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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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68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
分类号: D562
页数: 4
页码: 589-59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邵阳市民族区域自治的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主张。
关键词: 民族 区域自治 邵阳市

内容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主张。民国15年(1926),中共湖南区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解放苗瑶决议案》,曾提出“组织单独的苗、瑶农民协会”。民国23年11月29日,中国工农红军一方面军长征临近城步苗区时,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中指出:“实行民族自决,苗人的一切事情由苗人解决。”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文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一、建立自治县
  1951年8月,中央民族访问团第三分团深入城步苗区,访问考察苗族和侗、瑶等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慰问少数民族群众,为城步苗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创造条件。当时城步不通公路,访问团从武冈步行至城步。8月16日下午,中央民族访问团慰问城步兄弟民族暨城步各族人民欢迎中央访问团大会在县立初中大礼堂举行,县长潘邦彦致欢迎词,第三分团副团长王克致慰问词,并向县人民政府赠送有毛泽东主席亲自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锦旗。随后,又召开城步县各兄弟民族代表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听取和了解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8月下旬,中央访问团全体同志爬山涉水,深入丹口、金龙、言平、五团等苗区,走村串户,访贫问苦。并赠送大批纪念品和生产工具、生活必需品,随团下乡的文工团、电影队、医疗队,为苗族同胞演出节目,放映电影,免费看病治疗。中央访问团考察城步的消息传开,许多原来隐讳自己民族成份的群众,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本来的苗族成份。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城步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民族识别的政策,进行认真地调查考察,辨别确认,先后三次批准认定城步县铺头、蒋坊、清和、回龙、大寨、清溪、大联、沙洲、羊石、信石、龙寨、杨柳、中和和资源、大古、花桥等乡(按当时行政区划)有恢复民族成份要求的群众的苗族成份。随着民族成份的确认和恢复,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内民族分布情况和少数民族的要求,从1952年开始,先后在五峒地区建立17个民族乡和5个民族联合乡,实行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为在城步建立苗族自治县奠定基础。
  1956年8月18日,城步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县内苗族人民的意愿,向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呈报“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的请示”。8月26日,省人委第13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撤销城步县,设置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决议》,9月1日呈报国务院。10月10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国务院第38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关于撤销湖南省城步县,设置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决定》。决定下达后,湖南省民委、中共邵阳地委和邵阳专员公署派出28人组成的工作组赴城步,帮助建县筹备工作。10月28日,成立“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县长吴键任主任。县直属机关抽出44名干部组成筹备办公室,负责建县准备事宜。
  1956年11月26~3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到会192名代表中,苗族87人,瑶族5人,回族3人,侗族2人,会议选举杨本连(苗族)为自治县首任县长、方宗柏(苗族)、唐芳阶、杨文辉(苗族)为副县长,吴键(苗族)等17人为自治县首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1月30日下午,城步各族各界群众2000余人齐集县城大操场,隆重热烈庆祝城步苗族自治县的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湖南省委、省人委和兄弟州、县的代表向大会赠送锦旗。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民委主任谢华,中共邵阳地委副书记、专署副专员李长枚到会祝贺并讲话。湘西自治州、广西龙胜等兄弟州、县和中央民族学院、湖南日报社的来宾83人出席庆祝大会。这一天,后来被确定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讨论通过《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设置、组织原则、选举制度及管理权限等。该《条例》经逐级呈报,1959年4月1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8次会议通过批准,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
  自50年代末期起,城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走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曲折道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被错误打成“右派”。是年9月,省民委又派出专门工作组抵城步,开展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到1958年,被错误打成“右派”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而受处分的少数民族干部有35人,占当时民族干部总数的15.8%。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任苗族成份的县长、自治县筹委会主任吴键被打成“右派”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开除党籍和干籍,直至1980年才彻底平反。“文化大革命”10年内乱中,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城步的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民族区域自治名不符实。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自治县的民族工作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入黄金时期。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拨乱反正,开展真理标准讨论的同时,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全面总结实施区域自治以来的经验教训,根据国家民委的统一部署,在省民委和中共邵阳地委统战部的具体指导下,自治县组织力量,开始《城步苗族自治县概况》的编写工作。1984年,第一本系统反映自治县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城步苗族自治县概况》,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1986年11月又获湖南省民族问题优秀丛书奖。在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的同时,通过落实各项政策,平反一大批冤、假、错案,在历次运动中被错整的少数民族干部,相继得到平反和合理安排。并把大力培养和大胆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措施,狠抓落实。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一步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县起草制定管理自治县内部事务的地方性法规。1989年3月2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4月30日,由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施行。
  二、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境内建立民族乡始于50年代。1951年8月,中央民族访问团第三分团在团长曹孟君、副团长王克的率领下,首先来到武冈县,召开首次少数民族代表会议,溪和长塘、大屋等地的瑶族代表出席会议。随后,访问团分为两路,一路由曹孟君团长率领赴新宁八峒瑶区访问,一路由王克副团长率领深入城步苗区考察。9月,访问团又来到隆回和邵阳市区,访问和慰问回族同胞。访问团向少数民族群众赠送锦旗、宣传品及生活必需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启发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好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次访问,对境内苗、瑶、回、侗等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有了基本了解,为以后建立民族乡打下基础。1956年9月,境内最早的民族乡——隆回县山界回族乡和虎形山瑶族乡成立。10月,建立洞口县溪瑶族乡。1958年4月,又在新宁八峒瑶区建立麻林瑶族乡和黄金瑶族乡。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境内兴起,境内5个民族乡建制随之撤销。直至1962年3月,才将洞口溪恢复为瑶族人民公社,为境内唯一的少数民族人民公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0年7~8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邦智、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粟海亮等在中共邵阳地委书记刘中心的陪同下,专程深入隆回小沙江区、洞口县溪公社等瑶族地方,调查考察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听取瑶族群众对恢复瑶族基层政权的意见和要求。在绥宁县苗区,自50年代末以后中断的民族成份恢复工作再度展开。1981年,根据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精神,重新办理恢复和改正民族成份,帮助过去因躲避民族歧视和压迫,隐讳民族成份的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恢复本来面貌。绥宁县人民政府根据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向上级呈文,要求建立苗族人民公社。1982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建立隆回县山界回族人民公社,虎形山、茅坳两个瑶族人民公社;新宁县麻林、黄金两个瑶族人民公社;绥宁县关峡、长铺子、黄桑坪3个苗族人民公社。至此,境内共有9个少数民族人民公社。1984年4~5月,境内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级建制,9个少数民族人民公社分别改建为民族乡。是年12月3日,湖南省民政厅、省民委批复,在绥宁县建立竹舟江、双河、枫香、麻塘、蓝家5个苗族乡,东山、朝仪2个侗族乡,乐安铺、联丰、寨市3个苗族侗族乡和鹅公岭侗族苗族乡。1986年1月18日,省民政厅、省民委批复,在洞口县建立长塘、大屋两个瑶族乡。1990年1月15日,省民政厅、省民委又批复,在绥宁县建立河口苗族乡、枫木团苗族侗族乡和联民苗族瑶族乡。至此,全市共建立民族乡25个,其中苗族乡9个,瑶族乡7个,侗族乡2个,回族乡1个,苗族侗族乡4个,苗族瑶族乡和侗族苗族乡各1个。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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