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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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66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3
页码: 511-52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邵阳市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宣传教育、节制生育措施、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管理等。
关键词: 人口 计划生育 邵阳市

内容

清代、民国时期,人们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传统生育观影响,出生率高。有些多子女贫困户虽不愿生育,苦无办法节育。但由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贫困,卫生条件差,死亡率亦高,人口自然增长率低。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急速增长。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控制人口的指示。1956年下半年,境内开始在多子女的党员、干部中施行绝育手术。1957年,专署、市、县均成立避孕委员会,开展一些避孕宣传活动。紧接而来的“大跃进”,人口控制被抛之脑后。1963年,各级又成立节制生育委员会(后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项节育活动刚开展起来,不久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中止。1969年后,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恢复,但直到1974年,重点只在城镇多子女夫妇中零星地开展节制生育工作,境内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22.33‰。1974年,根据中共中央32号文件精神,境内开始执行晚婚和“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农村普遍开展节育活动。70年代末,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工作上来。1976~1980年5年,境内共增加人口34.14万,年平递增率只有12.3‰,成为人口控制最理想时期。1982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升格,队伍扩大,事业费增加。1984年,各级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全党全民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人口自然增长率再降到8.6‰。80年代后期,计划生育政策几经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加之人们头脑中的传统生育观念一时难以消除,这些因素使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增大,成为“天下第一难事”。针对这一情况,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并把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多孩出生率做为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虽然逐年完成了人口计划,但仍不很理想,1990年全市计划生育率68.32%,居全省中等水平。
  第一节 宣传教育
  1955年3月,邵阳专员公署及所属县市开始对多子女的干部,职工进行节制生育的宣传教育。1957年5月中旬,邵阳专员公署布置在城镇开展避孕宣传周活动,6月初又到乡村集镇进行避孕宣传图片、器具巡回展览。当时宣传力量主要是基层干部和医疗卫生部门的妇幼保健员。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节育宣传中断。
  60年代,宣传毛泽东主席“人口非控制不可”和周恩来总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指示,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及节育避孕知识。在城镇由党委、政府统一布置,各系统各单位具体组织,在农村则依靠公社、大队基层干部和文艺宣传队进行宣传。1963年9月,邵阳专员公署组织妇联、卫生部门先在九井湾居委会进行晚婚和节制生育的宣传教育试点,设立避孕门诊,培训骨干,进行节育技术指导,然后推广全城,受教育者达6万余人,接受节育技术指导1.3万人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宣传教育工作再度中断。
  1972年,宣传部门与新闻单位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宣传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4年以上”的“晚、稀、少”生育政策。70年代末,计划生育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1979年3月,武冈县氮肥厂9名已婚青工和武冈龙田公社3名女社员向全县发出《为革命只生一个孩子的倡议书》,被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简报》转载,广泛宣传。当年,市区有750对青年夫妇申请只生一个孩子。
  8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为适应宣传工作需要,地、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配备3~4名专职干部,所属县区共配备25名专(兼)职宣传员,并由县、区聘请41200余名基层干部担任宣传员,初步形成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宣传网络,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报刊、广播、电影、曲艺、图片、漫画等形式,举办人口展览、人口理论讲座,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精神。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成为宣传重点和群众议论的热门话题。1983年元月,中共邵阳地委、市委、邵阳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县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城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境内各县区参加宣传者达10345人次,出动宣传车384台次,交通要道有横幅标语,电影院有幻灯宣传,剧院有计划生育文艺节目。卫生部门组织18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435个手术组下基层为节育对象服务,到元月20日,境内共施行各类节育手术61813例。市人民医院医生带头,85人领取《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100%,34人施行女扎手术,女扎手术率达36.56%。1986年3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武冈县新东、龙田两乡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试点。先培训宣传骨干1750名,然后由中共乡、村书记带头上课,宣传骨干分片包干。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婚育状况(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人群的实际,有计划地进行人口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节育原理和生理心理、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的教育,以促进生育观念的更新。两个乡接受基础知识教育的覆盖率达75%以上。1987年5月,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在全市推广。另一方面,以罚代教,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干群关系。
