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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49
颗粒名称:
第五篇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7.64
页数:
27
页码:
166-19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经济管理包括计划管理,物价管理,审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管理,标准计量管理情况。
关键词:
经济管理
洞口县
工农业
内容
第一章 计划管理 洞口境内的工农业生产,从1950年春就纳入计划管理轨道,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县30多年来,全县国民经济基本沿着有计划按比例的轨道发展。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计划管理范围逐步扩大,项目逐步增多,出现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倾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计划管理体制,除黄金、原煤、化肥、木材等23种工农业生产资料、17种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流通和基本建设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他都实行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了城乡经济。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计划失控现象。
第一节 生产计划 新中国成立初,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以户或互助组为单位制订生产计划,采取互助互济等办法,帮助农民搞好生产。1952年,洞口县工农业生产总值4622万元,比1949年增长11.2%。 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计划指标直接下达到企业,对集体、个体农业、手工业及私营工业生产指标只下达到主管部门。农业方面,发挥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性,集中劳力,开始大搞水利建设、肥料建设、种子建设和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抗御水旱自然灾害的能力;工业方面,有计划地兴办为农业服务的地方工业,先后建成县联合厂等一批国营工矿企业。1957年,洞口县工农业总产值5565万元,比1952年增长20.4%,完成五年计划的101%。 1958年,贯彻“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的方针,轻率地发动生产“大跃进”,生产计划指标偏高,县领导提出农业“粮食亩产双千斤,牲猪实现80万头”;工业“年产生铁103吨”一类脱离实际的口号,并将政治口号作为计划指标,使工农业生产比例失调,遭受了严重挫折。1962年,进行整顿、调整,关闭县铁厂、水泥厂、玻璃厂,留下石下江和茶铺煤矿,其它工矿企业实行合并。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实事求是地制订生产计划,指标适当留有余地。同时调整人民公社体制,落实按劳分配等政策,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2~1966年,全县年年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工农业总产值年平递增4.86%。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政机关一度陷于瘫痪,工农业生产停滞不前。1969年后,县革命委员会加强计划管理,工业贯彻“鞍钢宪法”,有计划地稳步地发展为农业服务的小煤窑、小水电、小化肥、小机械、小水泥“五小”工业,先后建立县氮肥厂、水泥厂、火电厂、机械厂、银坪煤矿等一批县办工业;农业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使水利灌溉条件进一步改善,普及双季稻矮杆品种,“稻稻肥”、“稻稻油”、“稻稻麦”三熟制得到推广。1969~1973年,工农业生产连续五年大幅度增长。1973年粮食总产量192280吨,比1968年的139678吨增产52602吨,平均每年增产10520吨,是洞口县历史上粮食增产速度最快的年分。1974年搞所谓“批林批孔”,内乱再起,生产计划无法完成。有的工厂产品少,质量差,亏损大;农村推行记“大寨工”,社员自留地生产与家庭副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当年粮食减产11278吨。1975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精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整顿,社会秩序趋向稳定,工农业生产迅速上升。当年粮食比上一年增产28072吨,超额完成工农业生产计划。1976年初,开展所谓“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又一次挑起派性斗争,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生产计划完不成,这年粮食减产15650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国民经济计划在良好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运行。1978年和1979年,全县遭受百年未遇的大水灾和较长时期的旱灾,却都超额完成生产计划。1980年,工农业总产值18072万元,比1975年增长38.9%,完成第五个五年计划的112.8%。 1981年开始执行第六个五年计划,是年年底,农村普遍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工矿企业也逐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国家统派购的农产品、国家供应原燃材料的工业品生产,仍执行指令性计划,其余均实行指导性计划。1984年,农业联产承包期延长到10~15年,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农业生产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工业生产只对黄金、原煤、木材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同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放手发展乡镇企业与联营、个体企业,使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完成生产指标和国家统派购任务后,有选择生产产品的灵活性,从而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到1986年,全县工农业生产年年增长,生产计划年年完成。当年工农业总产值28892万元,比1980年增长59.9%。
第二节 投资计划 境内基本建设投资与生产同时纳入计划管理轨道,按照生产计划确定投资项目与金额。1953~1957年,全县投资重点放在农业和支农工业上,本着基本建设与生产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安排年财政收入的35~37%。“大跃进”期间,在“全民办工业”的思想影响下,不顾主客观条件,土法上马,盲目兴建一批县属工矿企业,社队办工业也一哄而起。1958~1961年全县工矿投资项目341个,占全县379个总项目的89.7%,累计投放资金1177.5万元,占全县1293.32万元总投资的91%。由于减少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而且投资效益很差,多数工矿企业没有建成投产。1962年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5.19%上升到22.4%,使农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文化革命”初期,管理工作陷入混乱,投资效益不高。从1970年开始,对工业布局进行调整,兴建了一批工业企业,是年完成计划投资总额122.15万元,其中工业占77.9%,农业占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工农业投资比例。1978年到1980年的三年,累计完成投资总额609.4万元,其中工业投资125.3万元,占总投资的20.6%;农业投资261.4万元,占总投资的42.9%。同时加强了对科技、教育的投资。从1980年起,非生产性建设投资比重增多,最低的1980年占总投资12.2%,比以前正常年分高6%左右,最高的1985年占总投资的49.5%,其中房屋基建投资占总投资的45.4%。
第三节 物资计划
