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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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阳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647
颗粒名称: 第一篇 人口
分类号: C92
页数: 45
页码: 479-523
摘要: 本篇记述了邵阳市人口的情况,概括了人口变动;人口分布和密度、人口构成、计划生育等。
关键词: 人口 地区人口 邵阳市

内容

概述
  出土文物表明,境内新石器时代已有人类居住。今邵阳县双江口有4000年前古越人居住遗址。战国时期,楚人开始入居境东。西汉初置昭陵县后,客民陆续入境。晋代,邵陵郡辖邵陵、邵阳、夫夷、都梁、高平、武冈、建兴7县,共1200户(《晋书·地理志》)。南朝宋孝武帝大明八年(464),邵陵郡辖7县(同前)共1916户、25565人(《宋书·州郡志》)。平均每县274户、3652人。唐代经济有所发展,境内出现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邵州所辖邵阳、武冈两县只有2856户、13583人,至唐玄宗天宝元年(742),邵州共有17073户、71644人(《旧唐书·地理志》)。100余年间,人口增加4.27倍。以后逐代有所增加。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邵州辖邵阳、新化、武冈3县共98861户、21.8160万人(《宋史·地理志》)。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宝庆路(辖邵阳、新化县)、武冈路(辖武冈、新宁、绥宁县)共14.9516万户、48.2968万人(《元史·地理志》)。元末明初,中原东南烽烟弥漫,江西人相率迁来,境内人口急剧增加。但明中叶直至清初,境内人口又大量迁往四川。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宝庆府辖邵阳、新化、武冈、新宁、城步5州县降为20638户,22.1207万人(《明史·地理志》)。
  清代,政府奖励垦荒,并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的法令,增人不增负担,有利于人口增长,同时民间隐蔽人口减少;加之明末清初红薯传入境内,人们饥饿状况有所改变,境内人口出现第二次增长高峰。从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至清末民初,境内邵阳、武冈、绥宁、城步、新宁5县人口从143.87万人增加为271.91万人,近100年时间,人口差不多翻了一番。其中邵阳县人口从64.66万增为149.56万,增长131.3%。
  中华民国38年间,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人们颠沛流离,人口出现负增长。民国18年(1929),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共有275.1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8%。民国36年,从邵阳县析出隆回县,境内6县有254.60万人,比民国18年人口减少20.59万人,减少7.5%。其中民国30年(1941),境内共48.82万户、262.31万人,户平5.37人,人口密度为129人/平方公里,人口平均寿命35岁,12岁以上人口中,具有各类文化程度的占23.6%,文盲半文盲占76.4%,其中女性文盲占文盲总数的59.1%。婚龄人口中,鳏寡者占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文化不断发展,人民生活、医疗条件得以改善,人口出生率、存活率不断提高,死亡率下降,人口增长出现第三次高峰。50年代,境内总人口由328.57万增加到371.05万,年平均增长率12.7‰。1960~1961年,国民经济出现困难,人口增长出现低出生,高死亡的低谷期。自然增长率为—1.6‰。1962年后,经济好转,加之农村实行基本口粮制度(1962~1981年,农村粮食分配中,40~50%按人口计算,一般每人200斤稻谷,按当时平价结算。)刺激了人口生育,紧接着出现一次补偿性的生育高峰,到60年代末,境内总人口增加到485.23万,年均增长率高达27.00‰。1974年后,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到70年代末,境内总人口为575.22万,年均增长率降为17.5‰。80年代,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强调贯彻执行的严肃性,人口年均增长率再降为16.4‰。1990年末,全市共187.96万户、676.68万人,其中市区51.75万人;人口密度为325人/平方公里。41年中,总人口增长109.51%。市境人口增长速度高于全省。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比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增长21.7%;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比第二次人口普查,增长47.12%,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比第三次人口普查增长12.47%,而全省只分别增长11%、45.25%和12.3%。总人口在全省14个地州市中居第一位,人口密度居第六位。总人口中,汉族占94.06%,苗、瑶、回、侗等少数民族占5.94%。人口性比例为108.4,人口平均年龄为27.87岁,人口老化指数为18.04%,平均期望寿命为67.81岁,劳动人口就业率为81.91%,无业人员占18.09%。在业人员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占85.34%,从事工业占6.53%,其它占8.13%。12岁以上人口中,有各类文化程度人口占82.55%,文盲、半文盲占17.45%;每万人拥有大学生66人,低于全省114人和全国142人的水平。
  第一章 人口变动
  第一节 自然变动
  民国30年(1941),境内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共出生13075人,死亡14426人,自然负增长1351人。其它年份无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人民随着政治上翻身,经济稳定发展,生活得以改善,生育机能增强,立即出现一个生育高峰,同时自然死亡减少,自然变动幅度加大。1954~1958年,境内年均出生13.9751万人,死亡51328人,年均自然增长率24.47‰。其中1954年高达37.40‰,市区为17.63‰。1959~1961年,“大跃进”吃不饱肚子又成年累月劳累的育龄男女的生育能力大大下降,据市妇联1962年对石桥公社3个大队18~45岁成年妇女调查,妇科病患者占成年妇女的45.3%,这3个大队1959~1961年3年共生育小孩138人,死亡56人,小孩死亡率达40.6%。另据统计,这3年境内年均出生67721人,死亡48230人,年均自然增长率只5.11‰,其中1961年为—8.36‰,市区为—1.09‰。从1962年起,国民经济开始好转,人口发展出现一个补偿性生育高峰。1962~1966年,年均出生17.7359万人,死亡47420人,年均自然增长率为32.33‰,其中1963年为37.61‰,市区为23.02‰,均超过1954年。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动乱,刚起步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干扰,人口自然变幅居高难下。1971~1976年(缺1967~1970年资料),年均出生15.0954万人,死亡41910人,年均自然增长率为20.82‰,其中市区为15.68‰。1977~1980年,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加之1959~1961年生育低谷期出生的人口进入婚育期,这4年,年均出生10.6455万人,死亡40151人,年均自然增长率降为11.71‰,其中1980年仅9.47‰,市区为7.29‰。1981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多分责任田,早婚、早育人数增多,出生率明显回升。1983年境内人口自然增长率上升为14.47‰。中共邵阳地委、邵阳市委及各级人民政府下发文件,从严控制人口增长,扭转了回升局面。1981~1985年,境内年均出生11.2572万人,死亡36309人,年均自然增长率12.63‰,其中1985年,下降为8.68‰。1986后,流动人口增加,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增大,加之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所作出的某些调整理解不深,致使人口自然增长率稍有回升。1986~1990年,全市年均出生10.5970万人,死亡38502人,年均自然增长率为10.35‰,其中1990年全市为15.30‰,市区为18.6‰。
  第二节 社会变动
  据对清道光《宝庆府志》记载的234个大姓统计:五代以前迁入境内的2个,五代时4个。宋代,北辽进窥中原,汉族居民大量南迁,入境姓氏达47个;宋神宗元丰初年(1078),邵州97234户中,客户占36.4%。元代入境姓氏35个。元末明初,因避兵燹、征戍,江西人入境定居姓氏多达141个。但明中叶以后,境内居民又大量迁往四川。古有“江西填湖南、湖南填四川”之说,邵阳也不例外。明末清初,南明和清军在境内反复鏖战,后吴三桂叛清,又以境内为据点,百姓深受其害,纷纷逃匿他乡。至康熙九年(1670),仅绥宁县就招回690余户。清代记载入境的大姓虽只有5个,但小支人群仍不断向境内边远山区或城镇迁徙定居,清仁宗嘉庆二十年(1815),宝庆府城3341户中,客籍户占37.8%。