  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中共邵阳市委、市人大常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先后两次联合召开主要领导人会议,部署《条例》的宣传和实施。之后18名市级领导带队,率100余名市直机关干部深入县、区宣传贯彻《条例》,各县、区计生委共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572期,培训骨干18162人次,印发《条例》宣传资料455万份,张贴《条例》原文2万份,出动宣传车2000余台次,《邵阳日报》、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均开辟学习贯彻《条例》专栏或专题讲座,有200余乡(镇)开办婚育学校,15万对已婚夫妇参加人口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条例》进村入户率达90%以上。
  第二节 节制生育措施
  一、提倡晚婚
  旧中国,邵阳城乡妇女一般在15~17岁结婚、生孩子,以“二八”(16岁)为结婚妙龄,早的12~14岁就结婚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婚姻法》规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早婚现象减少。1963年9月,邵阳专署提倡在城镇男28岁、女25岁、在农村男25岁、女23岁结婚,实行者极少。1974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境内执行“城市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第二胎间隔4年以上”的生育政策。1979年,境内妇女实行晚婚的29803人,晚婚率为83.82%。1980年,境内女性初婚47007人,其中晚婚的39829人,晚婚率为84.73%。1981年1月,国家实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年,境内女性初婚人数82863人,其中晚婚28500人,晚婚率为34.39%。1982年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些人为多分责任田,提前结婚,晚婚率急剧下降;据当年人口普查统计,境内女性初婚58832人,其中晚婚15884人,晚婚率为27%。此后晚婚率持续下降。1986~1990年,全市晚婚率分别为23.79%、23.48%、22.94%、23.64%、22.09%,市区晚婚率分别为89.21%、61.83%、59.41%、95.10%、95.70%。
  二、避孕
  1956年,境内始采用关闭型节育环避孕。1957年始采用避孕套避孕。1957年5月4日,邵阳专员公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避孕工作的指示》,邵阳专区人民医院、邵阳市医院均开设定期避孕门诊。1963年6月,在节制生育宣传活动中,邵阳地区所辖14市、县共设立供应避孕药具网点3471个,共销售避孕套27.35万只。开始由避孕者自费购置,1974年后免费供应,送货上门。1978年,节育环改进为开放型。1979年又将节育环同金属铜、锌结合,研制成活性节育环,使其发挥金属离子和机械双重避孕的特性。1980年开始使用透明并加甲基硅油避孕套。1986~1990年,全市安放宫内节育环76.3395万例,年平15.2679万例,用避孕套避孕16.2043万例,年平32589例。
  口服药物避孕始于1968年。1984年作为综合节育措施的药具避孕逐步在城乡推广。市、县有24名药具管理发放专职人员,乡镇有药具管理员,村及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配有药具发放员。基层投药员坚持送药上门,指导服务到家,每月送一次,逐月查访,药具避孕有效率达90%以上,查访率达98%。城步苗族自治县有296名投药员爬山越岭,走乡串户为1612对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用药有效率达96.5%。1986年末全市使用药具避孕者达41775例,占已落实各种节育措施总人数的7.8%。1987~1990年,全市使用药具避孕共18.7276万例,其中城区为20990例。
  三、绝育
  1953年,邵阳市首开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以下简称女扎、男扎)。当时规定,凡要求施行手术者,须本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1957年5月4日,邵阳专员公署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通知精神规定:申请绝育手术者,不受年龄大小、子女多少、批准手术方面的限制。1963年,专署卫生科组织89名技术员下乡服务,中共新邵县委书记封源厚带头做男扎手术。当年邵阳市(今市区)施行男扎1512人,女扎614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绝育手术中断。1973年后,接受绝育手术人数逐年增多,结扎技术也有改进。80年代,推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技术措施。1987~1990年,全市男扎15.2513万例,年平38128例;女扎10.3612万例,年平25903例。
  四、政策措施
  1963年9月,邵阳专员公署《关于开展节制生育工作的规划(草案)》中指出:凡自愿落实绝育者,实行挂号、住院、手术三优先。1965年12月,邵阳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绝育一切药费全部报销。城市人口出生率由1963年的50.25‰下降到1966年的27.54‰。“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中断,1969年人口出生率上升为36.20‰。1974年4月,邵阳市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不准生第三胎;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和产假,对实行绝育手术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休养,休养期间,国家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计,并发给适当的营养补贴;强行生育三胎的,全民、集体单位职工取消其生育方面的的公费医疗、用布用棉补助和劳保待遇。1978年,人口出生率降至20.17‰。1979年邵阳市政府发文,给晚婚者增加婚假并优先安排生育指标,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符合条件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任何情况下均不准生育第三胎。
