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财政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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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362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财政 金融
分类号: F8
页数: 28
页码: 378-4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调节、积累和运用,财政状况日益好转。
关键词: 洞口县 财政 金融

内容

民国年间,洞口境内各乡、镇均向武冈县财政局报账。长期以来,财政困窘。抗日胜利后,国民党倾力发动内战,通货恶性膨账,财政秩序混乱不堪。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着手恢复经济,整顿财政。1952年建县后建立县财政科,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调节、积累和运用,财政状况日益好转。30多年来,除个别年份外,县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抗日战争以前,境内高沙、黄桥、洞口等集镇设有当铺、银行,经营存、放、汇三项业务。抗日战争胜利后,都转为参加粮食、棉花、黄金等囤积居奇的投机倒把活动,失去其融通资金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接管了高沙银行办事处,建立武冈县银行高沙金融小组。1951年8月8日建立武冈县银行洞口、高沙、山门、石江、黄桥营业所。1952年4月建县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下设高沙、山门、黄桥、石江、竹市、花园、花桥、江口8个营业所。社会主义金融机构建立后,在稳定币值、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存贷额不断上升,1986年,工商贷款余额达8145万元,比1952年增长542倍;农业贷款余额3882.72万元,比1952年增长1021倍。
  第一章 财政税收体制
  第一节 财政
  民国年间,洞口境内各乡、镇均向武冈县财政局报账。当时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乡、镇财政仅起了罗掘资金,勉强维持公务人员生活费用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地方性苛捐杂税,与民休养生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一级财政体制。30多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曾有多次变革。
  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体制,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务院统一规定办事,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武冈县财政局汇总向专员公署报账。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洞口县开始建立县一级财政,实行“按收入分类分成”,固定五年不变。县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支出分为正常性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两项。
  1958~196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各项财政收支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财政预算。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缩小县级财权,规定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国家预算,县财政要保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1964年,再次扩大地方财权,加强县级财政。
  1971~1973年,县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入大于支出的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上级财政补贴。收支指标一年一定,超收和节支,留县使用;短收和超支,自求平衡。
  1974~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由上级财政核定分成比例,支出指标包干,超收另有分成。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80年以后,改变过去多年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开始建立公社一级财政体制。1985年进一步完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对区级采取“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对乡、镇采取“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县占60%),短收分担(县负担90%,1986年调整为80%),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二节 税收
  清代税收有田赋、厘金和地方杂税三种。田赋、厘金的征收由朝廷规定,州县执行。清咸丰六年(1856),武冈州城设厘金总局,洞口境内的高沙、硖口、石下江、王家桥、黄桥铺、竹篙塘等地设厘金分局,负责征收厘金。
  民国年间,陆续开征了许多新税,逐渐形成了盐税、国税、关税、田赋和地方杂税5个税种。洞口境内开征的有盐税、国税、田赋和地方杂税4种。盐税、国税上缴中央;田赋和地方杂税缴县。税收征收办法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具体征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武冈县成立税务局,洞口境内的高沙、洞口、石下江、黄桥铺、王家桥等地设税务所。当时,税收多如牛毛,群众极为不满,讥之曰:“国民党万税!”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后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但仍以集中统一为主。1951年11月27日成立洞口、山门、石江、黄桥、高沙5个税务所,1953年撤销,同时建立洞口、江口、桥头、高沙、石江、山门、花桥、竹市、黄桥9个区税务室;1955年9月各区税务室改为税务所;1956年9月将9个税务所合并为洞口、山门、石江、黄桥4个税务所,负责收缴货物、印花、屠宰、工商营业、工商所得5种税收。
  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地扩大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5月3日,经上级批准,县税务局与县财政科合并,改称为“洞口县财政局”,撤销4个税务所,所属业务并入公社财政部,减少税种,实行“收支包干,限额上交”的政策。1961年12月,重新恢复洞口县税务局,按行政区划建立洞口、高沙、石江、山门、黄桥、桥头、江口、竹市8个税务所,负责收缴屠宰、工商统一、工商所得、牲畜交易、集市交易、文化娱乐、车船使用牌照和盐8种税收。1968年财政和税务再度合并,税收工作有所削弱。1973年税制改革,对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由于税种减少,失去税收的杠杆作用。
