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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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2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权管理
分类号: S75
页数: 1
页码: 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森林林权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洞口县 林权 管理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山林所有权,分公、私两部分。公有山包括乡政府所有和族有、校有、寺祠庙有及社团所有,约占山林总面积的30%,其中大量属宗族祠堂山和会社山;私有山大部分为地、富所有,约占55%,中农约占5%,贫农人多,只占山10%。地主、富农除其私有山外,并管理公有山,有的地、富以剥削手段吞并农民所有的山林。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山林的占有发生变化。没收地主、征收富农的山分给贫雇农,公山一律收归国有。国有山建立国营林场前由县政府委托乡、村代管。山区的乡、村,为弥补财政不足,留有部分乡有山、村有山,其中最多的溪乡留有1.6万亩。农业合作化时,农民私有山林折价作股入社,人民公社化后,原高级社所有山林全部转归公社。1961年中央提出确定山林权属,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并划给社员少量自留山,当时确定集体山林156万亩,其中公社所有山1.56万亩,大队占有山92.04万亩,生产队占有山40.56万亩,社员自留山21.84万亩;国营林场占有山24.e2万亩。“文化大革命”中,体制打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81年,国务院作出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决定,是年6月,全县进行林业定权发证,稳定山林权属,处理插花山矛盾,划分自留山,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到1982年3月底结束,共颁发山林所有证12587份,全县186万亩山林中,国有林36.15万亩,乡、村、组集体林86.07万亩,村民自留山63.78万亩,并宣布30年不变。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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