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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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47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7
页数: 7
页码: 511-512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关键词: 邵东县 社会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节 优抚
  一、优待
  民国27年(1938),原邵阳县建立“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县长兼主任,要求各乡、保从祠、会、庙等公产中筹款优待军属,筹额不敷用时,可再向未征户摊派。征属优待额每月按甲、乙、丙三等分别为稻谷3.4斗、2.5斗、1.4斗(1斗合5公斤)。翌年,县政府制订《改善兵役方法,实施优待军人家属案》,经乡镇长会议通过,对确系赤贫的征属予以登记,按月接济。民国37年,邵阳县政府规定,对壮丁应征入伍者一次优待稻谷30石(合1500公斤),入伍后发一半,一年后发足,服役未满一年而脱逃者,收回所领的全部优待稻谷,但按照规定执行者极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简称新中国),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各级党政领导,登门慰问军人家属,赠送、悬挂光荣牌,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1952年,全县93户烈属、1459户军属的2.57万亩耕地,由群众代耕1.66万亩,其形式有大包耕、小包耕、工票制、租佃等。翌年,绝大多数实行固定代耕。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收入按劳分配。烈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按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标准优待劳动日(工分);缺乏劳动力的军官家属和国家干部、教师、工人家属,优待虚工分(不计值)参加分配粮、油等农产品指标。至1980年,年平均优待工日100万个左右,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助。1981年,农村经济体制开始改革,优待方式由劳动日改为现金,一般每个优待对象按全年400个劳动日的收入或一个劳动力的全年实际收入计算,由人民公社统一筹集。优待金额,依各社经济状况,标准不等。是年,每人优待120元的有7个公社,150元的有16个公社,200元的有12个公社,240元的有5个公社(镇)。1984年,优待款的筹集有12个乡镇在企业上交积累中支付。有22个乡镇按田亩摊派,纳入上交总额。有6个乡镇按人头摊派。1986年,全县有烈军属、残废及带病复员的军人3504户,优待金额71万元,户平200元。1986年后,随着农村人平收入的增加,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额逐年有所增加。1988年户平220.4元,1989年户平308.8元,1990年全县普遍遭受旱灾。农村义务兵家属2456户,共优待金额75.9万元,户平309元,城镇义务兵家属296户,由县财政发优待金5.92万元,户平200元。
  二、抚恤
  民国时期,政府对因战争死亡、伤残人员实施抚恤,但抗日阵亡战士,最低者每人仅发抚恤费30元。民国37年(1948)7月3日,退伍军人数百人齐集县政府要求救济,多日未予答复,一军官当众自杀未遂,政府才应允每人发谷5担(合250公斤)。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内务部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和工作人员、烈士家属,分别给予烈士抚恤金、残废抚恤金、优待金和终身抚恤。1952年,县成立优抚委员会。组织力量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摸底,在新中国建立前牺牲的军人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43人,抗美援朝牺牲的273人,在乡残废军人124人,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共发给优抚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费5.6万元。至1962年,每年发优抚费4~6万元左右。1963年始,二等以上残废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三等残废人员,伤口复发所用医药费由民政部门据实报销;一等残废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护理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3~5元,城镇7~10元,年补523人。1963~1978年,共发抚恤补助费182.9万元,年均11.4万元。1979年民政部门再次对抚恤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全县有烈属195户、339人;病故军人家属35户、76人;失踪军人家属6户、9人;三等残废军人393户、1633人:依不同抚恤标准,共发抚恤费37.2万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7.3万元,对700多户严重缺房户,拨给木材指标286立方米,补助建房费1.7万元。1980年始,定期定量补助标准逐年提高。1981年,人平月补助10元,比1980年增2元。1989年人平增加到16元。1990年,全县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从1988年1720人增加到2346人,共发抚恤补助金94.7万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费42.3万元。
  第二节 安置