  1978年后,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1984年财政、税务又一次分家,成立县税务局,直隶上级局领导,县代管党团组织关系,下设城关镇和洞口、江口、桥头、高沙、黄桥、石江、竹市、山门区税务所。同时对税制进行改革,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已基本形成。洞口县先后开征的有产品、营业、增值、调节、奖金、国营企业所得、集体企业所得、城市维护建设、建筑、车船使用、房产、屠宰、个人收入调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14个税种。以后又增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 财政收支
  第一节 收入
  一 预算内收入
  预算内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1952年全县预算内收入完成287.77万元。以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日益增多。1986年完成预算内收入1694.91万元,比1952年增加4.89倍。1952年至1986年,全县累计完成预算内收入24246.83万元,平均每年完成695.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完成3116.4万元,占总收入的12.8%;工商税收入完成14510.7万元,占总收入的59.6%;农业税收入完成6354.5万元,占总收入的26.1%;其他收入完成365.23万元,占总收入的1.5%。
  1952年到1986年,上级财政补助县财政7635.2万元,县财政历年结余收入1565.8万元,调入预算外资金147.1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等8项收入500.4万元,加上预算内收入,合计收入总额34195万元,平均每年977万元。
  二 预算外收入
  1954年开始,县内有预算外收入,它包括财政部门事业费、事业行政部门事业费和国营企业部门事业费三项,当年共收入9.7万元。1971年在国营企业部门事业费中增加了县办工业利润留成收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预算外收入逐年增多。1986年全县预算外收入完成1039万元,为1954年的106倍。1954年到1986年全县累计完成预算外收入4531.7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37.3万元,其中财政部门收入1280.8万元,占总收入的28.3%;事业行政部门收入2181.6万元,占总收入的48.1%;国营企业部门收入1069.3万元,占总收入的23.6%。
  第二节 支出
  一 预算内支出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预算内支出项目逐年增多,支出数额不断加大。1952年全县预算内支出103.52万元,1986年达到2323万元,增长21.4倍。1952年到1986年全县共支出23217.3万元,平均每年支出663.4万元。
  (一)经济建设支出6118.6万元,占总支出的26.4%。经济建设支出中,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支出319万元,占5.2%;基本建设支出1880.8万元,占31%;简易建筑支出37.7万元,占0.6%;科技三项支出60万元,占1%;流动资金120.5万元,占2%;支援农业生产支出2291.2万元,占37.4%;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1119万元,占18.3%;工交商业事业费支出47万元,占0.72%;城市维护费支出76.8万元,占1.3%;兴办五小工业支出164万元,占2.44%,新产品试制2.6万元,占0.04%。
  (二)文教卫生支出9929.1万元,占总支出的42.8%。文教卫生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7343.2万元,占74%;卫生经费支出1282.3万元,占13%;文化广播经费支出529.6万元,占5.33%;其他经费支出(包括宣传、党校等经费支出)774万元,占7.67%。
  (三)抚恤费和社会救济费支出1253.5万元,占总支出的5.4%。
  (四)行政管理费支出4189万元,占总支出的18%。
  (五)下放农村落户安置经费支出618.3万元,占总支出的2.6%。其中1968年和1969年城镇居民下放安置经费183.2万元,占这项支出的29.6%;1968年和1969年干部下乡插队落户安置经费36.2万元,占5.9%;城镇知识青年下乡上山安置和返城就业安置费398.9万元,占64.5%。
  (六)其他经费支出1108.8万元,占总支出的4.8%。
  二 预算外支出
  预算外支出始于1954年,是年仅支出5万元。以后,随着预算外收入的增多,支出也随之增多,1957年支出11万元,1962年达35万元,1965年达到63万元。“文化大革命”初,工矿企业发展缓慢,预算外支出有所减少,1970年仅支出32万元。1971年后工矿企业开始回升,预算外支出又开始上升,1975年达到134万元,1980年达到203万元。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预算外支出大量上升,1986年达到1028万元。1954年到1986年,县财政预算外支出总额4275.7万元,年均132.6万元。其中更新改造支出525万元,占12.3%;大修理支出113.7万元,占2.7%;基本建设支出477.5万元,占11.2%;福利支出170.5万元,占4%;奖励支出143.8万元,占3.3%;养路费支出19.8万元,占0.5%;城市维护费支出72.5万元,占1.7%;增补流动资金支出53.7万元,占1.2%;事业费支出2155.6万元,占50.4%;行政支出133.9万元,占3.1%;上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94.5万元,占2.2%;其他支出315.2万元,占7.4%。
  第三章 财政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一节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对行政事业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经费由武冈县人民政府统一造具决算,按月上报核销。
  1952年开始,逐步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支出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实报实销的办法。1959年改为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根据单位不同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60年实行包干报销办法,即核定各项定额费用包干使用。1980年以后,改为按人定额、项目包干的管理办法,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节 企业财务管理
  洞口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50年代,限于利润监交和投资拨款等工作。60年代以整顿财务基础工作和健全规章制度为主。70年代进行促进经济核算、推行民主理财以及清仓查库、扭亏为盈等工作。80年代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政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推行经济责任制。
  一 工商企业财务检查
  1958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为改善企业经济管理,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企业财务检查,纠正了部分企业的财务混乱状况。此后逐步形成每年一次的财务、税收会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会查制度一度中断。1981年以后,恢复财务、税收会查制度,当年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共查出截留挤占应上缴利润74.8万元,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补交或罚款处理。以后财务大检查每年进行一次。1984年,全县所有工商企业首先由单位自查,然后由县抽查,查出截留利润、成本不实、滥发奖金实物、私分商品、化大公为小公等问题,计金额82.5万元,除作严肃处理外,还在财务制度上补充许多新的规定。1985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停发奖金实物,进一步健全财政制度。此后,一年一度的财政、税务大检查更为严格,发现问题均作出了处理。
