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节制生育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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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6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节制生育措施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页码: 513-5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邵阳市节制生育措施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提倡晚婚、避孕、绝育、政策措施等。
关键词: 计划生育 措施 节制

内容

一、提倡晚婚
  旧中国,邵阳城乡妇女一般在15~17岁结婚、生孩子,以“二八”(16岁)为结婚妙龄,早的12~14岁就结婚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婚姻法》规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早婚现象减少。1963年9月,邵阳专署提倡在城镇男28岁、女25岁、在农村男25岁、女23岁结婚,实行者极少。1974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境内执行“城市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第二胎间隔4年以上”的生育政策。1979年,境内妇女实行晚婚的29803人,晚婚率为83.82%。1980年,境内女性初婚47007人,其中晚婚的39829人,晚婚率为84.73%。1981年1月,国家实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年,境内女性初婚人数82863人,其中晚婚28500人,晚婚率为34.39%。1982年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些人为多分责任田,提前结婚,晚婚率急剧下降;据当年人口普查统计,境内女性初婚58832人,其中晚婚15884人,晚婚率为27%。此后晚婚率持续下降。1986~1990年,全市晚婚率分别为23.79%、23.48%、22.94%、23.64%、22.09%,市区晚婚率分别为89.21%、61.83%、59.41%、95.10%、95.70%。
  二、避孕
  1956年,境内始采用关闭型节育环避孕。1957年始采用避孕套避孕。1957年5月4日,邵阳专员公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避孕工作的指示》,邵阳专区人民医院、邵阳市医院均开设定期避孕门诊。1963年6月,在节制生育宣传活动中,邵阳地区所辖14市、县共设立供应避孕药具网点3471个,共销售避孕套27.35万只。开始由避孕者自费购置,1974年后免费供应,送货上门。1978年,节育环改进为开放型。1979年又将节育环同金属铜、锌结合,研制成活性节育环,使其发挥金属离子和机械双重避孕的特性。1980年开始使用透明并加甲基硅油避孕套。1986~1990年,全市安放宫内节育环76.3395万例,年平15.2679万例,用避孕套避孕16.2043万例,年平32589例。
  口服药物避孕始于1968年。1984年作为综合节育措施的药具避孕逐步在城乡推广。市、县有24名药具管理发放专职人员,乡镇有药具管理员,村及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配有药具发放员。基层投药员坚持送药上门,指导服务到家,每月送一次,逐月查访,药具避孕有效率达90%以上,查访率达98%。城步苗族自治县有296名投药员爬山越岭,走乡串户为1612对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用药有效率达96.5%。1986年末全市使用药具避孕者达41775例,占已落实各种节育措施总人数的7.8%。1987~1990年,全市使用药具避孕共18.7276万例,其中城区为20990例。
  三、绝育
  1953年,邵阳市首开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以下简称女扎、男扎)。当时规定,凡要求施行手术者,须本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1957年5月4日,邵阳专员公署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通知精神规定:申请绝育手术者,不受年龄大小、子女多少、批准手术方面的限制。1963年,专署卫生科组织89名技术员下乡服务,中共新邵县委书记封源厚带头做男扎手术。当年邵阳市(今市区)施行男扎1512人,女扎614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绝育手术中断。1973年后,接受绝育手术人数逐年增多,结扎技术也有改进。80年代,推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技术措施。1987~1990年,全市男扎15.2513万例,年平38128例;女扎10.3612万例,年平25903例。
  四、政策措施
  1963年9月,邵阳专员公署《关于开展节制生育工作的规划(草案)》中指出:凡自愿落实绝育者,实行挂号、住院、手术三优先。1965年12月,邵阳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绝育一切药费全部报销。城市人口出生率由1963年的50.25‰下降到1966年的27.54‰。“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中断,1969年人口出生率上升为36.20‰。1974年4月,邵阳市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不准生第三胎;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和产假,对实行绝育手术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休养,休养期间,国家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计,并发给适当的营养补贴;强行生育三胎的,全民、集体单位职工取消其生育方面的的公费医疗、用布用棉补助和劳保待遇。1978年,人口出生率降至20.17‰。1979年邵阳市政府发文,给晚婚者增加婚假并优先安排生育指标,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符合条件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任何情况下均不准生育第三胎。
  1981年10月,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一次性奖金(60~100元)和子女到14岁止的保健费(每年40元),全民集体职工奖金由单位解决,农民由生产大队统筹;城镇居民分配住房、农民分责任田、自留山都按两个孩子计算;对不听教育劝阻,强行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超生子女费至14岁(每年30~50元)。1982年6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晚婚晚育者再次增加产假,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加发5%的退休金,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全民、集体职工不按计划生育,除受到工资降级、影响一次工资调整等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些人为躲避超生处罚,抛弃女婴或将小孩寄养他家。对此,1982年8月2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对收养小孩做出严格规定。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开小口子、堵大口子、刹歪口子,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的指示精神,邵阳地、市均制订了开小口子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有严重生理缺陷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一个孩子又怀孕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再婚夫妇一方系初婚或未曾生育过,新组合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农村男到有女无儿户落户的;夫妻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的;兄弟多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圆5华里的单家独户;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因公(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兄弟多人均系只生1个女孩的;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1986年9月8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对生育二胎条件做了修改,取消“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这一条,将再婚夫妇条修改为“再婚夫妇原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曾生育过的”,将“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改为“晚婚晚育只生1个女孩的”,并要求凡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经过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间隔要在4年以上。有些人千方百计弄虚作假,钻政策的空子,抢生二胎,致使1985年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二胎率明显回升。
  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后,生育二胎的条件,依《条例》规定执行,并严格实行准生证制度,凡违反《条例》规定,超生孩子的,除加倍罚款外,夫妻是国家工作人员,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987~1990年,全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共68591对,年平领证率为11.44%,其中城市领取10501对,年平领证率为44.15%。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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