  鸦片战争后,海禁打开,欧风东渐,商品经济有所发展。江西、湘乡等地人纷纷入境经商,境内居民也有迁广西、湘西等地营生的,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惜无具体数据反映。外国人也于清末入境传教。民国21年(1932)境内有外侨32人,其中邵阳县25人。抗日战争爆发后,外地难民曾大量入境。民国30年,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共迁入2218户,12486人,当年境内5县还有暂住人口61261人,主要住邵阳、武冈县城,邵阳城客栈业由11家一时猛增到300余家。邵阳解放前夕,境内军官及地方豪绅有8649人去了香港、澳门、台湾或海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户籍管理加强,人口社会变动多因区域变动、工作调动、嫁娶、服役、升学、支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国家建设移民。50年代初主要是区域人口变动。1951~1952年,绥宁县划出第八区42706人入通道县,新化县划出第四区、八区、九区、十区、十一区23.95万人入新邵、隆回县(其中新邵县13.25万人,隆回县10.7万人)。1954~1957年,国家工业建设需要劳力,境内年均迁入71032人,迁出88980人,年均人口社会负增长17948人,增长率—5.76‰。1959~1966年,年均迁入72648人,迁出65290人,年均人口社会增长7358人,增长率1.98‰。其中1960年部分工厂停办,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大批外地工人精减回家乡,加上1960~1961年双峰县、新化县向绥宁、城步移民9395人,使1960、1962年社会增长率分别达到7.08‰、9.63‰。1963年后,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人口迁出高于迁入,1963~1966年,年均人口社会增长率—0.39‰。1971~1979年,年均迁入73363人,迁出75078人,年均人口社会负增长1715人,增长率为—0.3‰。80年代,改革开放的政策使社会变动幅度加大。1986~1990年,年均迁入123989人,迁出90844人,年均人口社会增长33145人,增长率5.03‰。
  邵阳市区人口,1949~1950年社会变幅不大。1952~1960年,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较快,人口社会变动呈连续增长趋势。其中1958年,邵阳市扩郊,从周边县划进10.85万人。1961~1964年,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精减职工,压缩城市人口,社会变动连续呈负增长趋势,其中1962年邵阳市缩郊,划出10.05万人。1965年后,国家在境内开展“三线建设”,从北京、上海、郑州等大中城市相继搬迁、新建一批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虽然同期正在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市区人口仍显著增加,1969年社会净增29143人,1972年社会净增10053人,社会增长率分别高达158.7‰、46.7‰。1978年,邵阳市第二次扩郊,又划进15.83万人。1979年,上山下乡知青返城,市区社会净增9593人,社会增长率为25.6‰。80年代,商品经济发展,市区人口社会变动仍呈增长趋势。
  第二章 人口分布与密度
  第一节 分布
  一、区域分布
  邵阳为盆地地貌,中部、东部地势平坦,人口稠密;南部及西南、西北三面环山,峰峦连亘,人烟稀少。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境内5县共有149.52万人,其中东部邵阳县占47.2%,中部武冈县26.2%,西南新宁、城步、绥宁3县占26.6%。民国18年(1929)境内5县总人口275.19万,其中邵阳县占54.5%,武冈县占28.6%,新宁、城步、绥宁3县只占16.9%。民国36年,境内6县总人口254.6万,其中邵阳、隆回(从邵阳县析出)两县占50.1%,武冈县占31.5%,新宁、城步、绥宁3县占18.4%。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境内设9县1市,总人口339.23万,其中东片邵东、新邵、邵阳、隆回及邵阳市区人口占总人口的64.4%,西片洞口、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占总人口的35.6%。以县(市)为单位,邵阳市占3.27%,邵东县占20.14%,新邵县占11.81%,邵阳县占14.45%,隆回县占14.76%,洞口县占10.33%,武冈县占10.1%,新宁县占8.11%,城步县占2.93%,绥宁县占4.1%。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市总人口达662.39万,其中东片占62.9%,西片占37.1%,西片比1952年上升1.5个百分点。以县(区)为单位,市区占总人口的7.94%,邵东县占16.25%,新邵县占10.52%,邵阳县占12.95%,隆回县占15.2%,洞口县占10.74%,武冈县占9.88%,新宁县占8.16%,绥宁县占4.8%,城步苗族自治县占3.56%。与1952年所辖区域(当时现在的市区一部分分属邵阳、邵东、新邵,武冈的一部分属新宁)相比,邵阳、邵东、新邵、武冈则分别下降1.5、3.89、1.29、0.22个百分点,而市区、隆回、洞口、新宁、绥宁、城步则分别上升4.67、0.44、0.4、0.05、0.7、0.63个百分点(参见《人口数量及区域分布表》。
  二、城乡分布
  清嘉庆二十年(1815),邵阳县城(今邵阳市城区)有居民3341户,占全县总户数的3.9%。民国2年(1913),邵阳县城有居民56300人,占该县总人口的3.75%。民国21年,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县城共有16.58万人,占5县当年总人口的5.7%,其中邵阳县城人口占5县城市人口的33.1%。1949年,邵阳、隆回、武冈、新宁、城步、绥宁6县县城共12.51万人,占6县总人口的3.9%,其中邵阳县城人口占6县城市人口的43.4%。新中国成立后,城镇人口逐步有所增加。1975年,境内9县共设17镇,加上邵阳市区,共有城镇人口39.64万,占境内总人口的7.3%,其中城镇居委员会所辖非农业人口28.08万,占境内总人口的5.2%;城镇人口中邵阳市区占57.9%。80年代,城镇建设发展很快,城镇人口迅速增加。1985年境内共设50个建制镇,加上邵阳市区,共有城镇人口127.57万,占境内总人口的20.62%。1990年底,全市共设建制镇59个,加上邵阳市区,城镇人口达195.2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28.9%,其中城镇居委员所辖非农业人口58.6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8.7%;城镇人口中,市区人口占26.5%。
  第二节 密度
  民国24年(1935),全省各县土地面积有较准确数据,人口密度方能计算出来。民国30年,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总人口262.32万,土地总面积20323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29/平方公里。其中邵阳县为231人/平方公里,居全省75县的第十一位;武冈县为161人/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二十四位;新宁县为116人/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三十七位;城步县为40人/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七十一位;绥宁县为33人/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七十五位。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境内析为9县1市,全境人口密度为165人/平方公里,其中邵阳市区为1868人/平方公里。9县中以邵东人口密度最大,每平方公里365人,城步人口密度最小,每平方公里50人。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二普”),境内人口密度为193人/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比1952年增加28人。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三普”),境内人口密度为282人/平方公里,其中市区为1167人/平方公里,全境每平方公里比1952年增加117人。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四普”),全市人口密度为326人/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比1952年增加161人,比全省当年高出38人,在全省14个地州市中,居第六位。其中邵阳市区为1292人/平方公里,因郊区面积扩大,每平方公里比1952年少577人。9县中,邵东人口密度最大,每平方公里630人;城步人口密度最小,每平方公里90人。
  第三章 人口构成
  第一节 民族构成
  境内世居民族除汉族外,尚有苗、瑶、侗、回等族,尤以苗族居多。清康熙《靖州志》载:“城步民居十之三、苗居十之七,绥宁民居十之四、苗居十之六”。由于封建统治者实行民族岐视政策,少数民族人口一直无统计数据。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的政策,不少匿籍的少数民族要求恢复民族籍别,经政府考察陆续得以认定。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以下简称“一普”),境内有少数民族4.2万,占总人口的1.32%。1956年设立城步苗族自治县,全县少数民族人口4184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7.9%,其中苗族39990人,占全县人口的36.2%。
  1964年“二普”时,境内有汉、苗、瑶、回、侗、黎、满、蒙、藏、彝、白、水、土、壮、傣、畲、布依、土家、朝鲜、独龙、仫佬、维吾尔、哈萨克23个民族。总人口400.31万人,其中汉族占97.87%;少数民族占2.13%,比“一普”时上升0.81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1万的依次为苗族、回族、瑶族,超过1千的有侗族、黎族,另有外国侨民2人(新邵、洞口各1人)。今市区有14个民族,总人口23.18万,其中汉族占97.55%,回族占2.39%,其它各族占0.06%。
  1982年“三普”时,境内减少土族、畲族、独龙族,增加哈尼族、锡伯族、佤族、拉祜族、仡佬族、高山族、东乡族、京族,共28个民族。总人口588.92万人,其中汉族占97.09%,少数民族占2.91%。与“二普”时比较,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例上升0.78个百分点。今邵阳市区仍为14个民族,总人口39.92万人,其中汉族占97.69%,回族占.2.2%,其它各族占0.11%。