  二 企业利润监交
  洞口县国营企业利润自1956年开始由财政、税务机关监交,并先在商业、森林工业等部门试办,1957年后逐渐扩大范围。1958年起,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留利,留利占利润50%以上。
  三 清仓查库 清产核资
  建县以来,全县先后进行5次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
  1959年,第一次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参加核资的有工矿企业,商办工业,粮食工业,邮电等单位。
  1961年,对工交系统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着重清理大办工业以来工商企业家底,处理资产盈亏、报废、烂账及材料差价等财务遗留问题。
  1972年,工业企业再次全面核资。参加核资的有县属全民工业12户,工业总产值689.5万元,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75万元,每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25.38元,比1971年节约资金16.7%。
  1979年开展清仓查库、清理资产工作。经审查核实,工业企业核销财产、物资损失和财务遗留问题共153万元,清理出多余积压物资值88.5万元;商业、供销社系统企业共清查出有问题的商品值28万元。
  1981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共清查全民企业42户,清出多余闲置固定资产36.4万元,积压物资值104.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17.3万元,流动资产报废损失10.8万元。清查二轻系统集体企业22户,清出多余闲置固定资产10.2万元,积压物资值37.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41.5万元,流动资产报废损失5.8万元。通过清查,基本上搞清企业家底,解决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留在账面上未处理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核定11户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定额。
  四 扭亏增盈
  洞口县于1963年开始,开展企业扭转亏损、增加盈利的工作。1980年有亏损企业3户,亏损额为75.9万元。通过做好扭亏增盈工作,亏损逐步减少,1984年下降到1户,1985年实现了全县无亏损户。
  五 利润留成
  自1958年开始,国家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1980年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增加企业留成比例。1980年到1986年全县工业企业盈亏两抵,实现利润332.4万元,税前用于归还单位技术改造借款119万元,加上每年财政补贴,企业留利260.3万元。商业企业盈亏两抵,实现利润1390.13万元,企业留利293万元,余额上交财政。
  第三节 冻结与控制存款
  冻结与控制存款是国家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的紧急措施。1960年、1961年和1967年,均采取过冻结存款措施。1976年,为了克服“文化大革命”造成的财政困难,又一次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对全县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12月底按银行账面结余的92.3万元予以冻结。1977年3月进行复查,1978年10月按规定分别作了处理;上缴财政5.2万元,转作企业流动资金29.8万元,集体企业留用57.3万元。
  1981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控制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全县各银行规定对单位1980年底的存款,先按账面余额予以冻结,然后由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经清理后全县账面余额共计296.6万元,其中属控制的20.8万元,除购买国库券外,一律不准动用。同年12月,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解除控制。
  第四章 赋税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前的赋税
  一 田赋
  清代称丁漕,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咸丰年间,民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征田赋折银一两三钱,带征助饷七钱,缴平水、折耗、办公等银八铵,合为二两八钱。境内共有纳税面积31.33万亩,其中一等田3.6万亩,中等田12.8万亩,下等田14.93万亩。
  民国元年(1912),改革赋率,调整赋额。每亩额征正饷一两,收正税银一两六钱,另加地方附加八钱,合为二两四钱。民国4年(1915)每两银折收银元一元五角,各种附加高于正税3倍以上。民国31年(1942)改征实物,按正、附税额,每元(法币)折征稻谷四斗。民国37年(1948)每元实额征谷二斗八升,配额征谷二斗八升,带征县级公粮8升,自卫饷谷八升,筑路谷二升,县市捐献谷一斗二升,合计每赋额一元征谷八斗六升。洞口境内纳税面积51.46万亩,其中一等田5.92万亩,中等田20.64万亩,下等田24.9万亩,负征总额1.92万吨,灾歉无减。田赋的征收办法,按田赋征收章程规定,每年自9月至次年1月为征收时间,该月末日扫数完征。凡到期尚未完纳的,从2月1日起,由征收机关派人追催,并按应征额收取追差费5%;2月底再未完纳者,从3月1日起每月照正附额加息5%;到6月底止,照正附额加息20%;7月1日以后,除照正附额征收息金20%外,还要拘传追纳,封产备抵。
  二 盐税
  清代盐税由盐务机关征收,按价计征,分产、销两税。洞口为销税区,税率为30%。民国30年(1941),盐价上涨,每50公斤计征销售税额55元,另加征省附加1元,偿本费8元,合计征收64元。以后,随着物价飞涨,盐税大大增加,到民国34年(1945),盐税每50公斤为4440元,其中正税110元,国军副食费1000元,公益费5元,战时附加费3000元,偿本费25元,管理费300元。民国35年(1946)取消了战时附加费和国军副食费附加等名目,但没有降低税率税额,每50公斤盐税高达7400元,后改为7000元。民国36年8月,物价暴涨,货币急剧贬值,盐税不断调整,越调越高。到民国37年,每50公斤盐税额高达35万元,民国38年,按金圆券计算,每50公斤盐税为4.582万元。
  三 厘金
  清·咸丰六年(1856),洞口境内开征厘金。分活厘、板厘。活厘抽之于行商,是通过税;板厘抽之于坐商,是交易税。厘金税的种类有百货、竹木、烟、酒、茶等10多种。征税率一般货物为6%,茶糖7.5%,烟酒10%。民国17年(1928)8月7日,颁布《湖南省货物厘金征收暂行条例》,对税率作了统一规定,舶来品,奢侈品高达20%;一般日用品及本省生产的商品,以征收两道为原则,每道征税3%。各种应征税货物分别列举名称,从量征收。应征税商品的类别、品目多达300多个,因而遭到商民的一致反对。省政府迫于形势于当年12月15日,宣布裁撤厘金,改征货物统税。
  四 特种物品产销税
  特种物品产销税,洞口境内开征的有谷、米、杂粮、枯饼、茶、煤炭、石灰、纸张、水果、蔬菜、药材、皮货、棉、纱、麻、线、绳、帽、鞋、巾、袜、扇、伞、竹、木、藤、漆器、小货、牲畜、杂品、皮箱等品种。税率计分四类:必需品,税率1.5%至3%;普通品,税率3%;半奢侈品及贵重物,酌增至6%;消耗品,税率6%至15%。开征时间由民国17年(1928)起至民国31年(1942)止。
