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洞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1116
颗粒名称: 第三篇 人口
分类号: C92
页数: 14
页码: 129-142
摘要: 本篇记述的是洞口县本篇人口包括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控制情况。
关键词: 人口 来源 洞口县

内容

第一章 人口规模
  第一节 来源 据考古资料表明,洞口境内新石器时代就有土著人居住。汉代,此地为苗瑶族聚居(今桐山、大屋、长塘等乡还流传瑶语和苗语)地。东汉桓帝元嘉元年(151年)派官驻守都梁以镇苗。汉族从此慢慢入境,特别是刘姓授官的迁来居住者则更多,以后在武冈、洞口一带繁衍生息,逐渐形成大姓,洞口俗语就有“十里不断刘”之称,北宋末年,金辽侵犯中原,汉族大批南迁,后经元末和明末清初的战乱,又有大批汉族从闽、鄂、鲁、豫、皖等地迁入,定居蓼水、平溪江、黄泥江等中下游一带,把瑶、苗兄弟民族挤进雪峰山内,形成小坪猺里、溪猺里(今江口区全境及洞口、山门区的一部分)和〓猺十三峒等兄弟民族聚居区。汉族迁来洞口后,以姓氏集中成片居住,如三阳王家、马鞍曾家、山门尹家、麻山舒家、曲塘杨家、石背张家、湛田廖家、寨上林家、茅铺向家、岩山傅家、马渡唐家、灌塘许家、岩塘潘家等,少则数千人,多至数万人。据统计,1986年全县共有姓氏299个,其中清代以前迁入的137个,占总姓数的45.8%,民国年间和新中国建立后从外地迁入的有162个,占总姓数的54.2%。
   第二节 数量 新中国建立前,由于疾病、战争、贫困和官匪掠夺,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个别乡村甚至出现负增长。据调查,现溪瑶族乡境内,清代人口就达1.5万以上,民国年间,由于官匪掠夺,疾病流行,人民生活困苦万状,居民整户整村的死亡,到1949年,全乡只幸存2900余人。新中国建立后,社会秩序稳定,疾病减少,人民生活改善,加以人口发展控制工作没有跟上,人口增长迅速。1952年至1975年的23年中,除1959、1960、1961年外,其他20年人口自然增长均在1%以上。1975年以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全县出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趋势。到1986年的11年中,平均年递增率降至1%以下。1952年全县共9.48万户,35.06万人,到1986年全县共17.2万户,68.09万人,比1952年增长94.2%,平均每年递增1.9%。
   第三节 分布 洞口县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农业人口历来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九十。1952年,全县农业人口为32.9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4%,非农业人口2.1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6%,1958年开始“大跃进”,大办工业,非农业人口猛增,1960年达到4.5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1%。1961年起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至1965年,全县非农业人口回降到2.8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6.1%。1980年以后,非农业人口有所上升,1986年全县农业人口62.3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1%,非农业人口5.7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新中国建立30多年来,非农业人口增长率高于农业人口。1986年与1952年相比,农业人口只增长89%,非农业人口却增加1.7倍。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原名洞口镇),1952年只有非农业人口1931人,至1986年增至1.54万人,比1952年增加7倍。非农业人口增长率高于农业人口增长率的重要因素,是工交、建筑、商业、金融、文化、教育和农林水等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1952年全县仅有职工2699人,1986年就增加到3.01万人,比1952年增加10.1倍。 按地区来分,山外人口密度高于山区。1986年,全县平均每平方公里310人,比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每平方公里290人增加20人,增长6.9%。西北山区占全县总面积50.1%,但人口只占全县总人口的10.5%,平均每平方公里只有65人。中部平岗和东南丘岗区只占全县总面积的49.9%,人口却占全县总人口的89.5%,平均每平方公里555人。农村人口密度最大的为秀峰乡,平均每平方公里581人;最小的是溪瑶族乡,平均每平方公里仅36人。集镇,因杂居着农村人口,人口密度无法比较。洞口县人口密度不断增高,1986年比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每平方公里的164人增加146人,增长89%,比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每平方公里的199人增加111人,增长55.8%。洞口县的人口密度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密度。1986年全县每平方公里310人,而全国每平方公里仅109人,全省每平方公里271人。
   第二章 人口结构