自1951年开始,工业品专项生产资料中的钢材、水泥等8种物资,列入国家计划供应。以后,计划供应物资品种逐年增多。1958年扩大到生铁、铜丝、锰粉、石末粉、玻璃、石棉绳、轮胎、传动带、胶管、氯化铵、工业泵、雷管、炸药、砂轮机、电动机、电铜心铝线、磁线、布电线、电工仪表、蓄电池、刀具、磨具、低压阀门、低压电器一般元件、裸铝线、轴承、石油等27种,由县计委分配计划,由有关部门对口调拨供应。1959年2月,国家把工农业产品划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统配物资,如钢材、生铁、烧碱、纯碱和有色金属等,这些物资均由物资部门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第二类物资有汽车、内燃机、变压器、工业锅炉、柴油机、揉茶机、电动机等机械机电设备;有硫酸、盐酸、雷管、炸药等化工产品;有水泥、玻璃、石棉制品等建筑材料。上述物资,有些有计划指标,如汽车、玻璃、水泥等,上级分配供应指标,物资部门组织货源,按县计委的分配计划供应;有些无计划指标,由物资部门根据各用户的需要,编制计划,组织货源,及时供应。第三类是计划外物资,主要是日用工业品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分别由物资、商业、供销、工业等部门交叉经营,价格放开,高价进货,高价供应。木材、石油虽属一、二类物资,但经营的渠道不同。木材1954年前归商业、供销部门经营,以后归林业(含森工)部门独家经营。石油1976年以前由商业、供销部门经营,以后归石油公司独家经营。80年代初开始,根据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对全县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钢材、生铁、烧碱和有色金属在价格上实行双轨制:计划内的物资一律平价供应,计划外的物资高价进货,高价供应。私人修建房屋可以由物资部门供应计划外的高价钢材。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洞口县的物资流通量逐年增多。60年代中期,全县每年的物资吞吐量仅为2000吨左右,1986年增加到14800吨,增加6.4倍。调出的物资有木材、电线、铰链、柴油机、揉茶机等物资,其中木材调出量最大。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每年调出4万立方米左右,80年代下降到2万立方米。调入物资有钢材、水泥、生铁、烧碱、炸药、玻璃、纯碱、电动机、变压器等。据1970年到1986年16年的统计,全县共销售钢材29540.5吨,平均每年1737.7吨,全部从外地调入,其中计划内指标27082.5吨,占总数的91.7%,计划外的2458吨,占总数的8.3%。共销售水泥192474吨,平均每年11322吨,其中县内自产163424吨,占总数的84.9%,从外地调入29050吨,占总数的15.1%。共销售生铁8365.8吨,平均每年492.1吨,其中县内自产6363吨,占总数的76%。共销售烧碱1950吨,平均每年114.7吨,全部从外地调入,其中计划内1145吨,占总数的58.7%,计划外805吨,占总数的41.3%。共销售炸药2,274.7吨,平均每年133.8吨,全部从外地调入。共销售玻璃354940平方米,平均每年20878.8平方米,全部从外地调入。共销售电动机3618台,平均每年212.8台,县内自产1634台,占总数的28.6%,从外地调入2584台,占总数的71.4%。
第四节 统计服务 1952年,县财政经济委员会,配备专职统计员,负责统计工作。1954年成立计划统计科,设工业、农业、商业统计专业。工业统计项目是企业人数、产品、总产值等;农业统计项目是农村人口、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总产值及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发展等;商业统计项目是社会商品零售额、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等。上述统计为各级领导制订年度生产计划、进行调控管理等提供了可靠数据。1955年开始成立洞口县农村调查队,后在竹市乡山脚高级社(后称山脚大队)对农业生产开展“实割实测”(所谓“实割实测”是指在实地多点抽样,实割实收,按实际面积测算产量。)式的典型调查,力求掌握准确的统计数字。
1958年,统计项目增设了“职工人数”、“劳动工资”和“工农业生产进度”、“劳动生产率”4个指标。为了适应“大跃进”的要求,设立旬、月、季、年报,一些季节性强的项目设立日报,从而使统计数字更为全面具体。但由于高指标、瞎指挥的影响,“实割实测”的农调队被削弱,最后被取消,统计数字出现浮夸。1962年以后,县委、县人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农业生产进行不定期的典型调查,对工业产品逐月逐季进行重点验证,并将1958年以来的数字予以核实,使统计数字成为制订生产计划的依据。1974年,县里汇编1952~1972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提要。1977年整理编印1971~1975年《洞口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82年,配合经济改革,恢复农村经济抽样调查队,选择黄桥、山门、月溪、毓兰、花鼓、南泥6个社(乡)、镇的20个典型大队,对粮食产量进行实割实测,以便准确地推算出全县粮食总产量。选择黄桥、管竹、木瓜、江口、花园5个社(乡)、镇,10个大队(村)的100个典型农户,进行调查,以此推算出农民人均生产收入和消费、积累增减(包括耐用物品)情况。1984年,商业统计增加“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项目,综合统计增设“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与“小城镇基本建设情况”等项目,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分析。1985年,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和现实情况,制订第七个五年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2000年翻两番进行预测与可行性分析。到1986年底,统计资料设8个统计专业,111个统计项目。
第二章 物价管理 民国初期,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各种价格由商会议定。民国28年(1939),前武冈县政府为了控制物价上涨,成立武冈县评价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高沙、洞口、石江、黄桥、山门等集镇成立评价分会,由商会、行业公会和机关团体推派委员组成,对粮、盐、油、肉、棉花、棉纱、布匹、燃料、纸张等民生日常必需品进行限价,明文规定,如有违反法令、黑市营利、擅自抬价者,依法惩处。由于评价组织操纵在少数大商户手里,结果每评一次价格,物价就恶性膨胀一次。民国30年(1941)《党军日报》登载有武冈县一首民谣:“政府评价,万民欢狂,腊月初一,平价开张,可恨奸商,丧尽天良,东铺藏肉,西铺藏粮,黑市暗盘,躲在西乡(武冈县城以西,指今高沙镇),满城秩序,混乱异常,丰收之邑,闹成饥荒,哀哉小民,终朝无粮,谷购无门,欲诉无方……。”新中国建立前夕,因物价暴涨,人们不敢收藏纸币,市场上出现了原始的以物易物现象。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物价管理工作。50年代初,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2年,洞口县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兼管物价工作,下半年设立调价办公室。1959年,县人委成立了市场物价小组,制定市场物价分工管理办法。1963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配备物价管理专职干部,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县物价委员会,物价管理业务并入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的计划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计委配备专职物价人员。1980年,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全县各集镇设立群众性的物价监督小组,共有义务物价检查员20人。1984年成立县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作为管理物价的常设机构,物价管理工作从此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第一节 管理权限 1978年以前,强调集中统一定价,对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县物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中小农具、地产建材等产品价格及部分收费标准,则由县物委核定。定价商品的价格,一经确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物价管理初步进行改革。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价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业协商价和集市价格等几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体制。同时,适当下放物价管理权,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以适应搞活商品流通的需要。根据这一精神,从1983年起,属于县管理的价格有四类:一是三类农副产品,如菜籽、茶油、柑桔等;二是地方工业品,对国计民生无重大影响的产品,如塑料制品、袜子、毛巾、砖瓦、木制家具等;三是非商品收费,如房租、服装加工、理发收费、修补行收费、渡口收费等;四是饮食、服务行业的分类毛利率。同时,将160多种三类小商品定价权下放给企业。此后,县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由过去的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如抓好重点产品的调整审核,进行成本调查,分析市场动态,提供物价信息等。
第二节 物价演变 清代,洞口境内以自然经济为主,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物价波动主要受农业丰歉影响。民国时期,市场物价由商会根据商情自行评议制定,但因市场竞争激烈,物价时涨时落。民国20年到民国26年(1931~1937),市场物价尚称平稳。高沙、洞口等地每100公斤大米价为8元左右法币(当时一元法币相当一块银元)。每百公斤食盐34元左右,每百公斤猪肉52元左右,每百公斤酒10至12元,每匹龙头细布18元,每箱肥皂9元,每双胶鞋2.5元。抗日战争爆发后,境内商业畸形发展,物价上涨。日军侵境时,生产衰落,物资奇缺,通货膨胀。以民国34年(1945)上半年与民国26年(1937)物价比较,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几十倍乃至几百倍。其时,武冈县商会组织各行业公会每年进行一次物价评定,并发出《物价通告》,但由于通货膨胀,每评价一次,物价便突涨一次,甚至一日数涨,《通告》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民国35年(1946)以后,政局动荡不安,土匪横行,市场物价陡涨。民国37年(1948)10月,法币改为金圆券,物价更是飞速上涨,与民国26年(1937)比,大米每百公斤96万元,上涨12万倍;每百公斤猪肉576万元,上涨11万倍;每百公斤食盐476万元,上涨14万倍;每匹龙头细布240万元,上涨13.3万倍;每双套鞋(全胶鞋)20万元,上涨8万倍;每箱肥皂100万元,上涨11.1万倍。
