,超过725公斤的只征25%。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农业税由粮食部门征收稻谷,按各个时期折合人民币上交财政。每百公斤稻谷折价:1960年以前为10元,1961年至1965年为15元,1966年至1978年为19元,1979年至1985年5月为23.1元,1985年6月至1986年为31.18元。
  1952年土改完成后,全县开展查田定产。经过评定,当年定产稻谷9.85万吨,平均按12%征收。全县实征农业税折稻谷11815吨。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县平均税率仍保持1952年的水平。1961年农业歉收,按歉收情况依法免税,当年实征税额“稻谷”9115吨,实际负担率为8.3%。
  1964年至1978年,税额一直稳定在1.15万吨左右。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指示,对全县农业税作了一次大调整,人平口粮200公斤或人平收入40元以下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全县有1299个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872吨,有753个生产队减征农业税64.05吨。同时,洞口遭受60年来未遇的大水灾,经省政府批准减免一部分农业税。当年全县实征农业税8215吨,比1978年减少26.7%,农民实际负担率为3.3%。
  1980年至1986年,农业生产大幅度增长,贯彻“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额一直保持在9500吨左右,农民实际负担率为3.5%。
  1952年至1986年,全县依税率应征农业正税和附加税额44.4万吨,除去因灾减税和其他各种原因减税外,实征正税35.9万吨、附加税2.45万吨,合计38.35万吨,平均年实征1.1万吨。
  二 工商税
  新中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调理”的指示,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洞口县先后开征的税收有:货物税、印花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行商营业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等项目。
  1950年7月,调整税收,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确定暂不开征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调低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税率;改进工商税征收办法。洞口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所得税5种。当时,由于多种经济并存,采取多种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以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做了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动税。将原货物税中的白酒、原木、茶叶、水泥、钢材、棉纱等税目品名改征商品流动税,简化纳税手续,将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等并入货物税,从产到销只征一次;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工商企业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所得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等。
  1972年,税制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对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和工商所得税。由于税种过少,使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挂不上钩,严重限制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税制建设经过两步利改税和对原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已经基本确立。先后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2年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6年又开征教育费附加。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工商业不发达,税收不多。1952年全县仅征收65.9万元。30多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税源不断增多,税收总额大幅度上升,1986年全县共完成税收任务1240.9万元,比1952年增加17.8倍。1952年至1986年全县共征12989万元,平均每年征371.1万元。其中工商税占44.9%,产品税占17.2%,营业税占12.4%,工商所得税占11.8%,屠宰税占9.56%,增值税占0.14%,其他税占4%。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阅读

相关地名

洞口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