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措施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4
页码: 138-14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包括一晚婚晚育,二少生优生,三节育、 绝育,四技术队伍情况。
关键词: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措施

内容

一 晚婚晚育 洞口县自1964年开始,城镇提倡男28岁、女25岁结婚,农村提倡男25岁、女23岁结婚,但由于要求不严,基本没有实现。从70年代初起,大力宣传计划生育,落实晚婚政策,男女双方均系晚婚年龄结婚的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15天,农民奖励工分150分,1975年到1980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23900人,符合晚婚年龄的21238人,晚婚率达90%。1981年以后,晚婚率下降,据调查,1981年到1986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43762人,符合晚婚年龄的9897人,晚婚率达22.6%。初婚年龄平均为20.6岁,远未达到晚婚要求,只比50年代提高两岁。
   二 少生优生 50年代中到60年代初,节制生育没有具体要求,只普遍要求少数多胎夫妇自费到医院施行节育手术。60年代中,宣传一对夫妇只能生3个以内的孩子。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全县即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轨道上来,要求国家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率要达到100%,农村社员要达到80%以上。1979年,全县10619对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夫妇中,有8814对领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83%,其中太平公社独生子女领证率达95%,受到县委的通报表扬。1984年,根据中央7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同时,对农村第一胎生育一个女孩和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生育一个孩子后,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照顾生育二胎者,都要间隔五年以上。1979年到1986年,全县育龄夫妇中决心终生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54643对,占生育对象的42%。
   三 节育、绝育 50年代中期,本县育龄夫妇开始实行节育,方法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尔后,逐步推广节育环、避孕套等工具避孕和药物避孕。1963年实行男子绝育,结扎输精管;1964年实行女子绝育,开始时多采用“阴道式结扎术”,以后普遍改用腹式小口横切法。到1966年上半年育龄夫妇的节育、绝育手术初步形成高潮,当年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2057例,其中最多是男扎,其次是妇女上环,再其次是女扎,不少育龄夫妇还实行安全期采用避孕套、服避孕药等办法。1967年到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全县育龄夫妇的节育、绝育手术大量减少。1970年,总结计划生育的经验教训,继续抓育龄夫妇节育、绝育手术,控制人口增长,当年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有8900例,其中最多的是男扎,其次是妇女上环,再其次是女扎。以后,育龄夫妇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逐年增加,到1983年全县已婚育龄夫妇共有121991对,落实各项节育、绝育措施的共有108632例,达89.05%,其中上环4157例,男扎56805例,女扎3959例,使用避孕药具的6294例。
   四 技术队伍 1963年前,只有县人民医院3~4个医生会做男扎手术。为适应计划生育的需要,从1970年开始,先后在石桥乡、竹市区、石江区、黄桥区和县城实地带徒,培训节育技术队伍,并在县城举办了9期理论学习班。从此,节育技术在全县普及,至1986年止,12家县、区级医院均能施行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所有乡、镇卫生院能上环、取环、男扎,少数乡卫生院也能施行引产和女扎手术。到1986年,全县拥有技术人员203人,其中会一种手术的62人,会两种手术的54人,会三种手术的55人,会四种手术的(含男性吻合手术)的32人,作到三项手术不出乡、四项手术不出区、重大问题不出县。
  自1963年起,24年内做节育、绝育手术248905例,其中男扎104607例,女扎7363例,上环136935例,取环51996例(见附表),确保了手术质量,得到党和群众的信任。因手术事故死亡计3例,占0.8/10万,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黄青娥,20多年来做节育手术1.2万余例,无一例手术事故,1982年获省人民政府奖状。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阅读

相关地名

洞口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