新中国建立后,物价趋向基本稳定,但也有几次较大的波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物资严重缺乏,投机商人兴风作浪,物价仍然继续上涨。对此,县人民政府采取大力发展城乡合作商业,推行明码标价,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来稳定物价,至1952年底,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同1950年比,以银元计算,每百公斤大米下降6.9元(每块银元相当于1953年货币改革后1元人民币),每百公斤食盐下降36元。 “一·五”计划期间。粮、棉、油、布等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对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1956年调整纺织、针织、日用百货零售价,普遍提高农村土特产品收购价。到1957年底止,农副产品收购价比1952年提高15%,工业品销售价大部分降低,少部分略有提高,从而使工、农产品比价开始缩小。 “二·五”计划期间,由于天灾人祸,国民经济较为困难,市场物资紧缺,物价猛涨。县人民政府采取两种办法加以控制:一是对主要消费品实行计划定量凭票凭证供应;二是对糖果糕点、烟酒、手表、缝纫机、自行车等10多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1年糖果每公斤平价1.9元,高价7元至11元;自行车平价160元左右,高价350元左右。1962年下半年,对一些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以平抑集市价格,使之向牌价靠拢。同时,国家还调高几十种农产品的价格,上升的幅度从百分之几到几十不等,其间,各种商品零售指数比1957年提高20%以上。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物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整顿议价。1964年调整了鲜活商品季节差价、三类物资批零差价、进销差价及饮食服务行业、修理行业的价格与收费标准,同时取消部分消费品的高价出售,使集市贸易价格逐步接近牌价,物价恢复平稳。1965年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简称市价)逐步接近平价(又称牌价)。如猪肉市价由1960年的每公斤24元左右下降到1.8元,比平价每公斤的1.52元高0.28元,高18%;草鱼市价由1960年的每公斤16元左右下降到1.1元,比平价每公斤0.84元高0.26元,仅高30%;母鸡市价由1960年每公斤的26元下降到2元,比平价每公斤1.48元高0.52元,仅高26%;鲜蛋市价由1960年每公斤的8元下降到1.8元,比平价每公斤1.4元高0.4元,仅高22%。
“三·五”计划至“五·五”计划时期,降低了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市场消费品价格则有升有降,但升降幅度不大。1966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粮食统购和销售价格。1967年至1978年,物价全面冻结。1979年,调高粮油、牲猪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部分副食品销售价格。
“六·五”计划时期,进行物价检查和整顿。1981年,调提了烟酒价格,降低了化纤品价格。1983年纺织品价格有升有降,手表、电视机等高档商品价格即大幅度降低。1984年,改进粮、油统派购结算方法,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从1979年到1984年,提高幅度为30%。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后,城镇商品粮的销价不提,实行购销价格倒挂,亏损由国家补贴,1979年到1986年国家财政共补助80多万元。1985年,牲猪价格放开后,猪肉价格上涨,县财政给城镇居民实行肉价补贴。1984年到1986年共补肉价110多万元。农副产品价格的调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6年与1980年比较,全县农业总产值增长81.7%,粮食总产量增长39.6%,油菜籽总产量增长73.9%,牲猪出栏增长23.4%。新中国建立以来,实行物价“双轨制”(平价和高价),个别单位或个人,将平价物资高价出售,从中牟利。
第三节 监督与检查
新中国建立30多年来,县政府进行了多次物价检查,对错价和乱涨价等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966年以前,县政府组织人员多次对商业、供销、粮食、药材、医院及个体商贩经营的商品和地方工业产品的价格进行全面检查,对错价、乱提价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较好地稳定了市场物价,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
“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物价的检查监督,任意提价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行为经常发生,群众反映强烈。
1979年以后,物价部门把稳定物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来完成,在城关、高沙、石江、黄桥、山门等重要集镇配有义务物价检查员,经常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每年还在“五一”、“七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日前后,组织力量对所有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对任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1984年国庆节前重点对粮食、副食、饮食、肉食和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两次大检查:第一次于9月1日到10日,全县组织82名物价员,由各战线领导带队,对所属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自查;第二次于9月11日至18日,全县组织54人,其中县人大代表9人,政协委员2人,共检查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505户,检查商品价格1745个、度量衡器1185件。通过检查,发现错价的337个,占检查数的21.8%;不符合标准的度量衡器282件,占检查数的23.8%;查出违纪案件84起,当即处理64起,罚款1176.67元,没收度量衡器282件。同时,还命名县五金公司一门市部、县药材公司中心门市部、山门区供销社中心门市部、石江区供销社中心门市部等单位为物价、质量信得过单位。
第三章 审计管理
第一节 国家审计
1952年4月1日建县后,县财政科设有审计员,负责预算审查、年终决算汇编等工作。1964年,县财政科恢复预算审计工作,实行按实凭据结算的制度,但未能很好地坚持下去,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计工作被迫停止。1973年,县财政局恢复预算审计工作,但仅限于对财政拨款的审计。1984年2月,建立洞口县人民政府审计局,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县财政监察工作仅限于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是年,县审计局针对企业效益低、财经纪律松弛、国家财力仍很困难的状况,重点对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企业的亏赔、生产经营中的损失浪费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审计。至当年底,实际审查8个单位,其中工交战线1个、农林战线1个、粮食系统4个、行政机关2个,共查出违纪金额38.7万元,其中上缴财政3.3万元,调增利润9.1万元。
1985年配合整党和经济体制改革,把狠刹新的不正之风,维护财经纪律做为重点,先后审计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35个,查出违纪金额203.7万元,直接上缴财政17.3万元,调增利润14.1万元。1986年贯彻“抓重点,打基础”的方针,继续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开展工作,共审计59个单位,其中行政机关37个,查出违纪金额181.9万元,直接上缴财政33.7万元,调增利润32.7万元。同时,受上级审计部门委托,对“世界银行”贷款的42个项目116万元进行了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清代,内部审计由知县、县知事兼管。民国初年,内部审计由县长兼管。民国21年(1932)武冈县政府虽设有审计监督机构,但徒有空名,不起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部审计工作日益完善。1952年至1957年财税金融部门的由监察部门审核;其他部门的由行政和财务部门兼管。1958年均被取消,1962年开始恢复。1964年至1966年上半年,县财政局在县属各预算单位开展类似内部审计的联审通查活动。“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4年,全县除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外,其余各单位基本上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类似内部审计工作的活动。
1985年4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审计局《关于配备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报告》,要求在商业、供销、教育、卫生、水利水电、农业、林业、轻工、粮食等办委局及6个县预算内骨干厂矿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1986年底,有9个单位配备了专(兼)职审计员,有3个单位建立内审股,共审28个项目,处理违纪金额45.6万元,加强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济管理,促进了增收节支。
第三节 社会审计
