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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人口控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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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2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6
页码:
137-14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洞口县人口控制包括概况,措施,规定情况。
关键词:
人口控制
洞口县
计划生育
内容
第一节 概况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居民旱婚、多育现象极为普遍,妇女结婚年龄一般为16岁左右,每对夫妻生7至8胎,婴儿成活率约50%。新中国建立初,居民生育仍无节制。1956年冬,全县在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开始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但没有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只由县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开展宣传,提倡药物避孕,要求育龄夫妇适当控制生育密度和胎数。人工流产或节育,须夫妇申请,单位批准后才施行手术,加上当时群众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强烈,施行手术者少,计划生育工作收效甚微,全县生育率大量上升,出现人口增长的第一个高峰:1952年到1958年的6年中,全县净增61184人,平均每年净增10197人,净增率为26.8‰。1959年至1961年出现建国来最严重的经济困难,人口自然增长率不高。1962年农业生产开始恢复,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人口增长率回升。是年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指示。翌年,县、区、社、镇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相继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2名干部与县卫生局合署办公,大张旗鼓地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节育手术为辅。各医院、药店、商店、供销社设避孕药物与避孕工具专柜,免费供应,到1964年底,供应避孕工具达5.5万余件。县人民医院专门安排3~4个医生做男扎、女扎、上环、引、流产手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节制生育工作中断,加上新中国建立初出生的人口都已进入婚育期,因而出现人口增长的第二个高峰。1962年到1977年的15年中,全县净增188607万人,平均每年净增12573.8人,净增率为26.38‰。1977年以后,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控制人口增长提到和工农业生产同等地位,实行“两种生产(工农业生产和人口生产)一齐抓”,人口净增率稳定在8.5‰左右,1979年人口控制数位于全省第六位,受到省人民政府奖励。1981年到1983年由于第一个人口增长高峰期的影响,形成人口增长的第三个高峰。3年中,全县净增32259人,平均每年净增10573人,净增率为16.63‰。1984年4月,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即1984年7号文件),做出了“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作好工作的基础上”的决定。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不突破人口发展总指标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二胎生育照顾面,并要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禁止重奖、重罚。至此,全县人口开始实现有计划地增长。1984年到1986年的3年中,全县净增人口17918人,平均每年5973人,净增率回降到8.9‰。1985年洞口县人民政府和鼓楼乡、七渡水村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荣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奖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海逢贞、高沙区计划生育干部杨期旋、鼓楼乡计划生育干部朱魁友3人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荣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奖状和奖章。同年,洞口县又被评为全省药具避孕先进单位,荣获省人民政府的奖状和奖金。1986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52‰。
第二节 措施
一 晚婚晚育 洞口县自1964年开始,城镇提倡男28岁、女25岁结婚,农村提倡男25岁、女23岁结婚,但由于要求不严,基本没有实现。从70年代初起,大力宣传计划生育,落实晚婚政策,男女双方均系晚婚年龄结婚的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15天,农民奖励工分150分,1975年到1980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23900人,符合晚婚年龄的21238人,晚婚率达90%。1981年以后,晚婚率下降,据调查,1981年到1986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43762人,符合晚婚年龄的9897人,晚婚率达22.6%。初婚年龄平均为20.6岁,远未达到晚婚要求,只比50年代提高两岁。
二 少生优生 50年代中到60年代初,节制生育没有具体要求,只普遍要求少数多胎夫妇自费到医院施行节育手术。60年代中,宣传一对夫妇只能生3个以内的孩子。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全县即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轨道上来,要求国家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率要达到100%,农村社员要达到80%以上。1979年,全县10619对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夫妇中,有8814对领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83%,其中太平公社独生子女领证率达95%,受到县委的通报表扬。1984年,根据中央7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同时,对农村第一胎生育一个女孩和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生育一个孩子后,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照顾生育二胎者,都要间隔五年以上。1979年到1986年,全县育龄夫妇中决心终生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54643对,占生育对象的42%。
