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直管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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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7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直管公房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6
页码: 780-78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邵阳市房地产直管公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经租、租金、调配等。
关键词: 公房管理 邵阳市

内容

一、经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房由市军管会接管。1952年,城区直管公房为3501处,其中铺房264栋,宅院111栋,一般住房1561间,基地1115处,共计租户2849户,由市公产管理委员会办理订约、催租、调拨、维修等业务,采取书面通知,按季限时自动交租和上门催收相结合的办法收取租金。由于租户多,工作人员少,下面无基层机构,拖欠租金情况严重,每年应收租金6万元,实收5万元。
  1954年8月,为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入库,每个区配备专职干部一人,并按居委会分街巷区域建立公房管理小组109个,选举正副组长167人,每组最多管50户,最少管15户。租金由原来按季交纳改为按月交纳,即在每月25日前由租户带租折与应交租额交组长,组长再将租、折统一送交区管干部,然后由区管干部填好统一交款书存入银行。
  1959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直管公房及其租金相继增多,市区配备专职房管员4人,依靠基层组织,分片进行经租管理。
  1964年,结合调整企业、事业用房租金,将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改由银行按季实行无承付托收。1969年9月,为了减轻房管员的工作负担,加强房屋管理和有利住户生活安排,对单位职工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租金,采取由各单位代扣办法,代扣户占整个住宅租户的44%。
  1987年1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承包责任制,改原有的统一核算为分级核算,有的一个单位划分为10多个核算点,工资也都由核算点发放,而且在劳动组合上采取多种形式,人员变动频繁,租金实行代扣的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于是取消单位代扣,改由房管员上户收取。到1990年仍采取这一收取办法。
  二、租金
  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宿舍租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地、市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住用机关宿舍,未收取租金。1955年,邵阳市先后制订《民用住宅租金暂行标准》、《党、政、群机关租金标准》、《企、事业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随着机关干部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为贯彻“以租养房”方针,9月起对机关宿舍实行租金制,制定出《邵阳地、市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按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质量确定房屋分数,根据分数确定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在0.016~0.11元的范围。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单位为减轻职工负担,降低职工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在0.02~0.06元范围。
  1977年11月,为了统一市区住宅房屋计租标准,缩小差别,减少矛盾,市有关部门参照省财政金融局文件精神,制定市内住宅房屋统一租金标准。但部分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没有执行,有些单位虽然执行,却采取同时补贴的办法。据1983年4月调查,省属、地属厂矿单位职工租住房管部门的公房,一般都有房租补贴,市属仅少数单位有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五花八门,有的按房管部门计租标准统一计租,然后再予补贴;有的按本单位自定标准(一般都较房管部门计租标准低),对租住房管部门或私人住宅的职工补贴差额。
  民用公房住宅租金 50年代初,城区民用公房无统一租金标准,一般按街道繁华程度与房屋质量好坏,由房地产交易所和公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存在主观片面性,租金偏高或偏低。1953年1月,结合重订租约,对租金进行调整,提高企事业用房收费标准,住宅用房只少量的有所提高。但这次调整仍未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根据周恩来总理1957年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必须适当地提高职工住公房的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6~10%,平均8%左右”,于1958年7月1日,制订《邵阳市房屋租金暂行标准》,制订标准的依据包括房屋折旧、修理费、房地产税、保险费和地租、管理费等6个因素。将房屋结构分成4类8级,房屋所处地段分为6个等区,每平方米月租为0.05~0.27元,民用住宅(含私房)和非住宅用房都用这一标准,但民用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租,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租。制定租金标准时,考虑承租人收入水平,房租负担一般不超过工资收入的10%。同年抽样调查68个单位,12567人及3个办事处搞副业的居民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每户按4人租住20平方米计,平均每月房租支出占工资的7.7%。其中交通运输工人平均月工资56.62元,房租支出占工资收入的5.3%;其他系统国营工人平均月工资38.16元,房租支出占7.8%;公私合营工厂工人平均月工资37.42元,房租支出占8.4%;公私合营商业职工平均月工资34.2元,房租支出占8.8%;手工业工人月平均工资35.1元,房租支出占8.58%;财政金融职工平均月工资41.29元,房租支出占7.2%;文卫系统职工平均月工资49.14元,房租支出占6.05%;国营商业职工平均月工资49.57元,房租支出占6.07%;党政机关干部平均月工资收入49.31元,房租支出占6.1%;城市副业居民平均月工资15.10元,房租支出占19.93%。按市区平均收入39.2元计算,住一等街最好的地方,房屋每平方丈负担租金占工资收入的7.6%;住六等街最差地方房屋,每平方丈负担租金占工资收入的2.1%。《暂行标准》还规定原房租高于标准租金的一律降低,低于标准租金的不予提高,实际上并未完全按租金标准收费,以致收费仍不合理。1977年,市计委颁发《关于统一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收费标准》的通知,将住宅用房收费在1963年租金标准基础上平均降低52.94%,并取消原街道等区,改按房屋结构、质量划为八级,分级确定收费标准,最高每平方米月租0.1元,最低0.03元。