1986年建立“洞口县审计咨询服务站”(后经省审计局统一命名为审计事务所),为县属二级事业机构,隶属县审计局领导,其人员暂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自收自支解决,其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是:(1)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对租赁、承包和有国家投资或资财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决算进行审计;(2)接受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检查、清理、建立账目等审计事务;(3)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经济案件的签定;(4)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和在条件允许时,培训会计、审计人员。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洞口境内有史可查的工商行政管理始于清光绪年间。民国时期,由县民政科调处商事纠纷,县警察局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国民党县党部进行指导。洞口境内的洞口、高沙、石江、黄桥、龙潭铺、山门、竹市等集镇建立商务机构,负责市场管理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商业科(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主管。1965年成立洞口、高沙、黄桥、石江、山门5个市场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县、区(镇)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执行市场管理任务。1973年撤销县、区(镇)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建立“县革委工商办公室”,12月改为“县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2月更名为“洞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以下设城关、高沙、黄桥、石江、竹市、洞口、山门、桥头、江口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物资交易所,至1986年,全县有管理干部114人,交易所服务人员254人。
第一节 集市贸易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集市贸易多被大商贾控制。私商唯利是图,短秤少两,投机倒把,市场甚为混乱。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实行集中交易,反对盲目竞购竞销,禁止场外交易、买空卖空、抬价压价,从而出现了市场繁荣、物价稳定的好形势。1952年全县有“百日场”6个,定期墟场3个,私人设的米店178家、牛场23家、猪场47家、木材场19家、肉食店148家,上市商品达800余种,年成交总额折新币2300万元。
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着重在维护国家统派购政策的实施,在各行各业中,开展爱国守法教育,整顿经营作风;在市场上,禁止粮、棉等物资的自由买卖和贩运,并对粮、棉、油、土布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违法户进行处理。其间,一度出现过管理过严现象,如对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农副产品”(注:农副产品除统购、派购外,均属三类。)也多加干涉等。1955年7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政策”的指示精神,落实“统筹兼顾”政策,并对农民经商适当放宽,自产自销予以维护。
1956年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后,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1957年开放农村市场,引导农民积极参加集市活动,并建立一些市场交易所,集市贸易开始活跃,调动了农民种植商品性作物的积极性。全县集贸市场由原来的9个(“百日场”6个,墟场3个)增加到12个(“百日场”6个,墟场6个),年成交总额由原来2300万元增加到2700万元,其中国营商业占35.2%,合作商业占23.6%,私营商业占11.2%。1958年“人民公社化”期间,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在流通体制上搞国营独家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生产的商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收购包销,集市渠道被堵塞,商品匮乏,市场冷落,供应紧张,价格上涨,上市商品由原来的800多种减少到120余种,集市贸易年成交额由原来的2700万元减少到860万元。
1961年恢复集市贸易,在市场管理上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到1962年全县先后恢复和建立集市18个,市场开始活跃,商品价格逐步回落。1963年开始,使用全省统一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和三类农副产品的自产运销证,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凭证参加集市,从事运销,保护了正当交易,境内再次出现市场较为活跃、物价较为稳定的局面。1965年底统计,上市品种由原来的120余种上升到360余种,年成交总额由原来的860万元上升到1980万元。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严加限制。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只准就地集市交易,不准长途贩运;对农民的家庭副业、带徒学艺、小买小卖等进行限制,造成市场萧条,供应紧张,黑市抬头。上市的物资品种由原来的360余种减少到37种,年成交总额由原来的1980万元下降到48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信息服务,发展横向交流,同省内外近百个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县工商行政部门还兴办批发市场和服务部,从联系销路、代储商品、代办托运、代汇货款等多方面为上市交易的省内外群众服务,促进了集市贸易的活跃,1986年统计,全县贸易市场增加到26个(“百日场”6个,定期墟场20个),上市商品增加到1040种,年成交总额实现4296万元。同时,对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节 查处投机倒把活动
新中国建立初,境内一些不法私商进行非法活动。有的抢购物资,囤积居奇;有的倒卖金银,造成市场混乱,物价上涨。县人民政府一方面通过国营商业采购和调拨物资供应市场,平抑物价;另一方面,于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3年至1955年,全县共查获粮食投机倒把案件89起,没收粮食2万公斤,依法处理2人。
1960年至1962年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影响,商品缺乏,市场物价猛涨,投机倒把活动抬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全县共查处135户,没收非法暴利57980元,补罚税款344983元。
1966年到1976年全县共查获投机倒把案件113起,补税罚款7.8万元。1970年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查获4个投机倒把集团,查出倒卖粮食4.98万公斤、食油650公斤,贩卖粮票17.74万公斤、布票9.04万公尺。分别判处邵东县鸡笼公社(今鸡笼乡)李××、洞口县花桥公社(今醪田乡)廖××两名首犯的死刑,判处洞口县高沙木器厂严××、高沙粮站万××、高沙饮食店周××的有期徒刑10年、15年、7年。但在查获投机倒把活动中,由于“左”的影响,把一些运销三类农副产品、个体作坊、个体经商等也作为投机倒把、地下工厂、地下商店进行查处,对此,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了复查,到1986年全县共纠正这类案件102起,退还罚没款0.64万元。
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有的人趁机进行走私活动,全县曾查获走私手表、黄金、银元等案件多起。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全县查获投机倒把大案、要案数起,没收暴利48.4万元。保障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 工商企业管理
一 登记发证
清政府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相继颁行《奖励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法令法规,宣布自由发展实业的合法地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唐安禹在石柱坎上办铅锌矿,经批准注册,这是洞口境内历史上第一个向政府履行注册手续的工业企业。此后大部分商业企业也办了注册手续。
民国时期,工商各业注册手续由武冈县政府建设科、实业科承办。民国25年(1936)武冈县政府设商业登记办事处,对洞口境内的商业网点全面进行清查登记,工业企业一般均履行先登记后开业的手续。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夕止,洞口境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4家、手工业企业1096家、商业企业2745家。
新中国建立后,工商企业注册手续始于1953年5月。是年,对全县2520户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产核资和全面登记发证,核实资产为17.58万元。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于1956年四季度,分别对1821户工业、手工业和1715户商业进行登记换证工作。
1962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县工商企业全面进行清理和登记,全县共登记工商企业1204户,按行业分:工业138户,手工业349户,交通运输业12户,商业428户,饮食业27户,服务业47户,文化娱乐9户,其他(加工修理等)194户。按所有制性质分:国营、公私合营198户,供销社营13户,合作社、店及街道企业462户,个体工商业531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削弱,境内工商企业的登记发证工作中断,对工商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完全失去控制。
