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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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权属
分类号: F205
页数: 1
页码: 18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国土管理权属新中国建立前,土地权属可分三类:第一类官有(国有),第二类社会团体共有(集体)土地,第三类国民私有土地。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土地权属发生了变化情况。
关键词: 国土管理 权属 洞口县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土地权属可分三类:第一类官有(国有)。宋代在洞口境内的峡口寨、山门寨和爆木隘、椒岭隘、望乡隘、蓼溪隘、严家隘等地驻扎兵士,划定和垦复一定数量的屯田。清·顺治二年(1645)洞口境内共有屯田7262.8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2.3%, 以后逐年增多,到清·乾隆十三年(17 48)增到16213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4.8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下令裁撤屯田, 自此以后, 洞口境内没有国有田。第二类社会团体共有(集体)土地,一般占当时水田总数的10 % 至15%,主要分族田、学田、义田、庙田、寺院田等,其中以族田、学田最多。1949年, 洞口境内有族田3.2万余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6.2 %,学田2.4万余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4.7 %。第三类国民私有土地,包括水田和旱土,一般占当时耕地总数的80 % 到85%,大多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广大农民占地很少。新中国建立前,山亦分官山、族山和私山三种,私山最多,族山次之,官山极少。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土地权属发生了变化。1952年全县63.73万亩耕地,除留下29571亩公田、607亩机动田外,其余均为农民私有。1957年农业合作化以后,耕地权属分国有、集体和私有三种,以集体为主, 其比例各个时期各有不同 。1957年全县共有耕地63.17万亩,其中国有0.06万亩,占0.09%;集体59.81万亩,占94.68 % ; 私有(社员自留地)3.32万亩,占5.23%。1958年至1961年三年, 取消社员自留地, 使集体耕地占有率由94.68%上升到99.91%。1961年调整农村经济体制,又从集体耕地中划出一部分给农民做自留地。到1966年,国有耕地0.65万亩,占 1 %, 集体耕地59.28万亩, 占95.7 %,私有耕地2.64万亩,占3.3%。1980年国有耕地4621亩,占耕地的0.79%,私有耕地3.4万亩,占总耕地的5.78%,集体耕地549642亩,占耕地的93.43%。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有和私有耕地的数量不变,集体耕地虽然分散到一家一户经营,但其性质仍属集体所有,农户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改革以后,山地亦有国有(全民所有制)、乡有(集体所有制)、私有三种,当时私有多,国有少。1956年以后,相继办了一些国营林场。1958年以后农民的私有山收归集体所有,使国营、集体的山不断增多。1959年底统计,全县有山地186.24万亩,国有山占21.88%,集体山占78.12%。1982年实行山林定权发证,从集体山林中划出一部分给农民做自留山。到1986年,国有山占21.88%, 集体山占66%,私有山占12.12%。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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