  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使人口变动加大,境内民族种类增多;党的民族政策深入贯彻,少数民族在升学、提干、生育等方面得到优待,境内要求恢复民族籍别的越来越多,仅绥宁县即恢复苗族14.31万人、侗族14574人、瑶族1495人。到1990年“四普”时,全市减少东乡族,增加畲族、傈僳、纳西、景颇、布朗、撒拉、毛南、阿昌、普米、保安、基诺、俄罗斯、怒族13个民族,共40个民族。总人口662.39万人,其中汉族占94.05%,少数民族占5.95%。与“三普”时比,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例上升3.03个百分点。各民族人口增长情况是:汉族增长8.96%,苗族增长162.32%,瑶族增长39.07%,回族增长20.12%,侗族增长494.67%。境内黎族原系沅陵“哇乡人”一支,1964年“二普”时统计为1511人,1988年经国家民委批准,大部分并入其它民族,仅有134人。另有外侨2人(邵东、新邵各1人)。邵阳市区共26个民族,总人口52.56万人,汉族占97.56%,回族占2.10%,其它各族共占0.34%,其中苗族887人,侗族274人,土家族221人,满族133人,瑶族132人(参见《民族篇》)。
  [=此处为表格(境内人口民族构成表 单位:人)=]
  说明:1.均依当年人口普查数。
  2.资料来源于1985年《农业区划数据集》和《邵阳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机器汇总)》。
  第二节 性别构成
  境内人口性别,历来男性多于女性。民国时期,战乱频仍,男性比例呈下降趋势。民国19年(1930),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总人口中,男性151.81万,女性123.38万,男女性别比例为123(以女性为100,下同)。民国24年,5县总人口中,男性150.43万,女性125.51万,性别比例为120。民国36年,境内6县(增加隆回县)总人口中,男性135.58万,女性119.02万,性别比例为113.91。
  新中国成立后,遗弃女婴现象得以制止,性别比例日趋正常。1953年“一普”时,境内9县1市有男性人口170.61万,女性人口158.27万,性别比例为107.8。1964年“二普”时,境内男性206.48万,女性193.83万,性比例为106.53。1982年“三普”时,境内男性304.36万,女性284.56万,性比例为106.96,其中市区最高为108.30,绥宁最低为105.71。1990年“四普”时,全市男性343.32万人,女性319.06万人,性比例为107.60,其中市区性比例为104.86。各县性比例新邵县最高为109.39,绥宁县最低为105.23。1990年19个年龄组性比例,男性多于女性的14个,均为70岁以下各组。70岁以上各组性比例均低于100,且年龄组越高,性比例越低:90~94岁为39.7.95~99岁为37.7,100岁以上为13.3。
  第三节 年龄构成
  一 年龄组比例
  民国30年(1941),为了征兵的需要,省民政厅分下列年龄组对人口进行统计:境内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0~5岁人口为40.83万,占5县总人口的15.6%;6~12岁人口为44.05万,占总人口的16.8%;13~17岁人口23.66万,占总人口的9.0%;18~20岁人口11.86万,占总人口的4.5%;21~25岁人口41.60万,占总人口15.9%;36~15岁人口33.05万,占总人口12.6^;46岁以上人口67.26万,占总人口的25.6%。
  新中国建立后,新生儿明显增多。1953年“一普”时,东北片新邵县总人口40.47万,其中学龄前儿童(0~6岁)占21.79%,学龄儿童(7~12岁)占12.25%,劳动后备人口(13~15岁)占6.31%,劳动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人口占50.61%,退休年龄(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人口占9.04%;西南片城步县总人口10.07万,其中学龄前儿童占18.65%,学龄儿童占11.72%,劳动后备年龄人口占5.89%,劳动年龄人口占54.81%,退休年龄人口占8.94%。
  1964年“二普”时,新邵、洞口、武冈、新宁、城步5县(只有5县资料)总人口176.99万,其中学龄前儿童因1959~1961年为生育低谷期,该年龄组占总人口比例19.50%,较“一普”时略有下降,其中新邵县下降2.89个百分点,城步县下降2.16个百分点;解放初第一个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儿童均进入学龄儿童,故学龄儿童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上升为15.90%,其中新邵县较“一普”时上升3.09个百分点,城步县较“一普”时上升3.21个百分点;民国时期生育低谷期出生人口均进入劳动年龄,故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下降为50.19%,其中城步县(49.95%)较“一普”时降低4.86个百分点。
  1982年“三普”时,境内总人口588.92万,其中邵阳市39.93万。因70年代末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学龄前儿童占总人口比例全境为14.01%,其中市区为12.34%,较1964年“二普”时5县平均数分别低5.58、7.25个百分点。而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人口均进入劳动年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上升为53.36%,其中市区为59.17%。
  1990年“四普”时,人口年龄构成较“三普”时的变化是:因1984年后开小口子,准许少数人生育2胎,加之计划生育因人口流动大,工作越来越难作,学龄前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全市上升1.44个百分点,市区上升0.31个百分点;因70年代末80年代初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此期出生的儿童进入学龄,故学龄儿童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全市下降4.76个百分点,市区下降4.2个百分点。而1962~1974年生育高峰期出生人口均进入劳动年龄,故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其中全市上升4.91个百分点,市区上升3.94个百分点。
  二 构成类型
  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急剧增长,人口模式为年轻型。70年代中期,开展计划生育,人口急剧增长的势头得以遏制,而人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人口模式由年轻人口型向成年人口型过渡,人口再生产模式由增长型向稳定型过渡。
  附:百岁老人简介
  雷启发,男,邵东石株桥乡棠荫村人,生于清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二十三日,一生勤劳俭朴,性格温和,忠厚诚实,常食粗粮,蔬菜,不抽烟,不嗜酒,夜睡硬板床,冬着单衣,终生未患大病,有一子四女,卒于1983年。
  肖潘氏,女,汉族,光绪六年六月十九日生,不识字,新邵严塘乡野猪冲村人。
  颜戊寅,女,汉族,光绪四年三月十九日生,不识字,新宁安山乡六石村人。
  王桂英,女,汉族,光绪六年二月十五日生,识字很少,洞口花鼓乡平南村人。
  袁抡秀,女,汉族,光绪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生,不识字,隆回中团乡韩家铺村人。
  范仁元,男,汉族,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生,隆回石门乡新进村人,识字很少。
  杜春秀,女,汉族,不识字,光绪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生,隆回荷香桥乡竹叶村人。
  毛桂卿,男,汉族,识字很少,光绪六年三月十四日生,武冈勒石乡新安村人。
  肖云秀,女,汉族,光绪七年生,不识字,武冈天鹅乡新凤村人。
  (以上1982年人口普查时统计)
  唐汉清,男,汉族,光绪十五年(1889)三月十一日生,不识字,西区城北路办事处西外街居委会人。
  何梅英,女,汉族,清光绪十三年二月生,不识字,西区红旗办事处九井湾居委会人。
  何昭妹,女,汉族,光绪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邵阳白仓镇井阳村人。
  何三娘,女,汉族,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生,不识字,武冈龙溪乡龙溪村人。
  戴和秀,女,汉族,不识字,光绪十四年七月十日生,武冈石羊乡高船村人。
  黄进二,男,汉族,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生,不识字,武冈荆竹镇桐木村人。
  邓三娘,女,汉族,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新宁水头乡水漕源村人。
  唐袁氏,女,汉族,不识字,光绪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新宁横铺乡刘家湾村人。
  夏老六,女,汉族,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生,不识字,城步花桥乡石山村人。
  杨二蓉,女,苗族,清光绪十年(1884)生,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文溪村人(1991年病故)。
  李杜秀,女,光绪十三年九月三日生,不识字,城步儒林镇一居委会人。
  兰玉莲,女,汉族,光绪十五年八月十日生,不识字,洞口城关镇八角四居委会人。
  米梅秀,女,汉族,光绪十四年八月十日生,不识字,洞口桐山乡九龙村人。
  张满细,女,汉族,光绪十年十一月十日生,不识字,隆回五里乡安乐村人。
  戴葱英,女,汉族,光绪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生,不识字,隆回横板镇横板桥村人。
  罗香细,女,汉族,光绪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生,不识字,隆回五里乡紫河村人。
  张松秀,女,汉族,光绪十五年十月六日生,不识字,新邵龙口溪乡人。
  李叙容,女,汉族,光绪十五年十二月生,新邵迎光乡人。
  (以上1990年人口普查时统计)
  第四节 文化构成
  清初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境内共考取进士37名,占同期全省中进士人数的6%,共考取举人278名,其中道光年间中举者占全省同期中举人数的7%。光绪三十一年,邵阳县读书人约6000人,占全县成年人口的1%。
