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私房改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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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77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私房改造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777-77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8年至1990年邵阳市房地产私房改造的情况。
关键词: 房地产 管理 邵阳市

内容

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南省委对城市私房出租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境内着手私房改造工作。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以副市长石桂亭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街道办事处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治保、妇女干部、技术人员等参加的私房改造工作队伍,计531人。对市区所辖东风、红旗两个人民公社的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形式,用类似赎买的办法由房主将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交给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拨使用,国家在一定时间内按月付给房主定息(一般为原租金的20~40%),逐步改变其所有制。改造的范围是:凡在市区内出租的房屋,出租面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能利用的空间房屋够改造起点的都要改造。凡属改造房屋之附属建筑物,如大门、走廊、厕所、水井等附属建筑物应随改造房屋一并改造。政府代管房屋属于改造范围以内的也进行改造。房主不依靠房租生活,人员不要安排,自愿要求改造的亦随之改造。出租给工业、商业、学校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必须改造。对于老弱、残疾、鲧寡孤独完全依靠房租维持生活或家中人口多、劳力少,虽给以最高定息,仍不能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暂不改造。对外侨、宗教团体的房屋暂不改造。属于公私合营已经投资的房屋不再改造。
  据1961年底统计,私房改造后,邵阳城区房屋纳入国家经租的有2012户,房屋建筑面积28.56万平米,其中工商业资本家747户,占37.13%;地主489户,占24.3%;富农21户,占1.04%;手工业者236户,占11.73%;工人278户,占13.82%;贫农、下中农、中农76户,占3.78%;其他成分165户,占8.2%。改造后的私房主自留房,一般秉着从宽精神,维持当时住用状况不变。如自用房屋过宽,形成浪费或不便管理的,酌情予以调整。城区共留房2024间,面积83120平方米,平均每户达41平方米,按标准平均每人留足5.5平方米,高出城区居住面积人均3.8平方米的水平。改造后私房比例由1956年的29.72%下降到1961年14.3%。
  由于私房改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在1958年仅用18天时间即完成邵阳城区的私房改造任务,因而遗留问题不少。按照国务院要进行复查的指示精神,市主管部门于1964年在青龙桥办事处青龙桥居委会进行清产建制发证,结合复查私房改造问题,对错的给予纠正,漏改的进行补改;留房紧或未给留房的,进行调整补留;定息偏紧的也给予合理调整。1966年9月1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停止付给改造房主定租和出租房交给国家的通知》,境内对纳入改造的私有房产于即日起停止付给房主定息。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境内开始落实私房政策。从1982年开始,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稿)对私房改造中遗留的问题进行全面复查,清理发还部分私改错改房及“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私有住房和宗教团体房屋。据统计,邵阳市城区私房改造中属于错改的674户,房屋面积38170平方米;应补房主自留房的77户,面积3080平方米;应补定息的539户,定息金额28608元。为加快落实私房政策,解决改造时的遗留问题,从1985年7月起,先后由市委副书记张济民、副市长黄自能、王泽谟担任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12名工作人员,进行落实政策工作。至1990年底,城区有错改的、应留而未留房的、应补发定息的共1290户,房屋面积41250平方米。已落实政策的480户,房屋面积28773平方米,占应落实户的37.2%,占应落实面积的69.75%。
  (本节执笔赵荣光)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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