三 节育、绝育 50年代中期,本县育龄夫妇开始实行节育,方法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尔后,逐步推广节育环、避孕套等工具避孕和药物避孕。1963年实行男子绝育,结扎输精管;1964年实行女子绝育,开始时多采用“阴道式结扎术”,以后普遍改用腹式小口横切法。到1966年上半年育龄夫妇的节育、绝育手术初步形成高潮,当年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2057例,其中最多是男扎,其次是妇女上环,再其次是女扎,不少育龄夫妇还实行安全期采用避孕套、服避孕药等办法。1967年到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全县育龄夫妇的节育、绝育手术大量减少。1970年,总结计划生育的经验教训,继续抓育龄夫妇节育、绝育手术,控制人口增长,当年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有8900例,其中最多的是男扎,其次是妇女上环,再其次是女扎。以后,育龄夫妇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逐年增加,到1983年全县已婚育龄夫妇共有121991对,落实各项节育、绝育措施的共有108632例,达89.05%,其中上环4157例,男扎56805例,女扎3959例,使用避孕药具的6294例。
四 技术队伍 1963年前,只有县人民医院3~4个医生会做男扎手术。为适应计划生育的需要,从1970年开始,先后在石桥乡、竹市区、石江区、黄桥区和县城实地带徒,培训节育技术队伍,并在县城举办了9期理论学习班。从此,节育技术在全县普及,至1986年止,12家县、区级医院均能施行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所有乡、镇卫生院能上环、取环、男扎,少数乡卫生院也能施行引产和女扎手术。到1986年,全县拥有技术人员203人,其中会一种手术的62人,会两种手术的54人,会三种手术的55人,会四种手术的(含男性吻合手术)的32人,作到三项手术不出乡、四项手术不出区、重大问题不出县。
自1963年起,24年内做节育、绝育手术248905例,其中男扎104607例,女扎7363例,上环136935例,取环51996例(见附表),确保了手术质量,得到党和群众的信任。因手术事故死亡计3例,占0.8/10万,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黄青娥,20多年来做节育手术1.2万余例,无一例手术事故,1982年获省人民政府奖状。
第三节 规定
一 奖励节制生育 1963年开始,男性作输精管结扎,女性作输卵管结扎手术,免收挂号费、手术费。1964年以后,上避孕环,实行男、女结扎手术和人工流产者,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注射费、药品费和手术费)一律免收,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的职工、干部,上述费用在劳保、公费医疗费中开支;居民和农民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作节育手术住院或休息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1979年以后,对晚育和独生子女进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女性产假期除按规定休产假56天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假期1个月,属晚育(女性24周岁)再延长1个月。假期内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并发给一定的营养补助费,干部、职工凭独生子女证每年由单位从福利费中补助20至40元,农村社员从公益金中每年补贴200至400分工分,直至小孩14周岁,干部、职工住房优先安排。农村社员按两个小孩分配自留地和宅基地,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全公费医疗。1980年增加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奖,城镇每对夫妇发40元,农村由各社、队自订数额。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独生子女不再补贴工分,改为承包两个人口的责任田。
二 限制计划外生育 60年代后期起,取消对因多子女(指出生第四个和四个以上孩子)而造成生活困难者的照顾和救济,规定第四胎者的产前检查、医药费、住院费一概自理,产后不给产假。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公布《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未办理结婚手续而生育者,不享受任何奖金,不许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不提级,不提薪,学徒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延期一年转正;已婚夫妇未到间隔年龄生育二胎者,干部、职工产假期停发工资,社员不记工分,在规定的间隔年龄内不得享受奖金,不许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生育三胎或三胎以上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准提级、提薪,不许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 1980年,根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规定自1980年7月1日起,干部、职工生育第二胎,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均按1978年《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实施办法》中生育第三胎的处罚办法执行。 1982年,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超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超计划生育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干部、职工三年内不得提拔、晋级,已提拔、晋级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14年的处分,处分期间不发给个体户营业执照,不准任何单位雇用为临时工、合同工。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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