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族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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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68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民族政策实施
分类号: D562
页数: 11
页码: 589-59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邵阳市的民族政策实施,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干部培养、国家扶持、民族工作机构等。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民族工作 邵阳市

内容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主张。民国15年(1926),中共湖南区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解放苗瑶决议案》,曾提出“组织单独的苗、瑶农民协会”。民国23年11月29日,中国工农红军一方面军长征临近城步苗区时,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中指出:“实行民族自决,苗人的一切事情由苗人解决。”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文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一、建立自治县
  1951年8月,中央民族访问团第三分团深入城步苗区,访问考察苗族和侗、瑶等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慰问少数民族群众,为城步苗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创造条件。当时城步不通公路,访问团从武冈步行至城步。8月16日下午,中央民族访问团慰问城步兄弟民族暨城步各族人民欢迎中央访问团大会在县立初中大礼堂举行,县长潘邦彦致欢迎词,第三分团副团长王克致慰问词,并向县人民政府赠送有毛泽东主席亲自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锦旗。随后,又召开城步县各兄弟民族代表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听取和了解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8月下旬,中央访问团全体同志爬山涉水,深入丹口、金龙、言平、五团等苗区,走村串户,访贫问苦。并赠送大批纪念品和生产工具、生活必需品,随团下乡的文工团、电影队、医疗队,为苗族同胞演出节目,放映电影,免费看病治疗。中央访问团考察城步的消息传开,许多原来隐讳自己民族成份的群众,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本来的苗族成份。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城步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民族识别的政策,进行认真地调查考察,辨别确认,先后三次批准认定城步县铺头、蒋坊、清和、回龙、大寨、清溪、大联、沙洲、羊石、信石、龙寨、杨柳、中和和资源、大古、花桥等乡(按当时行政区划)有恢复民族成份要求的群众的苗族成份。随着民族成份的确认和恢复,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内民族分布情况和少数民族的要求,从1952年开始,先后在五峒地区建立17个民族乡和5个民族联合乡,实行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为在城步建立苗族自治县奠定基础。
  1956年8月18日,城步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县内苗族人民的意愿,向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呈报“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的请示”。8月26日,省人委第13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撤销城步县,设置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决议》,9月1日呈报国务院。10月10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国务院第38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关于撤销湖南省城步县,设置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决定》。决定下达后,湖南省民委、中共邵阳地委和邵阳专员公署派出28人组成的工作组赴城步,帮助建县筹备工作。10月28日,成立“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县长吴键任主任。县直属机关抽出44名干部组成筹备办公室,负责建县准备事宜。
  1956年11月26~3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到会192名代表中,苗族87人,瑶族5人,回族3人,侗族2人,会议选举杨本连(苗族)为自治县首任县长、方宗柏(苗族)、唐芳阶、杨文辉(苗族)为副县长,吴键(苗族)等17人为自治县首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1月30日下午,城步各族各界群众2000余人齐集县城大操场,隆重热烈庆祝城步苗族自治县的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湖南省委、省人委和兄弟州、县的代表向大会赠送锦旗。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民委主任谢华,中共邵阳地委副书记、专署副专员李长枚到会祝贺并讲话。湘西自治州、广西龙胜等兄弟州、县和中央民族学院、湖南日报社的来宾83人出席庆祝大会。这一天,后来被确定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讨论通过《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设置、组织原则、选举制度及管理权限等。该《条例》经逐级呈报,1959年4月1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8次会议通过批准,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
  自50年代末期起,城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走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曲折道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被错误打成“右派”。是年9月,省民委又派出专门工作组抵城步,开展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到1958年,被错误打成“右派”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而受处分的少数民族干部有35人,占当时民族干部总数的15.8%。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任苗族成份的县长、自治县筹委会主任吴键被打成“右派”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开除党籍和干籍,直至1980年才彻底平反。“文化大革命”10年内乱中,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城步的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民族区域自治名不符实。