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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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2
页码: 183-18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国土管理洞口县清代由粮、税部门管理,民国由民政、农业部门管理。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地的垦复和使用,归农业部门管理情况;
关键词: 国土 管理 洞口县

内容

境内土地,清代由粮、税部门管理, 民国由民政、农业部门管理。 民国21年(1932)1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清理荒山暂行办法及督垦原则》指出:凡兴办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由县民政科负责审批;在国有荒地上垦荒, 必须经县农业部门批准。民国31年(1942)成立武冈县土地呈报处,县长兼任处长,负责全县土地清丈和土地呈报工作。
  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地的垦复和使用,归农业部门管理;土地的调拨和征用手续,开始由县民政科办理,1957年起,归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79年起,归县建设委员会(局)办理;土地统计与上报归统计部门负责。1980年以前,既无管理条例,又无专门机构,致使管理较为混乱。
  水利、交通、工业、文教、 国家机关和社队企业等方面的基建用地, 基本上是无偿划拨。1980年以后,除水利、交通和社队企业基建用地是无偿划拨外,其他基建用地均要征用。
  其价格, 开始按三年常年产量的总和折价付款给耕地权属单位, 一般每亩2000至3000元,后来逐年提高,有的每亩高达 1 万元以上。1982年,国务院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后,基建用地控制更严,农民建房用地须经批准,还规定占用一分地,必须先造一分地;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厂矿等单位基建用地,必经批准,办理征用手续。征用城镇蔬菜地,每亩还要加收5000至10000元农田基本建设补偿费。1986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6月,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委、县政府组织力量开展宣传,进行清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滥占耕地的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上级指示,成立“洞口县国土管理局”,把过去多头分散的土地管理体制集中统一起来,实行行政、法律、经济的综合管理体系。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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