   第一节 民族结构 南宋前,洞口境内以汉、苗、瑶等族为主。汉、苗主要居雪峰山外,瑶族主要居雪峰山内。明万历九年(1581),定洞口境内纳瑶粮(以杂粮计算)190担,雪峰山内占182担(其中溪48担),雪峰山外只占8担。历史上苗族在本县是人口较多的民族之一,其中仅杨、吴两姓就有10万人以上。南宋末年,苗族杨家将的后裔杨再兴在新宁、洞口一带抗金护宋。元灭宋后,为了巩固其政权,曾对苗民进行了一次大屠杀,苗民死的死,逃的逃,留下的只好改属别族。到新中国建立前夕,全县正式定为苗族的已不足50人。 新中国建立前有汉、瑶、苗、回、侗5个民族;新中国建立后,因婚姻和工作调动等原因,迁进了一些其他兄弟民族,现在全县共有民族16个,除汉族外,瑶族8880人,苗族211人,回族365人,侗族33人,满族16人,高山族10人,壮族6人,土家族16人,傣族3人,水族3人,哈萨克族2人,朝鲜族、白族、东乡族、仫佬族各1人。 经省民委批准,1956年成立溪瑶族乡,1958年改为溪瑶族人民公社,1984年复改为瑶族乡。1986年又建立长塘、大屋两个瑶族乡。瑶族除集中居住在这3个乡外,还散居桐山(708人)、渣坪(455人)、月溪(213人)、桥头(102人)、花园(60人)、岩山(60人)、江口(41人)、鼓楼(34人)等31个乡、镇。回族集中在石背(206人)、金田(30人)、杨林(20人)等乡、镇。满族集中城关镇。侗族集中江口镇。其他各民族则散住在全县各乡镇。
   第二节 年龄结构
   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到1982年的18年中,本县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其特点是: 少年儿童比例减少。1964年全县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41.04%,1982年全县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只占总人口的34.5%。 青壮年比例增大。1964年全县15岁至49岁的青壮年只占人口的45.94%,1982年15岁至49岁的青壮年却占总人口的50.76%。 人口寿命延长。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人口平均寿命为65.44岁。其中男性63.66岁,女性67.29岁。人口平均寿命比1949年的40岁要高25岁。其中男性高23岁,女性高27岁。1964年,全县65岁以上的老人有1.54万人,占总人口的3.5%;1986年,全县65岁以上的老人有3.22万人,占总人口的5.8%,其中百岁老人7人;90岁至99岁的老人418人,男性175人,女性243人。 第三节 性别结构 新中国建立前,因男性劳力负担过重和战争死亡,洞口境内男性略少于女性。新中国建立后,男性逐年增多,女性略有减少。1952年男性17.9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51.3%;女性17.0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8.7%。到1980年女性比率一直保持在48.4%到48.8%之间。80年代后,由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抬头,社会上出现虐害女婴的现象,女性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略有下降。1986年全县女性共有32.6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8%。
  80年代,女性中育龄妇女有所增加。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49岁的育龄妇女为15.69万人,占妇女总数的50.57%,比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增长2.02%。同时女性丧偶的比例比男性高。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已婚的28.33万人中,丧偶的27761人,占已婚人数的9.8%,其中男性为7884人,占已婚男性的3.7%,女性为2万人,占已婚女性的13.88%。
   第四节 文化结构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90%以上的人口是文盲或半文盲。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文化水平大大提高。1982年,全县具有小学或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42.9万人,占总人口的67.03%,比1964年增长1.65倍。其中,大学毕业生和肄业生919人,每千人有大学毕业、肄业生1.44人,比1964年增长1倍;高中3.7万人,每千人中有高中文化程度的57.81人,比1964年增长5.6倍;初中程度的12.33万人,每千人中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92.65人,比1964年增长4倍;小学26.78万人,每千人中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18.55人,比1964年增长30%。 城镇人口文化程度大大高于农村人口,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城关、高沙、石江、黄桥、山门5个老集镇,具有小学和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76.26%,其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41.77%。这5个集镇与农村比较,小学和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比农村多9.9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比农村多17.9%。在全县919名大学程度人口中,5个集镇有613名,占集镇总人口的14.95‰,农村仅288名,占农村总人口的0.48‰。 全县有职业的人口,文化程度高于无职业的人口。据1982年全县人口普查统计,在业人口中,每千人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34人,文盲、半文盲214.5人。从职业看:从事教育、科学的人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61.63%,初中以下的占38.37%;国家机关及企事业负责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占4.14%,高中占?7.38%,初中和小学占67.33%,文盲、半文盲占1.15%;工矿企业生产工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占0.01%,高中占17.29%,初中和小学占73.57%,文盲和半文盲占9.13%;服务性工作人员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占0.13%,高、初中占46.44%,小学占38.25%,文盲、半文盲占15.18%;农林牧渔业劳动者中,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6.6%,初中占26.37%,小学占43.74%,文盲、半文盲占23.29%。1982年以后,县委、县政府重视开发智力资源,抓好工农教育,人民的文化素养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节 职业结构