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自治县的民族工作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入黄金时期。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拨乱反正,开展真理标准讨论的同时,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全面总结实施区域自治以来的经验教训,根据国家民委的统一部署,在省民委和中共邵阳地委统战部的具体指导下,自治县组织力量,开始《城步苗族自治县概况》的编写工作。1984年,第一本系统反映自治县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城步苗族自治县概况》,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1986年11月又获湖南省民族问题优秀丛书奖。在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的同时,通过落实各项政策,平反一大批冤、假、错案,在历次运动中被错整的少数民族干部,相继得到平反和合理安排。并把大力培养和大胆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措施,狠抓落实。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一步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县起草制定管理自治县内部事务的地方性法规。1989年3月2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4月30日,由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施行。
  二、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境内建立民族乡始于50年代。1951年8月,中央民族访问团第三分团在团长曹孟君、副团长王克的率领下,首先来到武冈县,召开首次少数民族代表会议,溪和长塘、大屋等地的瑶族代表出席会议。随后,访问团分为两路,一路由曹孟君团长率领赴新宁八峒瑶区访问,一路由王克副团长率领深入城步苗区考察。9月,访问团又来到隆回和邵阳市区,访问和慰问回族同胞。访问团向少数民族群众赠送锦旗、宣传品及生活必需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启发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好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次访问,对境内苗、瑶、回、侗等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有了基本了解,为以后建立民族乡打下基础。1956年9月,境内最早的民族乡——隆回县山界回族乡和虎形山瑶族乡成立。10月,建立洞口县溪瑶族乡。1958年4月,又在新宁八峒瑶区建立麻林瑶族乡和黄金瑶族乡。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境内兴起,境内5个民族乡建制随之撤销。直至1962年3月,才将洞口溪恢复为瑶族人民公社,为境内唯一的少数民族人民公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0年7~8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邦智、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粟海亮等在中共邵阳地委书记刘中心的陪同下,专程深入隆回小沙江区、洞口县溪公社等瑶族地方,调查考察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听取瑶族群众对恢复瑶族基层政权的意见和要求。在绥宁县苗区,自50年代末以后中断的民族成份恢复工作再度展开。1981年,根据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精神,重新办理恢复和改正民族成份,帮助过去因躲避民族歧视和压迫,隐讳民族成份的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恢复本来面貌。绥宁县人民政府根据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向上级呈文,要求建立苗族人民公社。1982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建立隆回县山界回族人民公社,虎形山、茅坳两个瑶族人民公社;新宁县麻林、黄金两个瑶族人民公社;绥宁县关峡、长铺子、黄桑坪3个苗族人民公社。至此,境内共有9个少数民族人民公社。1984年4~5月,境内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级建制,9个少数民族人民公社分别改建为民族乡。是年12月3日,湖南省民政厅、省民委批复,在绥宁县建立竹舟江、双河、枫香、麻塘、蓝家5个苗族乡,东山、朝仪2个侗族乡,乐安铺、联丰、寨市3个苗族侗族乡和鹅公岭侗族苗族乡。1986年1月18日,省民政厅、省民委批复,在洞口县建立长塘、大屋两个瑶族乡。1990年1月15日,省民政厅、省民委又批复,在绥宁县建立河口苗族乡、枫木团苗族侗族乡和联民苗族瑶族乡。至此,全市共建立民族乡25个,其中苗族乡9个,瑶族乡7个,侗族乡2个,回族乡1个,苗族侗族乡4个,苗族瑶族乡和侗族苗族乡各1个。
  第二节 民族干部培养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巩固政权和进行经济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摆到十分重要的地位。1950年,政务院制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境内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试行方案》,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列入议事日程。通过剿匪反霸、土地改革等运动实践中培养,民族学院、党校干训班培训,组织外出参观考察,以及有经验的南下干部或有文化的知识分子干部传帮带等多种形式,积极选拨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放手让他们参与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地方国家事务,促使境内一批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至1955年,先后有苗族干部吴键任城步县县长,回族干部马志贤、张国彬任邵阳市副市长,瑶族干部李昌富任新宁县副县长。1956年,又有瑶族干部酆明臣当选为洞口县副县长,回族干部马珍贵任隆回县副县长,侗族干部张友松当选为绥宁县副县长,苗族干部杨本连、方宗柏、杨文辉分别当选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副县长。是年,境内建立一批民族乡以后,少数民族有了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均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如隆回县山界回族乡,44名乡人民代表,有回族34名;15名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回族有12人,正副乡长均由回族担任。在有少数民族居住市、县,配备市、县级和科局级班子,以及安排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均注意有一定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比例,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1957年,邵阳市的各级领导班子中,就配备回族干部22人,其中副市长2人,科局长4人。