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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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6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380-3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改进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
关键词: 洞口县 税收 体制

内容

清代税收有田赋、厘金和地方杂税三种。田赋、厘金的征收由朝廷规定,州县执行。清咸丰六年(1856),武冈州城设厘金总局,洞口境内的高沙、硖口、石下江、王家桥、黄桥铺、竹篙塘等地设厘金分局,负责征收厘金。
  民国年间,陆续开征了许多新税,逐渐形成了盐税、国税、关税、田赋和地方杂税5个税种。洞口境内开征的有盐税、国税、田赋和地方杂税4种。盐税、国税上缴中央;田赋和地方杂税缴县。税收征收办法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具体征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武冈县成立税务局,洞口境内的高沙、洞口、石下江、黄桥铺、王家桥等地设税务所。当时,税收多如牛毛,群众极为不满,讥之曰:“国民党万税!”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后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但仍以集中统一为主。1951年11月27日成立洞口、山门、石江、黄桥、高沙5个税务所,1953年撤销,同时建立洞口、江口、桥头、高沙、石江、山门、花桥、竹市、黄桥9个区税务室;1955年9月各区税务室改为税务所;1956年9月将9个税务所合并为洞口、山门、石江、黄桥4个税务所,负责收缴货物、印花、屠宰、工商营业、工商所得5种税收。
  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地扩大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5月3日,经上级批准,县税务局与县财政科合并,改称为“洞口县财政局”,撤销4个税务所,所属业务并入公社财政部,减少税种,实行“收支包干,限额上交”的政策。1961年12月,重新恢复洞口县税务局,按行政区划建立洞口、高沙、石江、山门、黄桥、桥头、江口、竹市8个税务所,负责收缴屠宰、工商统一、工商所得、牲畜交易、集市交易、文化娱乐、车船使用牌照和盐8种税收。1968年财政和税务再度合并,税收工作有所削弱。1973年税制改革,对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由于税种减少,失去税收的杠杆作用。
  1978年后,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1984年财政、税务又一次分家,成立县税务局,直隶上级局领导,县代管党团组织关系,下设城关镇和洞口、江口、桥头、高沙、黄桥、石江、竹市、山门区税务所。同时对税制进行改革,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已基本形成。洞口县先后开征的有产品、营业、增值、调节、奖金、国营企业所得、集体企业所得、城市维护建设、建筑、车船使用、房产、屠宰、个人收入调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14个税种。以后又增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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