   洞口境内,历代以农为主,90%以上人口从事农业生产。 1982年,全县在业人口34.25万人,占总人口的53.52%,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人口为30.82万人,占在业人口的89.99%;从事工业的1.43万人,占在业人口的4.2%;从事建筑业的1131人,占在业人口的0.33%;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1643人,占在业人口的0.48%;从事商业饮食物资供销及仓储业的5283人,占在业人口的1.54%;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的7855人,占在业人口的2.28%;从事金融保险业的349人,占在业人口的0.1%;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干部为3143人,占在业人口的0.92%;从事其他行业的556人,占在业人口的0.16%。 在业人口中,男性18.69万人,女性15.56万人,分别占在业人口的54.57%和45.43%;在从事农牧渔业的劳力中,农业30.29万人,占在业人口的98.26%,牧业(专业)3212人,占1.11%;渔业(专业)1022人,占0.31%;林业(专业)1113人,占0.32%。
   第六节 劳力结构
   一 适龄劳力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落实,少年儿童的比率逐步减少,青壮年劳力日益增多。1952年全县有劳力适龄人口(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14.4万人,占总人口的41%;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有劳力适龄人口20.14万人,占总人口的4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劳力适龄人口34.87万人,占总人口的54.5%。1986年,全县劳力适龄人口37.45万人,占总人口的55%,其中男劳力20.75万人,占劳力适龄人口的55.4%,女劳力16.7万人,占劳力适龄人口44.6%。按类型来分:1986年全劳力共26.35万人,占总人数的38.7%,其中男16.69万人,女9.65万人;半劳力11.11万人,占总人口的16.3%,其中男4.06万人,女7.05万人。
   二 劳力负担 耕地负担:1952年全县有农村劳力14.13万个,占全县总劳力的98%,其中全劳力7.54万个,占农村劳力的53.4%,半劳力6.59万个,占农村劳力的46.6%,平均每个劳力实际负担耕地4.5亩;1964年全县有农村劳力15.72万人,占全县总劳力的78%,其中全劳力9.91万个,占农村劳力的63%,半劳力5.81万个,占农村劳力的37%,平均每个劳力实际负担耕地3.9亩,比1952年减少0.6亩;1982年全县有农村劳力28.42万个,占全县总劳力的81%,其中全劳力15.36万个,占农村劳力的54%,半劳力13.06万个,占农村劳力的46%,每个劳力实际负担耕地2.1亩,比1952年减少2.4亩,比1964年减少1.8亩;1986年有农村劳力31.85万个,占全县总劳力的85%,其中全劳动16.95万个,占农村劳力53.2%,半劳力14.9万人,占农村劳力的46.8%,平均每个劳力负担耕地1.83亩,比1982年减少0.27亩,比1952年减少2.67亩。 人口负担:按全县总劳力计算,1952年每个劳力负担2.5人,1964年负担2.2人,1982年负担1.9人,1986年负担1.8人。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日益增多,劳力的经济负担逐步减轻。
   第三章 人口控制
   第一节 概况 新中国建立前,洞口境内居民旱婚、多育现象极为普遍,妇女结婚年龄一般为16岁左右,每对夫妻生7至8胎,婴儿成活率约50%。新中国建立初,居民生育仍无节制。1956年冬,全县在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开始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但没有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只由县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开展宣传,提倡药物避孕,要求育龄夫妇适当控制生育密度和胎数。人工流产或节育,须夫妇申请,单位批准后才施行手术,加上当时群众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强烈,施行手术者少,计划生育工作收效甚微,全县生育率大量上升,出现人口增长的第一个高峰:1952年到1958年的6年中,全县净增61184人,平均每年净增10197人,净增率为26.8‰。1959年至1961年出现建国来最严重的经济困难,人口自然增长率不高。1962年农业生产开始恢复,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人口增长率回升。是年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指示。翌年,县、区、社、镇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相继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2名干部与县卫生局合署办公,大张旗鼓地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节育手术为辅。