时任副市长的回族干部张国彬,后来还担任了中共邵阳市委副书记、书记,隆回县委书记,邵阳地委副书记,成为境内第一位地师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50年代末期起,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反“右派”斗争和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扩大化,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受到错整。“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干部政策继续受到践踏,许多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被打成“反革命”和“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受到迫害。直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错整的少数民族干部才得以平反。80年代以后,境内各级党委、政府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招收和配备干部时,保证少数民族干部有一定的比例和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这一时期,境内先后担任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等正县级领导职务的少数民族干部有12人。苗族干部肖尊国先后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县委书记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隆回县除回族干部马昌忠当选为县长外,还有3名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入县级领导班子,16人进入科局级班子,18人进入乡级领导班子。同时,境内选送了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分别到中央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和省、市委党校进修深造。通过离职进修、短期培训、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或任职见习,以及在岗或下基层锻炼,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及行政、经济管理水平。城步苗族自治县就先后选送142名苗族等少数民族干部到民族学院和党校学习深造,为少数民族干部健康成长和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创造条件。
  自50年代以来,境内少数民族不仅有了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而且有了参与管理党和国家大事的权利。1959年、1964年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县委副书记杨本连(苗族)先后当选为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8年城步蒋坊公社苗族女农民杨发姣又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82年绥宁县副县长杨荷林(侗族)当选为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83年、1988年,绥宁县苗族女农民龙素梅先后当选为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市、县(区)、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县(区)政协中,每届均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80年代以来,市、县(区)两级人民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有248人,市、县(区)政协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346人。他们在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协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至1990年,全市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654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78%。其中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57人,占全市县级领导干部的4.4%。城步苗族自治县有少数民族干部2089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40.6%。县长由苗族干部担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负责人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5%。
  第三节 国家扶持
  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是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重要措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帮助扶持境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成效卓著。1951年土地改革时,中共邵阳地委和隆回县委就派出工作组,深入小沙江瑶区,动员130多名瑶族同胞放弃刀耕火种,下山参加土改,分得田地、房屋和耕牛,使长期漂泊不定的瑶民开始定居创业。1952年,境内各县人民政府开始向少数民族聚居区发放救济款、物和无息贷款,帮助群众恢复生产,改善生活。其中城步、洞口、新宁和市区发放救济款16.83万元,共救济620户,2850人。同时向180户少数民族小商、小贩发放无息贷款,组织680人参加生产自救。是年底,政务院还下拨15万元资金帮助邵阳专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境内在城步、隆回、洞口和市区办起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各类学校56所,招收学生2879人。同时,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置医疗卫生站54个,开展防病治病,为贫困的少数民族群众免费医疗470人次。在回民聚、散居地方,设置回民宰牛场及回民肉食、饮食和副食品专店,妥善解决回民的肉食和副食供应问题。
  1956年,境内建立自治县和一批民族乡以后,国家开始定期下拨民族补助费和民族机动金,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新宁县还安排专款,责成县人民医院定期派医疗队赴瑶乡给群众防病冶病。1957年,中共邵阳市委和市委统战部,先后下发8个有关贯彻落实和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文件,4次派出调查组到市区和郊区回族居住地方进行检查,帮助回民解决清真食品的供应及生产、生活的困难。在60年代的3年困难时期,国家仍在城步、隆回、绥宁、洞口、新宁等县少数民族聚散居地区,发放生产生活特殊困难救济款,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渡春夏荒和解决冬寒衣被,每年的救济款项在30万元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个领域拨乱反正,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境内各级党委、政府亦制订一系列具体优惠政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开发资源,改善生产条件,发展民族经济;改善办学和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对少数民族群众春节期间和回民三大民族节日的屠宰税实行减免,并取消对回民的牛、羊和食用植物油的派购任务。