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前的赋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前的赋税
分类号: F812.964
页数: 3
页码: 388-3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新中国建立前田赋、盐税、厘金、特种物品产销税、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地方捐税的赋税情况。
关键词: 财政 洞口县 赋税

内容

一 田赋
  清代称丁漕,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咸丰年间,民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征田赋折银一两三钱,带征助饷七钱,缴平水、折耗、办公等银八铵,合为二两八钱。境内共有纳税面积31.33万亩,其中一等田3.6万亩,中等田12.8万亩,下等田14.93万亩。
  民国元年(1912),改革赋率,调整赋额。每亩额征正饷一两,收正税银一两六钱,另加地方附加八钱,合为二两四钱。民国4年(1915)每两银折收银元一元五角,各种附加高于正税3倍以上。民国31年(1942)改征实物,按正、附税额,每元(法币)折征稻谷四斗。民国37年(1948)每元实额征谷二斗八升,配额征谷二斗八升,带征县级公粮8升,自卫饷谷八升,筑路谷二升,县市捐献谷一斗二升,合计每赋额一元征谷八斗六升。洞口境内纳税面积51.46万亩,其中一等田5.92万亩,中等田20.64万亩,下等田24.9万亩,负征总额1.92万吨,灾歉无减。田赋的征收办法,按田赋征收章程规定,每年自9月至次年1月为征收时间,该月末日扫数完征。凡到期尚未完纳的,从2月1日起,由征收机关派人追催,并按应征额收取追差费5%;2月底再未完纳者,从3月1日起每月照正附额加息5%;到6月底止,照正附额加息20%;7月1日以后,除照正附额征收息金20%外,还要拘传追纳,封产备抵。
  二 盐税
  清代盐税由盐务机关征收,按价计征,分产、销两税。洞口为销税区,税率为30%。民国30年(1941),盐价上涨,每50公斤计征销售税额55元,另加征省附加1元,偿本费8元,合计征收64元。以后,随着物价飞涨,盐税大大增加,到民国34年(1945),盐税每50公斤为4440元,其中正税110元,国军副食费1000元,公益费5元,战时附加费3000元,偿本费25元,管理费300元。民国35年(1946)取消了战时附加费和国军副食费附加等名目,但没有降低税率税额,每50公斤盐税高达7400元,后改为7000元。民国36年8月,物价暴涨,货币急剧贬值,盐税不断调整,越调越高。到民国37年,每50公斤盐税额高达35万元,民国38年,按金圆券计算,每50公斤盐税为4.582万元。
  三 厘金
  清·咸丰六年(1856),洞口境内开征厘金。分活厘、板厘。活厘抽之于行商,是通过税;板厘抽之于坐商,是交易税。厘金税的种类有百货、竹木、烟、酒、茶等10多种。征税率一般货物为6%,茶糖7.5%,烟酒10%。民国17年(1928)8月7日,颁布《湖南省货物厘金征收暂行条例》,对税率作了统一规定,舶来品,奢侈品高达20%;一般日用品及本省生产的商品,以征收两道为原则,每道征税3%。各种应征税货物分别列举名称,从量征收。应征税商品的类别、品目多达300多个,因而遭到商民的一致反对。省政府迫于形势于当年12月15日,宣布裁撤厘金,改征货物统税。
  四 特种物品产销税
  特种物品产销税,洞口境内开征的有谷、米、杂粮、枯饼、茶、煤炭、石灰、纸张、水果、蔬菜、药材、皮货、棉、纱、麻、线、绳、帽、鞋、巾、袜、扇、伞、竹、木、藤、漆器、小货、牲畜、杂品、皮箱等品种。税率计分四类:必需品,税率1.5%至3%;普通品,税率3%;半奢侈品及贵重物,酌增至6%;消耗品,税率6%至15%。开征时间由民国17年(1928)起至民国31年(1942)止。
  五 遗产税
  民国29年(1940),洞口境内开征遗产税,其时正值抗日时期,难以征收,抗战胜利后,工作亦难以开展,加之洞口境内遗产在10万元以上的户头不多,收税寥寥无几。
  六 营业税
  洞口境内清代就有当税和牙税。民国20年(1931)开征营业税,民国30年(1941)把当税和牙税纳入营业税之内。征税率:牙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征收4%;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的6%至8%征收。
  七 印花税
  清·宣统元年(1909)洞口境内开始征收印花税,经多次调整税目,修订税额和提高罚金,民国37年(1948)最后修正之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其它等5类。
  八 契税
  早在元、明两代,洞口境内有契税。清初契税率较低,田房买卖,均按价银每两纳税3分。典当的田房契约载明典当期,在10年以内的概不纳税。光绪初年,不分典契、卖契,都按契价每两征银2分。光绪30年(1904)增至5分,光绪34年(1908)增至6分。宣统元年(1909),卖契照契价征9%,典契征6%。
  民国期间税率经多次变动,至民国30年(1941),卖契照契价征6%,典契照典价征3%。
  九 所得税
  洞口境内于民国25年(1936)开征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和证券存款三类所得税。民国27年(1938)开征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民国32年(1943)开征财产租赁及出卖所得税。民国35年(1946)征收综合所得税。
  十 地方捐税
  地方捐税除屠宰、营业牌照、使用牌照、筵席、娱乐等税收外,还有广告捐、钱业捐、自治捐、特产捐、固有警捐、奢侈捐、保卫附捐、保安附捐、壮训户捐、房东积谷捐、绅富慈善捐、乞丐捐、盐税附加、货物附加税等等。名目繁多,名称离奇。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阅读

相关地名

洞口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