1979年后,恢复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境内于1979年~1982年先后完成对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企业的全面普查和登记工作。1983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行业的发展,全县工商企业迅速增多,到1986年底止,登记发证的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达2219户,个体工商户7305户。
二 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的工商企业管理,仅限于对企业办理开业登记、转产变更和歇业注销等手
续。新中国建立后的工商企业管理,除登记、变更、注销外,还注意下列两个方面的监督管理:一是帮助企业正常营业。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通过行业组合,实行联购分销;对有困难的企业采取发放贷款、收购商品、加工订货、调整税收等措施予以支持。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公私合营和组织起来等途径,改造其消极的一面,利用其积极的一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组织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1978年后,允许企业跨行兼业,联合经营。发现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就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二是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端正经营方向。对企业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抬价压价以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个别屡教不改者,注销其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个体工商企业的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个体工商业由商会或行业公会管理。新中国建立后,由县工商科、税务局等单位吸收摊贩代表参加,组成“摊贩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个体商贩。1954年后,个体商贩和手工业分别由县供销、商业、手工业部门归口管理。通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全县只有个体工商业85户、95人。1958年,个体工商业并入国营或集体企业。1961年在调整所有制中,又从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中划出一部分从业人员,恢复个体工商业,到1962年底,全县共有个体工商业984户,从业人员1187人,资金47865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业户受到排斥,有的被清洗下放农村,有的被迫改行,到1978年底,全县只有个体工商业69户,从业人员73人,资金23789元。1978年后,恢复个体工商业户,1980年办理个体工商业户登记发证工作,1983年成立“洞口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很快。到1986年,全县发证的个体工商业7305户,其中工业、手工业711户,运输业887户,房屋修缮业31户,商业3693户,饮食业292户,服务业157户,修理业327户,其他业87户,临时经营1120户。
第四节 合同 商标和广告管理
一 经济合同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合同作为组织生产和流通的一种法律形式,在境内被广泛采用。1953年开始,商业、供销部门同农民签订的有棉花、辣椒、百合、苡米、山苍籽油等收购合同,猪、禽、蛋购销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许多合同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流于形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一度被废除。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负责办理此项业务。1981年国家正式颁布《经济合同法》。1984年,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区(镇)亦成立相应的机构,为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制度奠定组织和思想基础。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经济合同日多。1981年,县政府推广桥头公社农商经济合同管理经验,全县在经济领域内普遍开展经济合同制度。从1980年到1986年,全县通过工商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6737份。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自行签订的合同,组织自查、互查,并督促履行。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处理经济合同纠纷61起,解决争论资金281万元,保护了签约双方的经济权益。1986年,境内合同履行率达80%。
二 商标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高沙“九如太和”商标,为洞口境内最早的注册商标。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7年,国务院又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要求企业使用商标一律注册,是年1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墨晶石雕《站马》、《五龙拱圣》、《呼气麒麟》等产品,以《洞口墨晶石雕》的商标出口国外,这是洞口县办理的第一个出口商标。1973年10月,加拿大加西公司黄国安来洞口园艺场考察蜜柑生产,当即订购40吨,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雪峰蜜柑”商标注册,以后又办理了“中华美桔酒”等出口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被停止。
1978年健全恢复商标注册工作后,县政府组织力量,对80多家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检查,发现全县应注册的商标有39个,只有11个注册,有12个没有注册,有16个产品没有商标,以后陆续办理注册手续。1982年2月28日《商标法》颁布后,经上级批准,全县工商企业又有36个商标批准注册。为严肃商标印刷管理,县内确定3家印刷厂为商标印刷单位。1983年至1986年,全县查处假冒、仿制名牌商标和非法印制商标的违法案件7起,其产品就地限价销售,罚款3200元。
三 广告管理
1984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后,工商行政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广告审批制度,成立洞口县广告装潢公司,开展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国土管理
第一节 权属
新中国建立前,土地权属可分三类:第一类官有(国有)。宋代在洞口境内的峡口寨、山门寨和爆木隘、椒岭隘、望乡隘、蓼溪隘、严家隘等地驻扎兵士,划定和垦复一定数量的屯田。清·顺治二年(1645)洞口境内共有屯田7262.8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2.3%,以后逐年增多,到清·乾隆十三年(1748)增到16213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4.8%。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下令裁撤屯田,自此以后,洞口境内没有国有田。第二类社会团体共有(集体)土地,一般占当时水田总数的10%至15%,主要分族田、学田、义田、庙田、寺院田等,其中以族田、学田最多。1949年,洞口境内有族田3.2万余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6.2%,学田2.4万余亩,占当时水田总数的4.7%。第三类国民私有土地,包括水田和旱土,一般占当时耕地总数的80%到85%,大多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广大农民占地很少。新中国建立前,山亦分官山、族山和私山三种,私山最多,族山次之,官山极少。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土地权属发生了变化。1952年全县63.73万亩耕地,除留下29571亩公田、607亩机动田外,其余均为农民私有。1957年农业合作化以后,耕地权属分国有、集体和私有三种,以集体为主,其比例各个时期各有不同。1957年全县共有耕地63.17万亩,其中国有0.06万亩,占0.09%;集体59.81万亩,占94.68%;私有(社员自留地)3.32万亩,占5.23%。1958年至1961年三年,取消社员自留地,使集体耕地占有率由94.68%上升到99.91%。1961年调整农村经济体制,又从集体耕地中划出一部分给农民做自留地。到1966年,国有耕地0.65万亩,占1%,集体耕地59.28万亩,占95.7%,私有耕地2.64万亩,占3.3%。1980年国有耕地4621亩,占耕地的0.79%,私有耕地3.4万亩,占总耕地的5.78%,集体耕地549642亩,占耕地的93.43%。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有和私有耕地的数量不变,集体耕地虽然分散到一家一户经营,但其性质仍属集体所有,农户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改革以后,山地亦有国有(全民所有制)、乡有(集体所有制)、私有三种,当时私有多,国有少。1956年以后,相继办了一些国营林场。1958年以后农民的私有山收归集体所有,使国营、集体的山不断增多。1959年底统计,全县有山地186.24万亩,国有山占21.88%,集体山占78.12%。1982年实行山林定权发证,从集体山林中划出一部分给农民做自留山。到1986年,国有山占21.88%,集体山占66%,私有山占12.12%。
