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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22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S75
页数:
1
页码:
2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山林的林政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洞口县
林政
管理
内容
民国27年(1938)7月,国民政府公布《森林法》、《狩猎法》。武冈县建农业改进所,下设森林组,负责包括洞口境内的林政工作。新中国建立初,对中央“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与利用”的方针和“国家实行木材统一调配,加强木材管理”的政策,全县进行了认真贯彻。1954年又遵照上级“扭转分散经营,组织森林合作社,实行采伐为主,收购为辅”的指示,明确国有林由森工企业统一采伐;集体林由当地政府合理规划,按计划采伐;保护私有林林主所有权、采伐权、买卖权、使用权,从而把木材产销纳入计划轨道。1961年,全县国有、社有、队有和社员所有山林确定了林权,并制定了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1963年9月1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保护山林,严禁乱砍滥伐》的命令,要求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滥伐林木,不得侵犯国有林;严格木竹采伐审批手续。县人委授县计划委员会以采伐审批权,县林业局按批准砍伐数发给运输放行证,并先后在出入境的洞口、石江、苦栗树、江口、洞口塘、高沙、湛田等处设立木竹检查站,检查运材车辆。农村民用木材,由公社(镇)按县计委下达的民用指标,在控制数内开具砍伐证,交护林员监督砍伐。为更好地保护森林,县成立了林业派出所,后又增设各国营林场派出所,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生产中,发挥了职能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1年至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文化大革命”搞乱的林权加以纠正,搞好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结合山林定权发证,处理乱砍滥伐案件,清查出滥伐林木8.5万多根,折合2500立方米,木材投机倒把案310起,收缴木材2.5万根,折合800立方米,处罚款22万元,对首要分子22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拘留le人,判刑6人。
在贯彻林业生产政策、确定林权的同时,及时处理山林纠纷。1970~1986年,全县与邻县发生山林纠纷29起,国营与集体167起,集体与集体6起,这些山林纠纷,经过协商、调解、裁决等办法,均得到了妥善处理,签订了协议。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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