  民国时期,现代教育有长足发展,但因经济落后,多数人处赤贫状态,读不起书,人口文化构成比例很低。民国30年(1941),境内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就学儿童为17.34万人,只占学龄儿童人数的39.4%,失学儿童有26.68万人,占学龄儿童的60.6%;就学儿童中.女性只占22.4%;失学儿童中,女性占58.3%;具有各类文化程度的有41.85万人,占12岁以上人口的23.6%;其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者37.16万人,中学文化程度者44398人,大学文化程度者2570人,分别占12岁以上人口的20.9%、2.5%、0.14%;有各类文化程度的人口中,女性只占11.1%。5县有文盲135.58万,占12岁以上人口的76.4%,其中女性文盲80.07万,占文盲人数的59.1%。
  新中国成立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子女得以进校读书。境内在校中小学生,1950年为15.3万,1953年增至33.56万,同期业余扫盲人数达30余万。1957年在校中小学增至42.51万,1964年再增至56.91万,境内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占12岁以上人口的52.28%。1976年在校中小学生达122.82万,1977年11月,高考制度恢复正常,成人大中专教育全面开展,境内人口文化构成比例不断上升。1982年“三普”时,全境有各种文件程度人口387.57万,占6岁以上总人口74.62%,文盲、半文盲131.82万,占6岁以上人口的25.38%,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103.75万,占15岁以上人口的27.34%。各类文化程度人口中,小学文化程度占62.35%,初中文化程度占27.61%,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占9.64%,大学文化程度(含在校或肄业)占0.4%。有文化人口中,女性占41.3%,其中大学文化人口中,女性占17.06%。
  1990年“四普”时,全市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475.24万,占6岁以上总人口的83.00%,较1982年提高8.38个百分点,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占15岁以上人口的18.73%,比1982年低8.61个百分点。各类文化程度人口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5.13%,比1982年降低7.22个百分点,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1.91%,高中、中专程度的占11.02%,大学文化程度的占0.94%,分别比1982年提高5.3、1.28、0.54个百分点。大学文化人口中,市区占47.56%。有文化人口中,女性占43.58%,其中大学文化人口中,女性占19.47%,分别比1982年提高2.28、2.41个百分点。每万人拥有大学生数,1964年为11.6人,1982年为26.5人,1990年为67.1人,低于全省(114人)和全国(142人)的水平。
  第五节 劳动人口
  一 在业、无业人口
  民国30年,境内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有劳动人口175.44万,占当年总人口66.89%。按当时统计资料,其中在业168.21万人,无业72336人,劳动人口就业率95.88%。在业人口按性别分,男性88.16万人,女性80.04万人,各占52.41%、47.59%。女性在业人口中,从事人事服务74.49万人,占88.68%。实际上,民国时期女性多为家庭妇女,统计在人事服务一栏,造成劳动人口就业率和女性在业比例均高的假象,若剔除这一项,则劳动人口就业率只有53.42%,女性在业人口只占在业总人口的5.93%,女性就业率仅6.63%。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把女劳力从家务中解放出来,妇女劳动就业率提高。1982年“三普”时,境内有劳动人口379.47万,占总人口的64.43%,在业人口307.67万,无业人口71.80万,劳动人口就业率81.08%。就业率按性别分,男性为86.84%,女性为74.91%。今邵阳市区有劳动人口27.54万,其中在业21.84万人,劳动人口就业率79.30%,比全市低1.78个百分点。就业率按性别分,男性83.73%,女性74.45%,分别比全市低3.11、0.46个百分点。
  1990年“四普”时,全市有劳动人口462.67万,占总人口的69.85%,其中在业人口378.96万,无业人口83.72万,劳动人口就业率为81.91%,比1982年提高0.83个百分点。就业率按性别分,男性85.60%,女性77.94%,比1982年,男性降低1.24个百分点,女性提高3.03个百分点。邵阳市区有劳动人口33.17万,其中在业29.16万人,劳动人口就业率为87.91%,比全市高6个百分点。就业率按性别分,男性91.90%,女性83.58%,分别比全市高6.3、5.64个百分点。
  二、行业、职工人口
  民国30年,境内5县168.21万在业人口中,从事农业的占36.14%,工矿占5.25%,商业占5.14%,交通运输占0.45%,自由职业占1.20%,公务人员占3.66%,人事服务占48.16%;其中工矿、交通、商业、自由职业几项在业人口,邵阳县占全境的65.35%。
  新中国成立后,1982年、1990年三次、四次人口普查时,行业职业人口有了详细统计资料。境内人口的行业构成状况是:从事农、林、牧、渔业者占在业总人口的比例,1982年为85.88%,1990年为85.69%;从事工业、地质勘探普查、建筑业者占在业总人口比例,1982年为7.89%,1990年为6.76%;其它行业人口占在业总人口比例,1982年为6.25%,1990年为7.55%。职业人口占在业人口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982年为3.29%,1990年为3.19%;国家机关党群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982年为0.99%,1990年为1.02%;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1982年占0.73%,1990年占0.90%;商业工作人员,1982年占1.08%,1990年占2.01%;服务性工作人员,1982年占1.02%;1990年占1.01%;农林牧渔劳动者,1982年占84.83%,1990年占85.34%;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1982年占8.03%,1990年占6.53%;其他不便分类的劳动者所占比例甚微。
  第六节 农业与非农业人口
  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是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的特定概念。非农业人口指持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人口。1953年,境内非农业人口计4.82万户,22.31万人,占当年总人口的6.46%。1958年,开展“大跃进”,大批农民进工厂和一批职工家属转为城镇户口,到1960年,境内非农业人口增为5.49万户,39.91万人,占当年总人口的10.76%。1961年起,调整国民经济,精减职工队伍,压缩城市人口,到1964年“二普”时,境内非农业人口降为27.51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6.87%,市区非农业人口9.82万人,占全境非农业人口的35.70%。以后随着人口自然增长,城镇人口逐年增加。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开展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1969、1972年又两次大批下放城镇人口,但“三线”建设对境内非农业人口又有补偿。到1982年“三普”时,境内非农业人口达42.68万人(统计年报数为50.25万人),占当年总人口的7.25%。这个比例比1964年只提高0.38个百分点。非农业人口中,市区为19.70万,占当年非农业人口总数的46.16%。80年代,集镇迅速发展,大批无地少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一些国家职工家属也转为非农业人口,而进城务工经商无城镇户口的农民仍以农业人口计算。1990年“四普”时,全市有非农业人口59.18万人(统计年报数为68.7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93%,这个比例较1964年提高2.06个百分点,较1982年提高1.68个百分点。非农业人口中,市区为25.35万,占42.63%。
  第七节 婚姻家庭
  一、婚烟状况
  清代民国时期,受封建礼教束缚,婚姻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能自主,寡妇不能再嫁,妇女离婚者少,贫穷者则娶不起妻室。民国30年,境内邵阳、武冈、新宁、城步、绥宁5县有婚龄人口180.68万,占当年总人口的68.85%。婚龄人口中,未婚人口占20.92%,有配偶人口占69.24%,离婚人口占0.26%,鳏寡者占9.58%。婚龄人口按性别分,男性925749人,女性881088人;男性婚龄人口中,未婚者占23.63%,有配偶者占67.88%,离婚者占0.33%,单身汉占8.16%;女性婚龄人口中,未婚者占18.08%,有配偶者占70.66%,离婚者占0.18%,寡妇占11.08%。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境内得到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对旧婚姻冲击很大,婚龄人口的已婚比例上升,鳏寡比例下降。1982年“三普”时,境内15岁以上人口379.47万,其中未婚者占26.82%,有配偶占65.54%,离婚者占0.44%,丧偶者占7.19%;又其中15~19岁已婚者占该年龄组人口的7.65%。1990年“四普”时,全市15岁以上人口462.67万人,其中男239.63万人,女223.04万人。有配偶占15岁以上人口的68.96%,未婚占24.31%,丧偶占6.29%,离婚占0.44%。其中男性婚姻状况是:未婚占男性15岁以上人口的29.08%,有配偶占66.19%,丧偶占4.01%,离婚占0.72%;女性的婚姻状况是:未婚占女性15岁以上人口的19.19%,有配偶占71.93%,丧偶占8.74%,离婚占0.14%。未婚、离婚比例男性高于女性,有配偶、丧偶比例女性高于男性。又其中15~19岁的人口共71.38万,其中早婚19554人,占该年龄组人口的2.74%;早婚人口中,男性占14.73%,女性占85.27%。市区15岁以上人口38.96万,其中未婚占26.37%,有配偶占67.73%,离婚占0.5%,丧偶占5.4%。
  二、家庭规模与类别