  1981年10月,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一次性奖金(60~100元)和子女到14岁止的保健费(每年40元),全民集体职工奖金由单位解决,农民由生产大队统筹;城镇居民分配住房、农民分责任田、自留山都按两个孩子计算;对不听教育劝阻,强行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超生子女费至14岁(每年30~50元)。1982年6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晚婚晚育者再次增加产假,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加发5%的退休金,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全民、集体职工不按计划生育,除受到工资降级、影响一次工资调整等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些人为躲避超生处罚,抛弃女婴或将小孩寄养他家。对此,1982年8月2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对收养小孩做出严格规定。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开小口子、堵大口子、刹歪口子,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的指示精神,邵阳地、市均制订了开小口子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有严重生理缺陷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一个孩子又怀孕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再婚夫妇一方系初婚或未曾生育过,新组合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农村男到有女无儿户落户的;夫妻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的;兄弟多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圆5华里的单家独户;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因公(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兄弟多人均系只生1个女孩的;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1986年9月8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对生育二胎条件做了修改,取消“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这一条,将再婚夫妇条修改为“再婚夫妇原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曾生育过的”,将“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改为“晚婚晚育只生1个女孩的”,并要求凡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经过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间隔要在4年以上。有些人千方百计弄虚作假,钻政策的空子,抢生二胎,致使1985年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二胎率明显回升。
  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后,生育二胎的条件,依《条例》规定执行,并严格实行准生证制度,凡违反《条例》规定,超生孩子的,除加倍罚款外,夫妻是国家工作人员,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987~1990年,全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共68591对,年平领证率为11.44%,其中城市领取10501对,年平领证率为44.15%。
  第三节 优生优育
  新中国成立前,医疗条件差,人口生育处于高出生、高死亡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推行新法接生,1956年,市、县均建立妇幼保健所、站,幼儿存活率提高。1963年5月据对邵阳市三八亭、曹婆井、府后街3个居委会129名已婚妇女生育情况调查统计:1949年以前共出生156人,死亡59人,死亡率为37.82%,1950~1957年共出生177人,死亡49人,死亡率为27.68%,1958年后生育140人,死亡31人,死亡率为22.14%。1971年起,邵阳市开始实行婚前检查,各级医院、妇幼保健站开设优生优育咨询。1980年后,民政部门按照国家重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列为禁止结婚的对象进行严格把关,基本杜绝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情况。1986年10月,市民政局、卫生局联合通知:市区内凡申请结婚者,指定到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婚前检查,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当年市区有1127对青年进行婚前检查。男方如有生殖器官异常,须先施行手术,男女一方如患有乙型肝炎,滴度在1:64以上者,劝其暂缓结婚,即使结婚也劝其不宜受孕。对新生婴儿给予卡介苗接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举办新婚夫妇学习班,编印《新婚须知》,在宣传栏内刊出《新婚卫生》、《最佳受孕》等科学知识,对新婚青年进行新婚期、孕育期教育。还与市妇幼保健所联合举办近亲结婚及其物理、化学、生物原因所致畸形胎儿标本、优生优育图片巡回展,播放优生优育科教录像片,开设优生优育门诊,解答男女青年对生育的一些疑问。1986年市妇幼保健所对市区1~7岁4342名儿童进行体检,体重达标的1990人,身高达标的1859人,分别占体检儿童的45.8%、42.8%。1990年1~7岁受检儿童2554人,体重达标1349人,身高达标1307人,分别占体检儿童的52.8%、51.2%,比1986年分别提高7和8.4个百分点。1~3岁儿童佝偻病患病率为18.51%、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为45.28%,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8.42%、46.13%)。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行后,对优生优育做了规定,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第四节 管理
  一、机构队伍
  邵阳地区计划生育机构 1957年5月4日,邵阳地区成立避孕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共邵阳地委、专署卫生科、文化科、妇联、工会、科协、医药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卫生科负责。1963年9月24日,邵阳地区避孕委员会撤销,成立节制生育委员会,设委员9人,地委副书记王维为主任,下设办公室,定编3人,专署卫生科科长段梓芳兼办公室主任。1964年,邵阳地区节制生育委员会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定编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瘫痪,1968年11月“斗批改”中被撤销。1969年5月26日,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地革委”副主任宋颖之兼组长,下设办公室。1969年10月,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入地区卫生局,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科。1973年冬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恢复,中共邵阳地委副书记王东才兼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地区卫生局局长曲宏毅兼办公室主任。1980年6月,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升为地直局级机构。1983年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改名计划生育处,定编14人,1985年5月又改名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增设药具管理站,6月又增设计划生育宣传站,均为邵阳地区计生委二级机构。1986年2月,邵阳地区撤销,地区计划生育机构并于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80年后历任主要领导许英杰(计划生育处处长、主任)。副职先后有孙清德、曾维汉、李来云。