第二节 管理
境内土地,清代由粮、税部门管理,民国由民政、农业部门管理。民国21年(1932)1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清理荒山暂行办法及督垦原则》指出:凡兴办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由县民政科负责审批;在国有荒地上垦荒,必须经县农业部门批准。民国31年(1942)成立武冈县土地呈报处,县长兼任处长,负责全县土地清丈和土地呈报工作。
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地的垦复和使用,归农业部门管理;土地的调拨和征用手续,开始由县民政科办理,1957年起,归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79年起,归县建设委员会(局)办理;土地统计与上报归统计部门负责。1980年以前,既无管理条例,又无专门机构,致使管理较为混乱。
水利、交通、工业、文教、国家机关和社队企业等方面的基建用地,基本上是无偿划拨。1980年以后,除水利、交通和社队企业基建用地是无偿划拨外,其他基建用地均要征用。其价格,开始按三年常年产量的总和折价付款给耕地权属单位,一般每亩2000至3000元,后来逐年提高,有的每亩高达1万元以上。1982年,国务院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后,基建用地控制更严,农民建房用地须经批准,还规定占用一分地,必须先造一分地;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厂矿等单位基建用地,必经批准,办理征用手续。征用城镇蔬菜地,每亩还要加收5000至10000元农田基本建设补偿费。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6月,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委、县政府组织力量开展宣传,进行清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滥占耕地的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上级指示,成立“洞口县国土管理局”,把过去多头分散的土地管理体制集中统一起来,实行行政、法律、经济的综合管理体系。
第六章 标准计量管理 民国时期,武冈县政府曾对县内度量衡器具进行检定、管理,但为时不久,收效甚微。新中国建立初,计量由工商部门兼管。遵照国家规定,逐步统一县内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单位。1982年,成立洞口县标准计量所,专门从事计量的管理与监督。1986年改为洞口县标准计量局,负责标准、质量、计量管理。
第一节 度量衡演变
洞口境内,度量衡沿用尺、秤、斗、升、吊提等。新中国建立前,度政混乱,度器长短悬殊,量器各地不一,衡器种类繁多。度尺工具,从长度来说,有商业用的市尺,3市尺等于1米;有木匠、锯匠用的鲁班尺,1尺等于1.2市尺,折合39.6厘米;有民间用的老尺,长度与鲁班尺相等。从形式上来说,有三尺(鲁班尺)、弓尺(长5尺,计算地积用的尺)、角尺(木、锯匠用的)、布尺(缝纫业裁尺)、水尺(量木头、楠竹胸围的专用尺)、圆桶尺等。衡量工具,从形式来说,有木杆秤、戥子(单位为钱,用于医药计量)、天平、磅秤(现名台秤)等;从重量来说,有商业市秤,2市斤等于1公斤;有民间老秤,1斤等于1.2市斤。量器工具,从形式来看,有合、升、斗、斛等。合为木制,口大底小,体形成方,10合为1升;升分半升、一升,以木、竹、铁皮制成,体形分四方形和圆柱状两种,2斗5升为1斛,10斗为1石;斛为木制,体呈圆锥或四方形,口小底大,4解为1石;量提,一般用竹、木、铁皮制成,有各种酒、酱、煤油等量提。从重量来说,有商业用的市斗,1斗大米相当20市斤;有民间用的乡斗,1斗大米相当15市斤。有0.96、0.90、0.85尺量度的;有0.75、0.80、0.90、0.95和1.05、1.10、1.20斗容量的;有14.30(16两制)、15.00、15.50和17.00、17.50、18.00、18.50、19.00两秤称重。度量衡器的量值标准不统一,被投机倒把者利用,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度量衡器的量值制度逐步进行改革。1950年,规定市秤、市斗为合法的度量衡器,废除了“老秤”、“老斗”和“杂秤”、“杂斗”。以后,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新的度量衡器陆续产生。商业计量除继续使用标准的杆秤、戥秤、天平外,开始使用台秤、案秤、地秤、自动售油机、容量器等。工业计量使用精密计量器具。1951年,光明电厂首先使用电度表进行电能计量。1958年,县机械厂使用内外英制1/64游标卡尺计量机械零件尺寸。1964年以后,县机械厂、县农修厂等,先后应用小型工具显微镜、洛氏硬度计、测力机、热电偶、金相天平等计量器具,并已建立12~84块组量块等标准器。开始通用量具的检定、修理。
1978年起,商业部门逐步推广应用液体自动售货器、电子数控流量计,工业计量应用精密仪器仪表。如:长度计量器具有内外卡尺、深度尺、百分表;力学计量器具有纤维张力机、材料拉力试验机,布氏、洛氏齿轮硬度计,各种流量计、真空计、重力仪等;温度计量器具有各类(种)热电偶、红外测温仪、比率计等;电磁计量器具有电流、电压互感器、电阻、电容箱、各种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检流计、电位差计、电阻测量仪等;无线电计量器有微伏表、毫伏表、微波功率计、晶体管综合参数测试仪等;化学计量器具有浓度计、浊度计、光电比色计等;医疗器具有X线、激光源、超声波、B超、脑电图、心电图等;环境监测器具有烟、粉尘测定仪、测氰仪、水质综合分析仪等。
第二节 计量管理
民国初期,商业度量衡开始由行业组织管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统一制订标准,各省、市、县遵照执行。民国19年(1930)武冈县配备度量衡检定员,由县政府建设科和商业部门联合管理;民国31年(1942)3月1日成立度量衡武冈县检定分所,直属县政府管辖,明确规定平时由各商会组织对城区及高沙、黄桥、石江、和康(今竹市镇)、洞口(今城关镇)等重要集市的商业度量衡进行检查,必要时由分所进行抽查,后因机构瘫痪,管理流于形式。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商业计量,由建设、商业科兼管,每年组织各专业公司定期检查商业度量衡1~3次,对不符合规格的度量衡予以更换。1962年,根据全县商业度量衡长期失修、不符合标准这一实际情况,县政府建立了度量衡器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工商、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对所有商业度量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理,旧秤老秤一律废除。并在大型门市部和农贸市场设有公平尺、公平秤,便于群众监督。以后,每年检查一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度量衡器年检制度被取销,度量衡器较为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商业度量衡器年检制度,更换一批不符合质量的度量衡器。1982年5月,洞口县计量所建立后,每年对市场上的度量衡器进行多次检查,其中以1985年8月这次检查规模最大,全县共检124个单位,检查衡器2516台(件),对967台(件)的衡器进行更换。1986年,商业、粮食、物资等局和县供销合作社建立机构或专人,专管计量工作;各专业公司、基层供销社(站)、粮管所(站)确定兼职计量管理员,配齐标准器,经常进行检查;县计量部门对从事衡器生产、修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登记,不允许不符合标准的衡器在市场上销售,使全县衡器合格率达95%以上。
第三节 计量器具生产
民国以前,洞口境内度量衡均从外地购进。1943年邵阳秤工曹茂林来王家桥(今山门镇)定居开办秤店,主营秤,兼营尺。以后,秤店分布高沙、石下江、黄桥铺、竹篙塘等集镇,并有一些游乡串村的秤工。
新中国建立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高沙五金厂组织走村串乡秤工,大量生产各种标准杆秤,年生产量1000多台(件),以后洞口镇(今城关镇)、山门民族五金厂也大批生产各种标准秤,不仅能满足全县的需要,还远销贵州等省,特别是木制杆秤质量好、种类多,分别有200、150、100、50、30、15、10、3、1公斤或市斤秤。除生产秤外,还生产竹制直尺、电度表等度量衡器。1986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度量衡器一律按公制制造。
第四节 标准化
1955年起,收购粮食、红条茶、棉花、烤烟、苎麻等产品,执行地方标准;1958年起,收购粮食、茶叶、烤烟、苎麻等产品,执行部颁标准;1982年起,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大米、红条茶、小麦粉、花生果、花生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产品,执行国家标准。
从1958年起,县工业系统采用“机械制图”、“公差配合”等工业基础标准。1980年县机械厂执行“形位公差”等国标,县电线厂生产空气联可变电容器,采用国际电工交委员会标准。1982年后,对全县工业系统进行标准化管理,对水泥、化肥、农药、家用电器、罐头食品、冷饮、酒类、粮食等产品,用国标、部标、省标、企标进行监督。1983年县罐头厂生产的船牌清水冬笋罐头,民族五金厂生产的单管猎枪被评为省优质产品;县罐头厂生产的蕌头罐头达到国标,被日本定为全国儿童保健食品。1985年鼓楼乡生产的红碎茶达到部标,被评为中央农牧渔业部的优质产品。1986年6月,经省机械工业局鉴定,县机械厂生产的HLUO—WJ—42水轮机达到省标,由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发给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1986年,县电线厂生产的R×S型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达GB3958——83·IEC国际标准,销往世界各地。