  家庭户规模 道光(1821~1850)年间,境内5县户平5.20人,民国18年(1929)户平4.96人。新中国成立后,家庭结构从过去大型家庭,主干家庭逐步向核心家庭过渡,家庭规模变小。1953年,境内9县1市户平4.21人。1964年户平4.28人。1982年户平4.21人,其中1人户占9.38%,2人户占12.24%,3人户占16.45%,4人户占20.42%,5人户占19.97%,6人户占12.65%,7人户占5.9%,8人以上户占2.99%。1990年全市户平3.74人,其中1人户占7.82%,2人户占13.6%,3人户占21.92%,4人户占29.4%,5人户占19.12%,6人户占5.8%,7人户占1.67%,8人以上户占0.6%。
  家庭户类别 境内有谚曰:“树大分杈,崽大分家”。清代、民国时,兄弟多的成家后一般都另立门户,以2代户为多,但大户人家均以4代同堂为荣,故4代户也为数不少。新中国成立后,家庭户类别逐渐向代数少的方向演变,2代户占绝大多数,4代户所占比例甚微。1982年“三普”时,单身户123893户,占9.38%;一对夫妇户102591户,占7.33%;2代户1008558户,占72.06%;3代户125265户,占8.95%;1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户10077户,占0.72%;2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户16516户,占1.18%;3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户5319户,占0.38%。1990年“四普”时,单身户123893户,占6.99%;一对夫妇户156815户,占8.85%;2代户1295729户,占73.14%;3代户145396户,占8.21%;4代户2540户,占0.14%;1代户和其它亲属非亲属10765户,占0.61%;2代户和其它亲属非亲属16602户,占0.94%;3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4972户,占0.28%,4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140户,所占比例甚小,其它14681户,占0.83%。
  第四章 计划生育
  清代、民国时期,人们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传统生育观影响,出生率高。有些多子女贫困户虽不愿生育,苦无办法节育。但由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贫困,卫生条件差,死亡率亦高,人口自然增长率低。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急速增长。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控制人口的指示。1956年下半年,境内开始在多子女的党员、干部中施行绝育手术。1957年,专署、市、县均成立避孕委员会,开展一些避孕宣传活动。紧接而来的“大跃进”,人口控制被抛之脑后。1963年,各级又成立节制生育委员会(后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项节育活动刚开展起来,不久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中止。1969年后,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恢复,但直到1974年,重点只在城镇多子女夫妇中零星地开展节制生育工作,境内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22.33‰。1974年,根据中共中央32号文件精神,境内开始执行晚婚和“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农村普遍开展节育活动。70年代末,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工作上来。1976~1980年5年,境内共增加人口34.14万,年平递增率只有12.3‰,成为人口控制最理想时期。1982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升格,队伍扩大,事业费增加。1984年,各级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全党全民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人口自然增长率再降到8.6‰。80年代后期,计划生育政策几经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加之人们头脑中的传统生育观念一时难以消除,这些因素使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增大,成为“天下第一难事”。针对这一情况,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并把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多孩出生率做为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虽然逐年完成了人口计划,但仍不很理想,1990年全市计划生育率68.32%,居全省中等水平。
  第一节 宣传教育
  1955年3月,邵阳专员公署及所属县市开始对多子女的干部,职工进行节制生育的宣传教育。1957年5月中旬,邵阳专员公署布置在城镇开展避孕宣传周活动,6月初又到乡村集镇进行避孕宣传图片、器具巡回展览。当时宣传力量主要是基层干部和医疗卫生部门的妇幼保健员。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节育宣传中断。
  60年代,宣传毛泽东主席“人口非控制不可”和周恩来总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指示,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及节育避孕知识。在城镇由党委、政府统一布置,各系统各单位具体组织,在农村则依靠公社、大队基层干部和文艺宣传队进行宣传。1963年9月,邵阳专员公署组织妇联、卫生部门先在九井湾居委会进行晚婚和节制生育的宣传教育试点,设立避孕门诊,培训骨干,进行节育技术指导,然后推广全城,受教育者达6万余人,接受节育技术指导1.3万人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宣传教育工作再度中断。
  1972年,宣传部门与新闻单位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宣传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4年以上”的“晚、稀、少”生育政策。70年代末,计划生育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1979年3月,武冈县氮肥厂9名已婚青工和武冈龙田公社3名女社员向全县发出《为革命只生一个孩子的倡议书》,被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简报》转载,广泛宣传。当年,市区有750对青年夫妇申请只生一个孩子。
  8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为适应宣传工作需要,地、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配备3~4名专职干部,所属县区共配备25名专(兼)职宣传员,并由县、区聘请41200余名基层干部担任宣传员,初步形成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宣传网络,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报刊、广播、电影、曲艺、图片、漫画等形式,举办人口展览、人口理论讲座,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精神。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成为宣传重点和群众议论的热门话题。1983年元月,中共邵阳地委、市委、邵阳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县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城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境内各县区参加宣传者达10345人次,出动宣传车384台次,交通要道有横幅标语,电影院有幻灯宣传,剧院有计划生育文艺节目。卫生部门组织18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435个手术组下基层为节育对象服务,到元月20日,境内共施行各类节育手术61813例。市人民医院医生带头,85人领取《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100%,34人施行女扎手术,女扎手术率达36.56%。1986年3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武冈县新东、龙田两乡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试点。先培训宣传骨干1750名,然后由中共乡、村书记带头上课,宣传骨干分片包干。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婚育状况(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人群的实际,有计划地进行人口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节育原理和生理心理、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的教育,以促进生育观念的更新。两个乡接受基础知识教育的覆盖率达75%以上。1987年5月,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在全市推广。另一方面,以罚代教,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干群关系。
  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中共邵阳市委、市人大常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先后两次联合召开主要领导人会议,部署《条例》的宣传和实施。之后18名市级领导带队,率100余名市直机关干部深入县、区宣传贯彻《条例》,各县、区计生委共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572期,培训骨干18162人次,印发《条例》宣传资料455万份,张贴《条例》原文2万份,出动宣传车2000余台次,《邵阳日报》、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均开辟学习贯彻《条例》专栏或专题讲座,有200余乡(镇)开办婚育学校,15万对已婚夫妇参加人口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条例》进村入户率达90%以上。