  五 遗产税
  民国29年(1940),洞口境内开征遗产税,其时正值抗日时期,难以征收,抗战胜利后,工作亦难以开展,加之洞口境内遗产在10万元以上的户头不多,收税寥寥无几。
  六 营业税
  洞口境内清代就有当税和牙税。民国20年(1931)开征营业税,民国30年(1941)把当税和牙税纳入营业税之内。征税率:牙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征收4%;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的6%至8%征收。
  七 印花税
  清·宣统元年(1909)洞口境内开始征收印花税,经多次调整税目,修订税额和提高罚金,民国37年(1948)最后修正之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其它等5类。
  八 契税
  早在元、明两代,洞口境内有契税。清初契税率较低,田房买卖,均按价银每两纳税3分。典当的田房契约载明典当期,在10年以内的概不纳税。光绪初年,不分典契、卖契,都按契价每两征银2分。光绪30年(1904)增至5分,光绪34年(1908)增至6分。宣统元年(1909),卖契照契价征9%,典契征6%。
  民国期间税率经多次变动,至民国30年(1941),卖契照契价征6%,典契照典价征3%。
  九 所得税
  洞口境内于民国25年(1936)开征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和证券存款三类所得税。民国27年(1938)开征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民国32年(1943)开征财产租赁及出卖所得税。民国35年(1946)征收综合所得税。
  十 地方捐税
  地方捐税除屠宰、营业牌照、使用牌照、筵席、娱乐等税收外,还有广告捐、钱业捐、自治捐、特产捐、固有警捐、奢侈捐、保卫附捐、保安附捐、壮训户捐、房东积谷捐、绅富慈善捐、乞丐捐、盐税附加、货物附加税等等。名目繁多,名称离奇。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
  一 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为农业税,又称公粮。经过查田定产,确定农业税额。税率依每个人平均收入主粮分级累进计算。农业人口全年平均收入主粮75公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75.5公斤至725公斤,则分级由6%到25%计算,超过725公斤的只征25%。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农业税由粮食部门征收稻谷,按各个时期折合人民币上交财政。每百公斤稻谷折价:1960年以前为10元,1961年至1965年为15元,1966年至1978年为19元,1979年至1985年5月为23.1元,1985年6月至1986年为31.18元。
  1952年土改完成后,全县开展查田定产。经过评定,当年定产稻谷9.85万吨,平均按12%征收。全县实征农业税折稻谷11815吨。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县平均税率仍保持1952年的水平。1961年农业歉收,按歉收情况依法免税,当年实征税额“稻谷”9115吨,实际负担率为8.3%。
  1964年至1978年,税额一直稳定在1.15万吨左右。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指示,对全县农业税作了一次大调整,人平口粮200公斤或人平收入40元以下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全县有1299个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872吨,有753个生产队减征农业税64.05吨。同时,洞口遭受60年来未遇的大水灾,经省政府批准减免一部分农业税。当年全县实征农业税8215吨,比1978年减少26.7%,农民实际负担率为3.3%。
  1980年至1986年,农业生产大幅度增长,贯彻“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额一直保持在9500吨左右,农民实际负担率为3.5%。
  1952年至1986年,全县依税率应征农业正税和附加税额44.4万吨,除去因灾减税和其他各种原因减税外,实征正税35.9万吨、附加税2.45万吨,合计38.35万吨,平均年实征1.1万吨。
  二 工商税
  新中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调理”的指示,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洞口县先后开征的税收有:货物税、印花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行商营业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等项目。
  1950年7月,调整税收,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确定暂不开征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调低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税率;改进工商税征收办法。洞口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所得税5种。当时,由于多种经济并存,采取多种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以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做了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动税。将原货物税中的白酒、原木、茶叶、水泥、钢材、棉纱等税目品名改征商品流动税,简化纳税手续,将营业税、营业附加、印花税等并入货物税,从产到销只征一次;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工商企业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所得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等。
  1972年,税制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对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和工商所得税。由于税种过少,使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挂不上钩,严重限制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税制建设经过两步利改税和对原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已经基本确立。先后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2年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6年又开征教育费附加。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工商业不发达,税收不多。1952年全县仅征收65.9万元。30多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税源不断增多,税收总额大幅度上升,1986年全县共完成税收任务1240.9万元,比1952年增加17.8倍。1952年至1986年全县共征12989万元,平均每年征371.1万元。其中工商税占44.9%,产品税占17.2%,营业税占12.4%,工商所得税占11.8%,屠宰税占9.56%,增值税占0.14%,其他税占4%。
  第五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当铺