第七章 经营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的企业均属私人企业,经营管理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既不顾职工的死活,又不讲究社会效益。新中国建立后,县境内的企业绝大多数属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极少,企业经营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既注意改善职工生活和讲究社会效益,又注意增加固定资产,提高企业增产潜力。
第一节 工业经营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有冶炼、煤矿、印刷、造纸等企业,均属资本家个人或合股开办的私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企业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以达到盘剥工人、牟取暴利的目的。造纸、印刷企业的工人,从早到晚,劳动时间长达16小时;冶炼和煤矿企业,每天两班,每个工人要劳动12小时,井下生产是明火灯,独眼井,工人在井下劳动“四脚”(包括2只手)爬行,牛轭扁担压背驼,工资十分低薄,生活、生命安全无保障。民国13年(1924)茶铺三面山腰鼓冲煤矿老窿穿水,18名工人被淹死6人。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企业逐步改变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以厂为家,积极劳动。1952年至1955年,全县5家国营企业,平均每年上缴利润4万元。1956年全县国营企业学习苏联的经营管理模式,脱离实际,忽视民意,管理混乱,劳动效率下降,县委、县政府立即总结经验教训,推行“党委集体领导与厂长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管理有条不紊,劳动生产率上升。1957年5个国营企业,平均每年上缴利润5.9万元。50个刚刚建立起的集体手工业社、组,实现利润12.02万元。
1958年,大办工业,国营企业和职工人数成倍增长,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浪费。到1959年止,国营企业实际亏损32.8万元。1960年以后,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大有提高。196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上交利税602元,比1957年增长16.8%,相当同时期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16.6个月的工资。
“文化大革命”初期,管理再度混乱,经济效益较差。1969年以后,工业战线的广大职工,抵制“左”的干扰,加强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有所好转。但由于企业职工人数的猛烈增加,人平上交利税不够理想。1976年全县全民制工业企业19个,职工2422人,实际利税57.6万元,人平237.8元,比1965年人均减少364.2元。1978年以后,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大有提高。1986年全民工业企业实现利税230.4万元,比1965年增加4倍,平均每个工人960.4元,相当同时期全民制职工8.6个月的工资。
工业经营管理主要内容有下列几项:
一 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就是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的全部过程。新中国建立前的私营工业企业在生产管理上推行按时定产或按件定工等制度,厂家获利多,工人所得少。新中国建立初,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建立了生产卡片制、原材料领发卡片制,按生产产品计划领发原材料,产品按业务通知单入库,按日、旬、月、季、年造表记载,虽然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但管理细,效果较好。1958年取消这些制度,劳动纪律差,生产下降。1961年各工业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在原有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定”(定人员、定设备、定原料消耗、定工时、定其他附加),按定额核实工时、产量、消耗,按定额考勤考绩,日清月结,及时公布,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成本下降,生产上升。如县印刷厂1963年每装订1万本学生作业本耗50小时,比1958年耗90小时提高工效80%。“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业企业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被取消,生产效益不佳。1978年以后,工业企业生产管理继续实行“五定”,效益不断提高。
二 劳动管理
1957年以前,全县工业企业注意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搞好劳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工业劳动生产率逐年上升。1957年县印刷厂全员劳动生产率比1953年增加3.6倍。1958年全县工业企业劳动纪律松弛,全员劳动率比1957年下降2.2倍。1961年以后,加强劳动管理,全员劳动生产率虽有回升,但仍没有达到1957年的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忽视劳动管理,职工劳动纪律混乱,生产徘徊不前。1978年成立以工会、职代会、生产部门参加的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整顿劳动管理秩序,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劳动纪律,生产效率不断上升,1986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比1965年增加3.5倍。
三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销售收入与企业盈利管理”。1953年,全县各全民企业均建立了财务股(科、组),对企业固定资产、生产成本、资金运用等方面,年前有预算,年末有决算,并建立月、季、年报表制度,将财务情况定期向主管战线和财政局汇报。二轻(集体)工业企业在财务上实行民主理财,将每月收入、成本、工资、产品销售与库存等财务账目公布于众。处理财务的总原则:坚持税金、积累、工资三者合理分配,既注意加强企业积累,又注意改善职工生活,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高,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1978年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型变成生产经营型,产品由包销变成自销,财务由利润统交、亏损补足变成定利定亏、超利分成、超亏不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财务上使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1983年以后,财政与企业“脱壳”,财政拨给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改为银行贷款;企业上交给财政的利润改为按产纳税,使企业在财务上有相对的独立权。各企业实行全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收益比例分成、级别固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加奖励。即增加或减少税利1万元,增加或减少工资0.6万元。
这样不仅企业经济效益好,国家的利税也有增加。全县二轻工业的税利比1984年增长27.23%。
第二节 农村经营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耕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70%以上的产品被地主、富农占用,农民所得无几。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没收或征收地主富农的耕地,实行耕者有其田。农业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注意精打细算,加强经营管理,用较少投入,获得较多出产,使农业生产逐年增长。1954年农村开始办农业初级合作社,县委配备农村财会辅导员3名,每区配备农村财会辅导员1名,负责抓好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财会工作。1956年县委农村工作部设经营管理组,县人民委员会设财会辅导科,两块牌子,两套人马,两个任务,统一指挥,合署办公。1957年县人委财会辅导科改为县委农村工作部财会辅导组,亦与经营管理组合署办公。1958年公社化后,每个公社配备财会辅导员。1961年公社体制调整后,每个区、社(镇)亦设有财会辅导员。1962年,县委农村工作部财会辅导组改为洞口县农村财会辅导股,归属县银行管理。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农村经营管理与财会辅导机构,隶属县革委生产指挥组管辖,1974年改为农村经营管理组,1980年5月改为农村经营管理科,1984年改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分别归口县革委农村办和县政府农村办。1984年区、社、镇财会辅导员改为农村经营管理员。
农村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 计划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县实际情况而制订的生产规划,分远景规划和年度、小段计划三种。1957年前,农业规划符合实际情况,农业生产有较大的发展,1958年规划指标过高,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到1960年农业年年减产。“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过于集中,各大队、生产队种植什么作物,均由公社下达任务确定,农民缺乏自主权,粮食虽然逐年增长,但经济作物发展不快,不少生产队增产不增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县普及后,县政府对公社除下达增产指标和农副产品收购任务外,对各种作物的种植不做硬性指标下达,农民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外,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种植计划,需求量大的西瓜、烤烟、花生、蔬菜等作物越种越多,频临绝迹的绿豆、豇豆、芝麻等作物也陆续发展起来,多种经营面貌日新,农村既增产又增收,农民不仅有饭吃,而且有钱用。
