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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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7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赋税
分类号: F812.964
页数: 5
页码: 388-3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新中国建立前后的赋税税收情况。
关键词: 洞口县 财政 赋税

内容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前的赋税
  一 田赋
  清代称丁漕,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咸丰年间,民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征田赋折银一两三钱,带征助饷七钱,缴平水、折耗、办公等银八铵,合为二两八钱。境内共有纳税面积31.33万亩,其中一等田3.6万亩,中等田12.8万亩,下等田14.93万亩。
  民国元年(1912),改革赋率,调整赋额。每亩额征正饷一两,收正税银一两六钱,另加地方附加八钱,合为二两四钱。民国4年(1915)每两银折收银元一元五角,各种附加高于正税3倍以上。民国31年(1942)改征实物,按正、附税额,每元(法币)折征稻谷四斗。民国37年(1948)每元实额征谷二斗八升,配额征谷二斗八升,带征县级公粮8升,自卫饷谷八升,筑路谷二升,县市捐献谷一斗二升,合计每赋额一元征谷八斗六升。洞口境内纳税面积51.46万亩,其中一等田5.92万亩,中等田20.64万亩,下等田24.9万亩,负征总额1.92万吨,灾歉无减。田赋的征收办法,按田赋征收章程规定,每年自9月至次年1月为征收时间,该月末日扫数完征。凡到期尚未完纳的,从2月1日起,由征收机关派人追催,并按应征额收取追差费5%;2月底再未完纳者,从3月1日起每月照正附额加息5%;到6月底止,照正附额加息20%;7月1日以后,除照正附额征收息金20%外,还要拘传追纳,封产备抵。
  二 盐税
  清代盐税由盐务机关征收,按价计征,分产、销两税。洞口为销税区,税率为30%。民国30年(1941),盐价上涨,每50公斤计征销售税额55元,另加征省附加1元,偿本费8元,合计征收64元。以后,随着物价飞涨,盐税大大增加,到民国34年(1945),盐税每50公斤为4440元,其中正税110元,国军副食费1000元,公益费5元,战时附加费3000元,偿本费25元,管理费300元。民国35年(1946)取消了战时附加费和国军副食费附加等名目,但没有降低税率税额,每50公斤盐税高达7400元,后改为7000元。民国36年8月,物价暴涨,货币急剧贬值,盐税不断调整,越调越高。到民国37年,每50公斤盐税额高达35万元,民国38年,按金圆券计算,每50公斤盐税为4.582万元。
  三 厘金
  清·咸丰六年(1856),洞口境内开征厘金。分活厘、板厘。活厘抽之于行商,是通过税;板厘抽之于坐商,是交易税。厘金税的种类有百货、竹木、烟、酒、茶等10多种。征税率一般货物为6%,茶糖7.5%,烟酒10%。民国17年(1928)8月7日,颁布《湖南省货物厘金征收暂行条例》,对税率作了统一规定,舶来品,奢侈品高达20%;一般日用品及本省生产的商品,以征收两道为原则,每道征税3%。各种应征税货物分别列举名称,从量征收。应征税商品的类别、品目多达300多个,因而遭到商民的一致反对。省政府迫于形势于当年12月15日,宣布裁撤厘金,改征货物统税。
  四 特种物品产销税
  特种物品产销税,洞口境内开征的有谷、米、杂粮、枯饼、茶、煤炭、石灰、纸张、水果、蔬菜、药材、皮货、棉、纱、麻、线、绳、帽、鞋、巾、袜、扇、伞、竹、木、藤、漆器、小货、牲畜、杂品、皮箱等品种。税率计分四类:必需品,税率1.5%至3%;普通品,税率3%;半奢侈品及贵重物,酌增至6%;消耗品,税率6%至15%。开征时间由民国17年(1928)起至民国31年(1942)止。
  五 遗产税
  民国29年(1940),洞口境内开征遗产税,其时正值抗日时期,难以征收,抗战胜利后,工作亦难以开展,加之洞口境内遗产在10万元以上的户头不多,收税寥寥无几。
  六 营业税
  洞口境内清代就有当税和牙税。民国20年(1931)开征营业税,民国30年(1941)把当税和牙税纳入营业税之内。征税率:牙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征收4%;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的6%至8%征收。
  七 印花税
  清·宣统元年(1909)洞口境内开始征收印花税,经多次调整税目,修订税额和提高罚金,民国37年(1948)最后修正之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其它等5类。
  八 契税
  早在元、明两代,洞口境内有契税。清初契税率较低,田房买卖,均按价银每两纳税3分。典当的田房契约载明典当期,在10年以内的概不纳税。光绪初年,不分典契、卖契,都按契价每两征银2分。光绪30年(1904)增至5分,光绪34年(1908)增至6分。宣统元年(1909),卖契照契价征9%,典契征6%。
  民国期间税率经多次变动,至民国30年(1941),卖契照契价征6%,典契照典价征3%。
  九 所得税
  洞口境内于民国25年(1936)开征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和证券存款三类所得税。民国27年(1938)开征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民国32年(1943)开征财产租赁及出卖所得税。民国35年(1946)征收综合所得税。
  十 地方捐税
  地方捐税除屠宰、营业牌照、使用牌照、筵席、娱乐等税收外,还有广告捐、钱业捐、自治捐、特产捐、固有警捐、奢侈捐、保卫附捐、保安附捐、壮训户捐、房东积谷捐、绅富慈善捐、乞丐捐、盐税附加、货物附加税等等。名目繁多,名称离奇。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