  第二节 节制生育措施
  一、提倡晚婚
  旧中国,邵阳城乡妇女一般在15~17岁结婚、生孩子,以“二八”(16岁)为结婚妙龄,早的12~14岁就结婚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婚姻法》规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早婚现象减少。1963年9月,邵阳专署提倡在城镇男28岁、女25岁、在农村男25岁、女23岁结婚,实行者极少。1974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境内执行“城市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第二胎间隔4年以上”的生育政策。1979年,境内妇女实行晚婚的29803人,晚婚率为83.82%。1980年,境内女性初婚47007人,其中晚婚的39829人,晚婚率为84.73%。1981年1月,国家实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年,境内女性初婚人数82863人,其中晚婚28500人,晚婚率为34.39%。1982年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些人为多分责任田,提前结婚,晚婚率急剧下降;据当年人口普查统计,境内女性初婚58832人,其中晚婚15884人,晚婚率为27%。此后晚婚率持续下降。1986~1990年,全市晚婚率分别为23.79%、23.48%、22.94%、23.64%、22.09%,市区晚婚率分别为89.21%、61.83%、59.41%、95.10%、95.70%。
  二、避孕
  1956年,境内始采用关闭型节育环避孕。1957年始采用避孕套避孕。1957年5月4日,邵阳专员公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避孕工作的指示》,邵阳专区人民医院、邵阳市医院均开设定期避孕门诊。1963年6月,在节制生育宣传活动中,邵阳地区所辖14市、县共设立供应避孕药具网点3471个,共销售避孕套27.35万只。开始由避孕者自费购置,1974年后免费供应,送货上门。1978年,节育环改进为开放型。1979年又将节育环同金属铜、锌结合,研制成活性节育环,使其发挥金属离子和机械双重避孕的特性。1980年开始使用透明并加甲基硅油避孕套。1986~1990年,全市安放宫内节育环76.3395万例,年平15.2679万例,用避孕套避孕16.2043万例,年平32589例。
  口服药物避孕始于1968年。1984年作为综合节育措施的药具避孕逐步在城乡推广。市、县有24名药具管理发放专职人员,乡镇有药具管理员,村及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配有药具发放员。基层投药员坚持送药上门,指导服务到家,每月送一次,逐月查访,药具避孕有效率达90%以上,查访率达98%。城步苗族自治县有296名投药员爬山越岭,走乡串户为1612对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用药有效率达96.5%。1986年末全市使用药具避孕者达41775例,占已落实各种节育措施总人数的7.8%。1987~1990年,全市使用药具避孕共18.7276万例,其中城区为20990例。
  三、绝育
  1953年,邵阳市首开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以下简称女扎、男扎)。当时规定,凡要求施行手术者,须本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1957年5月4日,邵阳专员公署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通知精神规定:申请绝育手术者,不受年龄大小、子女多少、批准手术方面的限制。1963年,专署卫生科组织89名技术员下乡服务,中共新邵县委书记封源厚带头做男扎手术。当年邵阳市(今市区)施行男扎1512人,女扎614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绝育手术中断。1973年后,接受绝育手术人数逐年增多,结扎技术也有改进。80年代,推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技术措施。1987~1990年,全市男扎15.2513万例,年平38128例;女扎10.3612万例,年平25903例。
  四、政策措施
  1963年9月,邵阳专员公署《关于开展节制生育工作的规划(草案)》中指出:凡自愿落实绝育者,实行挂号、住院、手术三优先。1965年12月,邵阳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绝育一切药费全部报销。城市人口出生率由1963年的50.25‰下降到1966年的27.54‰。“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中断,1969年人口出生率上升为36.20‰。1974年4月,邵阳市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不准生第三胎;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和产假,对实行绝育手术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休养,休养期间,国家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计,并发给适当的营养补贴;强行生育三胎的,全民、集体单位职工取消其生育方面的的公费医疗、用布用棉补助和劳保待遇。1978年,人口出生率降至20.17‰。1979年邵阳市政府发文,给晚婚者增加婚假并优先安排生育指标,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符合条件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任何情况下均不准生育第三胎。
  1981年10月,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一次性奖金(60~100元)和子女到14岁止的保健费(每年40元),全民集体职工奖金由单位解决,农民由生产大队统筹;城镇居民分配住房、农民分责任田、自留山都按两个孩子计算;对不听教育劝阻,强行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超生子女费至14岁(每年30~50元)。1982年6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晚婚晚育者再次增加产假,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加发5%的退休金,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全民、集体职工不按计划生育,除受到工资降级、影响一次工资调整等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些人为躲避超生处罚,抛弃女婴或将小孩寄养他家。对此,1982年8月2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对收养小孩做出严格规定。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开小口子、堵大口子、刹歪口子,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的指示精神,邵阳地、市均制订了开小口子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有严重生理缺陷的;婚后5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一个孩子又怀孕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再婚夫妇一方系初婚或未曾生育过,新组合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农村男到有女无儿户落户的;夫妻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的;兄弟多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圆5华里的单家独户;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因公(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兄弟多人均系只生1个女孩的;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1986年9月8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对生育二胎条件做了修改,取消“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这一条,将再婚夫妇条修改为“再婚夫妇原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曾生育过的”,将“独子只生1个女孩的”改为“晚婚晚育只生1个女孩的”,并要求凡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经过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间隔要在4年以上。有些人千方百计弄虚作假,钻政策的空子,抢生二胎,致使1985年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二胎率明显回升。
  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后,生育二胎的条件,依《条例》规定执行,并严格实行准生证制度,凡违反《条例》规定,超生孩子的,除加倍罚款外,夫妻是国家工作人员,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987~1990年,全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共68591对,年平领证率为11.44%,其中城市领取10501对,年平领证率为44.15%。
  第三节 优生优育