  邵阳市计划生育机构 1957年,根据中共邵阳地委和邵阳专员公署的指示,邵阳市避孕委员会成立。1962年,邵阳市人民委员会节制生育领导小组成立,副市长石桂亭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有工作人员3人。1964年节制生育委员会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定编5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计生委工作中断,不久被撤销。1969年9月复设邵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1973年12月,邵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恢复,市委副书记陈望棋、刘春明、李树贵先后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定编4人,市卫生局局长陈耀祖兼办公室主任。1984年4月,邵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4~6月,增设宣传站、药具管理站等二级机构,定事业编制12人。1986年实行市管县体制,原邵阳地区、邵阳市计生委并为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下设办公室、政策规划科、宣传教育科、科技业务科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技术服务站、计划生育宣传站。1990年共设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35人,实有54人。1984~1990年历任主要领导有万坤英、许英杰。副职先后有唐启敏、孙若萍、李来云、伍柏林、曾维汉、杜克平。
  行政管理队伍 1963年,境内地、市、县计划生育机构始配备行政编制41人,其中邵阳地区和邵阳市各配4~5人,各县配2~3名。1977年始,农村公社、城市街道办事处,雇请1名临时计划生育管理员,1979年改为专职人员,并在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1名。这年,境内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雇请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中招收计划生育正式干部359人。1986年又将城市街道办事处15名集体计划生育干部转为国家干部。至1990年底,全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队伍596人,其中市级21人(含市计划生育协会3人)、县(区)级174人,区、乡、镇、街道办事处401人。
  技术队伍 1964年,邵阳专署、邵阳市分别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各县计划生育机构配备1~2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避孕药具发放和宣传节育科学知识,节育手术全部由卫生部门承担。这种状况持续到1984年。1985年,新邵县计生部门率先建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有3名医务人员,12张床位。各县相继建站,至1987年,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设床位450张,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45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人,初级36人。全市有108人取得《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能独立施行放置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等手术。武冈县除县城建有2000平方米的技术服务站外,全县29个乡(镇)187个村建有技术服务所或服务室,通过专业进修、短期集训、临床实习等渠道培训节育专业技术员。经过两年多努力,该县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所施行的节育手术占全县手术总数的52.5%,无一例事故,无远期并发症。同期,全市组成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对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进行鉴定,对提出申请的病残儿童进行鉴定,对基层在手术中出现危重、疑难情况时赴现场抢救。1990年,全市共有计划生育技术队伍386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24人,初级58人。
  二、目标管理
  1984年,邵阳地、市根据省政府下达给邵阳的人口控制指标分别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人口规划任务书,将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多孩生育控制率4项指标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中,年终进行抽查评比。对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权”,即一个单位其他工作都上去了,只是计划生育上不去,当年不能评先进。对于计划生育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调资、晋升、评奖,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须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方能生效。1986年8月29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对各部门分工负责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了规定。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代表党委、政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计委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协同卫生部门进行节育技术指导,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供应工作,总结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来信来访接待处理。纪检部门:对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党员进行严肃的党纪处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调有经验、懂政策、事业心强的干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教育党员、干部实行计划生育,并将此作为考察干部内容之一,对强行超生的国家干部,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宣传部门: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宣传人口理论。计划部门:编制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帮助解决计划生育活动中必要的物资。教委:对中学以上学生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人口理论、晚婚知识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中专学校开展人口理论的科研与教学。