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宅基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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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7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宅基地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779-7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建立前至1989年邵阳市房地产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 房产管理 邵阳市

内容

民国建立前,城区地产无详细统计。民国2年(1913),地政业务由宝庆县知事公署二科兼管。各店铺、居民租用公用土地,由县财产保管处负责订约出租。民国18年,曙初女子职业学校租用召伯祠房屋作校舍,由当时邵阳县政府县政会议批准,交由县财政局负责订约办理出租。民国26年6月《邵阳县城地籍一览图》统计:县城5镇,土地面积有1118.31万平方米(折合16776.39亩),其中宅基地131.85万平方米。民国29年5月,成立县土地登记处,进行不动产登记,记载土地情况,颁发《土地所有权状》。民国31年,整理出地籍册、土地登记簿。民国35年,邵阳县财产保管委员会分别将太平巷口至新宁巷口的城墙基地,出租给市民种菜,后又将该两处出租地解约,收回拨给乐女特区作区址。日军入侵邵阳时,公产专任委员王仁亭被杀害,屋宇被焚,所有册籍、约据一并被焚毁。抗战胜利后,邵阳县财产保管委员会曾组织人员对公产进行清理,但缺乏原始资料,无法全面清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区宅基地由房地产部门管理。房地产部门负责测绘发证和建设用地审批呈报。1950年地租收入稻谷527石(一石为50公斤)。1955年颁布《邵阳市私有房地产租赁办法》,规定业主将房地产出售或出典时,需向房地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查明批准后方可成交。对城区内空地,若有人要求租用建房,业主不得拒绝。否则,要求租用者可申请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限令出租。如房主不在本市,由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查明后批准先行使用。1956年,市房地产总登记处成立,具体负责总测绘,总登记,建立台账和分户使用清册,划分街道地号,绘制土地房屋平面图,确定土地、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发放城市私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8年,邵阳市制定土地租金标准,按房屋座落的街道分为几个等区,按房屋租金标准的10%收取地租,最高的一等区每月每平方丈(约11平方米)地租为0.30元,最低的六等区每月每平方丈地租为0.04元。1960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召开房地产管理工作会议,会上明确市人委房地产管理科是代表市人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房地产工作的行政机关,房地产公司是具体处理房地产业务的事业机构,所有房屋、土地的征用、管理、租用和安排,均由房地产科和房地产公司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土地问题上应执行房地产科的决定,服从房地产公司的调处。会后,邵阳市房屋、土地租用征用工作初步走上正轨。但地租收入甚微,1965年仅为1195元。1969年8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城镇房屋、土地管理的通知》,将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包括私房屋基,一律收归国有。私人房屋所占土地收归国有后允许继续使用。但要定期向房地产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由于未与税务部门配合,加之工作量大,管理人员少,地租仍未管起来。1978年1月,市革命委员会制定《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重申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包括私人房屋基地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许占用。
  1986年,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后,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地政科,配备3名干部,用两年时间调查摸底,清理城市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与税务部门协商,将市区土地划分为8级,最高一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费不超过5元,最低一级不低于0.4元。县城建制镇土地划为7级,最高一级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不超过4元,最低一级不低于0.3元。从1989年元月起,对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费,市区的私有房屋土地使用费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土地使用费由房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单位由税务部门征收,县城及建制镇的征收由各县负责。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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