各医院、药店、商店、供销社设避孕药物与避孕工具专柜,免费供应,到1964年底,供应避孕工具达5.5万余件。县人民医院专门安排3~4个医生做男扎、女扎、上环、引、流产手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节制生育工作中断,加上新中国建立初出生的人口都已进入婚育期,因而出现人口增长的第二个高峰。1962年到1977年的15年中,全县净增188607万人,平均每年净增12573.8人,净增率为26.38‰。1977年以后,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控制人口增长提到和工农业生产同等地位,实行“两种生产(工农业生产和人口生产)一齐抓”,人口净增率稳定在8.5‰左右,1979年人口控制数位于全省第六位,受到省人民政府奖励。1981年到1983年由于第一个人口增长高峰期的影响,形成人口增长的第三个高峰。3年中,全县净增32259人,平均每年净增10573人,净增率为16.63‰。1984年4月,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即1984年7号文件),做出了“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作好工作的基础上”的决定。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不突破人口发展总指标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二胎生育照顾面,并要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禁止重奖、重罚。至此,全县人口开始实现有计划地增长。1984年到1986年的3年中,全县净增人口17918人,平均每年5973人,净增率回降到8.9‰。1985年洞口县人民政府和鼓楼乡、七渡水村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荣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奖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海逢贞、高沙区计划生育干部杨期旋、鼓楼乡计划生育干部朱魁友3人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荣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奖状和奖章。同年,洞口县又被评为全省药具避孕先进单位,荣获省人民政府的奖状和奖金。1986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52‰。
   第二节 措施
   一 晚婚晚育 洞口县自1964年开始,城镇提倡男28岁、女25岁结婚,农村提倡男25岁、女23岁结婚,但由于要求不严,基本没有实现。从70年代初起,大力宣传计划生育,落实晚婚政策,男女双方均系晚婚年龄结婚的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15天,农民奖励工分150分,1975年到1980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23900人,符合晚婚年龄的21238人,晚婚率达90%。1981年以后,晚婚率下降,据调查,1981年到1986年的6年中,女性初婚的43762人,符合晚婚年龄的9897人,晚婚率达22.6%。初婚年龄平均为20.6岁,远未达到晚婚要求,只比50年代提高两岁。
   二 少生优生 50年代中到60年代初,节制生育没有具体要求,只普遍要求少数多胎夫妇自费到医院施行节育手术。60年代中,宣传一对夫妇只能生3个以内的孩子。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全县即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轨道上来,要求国家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率要达到100%,农村社员要达到80%以上。1979年,全县10619对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夫妇中,有8814对领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83%,其中太平公社独生子女领证率达95%,受到县委的通报表扬。1984年,根据中央7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同时,对农村第一胎生育一个女孩和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生育一个孩子后,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照顾生育二胎者,都要间隔五年以上。1979年到1986年,全县育龄夫妇中决心终生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54643对,占生育对象的42%。
   三 节育、绝育 50年代中期,本县育龄夫妇开始实行节育,方法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尔后,逐步推广节育环、避孕套等工具避孕和药物避孕。1963年实行男子绝育,结扎输精管;1964年实行女子绝育,开始时多采用“阴道式结扎术”,以后普遍改用腹式小口横切法。到1966年上半年育龄夫妇的节育、绝育手术初步形成高潮,当年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2057例,其中最多是男扎,其次是妇女上环,再其次是女扎,不少育龄夫妇还实行安全期采用避孕套、服避孕药等办法。1967年到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全县育龄夫妇的节育、绝育手术大量减少。1970年,总结计划生育的经验教训,继续抓育龄夫妇节育、绝育手术,控制人口增长,当年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有8900例,其中最多的是男扎,其次是妇女上环,再其次是女扎。以后,育龄夫妇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的逐年增加,到1983年全县已婚育龄夫妇共有121991对,落实各项节育、绝育措施的共有108632例,达89.05%,其中上环4157例,男扎56805例,女扎3959例,使用避孕药具的6294例。