  一 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为农业税,又称公粮。经过查田定产,确定农业税额。税率依每个人平均收入主粮分级累进计算。农业人口全年平均收入主粮75公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75.5公斤至725公斤,则分级由6%到25%计算,超过725公斤的只征25%。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农业税由粮食部门征收稻谷,按各个时期折合人民币上交财政。每百公斤稻谷折价:1960年以前为10元,1961年至1965年为15元,1966年至1978年为19元,1979年至1985年5月为23.1元,1985年6月至1986年为31.18元。
  1952年土改完成后,全县开展查田定产。经过评定,当年定产稻谷9.85万吨,平均按12%征收。全县实征农业税折稻谷11815吨。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县平均税率仍保持1952年的水平。1961年农业歉收,按歉收情况依法免税,当年实征税额“稻谷”9115吨,实际负担率为8.3%。
  1964年至1978年,税额一直稳定在1.15万吨左右。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指示,对全县农业税作了一次大调整,人平口粮200公斤或人平收入40元以下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全县有1299个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872吨,有753个生产队减征农业税64.05吨。同时,洞口遭受60年来未遇的大水灾,经省政府批准减免一部分农业税。当年全县实征农业税8215吨,比1978年减少26.7%,农民实际负担率为3.3%。
  1980年至1986年,农业生产大幅度增长,贯彻“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额一直保持在9500吨左右,农民实际负担率为3.5%。
  1952年至1986年,全县依税率应征农业正税和附加税额44.4万吨,除去因灾减税和其他各种原因减税外,实征正税35.9万吨、附加税2.45万吨,合计38.35万吨,平均年实征1.1万吨。
  二 工商税
  新中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调理”的指示,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洞口县先后开征的税收有:货物税、印花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行商营业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等项目。
  1950年7月,调整税收,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确定暂不开征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调低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税率;改进工商税征收办法。洞口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所得税5种。当时,由于多种经济并存,采取多种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以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做了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动税。将原货物税中的白酒、原木、茶叶、水泥、钢材、棉纱等税目品名改征商品流动税,简化纳税手续,将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等并入货物税,从产到销只征一次;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工商企业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所得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等。
  1972年,税制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对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和工商所得税。由于税种过少,使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挂不上钩,严重限制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税制建设经过两步利改税和对原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已经基本确立。先后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2年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6年又开征教育费附加。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工商业不发达,税收不多。1952年全县仅征收65.9万元。30多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税源不断增多,税收总额大幅度上升,1986年全县共完成税收任务1240.9万元,比1952年增加17.8倍。1952年至1986年全县共征12989万元,平均每年征371.1万元。其中工商税占44.9%,产品税占17.2%,营业税占12.4%,工商所得税占11.8%,屠宰税占9.56%,增值税占0.14%,其他税占4%。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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