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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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5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14.1
页数: 5
页码: 171-17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物价管理包括管理权限,物价演变,监督与检查情况。
关键词: 物价 管理 洞口县

内容

民国初期,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各种价格由商会议定。民国28年(1939),前武冈县政府为了控制物价上涨,成立武冈县评价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高沙、洞口、石江、黄桥、山门等集镇成立评价分会,由商会、行业公会和机关团体推派委员组成,对粮、盐、油、肉、棉花、棉纱、布匹、燃料、纸张等民生日常必需品进行限价,明文规定,如有违反法令、黑市营利、擅自抬价者,依法惩处。由于评价组织操纵在少数大商户手里,结果每评一次价格,物价就恶性膨胀一次。民国30年(1941)《党军日报》登载有武冈县一首民谣:“政府评价,万民欢狂,腊月初一,平价开张,可恨奸商,丧尽天良,东铺藏肉,西铺藏粮,黑市暗盘,躲在西乡(武冈县城以西,指今高沙镇),满城秩序,混乱异常,丰收之邑,闹成饥荒,哀哉小民,终朝无粮,谷购无门,欲诉无方……。”新中国建立前夕,因物价暴涨,人们不敢收藏纸币,市场上出现了原始的以物易物现象。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物价管理工作。50年代初,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2年,洞口县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兼管物价工作,下半年设立调价办公室。1959年,县人委成立了市场物价小组,制定市场物价分工管理办法。1963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配备物价管理专职干部,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县物价委员会,物价管理业务并入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的计划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计委配备专职物价人员。1980年,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全县各集镇设立群众性的物价监督小组,共有义务物价检查员20人。1984年成立县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作为管理物价的常设机构,物价管理工作从此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第一节 管理权限 1978年以前,强调集中统一定价,对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县物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中小农具、地产建材等产品价格及部分收费标准,则由县物委核定。定价商品的价格,一经确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物价管理初步进行改革。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价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业协商价和集市价格等几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体制。同时,适当下放物价管理权,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以适应搞活商品流通的需要。根据这一精神,从1983年起,属于县管理的价格有四类:一是三类农副产品,如菜籽、茶油、柑桔等;二是地方工业品,对国计民生无重大影响的产品,如塑料制品、袜子、毛巾、砖瓦、木制家具等;三是非商品收费,如房租、服装加工、理发收费、修补行收费、渡口收费等;四是饮食、服务行业的分类毛利率。同时,将160多种三类小商品定价权下放给企业。此后,县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由过去的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如抓好重点产品的调整审核,进行成本调查,分析市场动态,提供物价信息等。
   第二节 物价演变 清代,洞口境内以自然经济为主,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物价波动主要受农业丰歉影响。民国时期,市场物价由商会根据商情自行评议制定,但因市场竞争激烈,物价时涨时落。民国20年到民国26年(1931~1937),市场物价尚称平稳。高沙、洞口等地每100公斤大米价为8元左右法币(当时一元法币相当一块银元)。每百公斤食盐34元左右,每百公斤猪肉52元左右,每百公斤酒10至12元,每匹龙头细布18元,每箱肥皂9元,每双胶鞋2.5元。抗日战争爆发后,境内商业畸形发展,物价上涨。日军侵境时,生产衰落,物资奇缺,通货膨胀。以民国34年(1945)上半年与民国26年(1937)物价比较,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几十倍乃至几百倍。其时,武冈县商会组织各行业公会每年进行一次物价评定,并发出《物价通告》,但由于通货膨胀,每评价一次,物价便突涨一次,甚至一日数涨,《通告》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民国35年(1946)以后,政局动荡不安,土匪横行,市场物价陡涨。民国37年(1948)10月,法币改为金圆券,物价更是飞速上涨,与民国26年(1937)比,大米每百公斤96万元,上涨12万倍;每百公斤猪肉576万元,上涨11万倍;每百公斤食盐476万元,上涨14万倍;每匹龙头细布240万元,上涨13.3万倍;每双套鞋(全胶鞋)20万元,上涨8万倍;每箱肥皂100万元,上涨11.1万倍。