二 劳动管理
农业劳动管理主要是“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计算”三个方面。农业合作化以前,农业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劳力自行安排,没有必要搞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计算。农业初级社规模小,劳动力由社直接安排,农业高级社规模较大,社内划分若干作业组,劳动力由作业组安排,此时,均按劳动定额计算工分,年终按工分计算报酬。此种形式,定额合理,管理细致,能调动劳动力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年年发展。1958年9月,境内798个高级农业社并为15个人民公社,社内劳动力多则数万人,少则数千人,劳力由公社统一组织“大兵团”作战,劳动秩序混乱,窝工现象十分严重,劳动没有定额,年终按男女全半劳力四等平均分配。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调整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每年除上交10%到20%的劳动工日到大队、公社搞农田基本建设、社队厂场和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外,其余劳动力,一律由生产队组织、调配和使用,多数农活按劳动定额记工,简称定额工分,少数不宜按定额记工的,根据劳动者本身的底分按时间计算工分,简称计时工分,年终按总工分(包括上调工)在生产队参加分配。这样,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有所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定额计工,搞“自报公议”的评工记分方法,又出现了出工“一窝蜂”,评工“闹哄哄”的现象,有些社员出工不出力,劳动工效不高,每年抢收早稻抢插晚稻,都需一个多月。1979年开始搞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包产到组,每个生产队划成若干个作业组,按产定工,作业组上交多少产品,生产队给作业组记多少工分,劳动力由作业组组织、调配、使用,平时先在作业组记假工分,年终根据生产队给予作业组的总工分,按假工分的比例结算真工分,参加生产队的分配。这种劳动组合范围小,劳动管理比较细,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有些作业组瞒产不报,年终按劳分配实物,使作业组与作业组之间产生许多矛盾。1982年以后,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劳动力由各家各户自由支配,这种劳动组织形式,能调动每个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加快生产进度,每年抢收早稻抢插晚稻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要提前10~15天。
三 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始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它主要包括“编制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财务收支监督”三个方面。自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全县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体制。农业初级社和农业高级社,均实行民主理财,社内设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财务管理,多数社选举会计、出纳、保管“三员”,具体掌握“账、钱、物”,定期公布账目,使每个社员都了解全社或全队的开支和分配情况。初、高级社,范围小,制度严,群众看得到,干部基本没有贪污挪用现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配有财会辅导员,大队和生产队均选举会计、出纳、保管“三员”,划清责任,实行钱、账、物分管,年初有预算,年终搞决算,收支“一只笔”审批,按月报表,年终选社员代表盘底清账,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公布。但因大队、公社的范围较大,收支复杂,干部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严肃财务纪律,县委组织庞大的工作队分别于1960年的整风整社和1965年到1966年的“四清”运动,对全县所有公社、大队、生产队的账目进行全面清查,贪污挪用钱、物者,一律限期退赔,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极个别屡教不改者追究刑事责任,使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干部贪污挪用者甚少。1982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除公社(乡)、大队(村)合作经济组织保留会计、出纳外,生产队(村民小组)因集体经济活动基本消失,会计、出纳不再设置。在此期间,少数大队、生产队干部趁机私分、侵吞集体财产,为此,1982年县委、县政府组织工作队对全县农村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但财务混乱现象没有根本改观。1985年到1986年,县委、县政府再次组织工作队,对农村财务进行第二次清理整顿。全县共清查421个村、16个村民小组、88个乡镇企业,清出各种经济问题255.85万元,其中贪污12万元,挪用25万元,拖欠、超标开支等200多万元,当即追回各种违纪金额137.51万元。此后,进一步健全农村财务机构,建立农村财务制度,配齐县、区、乡(镇)三级农村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村每月向乡(镇)、乡(镇)每季向区、区每季向县报送农村财务开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使农村财务管理再度走上正轨。
四 物资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物资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财产管理和产品管理”两大类。固定资产指合作经济拥有的机械设备、电力设备、水利设施、役畜、大中型农具工具、厂房、仓库等。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对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役畜等,多实行管用合一、养用合一、责任到组或户(人)的办法,其他固定资产一般由保管员负责保管,建立实物手册和领用制度,用后洗净退还,以延长使用期限。固定资产由集体添置,属集体所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除水利设施和社(乡)队(村)企业的厂房、仓库、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等属集体所有外,生产队的机械设备、大中型农具工具、役畜等多数折价属私人所有,少数租给私人使用,定期付给租用金。产品管理自初级社到人民公社,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基本上做到了“进出有手续,使用有定量,管理有制度”,责任到人,数目公布。70年代中期以前,根据粮食没有过关的情况,绝大多数生产队,口粮由生产队统一保管,坚持计划用粮,分月发放的制度。1975年以后,粮食基本过关,口粮分散保管,秋收后一次发放到户,其它产品,根据收获情况,一次或多次发放到户。发放时,会计、保管、社员代表三到场,当众司秤,当即登记。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部分生产队(组)既无固定资产,又无产品库存,物资集中管理体系自行消失。
五 收益分配
农村合作经济的收益分配,基本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但由于各个时期的经济形式不同,分配方式也不同。农业互助组,以工换工,互助互济,没有固定的分配形式。农业初级社,土地参加分红,全县一般按土地四成、劳动六成的比例分配。农业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全部实行按劳分配。人民公社初期,境内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不能奖勤罚懒,体现按劳分配,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1年以后,调整体制,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恢复和健全按劳分配的制度。分配包括现金和实物两个部分,实行预分和决算两个步骤。年中按人劳比例预分春粮和夏粮,在留足生产资金的前提下,按劳分配适当数量的现金。年终在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决算分配,当年分配的数量应占全年总收入40%以上。现金按实际工分计算分配;粮食按基本口粮、劳动工分粮加照顾的办法分配;烈军属、五保户要高出平均口粮的10%,国家、集体职工家属要达到平均口粮的水平,困难户不得低于平均口粮的10%;其它实物按口粮的比例分配。年终决算,一次找补兑现。1982年全面实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收益分配仅限于“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部分,其余由各家各户自行处理。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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