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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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7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产权清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页码: 773-77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乾隆年间至1988年邵阳市房地产产权清理的情况。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 产权清理 邵阳市

内容

清乾隆年间,湖南布政使司印发“契尾”,作为房产业权人管业凭证。光绪三十二年(1906)起停发“契尾”,改用“三联契纸”。如房地产权转让,原产权人须写一张契纸谓“白契”给新产权人,新产权人持“白契”向官府纳税后,在“白契”上加盖印章或另发契纸。民国时期,湖南省财政厅印有“官印卖契纸”给新房业主收执,称“红契”或“官契”。民国29年(1940)5月,邵阳县政府成立土地陈报处,组织人员历时1年多对县府所在地建治、安和两镇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填发通知5499户,审定契据3159份,所有权登记3159户,发公告1166份,复查文理397户。后因抗日战争紧张,尚有一部分未登记完毕。民国37年,邵阳县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状》作为当时契据,以便业主管理。
  1949年11月,邵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国民党邵阳县政府土地陈报处的人员、物资及档案册籍。对房地产产权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1950年,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着手接管公产,接管邵阳县财产保管委员会各类档案资料124卷宗。各部门按系统接管国民党政府在邵阳城区所有的国有、省有、县有产业。党政、文教、财经等各机关的房地产原则上由军管会派出代表对口接管使用;国民党军队用房由人民解放军接管;银行、邮政、水厂、电厂及其他工商企业房产也由各部门军代表接管经营。共接管公产房屋402幢,建筑面积49581平方米。按照中南军政委员会对公逆产的处理规定,凡国民党党、政、军、文教、财经等各级机关的战争罪犯、反革命首恶分子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产业资财,除由军管会各个部门按系统接管者外,其余由中共邵阳市委及市法院、公安局、民政科、财政科、公产清理委员会组成清理审查小组进行专门审理。对官僚资本家和战争罪犯的房地产,经调查确认后报中南军政委员会批准没收。对反革命分子、恶霸地主、土匪头子的房地产,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1950年被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匪首陈光中在城区仁美巷、鼓楼亭、昭陵西路、小江湖、县东街、曹婆井等10处有58幢房屋,计20879平方米,即由政府没收接管。新中国成立前夕,一些国民党军政要员及中上层人士弃家出走,不少商人及其他人员也因不了解共产党的政策而心存顾虑,放弃管业,加之少数业主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因躲避战祸出走,出现无人管理的房地产。为保护这类私有房地产不被破坏,由政府实行代管。为维护国家主权,外国人在市内占有的土地,不论有无契据,属何国籍,土地所有权一律收归国有;契据齐全的房屋准许继续使用,不准转移买卖;契据不全的外国人房产由人民政府代管。对宗教“三自”(自传、自养、自治)的教会房产,确已完全同外国教会断绝关系或已由原持有人转移给中国教会者,准予作为中国教会房地产处理。凡已通告代管的外国人房地产,愈期未办理者,一律收归国有。外国人在邵房屋共39幢,1951~1952年按政策先后接收33幢,面积14410平方米,占外国人在邵房产的90.38%,其余六幢作为中国教会房产面积1534平方米,占9.62%。市区内的宗祠、书院、善堂、会馆、试馆、旧商行会的房地产,由市公产清理接管委员会代管或接管为公产。这类房屋共287幢,建筑面积12.74万平方米,其中祠堂占27.94%,庙宇庵堂占26.29%,会馆试馆占4.76%。这些房屋有的改作民用住宅,有的拨给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使用。