   新中国建立后,物价趋向基本稳定,但也有几次较大的波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物资严重缺乏,投机商人兴风作浪,物价仍然继续上涨。对此,县人民政府采取大力发展城乡合作商业,推行明码标价,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来稳定物价,至1952年底,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同1950年比,以银元计算,每百公斤大米下降6.9元(每块银元相当于1953年货币改革后1元人民币),每百公斤食盐下降36元。 “一·五”计划期间。粮、棉、油、布等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对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1956年调整纺织、针织、日用百货零售价,普遍提高农村土特产品收购价。到1957年底止,农副产品收购价比1952年提高15%,工业品销售价大部分降低,少部分略有提高,从而使工、农产品比价开始缩小。 “二·五”计划期间,由于天灾人祸,国民经济较为困难,市场物资紧缺,物价猛涨。县人民政府采取两种办法加以控制:一是对主要消费品实行计划定量凭票凭证供应;二是对糖果糕点、烟酒、手表、缝纫机、自行车等10多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1年糖果每公斤平价1.9元,高价7元至11元;自行车平价160元左右,高价350元左右。1962年下半年,对一些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以平抑集市价格,使之向牌价靠拢。同时,国家还调高几十种农产品的价格,上升的幅度从百分之几到几十不等,其间,各种商品零售指数比1957年提高20%以上。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物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整顿议价。1964年调整了鲜活商品季节差价、三类物资批零差价、进销差价及饮食服务行业、修理行业的价格与收费标准,同时取消部分消费品的高价出售,使集市贸易价格逐步接近牌价,物价恢复平稳。1965年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简称市价)逐步接近平价(又称牌价)。如猪肉市价由1960年的每公斤24元左右下降到1.8元,比平价每公斤的1.52元高0.28元,高18%;草鱼市价由1960年的每公斤16元左右下降到1.1元,比平价每公斤0.84元高0.26元,仅高30%;母鸡市价由1960年每公斤的26元下降到2元,比平价每公斤1.48元高0.52元,仅高26%;鲜蛋市价由1960年每公斤的8元下降到1.8元,比平价每公斤1.4元高0.4元,仅高22%。
  “三·五”计划至“五·五”计划时期,降低了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市场消费品价格则有升有降,但升降幅度不大。1966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粮食统购和销售价格。1967年至1978年,物价全面冻结。1979年,调高粮油、牲猪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部分副食品销售价格。
  “六·五”计划时期,进行物价检查和整顿。1981年,调提了烟酒价格,降低了化纤品价格。1983年纺织品价格有升有降,手表、电视机等高档商品价格即大幅度降低。1984年,改进粮、油统派购结算方法,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从1979年到1984年,提高幅度为30%。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后,城镇商品粮的销价不提,实行购销价格倒挂,亏损由国家补贴,1979年到1986年国家财政共补助80多万元。1985年,牲猪价格放开后,猪肉价格上涨,县财政给城镇居民实行肉价补贴。1984年到1986年共补肉价110多万元。农副产品价格的调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6年与1980年比较,全县农业总产值增长81.7%,粮食总产量增长39.6%,油菜籽总产量增长73.9%,牲猪出栏增长23.4%。新中国建立以来,实行物价“双轨制”(平价和高价),个别单位或个人,将平价物资高价出售,从中牟利。
   第三节 监督与检查
   新中国建立30多年来,县政府进行了多次物价检查,对错价和乱涨价等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966年以前,县政府组织人员多次对商业、供销、粮食、药材、医院及个体商贩经营的商品和地方工业产品的价格进行全面检查,对错价、乱提价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较好地稳定了市场物价,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
  “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物价的检查监督,任意提价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行为经常发生,群众反映强烈。
  1979年以后,物价部门把稳定物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来完成,在城关、高沙、石江、黄桥、山门等重要集镇配有义务物价检查员,经常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每年还在“五一”、“七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日前后,组织力量对所有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对任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84年国庆节前重点对粮食、副食、饮食、肉食和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两次大检查:第一次于9月1日到10日,全县组织82名物价员,由各战线领导带队,对所属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自查;第二次于9月11日至18日,全县组织54人,其中县人大代表9人,政协委员2人,共检查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505户,检查商品价格1745个、度量衡器1185件。通过检查,发现错价的337个,占检查数的21.8%;不符合标准的度量衡器282件,占检查数的23.8%;查出违纪案件84起,当即处理64起,罚款1176.67元,没收度量衡器282件。同时,还命名县五金公司一门市部、县药材公司中心门市部、山门区供销社中心门市部、石江区供销社中心门市部等单位为物价、质量信得过单位。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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