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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71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管理
分类号:
TU990.05
页数:
4
页码:
675-67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队伍、市政设施管理等。
关键词:
市政工程
安全管理
邵阳市
内容
第一节 机构队伍
民国时期,邵阳县政府建设科下辖街道工程处,处主任喻纯,技术工程师王华蹊,专职负责县城(今邵阳城区)街道、下水道等工程的新建和维修,所需资金大部分由临街铺面受益者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1月起,由市建设科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改造、建设和管理。1953年4月,成立邵阳市市政建设委员会,主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1960年,成立隶属邵阳市基本建设局的市政养路队,袁熙祥任首任队长,下设市政维修班、园林绿化组、建筑设计室。市政维修班负责城市的街道、下水道等工程的维修和新建。1964年3月26日,市政养路队更名为市政维修队。同年11月,扩大编制,市政维修队分置为市政工程队、园林绿化队和设计室。市政工程队接收市雨具厂的30名职工,职工人数增至68人,办公地点由城南公园内迁到城北路原市雨具厂。1977年9月,市政工程队更名为市政工程公司,为事业编制,时有职工97人。1983年3月,市政工程公司下设3队4股1班,有职工239人。实行全民和集体分开,全民所有制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集体所有制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1984年8月,市政工程公司实行事业编制企业管理,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改组原3个队,推行两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6年3月,为更进一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市政工程公司重新调整下属机构,增设路灯队、市政管理办公室和机械化油场,职工人数达243人。1989年后,改组原4个队,增设市政监察队。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逐年从学校挑选和外单位调进各类人才,充实市政建设队伍。1990年,市政工程公司有职工267个,其中:大学文化16人,中专文化15人,高中文化(含技校毕业)62人,初中文化140人;有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10人,技术员13人。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民国时期,邵阳县政府建设科负责城区的街道、桥梁、排水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有比较简单的维护和管理规定。
1949年10月,邵阳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邵阳军事管制委员会联合发出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布告。1950年后,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先后设立建设科、市政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局和市政养路队等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1966年5月20日,市人民委员会制订颁发《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77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制订颁布《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市的实际对《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颁发《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政设施管理有了比较完整的法规措施。
一、道桥管理
民国23年(1934)2月,邵阳县街道工程处规定城区街道修建工程范围,其范围包括:一切基础之挖凿及填夯、滚压路面、铺砌石方、铺设车马道与水泥石灰三合土人行道、砌筑暗沟、疏通污水沟及砌筑暗沟留泥井等工程。铺砌接缝用一比二洋灰(水泥)沙浆嵌缝,石灰要用纯碎石灰并且经泡制成灰膏后方准用,浆砌石料均须先除污秽。人行道路面须做伸缩缝;由铺房向外之坡度规定为2%,街道施工时按指定街道二分之一先行修建以免影响交通。1950年,市人民政府发出布告,严禁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禁止在大街上乱堆废弃物。1977年,市革委会制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城市所有道路、桥梁、广场、涵洞、码头、路灯、上下水道、测量标志、公共绿地、树木及其他公用设施等属国家财产,除专用线路及公路干线由有关单位负责外,均由市城建局负责统一管理,委托市政工程公司具体负责。规定城市道路及人行道不得随意占用,特别是红旗路、东风路、东大路、反帝路(今昭陵西路)、双清路、城北路、西外街、城南路(今宝庆中路)、五一路、中心路、大安街等主要街道,如因特殊情况,占用道路,须持市城建局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经市政工程公司批准,方可占用。1986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开挖、占用市政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一个月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市交警支队、市政工程公司及城建部门提交包括开挖、占用地点时间、工程性质、工程草图等内容的申请书,经有关单位派员现场察看和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破路费、占用费和卫生押金,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开挖和占用。严禁机动车在行人道上行驶、停放,车辆装载货物,不得拖路行驶,装载易扬、易洒物料的车辆,在行驶中不得将其装载物撒在道路上,履带车和超过道路、桥涵负荷的车辆,须经市公安局、市城建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二、排水与路灯管理
民国初期,对街道上的公共路灯(主要是油灯),规定每晚由更夫进行添油和点灯、熄灯,其他人不得乱动路灯。民国37年(1948),邵阳县政府建设科对城区内下水道制订管理办法,城区的主要街道下水道每三个月疏理一次,由县政府督促两镇(安和、建治)发动市民进行疏理。1960年成立的市政养路队,配有专人负责下水道的清理与维修。1977年,市革委会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下水道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各单位及居民住宅等生产和生活废水须排入城市下水道者,应报市政工程公司核准,并领取下水道建筑执照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在路灯线路上用电,不准私自增设路灯,不准用石头、弹弓及其他物件损坏电线和灯泡。1986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破井、接管费,由市政工程公司专业队伍施工,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所有厂矿、科研、医院等单位的生活污水,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破井、接管费,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有害废水须经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各单位住宅的水冲厕所的粪便,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须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严禁在市政照明路灯线路上接线用电,严禁用石头、弹弓和汽枪损坏路灯设施。
三、执法管理
清代和民国时期,市政公用设施没有专人执法监管。70年代,市政工程公司有2人专职负责上街巡视市政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仅1978年,处理各种违章事件268起,收取各种占道、破道费用5.3万元。1990年10月,设市政监察队,统一着装,配备车辆,采取分片管理的方法,对市政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处理各种违章行为。1990年,处理各种违章事件183起,收取各种占道、破道费达19.8万元。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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