农委:制定农村经济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时,把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卫生部门: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开设咨询门诊,宣传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负责一胎病残儿童鉴定,防治与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组织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节育手术事故的检查、治疗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医药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器械、药品、避孕药具的组织与供应,各医药门市部、药店应设立避孕药具发放服务点。财政部门:在财政工作中,贯彻鼓励少生、优生,限制多生的政策,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拨给必要的经费。公安、司法部门:提供人口统计数据,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依法处理。劳动部门:在招工、招生和安排就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独生子女,对超生职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中要热情宣传晚婚,防止早婚,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所致生活困难的村民和居民进行社会救济工作,督促检查做好“五保”老人的照顾工作。工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教育个体户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体户进行经济的、行政的严肃处理,对拒不实行计划、影响极坏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党校:在主办各级党政干部学习班时,学习时间一个月以上的要安排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专题讲座。广播电视局、邵阳日报: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节育科学知识,报导计划生育先进人物事迹,介绍与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文化部门: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用多种文艺形式广泛宣传。科技部门:审定有关计划生育的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自己的特点,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同年9月8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将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率、自然增长率、多胎生育率四项指标和部门配合、宣传教育、执行政策、基层工作网、人口统计、药具避孕、技术服务、财务管理、信访等九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
  为完成目标,各级各部门的干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有一些干部弄虚作假,在上报数字上作文章。对此,1986年末,市政府组织抽检组分赴各县对四项指标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县(区)抽查3个乡(镇),将年报中人口出生率分别按好、中、差排队,各从中抽查1个,对合格者拨专款给予目标管理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计划指标的单位,分别扣减目标管理奖。这年全市抽查结果是人口出生率年报为17.65‰,抽查为18.26‰;计划生育率年报为71.11%,抽查为63.63%;多孩率年报为10.05%,抽查为11.97%。此后每年年末均组织抽查。由于每年抽查的覆盖面较小,很难准确反映出各县(区)的真实情况。1990年改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同省统计局,依据各县(区)、乡(镇)的地址编码,由电子计算机统一抽取确定抽样点,每个乡(镇)都有抽样点,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样,逐户上门登记调查,调查结果经电脑统计,排出一、二、三类县(区)。对进入全省一、二类的县(区),省、市人民政府均分别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划入省三类的县(区)给予黄牌警告。若查实某村有漏报或瞒报出生人口,则按该乡上报出生人口的“水分”推算全县,作为该县的人口出生率,并视情节轻重扣分、扣减目标管理奖。这样,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大为提高,省、市统计局把抽查结果作为统计数据加以使用。1990年全市的抽查结果:人口出生率,报表为18.35‰,抽查为24.12‰;计划生育率,报表为68.32%,抽查为50.83%;多孩生育率,报表为8.61%,抽查为17.15%。这个抽查结果给一些满足于从报表上看形势的领导敲起了警钟,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加强了目标管理,逐步由过去靠搞突击活动转入经常性工作,由侧重孕后补救措施转为孕前服务管理。
  三、经费管理
  1962年以前,计划生育所需必要开支在同级卫生事业费中列支。这个时期,节育手术的主要对象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与职工,其手术、医药、住院费等,在公费医疗或企业的福利基金中列支。1963年起,国家财政开始下拨计划生育事业费,由卫生局(科)统一管理使用。1964年,境内这项事业经费为5.6万元。1978年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增大,计划生育事业费也随之增加,计划生育机构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其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1990年,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625.5万元,是1964年的111.7倍。
  在事业费的支出中,1978年用于节育手术费占总经费的90%,1980年后渐减。1986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过试点,在市属各县推广手术费按人头包干到乡(镇),包干标准为:农村每人每年为0.14元,城镇居民为0.07元,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成,并给提奖”的办法,这年,全市节育手术费支出只占事业经费的29%,1990年占28.72%,但因人头经费增加,经费仍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征收的超生子女费,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的规定,经过清理整顿,建立起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税所、信用社三方共管制度,城区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城区人民政府建立专帐,规定只能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和业务建设。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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