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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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规定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2
页码: 141-142
摘要: 本节描述包括一 奖励节制生育,二 限制计划外生育。
关键词: 计划 生育 洞口县

内容

一 奖励节制生育 1963年开始,男性作输精管结扎,女性作输卵管结扎手术,免收挂号费、手术费。1964年以后,上避孕环,实行男、女结扎手术和人工流产者,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注射费、药品费和手术费)一律免收,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的职工、干部,上述费用在劳保、公费医疗费中开支;居民和农民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作节育手术住院或休息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1979年以后,对晚育和独生子女进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女性产假期除按规定休产假56天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假期1个月,属晚育(女性24周岁)再延长1个月。假期内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并发给一定的营养补助费,干部、职工凭独生子女证每年由单位从福利费中补助20至40元,农村社员从公益金中每年补贴200至400分工分,直至小孩14周岁,干部、职工住房优先安排。农村社员按两个小孩分配自留地和宅基地,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全公费医疗。1980年增加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奖,城镇每对夫妇发40元,农村由各社、队自订数额。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独生子女不再补贴工分,改为承包两个人口的责任田。
   二 限制计划外生育 60年代后期起,取消对因多子女(指出生第四个和四个以上孩子)而造成生活困难者的照顾和救济,规定第四胎者的产前检查、医药费、住院费一概自理,产后不给产假。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公布《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未办理结婚手续而生育者,不享受任何奖金,不许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不提级,不提薪,学徒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延期一年转正;已婚夫妇未到间隔年龄生育二胎者,干部、职工产假期停发工资,社员不记工分,在规定的间隔年龄内不得享受奖金,不许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生育三胎或三胎以上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准提级、提薪,不许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
  1980年,根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规定自1980年7月1日起,干部、职工生育第二胎,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均按1978年《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实施办法》中生育第三胎的处罚办法执行。 1982年,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超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超计划生育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干部、职工三年内不得提拔、晋级,已提拔、晋级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14年的处分,处分期间不发给个体户营业执照,不准任何单位雇用为临时工、合同工。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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