   四 技术队伍 1963年前,只有县人民医院3~4个医生会做男扎手术。为适应计划生育的需要,从1970年开始,先后在石桥乡、竹市区、石江区、黄桥区和县城实地带徒,培训节育技术队伍,并在县城举办了9期理论学习班。从此,节育技术在全县普及,至1986年止,12家县、区级医院均能施行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所有乡、镇卫生院能上环、取环、男扎,少数乡卫生院也能施行引产和女扎手术。到1986年,全县拥有技术人员203人,其中会一种手术的62人,会两种手术的54人,会三种手术的55人,会四种手术的(含男性吻合手术)的32人,作到三项手术不出乡、四项手术不出区、重大问题不出县。
  自1963年起,24年内做节育、绝育手术248905例,其中男扎104607例,女扎7363例,上环136935例,取环51996例(见附表),确保了手术质量,得到党和群众的信任。因手术事故死亡计3例,占0.8/10万,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黄青娥,20多年来做节育手术1.2万余例,无一例手术事故,1982年获省人民政府奖状。
   第三节 规定
   一 奖励节制生育 1963年开始,男性作输精管结扎,女性作输卵管结扎手术,免收挂号费、手术费。1964年以后,上避孕环,实行男、女结扎手术和人工流产者,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注射费、药品费和手术费)一律免收,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的职工、干部,上述费用在劳保、公费医疗费中开支;居民和农民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作节育手术住院或休息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1979年以后,对晚育和独生子女进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女性产假期除按规定休产假56天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假期1个月,属晚育(女性24周岁)再延长1个月。假期内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并发给一定的营养补助费,干部、职工凭独生子女证每年由单位从福利费中补助20至40元,农村社员从公益金中每年补贴200至400分工分,直至小孩14周岁,干部、职工住房优先安排。农村社员按两个小孩分配自留地和宅基地,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全公费医疗。1980年增加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奖,城镇每对夫妇发40元,农村由各社、队自订数额。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独生子女不再补贴工分,改为承包两个人口的责任田。
   二 限制计划外生育 60年代后期起,取消对因多子女(指出生第四个和四个以上孩子)而造成生活困难者的照顾和救济,规定第四胎者的产前检查、医药费、住院费一概自理,产后不给产假。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公布《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未办理结婚手续而生育者,不享受任何奖金,不许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不提级,不提薪,学徒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延期一年转正;已婚夫妇未到间隔年龄生育二胎者,干部、职工产假期停发工资,社员不记工分,在规定的间隔年龄内不得享受奖金,不许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生育三胎或三胎以上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准提级、提薪,不许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
   1980年,根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规定自1980年7月1日起,干部、职工生育第二胎,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均按1978年《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实施办法》中生育第三胎的处罚办法执行。
   1982年,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超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超计划生育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干部、职工三年内不得提拔、晋级,已提拔、晋级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14年的处分,处分期间不发给个体户营业执照,不准任何单位雇用为临时工、合同工。

知识出处

洞口县志

《洞口县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1840年,下限止于1986年。记述洞口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全书共三十篇。

阅读

相关地名

洞口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