  清末民初,洞口境内有当铺两家。高沙公裕当,由蒋延炳等人创办于清·同治十一年(1872),因资金微薄,民国初年停办。黄桥义和当,由东安人合伙创办于清,资金比较充裕,坚持到民国14年(1925)。这两家当铺的典当规则:金银首饰值十当八,丝绸六折,被帐五折,衣服三折;期限为18个月,逾期死当,不得赎回;利息为2.5分,除利息外,还收取保管手续(存箱)费,每元2.1分,质当时现收。
  第二节 信用社
  民国23年(1934)12月22日,武冈县信用合作事业指导室开始在农村发展信用合作社,到民国30年(1941),武冈县有信用社167个,洞口境内的蓼源、蓼清、蓼湄、蓼滨、蓼溪、和康、治安、治平、石江、黄桥、平镇、平元、平善、智胜、教信15个乡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共计社员500余人,吸收资金折银元800余元。后因日军入侵,沦陷区扩大,国民党政府无力顾及信用合作事业,加之通货膨胀,物价暴涨,民国33年(1944)中国农民银行迁往重庆,信用社资金来源枯竭,洞口境内的信用合作社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于1952年7月在长塘乡(今花鼓乡叶家村)试办信用社,入社社员186户,筹集股金276万元(折合新币276元),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到1956年,全县160个乡,都建立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7389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9.8%,入社股金44.9万元,组织存款15.5万元,发放贷款51.8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于组织资金,发展农业生产,打击高利贷起了重要作用。撤区并乡后,信用社随之作了调整,原来的160个并为33个。
  1958年公社化,撤销原33个乡信用社,建立洞口、桥头、竹市、山门、水东、桐山、石江、高沙、黄桥、江口、月溪、渣坪、溪、长塘、鼓楼15个公社信用部,按大队设立723个信用分社。公社信用部和银行基层营业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套账务。1959年冬至1960年底,信用社干部全部转为国家银行干部,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徒具虚名。1961年3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恢复信用合作社组织,全县按人民公社建立33个信用合作社,以大队为单位建立760个信用合作站。入社农户86444户,股金50万元,参加储蓄的32377户,储蓄余额27.4万元,加上农业银行垫底基金,为46360户贷款103万元。以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变动,1963年农村信用社由33个发展到51个,1966年又合并为40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信用业务缩小,信用贷款和社员存款均有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合作事业发展很快。1986年全县共有信用社41个,信用分社8个,村级信用服务站542个,入社农户13.12万余户,占总农户82.7%。自有资金127.8万元,其中股金109.6万元,历年积累18.2万元,存款余额700万元,累计放款3000万元,转存银行38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44.5万元。
  第三节 银行
  民国32年(1943),林兆鹏(洞口县人)、夏世模、许辰章(武冈县人)等5人与武冈县政府、武冈县参议会会同武冈县商人在参议会会址开设武冈县银行,经理肖闻叔,资金官股法币40万元,商股法币46.33万元。民国32年(1943)秋,在洞口老街成立武冈县银行洞口办事处,肖闻叔的继女方××(南京市人)任主任,开展存款、贷款、汇兑业务,用牛皮纸发行钞票,在洞口境内流通。民国34年(1945)肖闻叔病故,方回南京,办事处停办。民国32年(1943)6月13日,在高沙长裕街成立武冈县银行高沙办事处,主任杨期简,开展存款、贷款、汇兑业务,用牛皮纸发行钞票,流通洞口境内。1949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高沙,办事处停办。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高沙金融小组,开展存、贷和汇兑业务。1951年7月1日,撤销高沙金融小组,成立武冈县人民银行高沙营业所;随后洞口营业所(9月1日)、山门营业所(9月8日)、黄桥、石江营业所(9月12日)、江口营业所(11月11日)相继建立。1952年洞口建县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管辖洞口县境内各营业所。以后,金融机构几经变更,到1986年,全县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联社4个系统,共有全民所有制职工317名、集体职工237名。
  一 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
  1952年4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辖高沙、山门、黄桥、石江、江口、竹市、花园、花桥8个营业所。1955年,分设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基层营业所归农业银行管辖。1956年撤销农业银行,人员、业务全部移交给人民银行。1957年撤区并乡,花桥营业所并入山门营业所,花园营业所改为桥头营业所。1958年3月全面“大跃进”,营业所增加到35个,同年10月人民公社化,营业所合并为15个。1960年调整金融体制,营业所增加到18个;1961年5月缩小人民公社规模,营业所再次增加到33个;9月按区设营业所,除保留溪营业所外,其余公社一级营业所一律撤销。全县计有高沙、黄桥、石江、山门、竹市、桥头、江口、洞口和溪9个营业所。1964年恢复农业银行,管辖各基层营业所;1965年又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12月7日,再次恢复农业银行,管辖各基层营业所。1985年将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改为中国工商银行洞口县支行。
  二 中国工商银行洞口县支行
  1985年元月,中国工商银行洞口县支行成立后,负责城镇和工商企业金融业务,管辖高沙、石江、太平3个办事处和6个储蓄所。1986年底,共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03人,放款余额3145万元,存款余额2512万元,盈利72.7万元。
  三 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
  1955年8月15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分出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1956年又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再次分设农业银行;1965年12月又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12月7日又一次分设,迄今未变。1986年有城关、江口、桥头、竹市、山门、石江、黄桥、高沙和溪9个营业所,职工237人。1986年底存款2420万元,放款余额3062万元,盈余162万元。
  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洞口县支行
  1975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洞口办事处,负责管理隆回、洞口、绥宁3县由财政系统办理的基本建设投资。1980年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洞口县支行,负责办理基建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建工程预算,进行财务监督。1981年至1986年共办拨贷业务8349万元,其中国家预算拨款978万元,自筹投资5758万元,发放各类款项1613万元;审查工程核算、预算和决算2007万元,节约基建投资112万元,制止基本建设中的各种不合理开支54笔,共计116.63万元。
