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税收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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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6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税收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380-3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财政税收体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洞口县 财政 税收

内容

第一节 财政
  民国年间,洞口境内各乡、镇均向武冈县财政局报账。当时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乡、镇财政仅起了罗掘资金,勉强维持公务人员生活费用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地方性苛捐杂税,与民休养生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一级财政体制。30多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曾有多次变革。
  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体制,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务院统一规定办事,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武冈县财政局汇总向专员公署报账。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洞口县开始建立县一级财政,实行“按收入分类分成”,固定五年不变。县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支出分为正常性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两项。
  1958~196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各项财政收支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财政预算。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缩小县级财权,规定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国家预算,县财政要保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1964年,再次扩大地方财权,加强县级财政。
  1971~1973年,县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入大于支出的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上级财政补贴。收支指标一年一定,超收和节支,留县使用;短收和超支,自求平衡。
  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由上级财政核定分成比例,支出指标包干,超收另有分成。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80年以后,改变过去多年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开始建立公社一级财政体制。1985年进一步完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对区级采取“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对乡、镇采取“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县占60%),短收分担(县负担90%,1986年调整为80%),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二节 税收
  清代税收有田赋、厘金和地方杂税三种。田赋、厘金的征收由朝廷规定,州县执行。清咸丰六年(1856),武冈州城设厘金总局,洞口境内的高沙、硖口、石下江、王家桥、黄桥铺、竹篙塘等地设厘金分局,负责征收厘金。
  民国年间,陆续开征了许多新税,逐渐形成了盐税、国税、关税、田赋和地方杂税5个税种。洞口境内开征的有盐税、国税、田赋和地方杂税4种。盐税、国税上缴中央;田赋和地方杂税缴县。税收征收办法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具体征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武冈县成立税务局,洞口境内的高沙、洞口、石下江、黄桥铺、王家桥等地设税务所。当时,税收多如牛毛,群众极为不满,讥之曰:“国民党万税!”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后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但仍以集中统一为主。1951年11月27日成立洞口、山门、石江、黄桥、高沙5个税务所,1953年撤销,同时建立洞口、江口、桥头、高沙、石江、山门、花桥、竹市、黄桥9个区税务室;1955年9月各区税务室改为税务所;1956年9月将9个税务所合并为洞口、山门、石江、黄桥4个税务所,负责收缴货物、印花、屠宰、工商营业、工商所得5种税收。
  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地扩大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5月3日,经上级批准,县税务局与县财政科合并,改称为“洞口县财政局”,撤销4个税务所,所属业务并入公社财政部,减少税种,实行“收支包干,限额上交”的政策。1961年12月,重新恢复洞口县税务局,按行政区划建立洞口、高沙、石江、山门、黄桥、桥头、江口、竹市8个税务所,负责收缴屠宰、工商统一、工商所得、牲畜交易、集市交易、文化娱乐、车船使用牌照和盐8种税收。1968年财政和税务再度合并,税收工作有所削弱。1973年税制改革,对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由于税种减少,失去税收的杠杆作用。
  1978年后,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1984年财政、税务又一次分家,成立县税务局,直隶上级局领导,县代管党团组织关系,下设城关镇和洞口、江口、桥头、高沙、黄桥、石江、竹市、山门区税务所。同时对税制进行改革,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已基本形成。洞口县先后开征的有产品、营业、增值、调节、奖金、国营企业所得、集体企业所得、城市维护建设、建筑、车船使用、房产、屠宰、个人收入调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14个税种。以后又增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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