对城镇回民肉食供应实行价格补贴;对民族乡农业税和征购粮减半征收或全部减免;下拨穷队投资款,帮助农民购买耕牛、农具;发放救济款、救济物资,赊销棉布,帮助少数民族无房户解决住房及危房翻新,帮助无床、无被、无棉衣户御寒过冬;增加农业贷款和各项专用贷款,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和修建水利水电设施,改善生产条件。隆回县自80年代以来,每年还安排4万元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下拨到民族乡,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并先后拨款30多万元,帮助3个民族乡改善办学条件,新建了3所中心小学,2所中学,为5所村办小学改造了危房。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还为瑶族学生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在城步苗族自治县,每年按上年财政支出决算数量增加5%的机动资金,预备费亦高于一般地区,免征农业税5年。对省、市、县下拨或提留的民族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边疆基本建设补助费、贴息贷款、民族专项资金等,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县民委具体掌管,全部用于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80年代以来,这些资金达546.6万元,共扶植县内经济文化建设项目246个,其中帮助修建学校、改造危房56处,帮助改善文化、卫生、体育设施28处,资助扶植工业企业22个,帮助小水电开发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46处,资助乡村修筑道路和架设桥梁50处,帮助乡村发展种养业21处,帮助乡村架设高压线、安装变压器和其他基础建设23处,有效地促进了民族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改善了苗乡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1986年城步苗族自治县成立30周年,市委、市政府拨出25万元专款,同时组织发动市直各部、办、委、局捐钱、捐物,资助了城步云雾岭电视差转台、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县体育运动场、县文化馆、图书馆、县委机关招待所、儒林镇农贸市场、县城人民路等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建有民族乡最多的绥宁县,亦享受民族自治县的某些待遇。80年代以来,省、市、县下拨或提留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民族专项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共计达141.55万元,扶助民族乡经济建设项目45个,卫生设施项目9个,教育设施项目45个;修建饮水工程6处,为东山、麻塘、双河、联丰4个民族乡解决6500多人的饮用水问题;修复具有民族特色的风雨桥、凉亭8处。
  1986年以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先后派出7个工作组、128名干部深入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开展扶贫工作。扶贫由救济型向生产开发型转化,变“输血救济”为增强贫困地方“造血功能”,坚持扶志扶本,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齐头并进,治穷与治愚紧密结合。武冈师范学校率先设立民族班,招收优秀少数民族考生入学,为城步、新宁、绥宁、洞口、隆回等县培养少数民族师资。1988年,邵阳农校和邵阳供销学校又分别增设一个民族班,为少数民族培养人才。是年12月24日,中共邵阳市委常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门听取全市民族工作汇报,并决定采取10项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其中确定设置全市民族专项资金,每年从市财政拨出20万元以上的专款,用于扶植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1990年,全市在城步、绥宁、隆回、新宁4县建立10所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心小学,同时将武冈和邵阳两所师范学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定点定额到境内的少数民族边远乡或贫困乡。其中武冈师范定点招收城步苗族自治县大古、浆坪、金水、威溪、长安营、岩寨、平林、兰蓉、清源、大阳、江头司、五团、杨梅坳等14乡各1人;绥宁县黄桑坪、乐安铺、联丰、联民、朝仪等5乡各1人;洞口县溪、长塘、大屋3乡各2人。邵阳师范定点招收隆回县茅坳、虎形山、山界3乡各2人;新宁县黄金、麻林2乡各2人。这种定点定额的招生办法,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师资保证和人才培养提供有利条件。
  第四节 民族工作机构
  新中国成立之初,境内民族工作由邵阳专署与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1951年6月,中共邵阳地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工作是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56年5月,经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城步县人民委员会民族科,是境内最早的民族工作专门机构。1956年11月,城步苗族自治县成立,县民族科随之撤销,其业务由县委统战部接管。“文化大革命”前期,地、市、县委统战部消失,民族工作无专门机构管理。1973年,地、市、县委恢复统战工作机构后,曾确定专人负责民族工作。1981年7月,中共邵阳地委、邵阳行署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湘发(1980)10号文件精神,成立邵阳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全区民族工作。是年11月,邵阳市亦成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处,为科级机构,在市委统战部办公。1984年6月、1985年1月,城步、绥宁两县相继成立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86年3月,撤销邵阳地区建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邵阳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处合并,成立邵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民族经济科、民族文化教育科、城市民族工作科1室3科。1989年3~4月,隆回、新宁、洞口3县也分别建立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至此,境内的自治县和建有民族乡的县均设置民族工作的专门机构。至1990年,先后有蒋运宏、石涛(苗族)、杨再坚(苗族)任过邵阳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石涛、马道明(回族)任过副主任。先后任过邵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的有石涛、马道明;任过副主任的有马道明、马镒(回族)、曾广德、杜克平(回族)、陈位樽(苗族)。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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