  第四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洞口县支公司
  新中国建立初,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洞口代办处,受中国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阳地区中心支公司双重领导。1952年9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1953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年底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洞口营业所,直属邵阳地区保险支公司领导。1958年停止办理业务,机构也随之撤销。1981年2月13日恢复保险业务,机构归口人民银行。1984年5月1日,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承办企业财产、机动车辆、货币运输、房屋、牲猪、耕牛、养老金、简易人身、团体意外伤害、自行车、附加盗窃保险14种保险业务。1986年保险费收入103.7万元,全县发生各种自然灾害342起,支付赔款30.22万元。
  第六章 货币
  第一节 银两 银元 铜元
  清代实行银两制,但到晚清市场上已有大量银元流通。清宣统二年(1910)规定银元为本位币,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亦规定银元为国币,而洞口境内大宗交易仍以银两为计算单位。民国22年(1933)3月,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七钱一分五厘折合银元一元,从此洞口境内基本结束“银两”和“银元”并存局面。银元共有100余种。洞口境内使用的有龙洋、袁洋、孙洋、船洋、双柱洋、站人洋等。民国24年(1935)11月宣布法币政策,禁用银元。由于当时物价飞涨,法币不断贬值,故禁而不止。
  银铸的辅币称银角、毫子。面额有五分、一角、二角、五角4种,洞口境内均有流通。铜铸的辅币有铜钱和铜元。铜钱始于晚清,民国年间在洞口境内流行,有一文至二百文8种。使用最多的是十文铜元。此外,洞口境内一度还有镍、铝辅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节 法币 关金券 金圆券
  民国24年(1935)实施“法币政策”,宣称法币是银本位制货币,与银元等价。面额分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并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民国31年(1942)起,政府将原来专供交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在市场流通,称“关金券”,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与法币并行流通。后因战时物价飞涨,法币贬值,面额日益加大,民国37年(1948)法币最高面额达五百万元。同年8月10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金元券发行办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以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取代已无法维持的法币。同时发布《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规定人民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和外国币券须于9月20日前,向中央银行兑换成金圆券。此举旨在搜刮人民手中的金银和外币,因而招致人民的强烈不满和抵制。
  金圆 券标榜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0.22217公分。初期面额最高为拾元,2元等于1银元,民国38年(1949)4月面额最高为1百万元,贬值至24万元等于1银元。
  第三节 市票
  物价飞涨,法币贬值,人民对法币很不信任。民国37年(1948)夏季开始,银元和铜元又在市场上流通。为了便于银元、铜元的找补和流通,高沙商会和永发达、呙仁泰、聂万泰、元通泰、华德昌、陈贤杰以及黄桥辅的义和堂、石下江的合庆钱店、花园的存厚祥等较大的店铺,,均发行纸币作为铜元、银元的辅币。这种纸币以银元抵押,纸币1元等于银元1元。纸币票面有一角、二角、五角和一分、二分、五分,在一定区域内流通。
  第四节 人民币
  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统一国内币制,全国一律使用“人民币”。洞口境内流通的人民币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五万元。人民银行收兑金圆券,银元、铜元禁止流通。收兑金圆券的比价为人民币1元等于金圆券13500元。地方纸币由发行单位兑换。
  新中国成立初期,物价曾几次出现涨风。为了稳定币值,人民银行建立金库,使各项财政收入迅速集中于银行,控制投放,实行现金管理;推行转账结算,储蓄放款和工资均折实计算,以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建立发行库制度,搞活现金调拨,物价迅速稳定,奠定了人民币的信誉。
  原人民币由于面额过大,给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进一步巩固新中国的货币制度,从1955年3月1日起,全国发行新版人民币。新人民币的面额为十元、五元、三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全县收回旧人民币62.77亿元,其中兑换收回27.5亿元。在新人民币发行过程中,物价稳定,反映良好。1957年12月1日,又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铝质辅币。
  1963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苏联制版的十元、五元、三元的三种票券停止发行,并只收不付。到1964年4月1日止,全县共收兑85万元,其中兑换61.2万元,商品回笼19.8万元,储蓄回笼4万元。
  1980年4月15日起,发行4种金属辅币,即一元镍币和一角、二角、五角3种铜币,与同面额的纸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
  洞口县人民币投放有5条渠道:一是工资支出;二是农副产品收购支出;三是农村财政信用支出;四是行政事业管理支出;五是其他现金支出。人民币回笼有4条渠道:一是商品销售收入;二是服务事业现金收入;三是城乡人民储蓄和贷款回收;四是其他现金收入。
  1986年全县投放17862万元。比1978年增加3.8倍,共回笼4200万元,比1978年增加1.8倍。
  第七章 信贷与结算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只在洞口、高沙等集镇设有过银行办事处、信用社。当时的存、放均以营利为目的,数量少,利润高,期限短,担保严,农民得不到贷款。抗日战争时期,贷款月息一般为12~25%;抗战后,通货膨胀,利率急剧上升,月息高达到100%。商业放款期限为数天至1个月,而且一般均需有实物作抵押。农贷所占比重极少,而绝大部分是贷给由乡、保长或地主把持的“合作社”和“农民团体”。
  新中国建立后的信贷,是调节社会经济的杠杆,具有计划性、生产性、集中性的特点。一切存放业务均以信贷计划为指导,促进企业有计划地发展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
  第一节 工商贷款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开始发放工商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国营、集体工商业,同时也扶持私营工商业。1952年4月1日以后,洞口境内的工商贷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办理,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5.1万元(折为现行人民币)。1953年以后,工商贷款投放的特点是:国营企业和合作事业的贷款比重占绝对优势,公私合营企业贷款逐步取代个体工商贷款,累计投放数额和年末余额逐年增多。1957年年末余额为503.54万元,比1952年增加32.2倍。