  新中国成立前,医疗条件差,人口生育处于高出生、高死亡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推行新法接生,1956年,市、县均建立妇幼保健所、站,幼儿存活率提高。1963年5月据对邵阳市三八亭、曹婆井、府后街3个居委会129名已婚妇女生育情况调查统计:1949年以前共出生156人,死亡59人,死亡率为37.82%,1950~1957年共出生177人,死亡49人,死亡率为27.68%,1958年后生育140人,死亡31人,死亡率为22.14%。1971年起,邵阳市开始实行婚前检查,各级医院、妇幼保健站开设优生优育咨询。1980年后,民政部门按照国家重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列为禁止结婚的对象进行严格把关,基本杜绝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情况。1986年10月,市民政局、卫生局联合通知:市区内凡申请结婚者,指定到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婚前检查,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当年市区有1127对青年进行婚前检查。男方如有生殖器官异常,须先施行手术,男女一方如患有乙型肝炎,滴度在1:64以上者,劝其暂缓结婚,即使结婚也劝其不宜受孕。对新生婴儿给予卡介苗接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举办新婚夫妇学习班,编印《新婚须知》,在宣传栏内刊出《新婚卫生》、《最佳受孕》等科学知识,对新婚青年进行新婚期、孕育期教育。还与市妇幼保健所联合举办近亲结婚及其物理、化学、生物原因所致畸形胎儿标本、优生优育图片巡回展,播放优生优育科教录像片,开设优生优育门诊,解答男女青年对生育的一些疑问。1986年市妇幼保健所对市区1~7岁4342名儿童进行体检,体重达标的1990人,身高达标的1859人,分别占体检儿童的45.8%、42.8%。1990年1~7岁受检儿童2554人,体重达标1349人,身高达标1307人,分别占体检儿童的52.8%、51.2%,比1986年分别提高7和8.4个百分点。1~3岁儿童佝偻病患病率为18.51%、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为45.28%,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8.42%、46.13%)。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行后,对优生优育做了规定,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第四节 管理
  一、机构队伍
  邵阳地区计划生育机构 1957年5月4日,邵阳地区成立避孕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共邵阳地委、专署卫生科、文化科、妇联、工会、科协、医药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卫生科负责。1963年9月24日,邵阳地区避孕委员会撤销,成立节制生育委员会,设委员9人,地委副书记王维为主任,下设办公室,定编3人,专署卫生科科长段梓芳兼办公室主任。1964年,邵阳地区节制生育委员会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定编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瘫痪,1968年11月“斗批改”中被撤销。1969年5月26日,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地革委”副主任宋颖之兼组长,下设办公室。1969年10月,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入地区卫生局,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科。1973年冬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恢复,中共邵阳地委副书记王东才兼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地区卫生局局长曲宏毅兼办公室主任。1980年6月,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升为地直局级机构。1983年邵阳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改名计划生育处,定编14人,1985年5月又改名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增设药具管理站,6月又增设计划生育宣传站,均为邵阳地区计生委二级机构。1986年2月,邵阳地区撤销,地区计划生育机构并于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80年后历任主要领导许英杰(计划生育处处长、主任)。副职先后有孙清德、曾维汉、李来云。
  邵阳市计划生育机构 1957年,根据中共邵阳地委和邵阳专员公署的指示,邵阳市避孕委员会成立。1962年,邵阳市人民委员会节制生育领导小组成立,副市长石桂亭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有工作人员3人。1964年节制生育委员会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定编5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计生委工作中断,不久被撤销。1969年9月复设邵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1973年12月,邵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恢复,市委副书记陈望棋、刘春明、李树贵先后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定编4人,市卫生局局长陈耀祖兼办公室主任。1984年4月,邵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4~6月,增设宣传站、药具管理站等二级机构,定事业编制12人。1986年实行市管县体制,原邵阳地区、邵阳市计生委并为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下设办公室、政策规划科、宣传教育科、科技业务科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技术服务站、计划生育宣传站。1990年共设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35人,实有54人。1984~1990年历任主要领导有万坤英、许英杰。副职先后有唐启敏、孙若萍、李来云、伍柏林、曾维汉、杜克平。
  行政管理队伍 1963年,境内地、市、县计划生育机构始配备行政编制41人,其中邵阳地区和邵阳市各配4~5人,各县配2~3名。1977年始,农村公社、城市街道办事处,雇请1名临时计划生育管理员,1979年改为专职人员,并在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1名。这年,境内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雇请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中招收计划生育正式干部359人。1986年又将城市街道办事处15名集体计划生育干部转为国家干部。至1990年底,全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队伍596人,其中市级21人(含市计划生育协会3人)、县(区)级174人,区、乡、镇、街道办事处401人。
  技术队伍 1964年,邵阳专署、邵阳市分别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各县计划生育机构配备1~2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避孕药具发放和宣传节育科学知识,节育手术全部由卫生部门承担。这种状况持续到1984年。1985年,新邵县计生部门率先建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有3名医务人员,12张床位。各县相继建站,至1987年,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设床位450张,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45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人,初级36人。全市有108人取得《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能独立施行放置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等手术。武冈县除县城建有2000平方米的技术服务站外,全县29个乡(镇)187个村建有技术服务所或服务室,通过专业进修、短期集训、临床实习等渠道培训节育专业技术员。经过两年多努力,该县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所施行的节育手术占全县手术总数的52.5%,无一例事故,无远期并发症。同期,全市组成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对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进行鉴定,对提出申请的病残儿童进行鉴定,对基层在手术中出现危重、疑难情况时赴现场抢救。1990年,全市共有计划生育技术队伍386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24人,初级58人。
  二、目标管理