  随着住宅质量的提高,从1980年1月起,凡自来水供应到户者,每平方米在1977年租金基础上加收10%;凡每户独有厕所的,厕所亦按住宅房计租标准收费;规定1~3层为基价,4层以上每平方米依次递减1分钱,6层以上不再递减。1987年1月起,规定6层以上(包括6层)每月每平方米按7分收费,不再递减,5层以下仍按原标准收费。
  非住宅用房租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非住宅用房租金没有统一收费标准,而是根据房屋好坏由房主与承租人面议,以稻谷计。1953年1月,结合重订租约调整租金,在1952年实收的基础上,租金调高1/3,重点提高大街铺面租金,背街铺面少提或不提;对贫苦烈军属及孤寡老人进行照顾或减免;租金兑付由稻谷改为人民币。
  1958年7月,将非住宅用房与住宅用房合用一个租金标准,按街道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照顾历史遗留的客观实际情况,将非住宅用房划分为6个等区,4类8级,1等区与2等区相差15%,2等区与3等区相差10%,3等区与4等区相差8%,4等区与5等区相差5%,5等区与6等区相差15%。1963年7月起,企事业单位用房租金在1958年的基础上提高70%,每平方米月租最高0.46元,最低0.05元,计租办法仍按6个等区4类8级不变。
  1977年,住宅用房收费降低,非住宅用房收费标准提高43%,取消等区和类型,改按房屋结构、建筑内容及室内设备等因素分8级,每平方米月租最高0.75元,最低0.20元。
  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对城区生产营业用房收费标准进行一次较大幅度调整,首先将临街营业用房实行商品化,房租由双方议定,逐步实行随行就市,优地优价,按质论价,以租养房。原则上按成本租金的5项因素计租,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等5个因素构成租金标准,将生产营业用房按房屋结构、层次、街道繁华情况划分为3个价区、4类7级,确定每平方米月租最高2.20元,最低0.30元,较1977年平均提高160%。这个租金水平对房管部门加强房屋维修保养,解决房屋建设资金困难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市场对非住宅用房需求急增,供求矛盾突出,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低租金的公房,擅自“分租”、“转租”,或以“承包”、“联营”等形式,从中牟取高利,造成房管部门经租、管理困难。同时由于物价指数上升,公房租金过低,远不足以“以租养房”。为改善和加强非住宅用房管理,扭转公房严重失养失修的被动局面,1990年,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物价局反复调查测算,参照有关省、市的收费标准,市物价局颁发《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对非住宅用房的生产和福利事业用房(含居民会办公用房、医疗站、托儿所、幼儿园)及国营和大集体蔬菜、理发、照相、肉食行业的门市部用房的租金计价暂不调整,单位自管房中非住宅用房的商业性用房租金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根据房屋结构、用途和所处地段位置将非住宅用房划分为3个价区。市区直管公房中的非住宅用房5.6万平方米纳入调价范围。调整后每平方米月租最高为6.5元,最低为0.4元。市辖9县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对非住宅公房与直管公房的租金进行多次调整,至1990年底,各县共有直管公房19.76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37.19万元。
  三、调配
  1953年,市人民政府公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用房情况,将没收和接管的房屋,国家投资新建、购买的房屋以及房管部门新建的房屋,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如将西正街旧式楼房11幢拨给中共邵阳地委,将下西直街青砖楼房10幢拨给中共邵阳市委,将青云街砖瓦房6幢拨给邵阳专署公安处,将县西街青砖房6幢拨给省人民法院邵阳分院,将水府庙产房屋2幢拨给市航运公司工会,将五台山原邵阳县师楼房3幢37间、平房3幢37间分别调拨给邵阳造纸厂、制革厂、硫酸厂、修理厂、机械厂;将中西直街原教养院房屋10幢拨给市公安局;将上西直街没收地主的房屋6幢拨给第一派出所。1954年,先后3次将中西直街、县西街、考棚街、三府街、田家湾等处567间公产房屋拨给邵阳军分区。1955年,将上西直街、南正街9幢公房和座落在大祥坪的刘氏试馆、南正街武汉同乡会馆及基地拨给邵阳专区人民医院。至1955年6月止,调拨给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的房屋,共142幢又567间,空坪隙地9644平方米。
  1956年,市房地产公司成立,房屋调配业务由公司办理,对拨给单位的办公用房统一调拨使用;对市属机关用房调剂余缺;调整和分配个人住房。1958年,调给单位房屋109幢,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住宅5幢,1100平方米。1959年,给91个单位调拨房屋共23046平方米,其中分配给工业系统16570平方米,卫生系统1370平方米,民用住宅1086平方米。为方便市民工作生活,市房地产公司兼办调换住房业务,为个人调换住房45户,面积519.75平方米。1957~1961年,房管部门分配新建住房324户。1961年7月,从市东风公社等25个单位调出部分房屋给中共邵阳市委招待所等18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人口增加过快,居民住房远远不能满足要求。1962年,市人委制定城区房屋调整方案,压缩机关办公用房,调出房屋13370平方米,安排670户长期无房居住的居民。翌年,又从邵阳资江报社(武圣街)、制线厂(县东街)、专署交通局测量队(中河街)和外地驻邵采购组等单位挤出房屋安排居民153户。1963~1965年,市人委共拨出专款66.6万元,在晏家岭、呙家园、肖家排等处新建住宅,安排居民413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将查封的部分房屋和一些单位遣送人员下乡后空余的168户房屋,进行处理分配。1966~1978年,房管部门为安置改造危房和扩建街道的拆迁户新建住宅1915套。
  1979年开始,改革住房分配办法,对政府拨款新建住宅的分配,由房管部门拟定方案,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房屋分到战线和主管局,再落实到人。重点解决无房特困户、被挤占的私房户、部队转业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烈属、华侨和老干部的住房。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公房建设中国家投资减少。1987年后,分配住房业务基本停办。
  (本节执笔 彭文树 王敏)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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