  “大跃进”期间,强调“大办工业”,工商贷款投放过多,造成信贷资金的严重浪费,甚至出现“放贷充储”的虚假现象。1959年末余额为1168.45万元,比1957年增加1.3倍。致使有些贷款无法收回,1961年开始调整,平衡工、商贷款比例,减少国营工业贷款,增加物资供销和手工业贷款,严格管理制度,贷款基本得到了合理控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银行失去自主权,大量工商贷款被挤占挪用。1970年以后,银行在县党政领导的支持下,抵制“左”的干扰,工商信贷集中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转的需要,全县经济形势出现好的势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信贷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支持有发展前途的工商企业。1980年以来,洞口县列为全国一百个发展食品工业生产的重点县之一,工商信贷重点扶植发展食品工业,全县先后办起了8家罐头厂,食品工业的产值约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1986年,全县工商贷款年末余额达8190.45万元,比1952年增加541倍。其中贷给国营工业的1842.1万元,占22.49%;集体工业的1888.29万元,占23.06%;国营商业4087.6万元,占49.91%;集体商业的351.62万元,占4.29%;个体工商户的20.84万元,占0.25%。
  第二节 农业贷款
  民国23年(1934),洞口境内成立信用合作社,担负发放农业贷款任务。农贷期限一般为5~9个月,利率为月息8厘,若到期不还,则按原息增加三分之一计算。农贷数量不多,发放权又掌握在乡、保长手中,一般贫苦农民无缘获得,只得靠借高利贷支撑生产、生活。
  1950年,人民银行武冈县支行发放农贷(1952年4月1日后由洞口县支行发放),贷放的主要对象为雇农、贫农和有困难的中农。农业合作化开始后,则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1958年,发放农贷不从实际需要出发,采取“硬性转账,钱物挂钩”的办法,使一部分资金造成浪费。1962年,执行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控制投放,贷款得到比较合理的使用。1965年,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国家豁免了1961年前所欠旧贷252.55万元。“文化大革命”初期,农贷沉淀多,可用资金少,供求矛盾大。1971年以后,实行农贷包干制,但每年需要国家增拨临时指标方能解决供求矛盾。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县农业银行相应改革农贷办法,资金由过去的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商品生产,安排贷款与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挂钩,并向全县有信贷关系的14万多家承包户推行《信用手册》。手册载明存放政策、原则、利率,以及承包户与信用社各负的责任和承包户的基本情况等。承包户凭册与信用社发生经济往来。1986年农业信贷年末余额5054万元,比1952年的15.9万元增加315倍。
  农业信贷的种类,35年中曾多次变更,共达40多种,主要有:
  一 实物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农业因受自然灾害影响,困难较大,银行曾发放种子、肥料、农具贷款,低息支持农业生产。
  二 一般性生产贷款
  用于肥料、种子、农药、水利方面。1970年前一直是农贷的主体。
  三 抗灾贷款
  凡遇风、雹、水、旱灾害,群众生活有困难时,银行都发放口粮、房屋、生产等贷款,有些无息,有些低息,支持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52年至1986年共发放抗灾贷款436万元,平均每年12.5万元。
  四 专项贷款
  主要是电灌、农机、水利、小水电和支援穷队等几种,1952年到1986年共发放1284万元,平均每年36.8万元。
  五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帮助贫农交清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基金的贷款,期限5年,月息1.8‰。1956年全县放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3.3万元,以后陆续收回4.1万元。1963年起,全面清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经上级批准,豁免39万元。
  六 个人贷款
  1952年到1969年,银行共放出252万元,占同期农贷总额的12.5%,1970年起归信用社经办。至1986年,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2680万元。1980年开始发放建房贷款,至1986年累计放出177万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12.6%。此外,1985年民政部门发放个人扶贫贴息(息由民政部门支付)贷款52万元。
  七 国营农业贷款
  银行对国营农业贷款始于1956年,1978年以后,农场、园艺场发展多种经营,兴办工商企业,银行给予支持。1956年~1986年共放1054万元,平均每年34万元。
  八 乡镇企业贷款
  银行在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时始设此项贷款。1978年以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银行和信用社积极支持,1979年共贷款4123万元,平均每年515.4万元。1986年底余额1042万元,占农贷总余额的20.6%,成为农贷的主体。
  九 支持信用社贷款
  1954~1986年银行贷款信用社6656万元,平均每年201.7万元。由于信用社本身的发展壮大,其贷款总额中银行支持的比重逐年下降,1957年占26.5%,1984年降至15.4%。
  第三节 基建拨款与贷款
  1980年前在人民银行(含工商银行)内设股室,负责财政拨款基建项目的管理与监督。1980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逐步改拨款为贷款。1981~1986年发放基建贷款1613力元,平均每年268.8万元。1986年为623万元。
  第四节 存款 侨汇
  一 存款
  民国32年(1943),武冈县银行高沙、洞口办事处开办存款业务,吸收机关单位往来存款或暂时存款。私人存户不多。存款月息为1分2厘到1分5厘。1945年日军犯境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存款余额极少。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银行广泛吸收游资,在城镇兴办折实储蓄(又称折实存款)。银行逐日公布折实单位牌价,存款时将货币按牌价折成单位数存入,取款时再将单位数折成货币数支付。1952年停办。同时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和定期活期储蓄。1952年全县城乡储蓄9.5万元,城镇人平5.51元,农村人平0.07元。自1954年到1986年期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信用社和邮电局都先后开办存款业务。储蓄种类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有奖定期储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定额储蓄和活期存款9种。全县各金融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的政策,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增加储蓄窗口,改善服务态度,做到随到随储,方便群众,促进储蓄事业的发展。1986年全县城乡储蓄总额达4932万元,比1952年增长518倍。城镇人平达493.2元,比1952年增长88.5倍;农村储蓄人平达39.44元,比1952年增长562倍。
