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私房租赁与交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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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7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私房租赁与交易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页码: 786-78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邵阳市房地产私房租赁与交易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租赁 交易 房地产

内容

一、租赁
  民国31年(1942)和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先后制定《非常时期房屋租赁管理通则草稿》和《战时房屋租赁条例》,湖南省也于民国35年制订《湖南省收复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则》,规定在私有房屋中主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租金最高限额。其时由于邵阳没有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这些办法流于形式,在境内难以实施。不合理的租赁关系突出,有的房地产主对承租人苛刻规定,租地建房在一定限期内要将所建房屋无偿归还。租赁方法,主要由房主张贴公告或通过介绍人出租,租金由房主按房屋面积质量、座落地段等因素自由拟价,经租佃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按季或按年预交。抗日战争后,由于旧币、金元券贬值,房主改用稻谷计租。试馆、会馆等公产由一人包租再分别租佃给每个承租户,包租人从中牟取部分利益。
  1950年3月,市第二届各界代表大会协商委员会决定,成立市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潘邦彦任主任委员。3月23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取消押金制度和二房东;城市房屋按实际情况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全年租金分两期交纳;房地产税由房主认纳,可由房客垫交;房租以稻谷计,但应按市价折合人民币交纳。
  1955年9月,市人委制订《邵阳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办法》,明确建立正常的房地产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的保养和修建。办法规定了私房租赁中主客双方订租退租手续,指出基地出租不得有“拆屋还基和无条件收回建筑物”等不合理的约定;在本市尚未制定统一租金标准之前,租金应由主客双方按“业主除去房屋折旧,必须的修缮费及房地产税捐外,能获得一定利润,并适当照顾承租户的实际负担能力”,合理议定。出租人不得借故加租和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1958年8月,制定《邵阳市房屋统一租金标准》,基本稳定市内房租水平,保证主客双方得益。同年12月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没有正确执行有关政策,凡私人出租的房屋一般都进行了改造。从1959~1978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0年中,视私房出租为资本主义,私房主即使有小量多余房屋,也不愿意出租,因此房屋租赁业务基本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落实私房政策,私房建设发展很快,房屋出租日益增多,国家对私房的管理也逐步加强。1985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市房地产局增设私房管理科,制定《邵阳市私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有私房者可将多余房屋出租。租用城镇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1989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制定《邵阳市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房屋出租要有合法齐全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合法权证或权证不全的房屋、违章建筑的房屋、严重危房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等不准出租。为缓和住房紧张状况,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私有住宅作非住宅用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的,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租用住宅者原则上应是当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或经公安部门核准的暂住户口的人员。外地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当地城镇租用非住宅用于生产和经营第三产业;共有权人的房屋出租须征得共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出租托管房屋,须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受权委托证书。有私房出租的出租人无特殊情况应将租住的公房退归产权管理单位。由于房产、工商、物价3个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管理,非住宅用房租赁基本走上正轨。1990年,邵阳市区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手续1457起,租赁面积45762平方米,租赁金额215.98万元,租赁管理费收入16.31万元。
  二、交易
  民国时期,境内房屋自由交易,无专门机构管理。房屋买卖由卖方委托介绍人寻找买主,按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区域位置等条件由卖方开价,买方出价,“中人”从中周旋,卖方请亲属、街邻甚至请保甲长参加进行监证,写下文书契约,签名、画押,向政府财政部门交纳契税,即交易成功,“中人”收取一定的“中人费”。有的则不要“中人”,由卖买双方协商定价,自由成交。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的交易管理。1951年,市人民政府转发湖南省关于各城市房产买卖的规定。1953年,在公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配备3名专职人员,具体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签证、仲裁和处理纠纷等有关业务。1955年,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后,市人委发布《邵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细则》,允许私人房地产自由买卖、赠与、典押和交换,取消中间剥削,防止投机假冒,杜绝纠纷。还规定办理买卖、赠与等手续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956年,成立市房地产公司,撤销交易所,交易业务由公司业务股办理。据1957年统计,市内私房交易186起,交易额75460元,收取交易手续费875元,契税1823元。19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后,房主除自住房外,一般没有多余房屋出卖。“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视私房为资本主义尾巴,有的房主宁肯将房屋无偿送给政府,也不愿到市场买卖。少数房主将少量自住房出卖,都是自由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办理正式手续。
  1980年后,私房建设随改革开放而发展,私房买卖随之增多,市房地产局为加强私房交易市场的管理,配备专干管理私房交易业务。1985年,为贯彻中共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设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精神,市人民政府制订房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原则、鉴证、过户手续和买卖申请程序,明确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私人房屋,个别特殊需要的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一办法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1988年,恢复市房地产交易所。据这年产权登记时统计,仅市区补办交易手续的有153起,成交面积6213平方米,成交额146万元,补交契税8773元。1989年5月将交易所改为交易管理所。市辖各县也先后建立房地产交易所,与县房地产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办公。1989年,还相继制定《邵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邵阳市房屋买卖暂行规定》、《邵阳市房产估价暂行规定》,市辖各县也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办法、细则、通告,使房地产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90年,全市交易686起,成交建筑面积31.99万平方米,成交金额2042.92万元,规费收入19.79万元,契税收入22.75万元。是年,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设立房屋评价机构,培训评估业务人员,制定《邵阳市房地产估价暂行规定》,房产价格按各类房屋重置价、使用年限、成色、座落地段、周围环境、交通条件、房屋层次等因素综合考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50%以下(不含50%),其超过部分不征收调节基金;超过50~80%的,由卖方交纳超过部分的30%的收入作调节基金;超过80%以上,由卖方交纳超过部分的40%的收入作调节基金。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经营的商品房价格,由经营单位专项报市物价、房地产部门审批,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邵阳市城镇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买卖、监证手续。
  (本节执笔 王敏)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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