  1955年,市人民委员会发布《邵阳市房屋土地登记暂行办法》。1956年元月开始房产登记。2月,市人委发布《邵阳国有房地产登记的几项规定》并印制《房地产所有证》。按规定,登记分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登记4类。总登记必须用权利人真实姓名;所有权人在城区内有2处以上房地产,不论其座落是否同区同街,须在第一次办理总登记时全部登记完毕。1949年前或1949~1950年初期的房地产业权人须持房地产契证,才算管业证件齐全。共有房地产由共有人会同申请登记,推一人执所有证,其他人各执一份共有执照。民国时期买下的敌伪战犯、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须经房地产部门核准后方可登记。对民国时期未税的“白契”进行追税换证;对税过的“红契”,申报登记后换取新的产权所有证。地界不符、面积不清、产权部分转移的房产,在复查丈量后申请登记。经登记,1956年,邵阳城区共有大小房屋9361幢,28889间,建筑面积151.28万平方米。其中,公私合营单位用房132幢,面积21000平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团体公房1674幢,面积46.88万平方米;合作社房屋1674幢,面积46.88万平方米;私有房屋5026幢,面积44.96万平方米;房管部门直管公房875幢,面积10.46万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正常的产权登记工作停止。这一时期,产权转移较多,产权纠纷增加。1982年,恢复私人房屋登记业务,整理出房地产档案4336卷,编制出登记册籍目录,内分总目录、分类目录、姓氏目录、分柜目录,按管理区以城内43条街、137个姓,城外36条街、127个姓编制检索工具,便于查阅。
  1985年,全国开展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4月,邵阳行署和邵阳市政府分别成立城镇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9县3区及中央、省驻邵单位亦成立工作机构,组成962人的普查队伍,以198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间,对市区和9县城镇以及独立的工矿区(除军产外)的1686.9万平方米房屋和10.2566万户住户的居住条件进行实地丈量、调查、登记,用计算机检测汇总,于1986年4月上报省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在普查的1686.9万平方米房屋中,新中国成立前建造的153.34万平方米,占9.1%;50年代建造的118.45万平方米,占7%;60年代建造的242.95万平方米,占14.4%;70年代建造的575.39万平方米,占34.1%;1980~1985年建造的596.77万平方米,占35.4%。按管业分,市区普查面积722.64万平方米,9县城镇普查面积964.26万平方米。这些房屋中,市、县房地产部门直管的为77.30万平方米,占4.6%;全民单位自管房面积1071.31万平方米,占63.5%;集体单位自管房面积201.24万平方米,占11.92%;私有房屋333.46万平方米,占19.8%;其他产3000平方米,占0.02%;拨用户5900平方米,占0.04%;代管产27300平方米,占0.16%。按房屋用途分,住宅795.70万平方米,占普查面积的47.2%;工业交通仓库用房466.65万平方米,占27.66%;商业服务用房199.55万平方米,占11.47%;教育医疗科研用房112.75万平方米,占6.68%;文化体育娱乐用房14.65万平方米,占0.86%;办公用房80.46万平方米,占4.76%;其他用房23.15万平方米,占1.37%。普查的所有房屋中,钢结构的4155平方米,占普查房屋总数的0.03%;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4432平方米,占2.5%;混合结构的840.49万平方米,占49.8%;砖木结构的661.37万平方米,占39.2%;其他结构的140.80万平方米,占8.4%。普查房屋中平房562.69万平方米,占普查总面积的33.4%;2~3层的824.76万平方米,占49%;4~6层的有294.86万平方米,占17.5%;7层以上的只45944平方米,占0.27%。在普查的居民住宅中,成套住宅14635套,面积92.04万平方米,只占11.56%。普查10.2566万住户中,共39.5722万人,人平居住面积6.75平方米,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25个百分点。市城区人平居住面积6.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10.79平方米;建制镇人均使用面积13.93平方米。全市人平2平方米以下的住户8609户,27395人,有无房户6818户,占城镇总户数的6.6%。
  1986年4月,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对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全民、集体、私人所有的房屋及使用的土地重新办理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先在邵阳纺织厂试点,于1988年4月在各县、区铺开。9县3区城镇各类房屋应登记数为10.2752万幢,建筑面积2210.27万平方米。已登记的95126幢,面积2060.63万平方米,占应登记幢数的92%,占应登记面积的93%。核发房屋所有权证92546幢,面积2016.45万平方米,占应登记幢的90%,应登记面积的91%。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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