  二 侨汇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洞口县从1980年起开办侨汇业务。1985年前统一山人民银行办理,1985年移交给工商银行。到1986年累计汇入款48.52万元。兑领汇入款时,同时发给侨汇券。持侨汇券可按优惠价购买紧俏商品。属房屋基建汇入款,政府可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木材、钢材和水泥。
  第五节 引进外资
  1985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洞口县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申请引进联合国发放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柑桔生产,为期50年还清。当年发放外资贷款23.8万元,用于改造扩建管竹乡塘山村和西中乡乐群村园艺场。1986年经过调查分析,向上级申报引进外资项目95个,计划新扩柑桔面积6750亩,改造老相桔园5940亩,需要资金1405万元。经上级批准,安排国际贷款982万元,当年发放116万元。
  第六节 结算
  一 现金结算
  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皆导,其业务量占银行结算总量不到10%,但系转账结算的基础。1952年为1200万元,1986年增至1.57亿元。
  二 转账结算
  分同城结算与异地结算两类。有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等方式。业务量较大的是:
  1、汇兑
  汇兑按传递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按通汇地点分全国、省辖、县辖和行社四级。洞口县1986年可以直接办理全国汇兑的银行有3家;可以办理省辖和县辖的银行机构13家;行社通汇的有51家(13个银行机构和38个信用社)。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洞口县于1954年开办托收承付业务。1980年开办委托收款业务。至1986年,全县各行、社共办理托收承付70908笔,计51417万元;办理委托收款48436笔,计4675万元。
  3、限额结算
  限额结算是一种客户自带的结算凭证。按受理地区分县内、省内和外省、市。于1979年开始办理。人民银行于1983年结束,农业银行延缓到1986年。此种结算能当面钱货两清,为购销双方所欢迎。
  第七节 借贷往来
  一 高利贷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的高利贷最高月息为50%,以月为期。第二个月起息上加息。高利贷剥削最重的有五种:一是“出门利”。如借款10元,先扣除利息3元,实得7元;二是“月中利”。如借10元,每15天还一次息,第一次还3元,以后每次各还2元,分6次还清,共计还利息13元;三是“照价谷”。农历五六月,青黄不接,粮价昂贵,农民借谷,按粮折成钱,秋后谷价下跌,农民还谷时,按钱折成谷,往往借谷一担,要还七八担,最高的达10多担;四是“利滚利”。借账到期不还,连本带息再加息,成几何级数递增;五是“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农民将青苗卖给借主,农民得一担谷钱,往往要卖掉收获五六担谷的青苗。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高利贷,1956年农村普遍建立信用社,高利贷基本失去市场。
  二 积谷会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积谷会有“官办”和“民办”两种。“官办”的被地方官吏和土豪劣绅把持,起不到互助互济的作用。“民办”的是民间较为普遍的一种经济互助方式,发起者为会首,参加者为会脚。入会人数、积谷多少不一。借与收等事务由会首办理。新中国建立后,积谷会逐渐消失。
  三 民间集资
  1984年,洞口县部分乡镇企业,通过民间渠道筹集资金,到1986年全县共有105家企业进行集资活动,形式有股分集资、债券集资、带资进厂、厂内按劳集资和合资联营等形式。共集资138万元。其中农村占42%,城镇占58%。
  第八章 债券
  第一节 民国时期债券
  民国时期,由中央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发行的公债,有统一公债、复兴公债、救国公债、编遣公债、整理公债、金币公债、同盟胜利公债及有奖储蓄、节约建国储蓄等50多种。省发行的有爱国公债、定期借款、善后公债、整理旧欠公债、建设公债、账灾公债等10多种。当时富者不愿购买,贫者无钱购买,实际上多为硬性摊派,强迫认购。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债券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从1950年开始,代理国家财政先后发行如下债券:
  一 胜利折实公债
  1950~1952年国家在洞口境内发行“中国人民胜利折实公债”43177分。每分含实物大米6市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年息5厘,按实物折算,从1951年起抽签偿还,5年还清。1956年3月31日全部兑付。
  二 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到1958年全国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40.9万元,其中1954年10.8万元,1955年44.8万元,1956年45.7万元,1957年11.2万元,1958年28.4万元,年息4厘。除1954年发行公债分8年偿还外,其余均分10年偿还。并均已按期偿还本息。
  三 国库券
  1981年至1986年,国家在洞口县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主要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乡村,也可以凭个人自愿适当认购,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偿还。1982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认购的份额增加。单位认购的年息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1985年单位购买的年息5厘,个人购买的年息9厘。1986年,单位购买的年息6厘,个人购买的年息10厘。偿还办法与1981年的相同。洞口县各阶层人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地方政府,对国家发行的国库券积极认购,年年超额完成任务,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扬。
  四 期票
  期票是一种地方债券,不计利息。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共产风”中平调的钱、粮、物给予退赔。同时考虑市场情况,为了延缓货币投放,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发行期票。分配洞口县63万元,实际发行30.47万元。1963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向国务院报告,要求对尚未发行的期票停止发行。1963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尚未发行的期票不予发行,已经发行的期票于1965年开始兑付。按规定,农民和集体持有的期票,可抵交贷款。
  五 金融债券
  为了调节资金,搞活金融。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共发行金融债券16万元。其中人民银行11万元,农业银行5万元。此债券只由1个人认购,年息9厘,一年还清。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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