  1984年,邵阳地、市根据省政府下达给邵阳的人口控制指标分别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人口规划任务书,将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多孩生育控制率4项指标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中,年终进行抽查评比。对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权”,即一个单位其他工作都上去了,只是计划生育上不去,当年不能评先进。对于计划生育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调资、晋升、评奖,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须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方能生效。1986年8月29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文对各部门分工负责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了规定。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代表党委、政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计委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协同卫生部门进行节育技术指导,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供应工作,总结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来信来访接待处理。纪检部门:对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党员进行严肃的党纪处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调有经验、懂政策、事业心强的干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教育党员、干部实行计划生育,并将此作为考察干部内容之一,对强行超生的国家干部,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宣传部门: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宣传人口理论。计划部门:编制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帮助解决计划生育活动中必要的物资。教委:对中学以上学生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人口理论、晚婚知识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中专学校开展人口理论的科研与教学。农委:制定农村经济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时,把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卫生部门: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开设咨询门诊,宣传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负责一胎病残儿童鉴定,防治与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组织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节育手术事故的检查、治疗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医药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器械、药品、避孕药具的组织与供应,各医药门市部、药店应设立避孕药具发放服务点。财政部门:在财政工作中,贯彻鼓励少生、优生,限制多生的政策,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拨给必要的经费。公安、司法部门:提供人口统计数据,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依法处理。劳动部门:在招工、招生和安排就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独生子女,对超生职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中要热情宣传晚婚,防止早婚,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所致生活困难的村民和居民进行社会救济工作,督促检查做好“五保”老人的照顾工作。工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教育个体户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体户进行经济的、行政的严肃处理,对拒不实行计划、影响极坏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党校:在主办各级党政干部学习班时,学习时间一个月以上的要安排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专题讲座。广播电视局、邵阳日报: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节育科学知识,报导计划生育先进人物事迹,介绍与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文化部门: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用多种文艺形式广泛宣传。科技部门:审定有关计划生育的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自己的特点,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同年9月8日,中共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将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率、自然增长率、多胎生育率四项指标和部门配合、宣传教育、执行政策、基层工作网、人口统计、药具避孕、技术服务、财务管理、信访等九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
  为完成目标,各级各部门的干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有一些干部弄虚作假,在上报数字上作文章。对此,1986年末,市政府组织抽检组分赴各县对四项指标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县(区)抽查3个乡(镇),将年报中人口出生率分别按好、中、差排队,各从中抽查1个,对合格者拨专款给予目标管理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计划指标的单位,分别扣减目标管理奖。这年全市抽查结果是人口出生率年报为17.65‰,抽查为18.26‰;计划生育率年报为71.11%,抽查为63.63%;多孩率年报为10.05%,抽查为11.97%。此后每年年末均组织抽查。由于每年抽查的覆盖面较小,很难准确反映出各县(区)的真实情况。1990年改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同省统计局,依据各县(区)、乡(镇)的地址编码,由电子计算机统一抽取确定抽样点,每个乡(镇)都有抽样点,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样,逐户上门登记调查,调查结果经电脑统计,排出一、二、三类县(区)。对进入全省一、二类的县(区),省、市人民政府均分别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划入省三类的县(区)给予黄牌警告。若查实某村有漏报或瞒报出生人口,则按该乡上报出生人口的“水分”推算全县,作为该县的人口出生率,并视情节轻重扣分、扣减目标管理奖。这样,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大为提高,省、市统计局把抽查结果作为统计数据加以使用。1990年全市的抽查结果:人口出生率,报表为18.35‰,抽查为24.12‰;计划生育率,报表为68.32%,抽查为50.83%;多孩生育率,报表为8.61%,抽查为17.15%。这个抽查结果给一些满足于从报表上看形势的领导敲起了警钟,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加强了目标管理,逐步由过去靠搞突击活动转入经常性工作,由侧重孕后补救措施转为孕前服务管理。
  三、经费管理
  1962年以前,计划生育所需必要开支在同级卫生事业费中列支。这个时期,节育手术的主要对象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与职工,其手术、医药、住院费等,在公费医疗或企业的福利基金中列支。1963年起,国家财政开始下拨计划生育事业费,由卫生局(科)统一管理使用。1964年,境内这项事业经费为5.6万元。1978年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增大,计划生育事业费也随之增加,计划生育机构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其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1990年,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625.5万元,是1964年的111.7倍。
  在事业费的支出中,1978年用于节育手术费占总经费的90%,1980年后渐减。1986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过试点,在市属各县推广手术费按人头包干到乡(镇),包干标准为:农村每人每年为0.14元,城镇居民为0.07元,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成,并给提奖”的办法,这年,全市节育手术费支出只占事业经费的29%,1990年占28.72%,但因人头经费增加,经费仍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征收的超生子女费,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的规定,经过清理整顿,建立起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税所、信用社三方共管制度,城区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城区人民政府建立专帐,规定只能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和业务建设。

知识出处

邵阳市志

《邵阳市志》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邵阳古属荆州,地处湘中偏西南,西以雪峰山脉为屏,南以五岭山脉为障,资水纵贯其中,地域辽阔,丘陵起伏,林果成荫。自西汉置县,至今已有2000余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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