  一、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1952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县委书记钟石兼主任。是年9月,召开复员转业军人代表会议,对在部队立功受奖人员给以荣誉鼓励,号召复员转业军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立新功。是年底,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2187人,其中回农村2178人,从留存的机动田中,补分土地,民政部门补助生产生活费0.63万元。1958年5月,县转建委员会更名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义务兵退伍,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排以上转业军官安排工作;战士回原籍,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本人志愿,安置部门推荐,所在地人民政府介绍,有关部门予以录用。城镇的复员军人,由安置部门介绍,劳动部门安排工作。1953~195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452名,其中农村181人,城镇28人被国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在农村的复员军人,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至1979年,共补助经费9.3万元,木材40立方米。1980年12月,县安置办公室对历年退伍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拨给困难户专用建房木材240立方米,补助生活费1.74万元。1981年起,义务兵转为志愿兵转业回县的,均由县劳动部门安排工作;1984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对当年退伍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工作。1989年12月,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兵安排工作。在部队接受军地两用人材培训,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由乡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退伍军人回农村后,县民政部门、乡镇领导不断上门走访,发现并设法解决问题。杨桥乡巨轮村退伍军人殷仕清,2岁丧母,1983年入伍,1987年退伍回乡,其父75岁,常年多病,父子两人仅一间20平方米的矮房。县民政局长李盛柏在上门走访时,和乡镇领导商定,发动全村民兵和共青团员义务助工,由县民政从优抚费中补助1300元,乡村补助1200元,并通过多方援助,对殷原有旧房进行翻新并新建住房二间。1987~1990年冬,全县共接收城乡义务兵退伍,志愿兵转业军人3064人,其中志愿兵转业244人,城镇义务兵退伍406人,二三等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63人,由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回农村的2351名退伍军人,其中348人由乡镇企业安排工作,2003人从事农副业生产。
  二、居民回城安置
  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根据《人民日报》“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文章,草率动员城镇居民下放,有2174人到农村安家落户。1978年,贯彻中共湖南省委76号文件精神,对原下放居民摸底调查,收回城镇。1979年4月开始,至1979年10月,除在农村成家立业、生儿育女者外,一律收回城镇安置,共1853人。
  第三节 救济
  一、灾害救济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灾害频繁,官府为安定民心,防止民变,稍事救济;殷实慈善户亦捐粮钱施赈。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境内秋冬连旱,田土龟裂,灾民啼饥号寒。翌年春,省巡防营管带贺金声回邵阳赈济。称“奉上宪札派,捐地方殷富,用赈地方饥黎,阻扰者解省严办”。几个月内“得十余万巨款,救十余万饥民”,至今受人民称颂。民国23年(1934)境内48天无雨,粮食减收6成左右。邵阳县救灾委员会在外地购回谷物5000担(合250吨),省政府发赈洋5000元,境内受灾农户有的仅得谷2升(合1公斤)。“杯水车薪”难解灾民于水火,成千上万人以野菜,“神仙土”充饥。民国34年,干旱48天,田地龟裂,粮食奇缺,加上兵荒马乱,瘟疫流行,受灾民众苦不堪言。翌年,邵阳县成立救济委员会,各乡、保建立相应机构,制订自救互救办法。县政府向灾民发放麦粉、牛奶、涤平药等,按灾民3.1万人计算,每人仅能得粮8公斤,而灾民实得更少,多以草根树皮充饥,饿殍载道,有的讨米逃荒,流落他乡。
  新中国成立后,每逢自然灾害,地方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坚持有灾必救的原则,依靠集体经济力量,以自力更生,恢复发展生产为主,辅以国家支援,生产逐年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1954年6月17日晚,骤降暴雨,全县9万多亩农田被淹没,冲毁水利设施1万多处,倒塌房屋2050间,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干部深入灾区抗洪救灾,动员群众,依靠互助组、合作社集体力量,恢复发展生产。信用合作社发放救灾贷款110万元,民政部门发救灾款6.6万元,支持恢复生产,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救灾粮61.2万公斤,减免农业税(稻谷)69.2万公斤。是年,全县粮食总产比1953年减少3.6%,但比1949年仍增37.4%,人平产量220公斤。1955年春,县建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主任,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发放救灾贷款6.7万元,救济款9万元,救灾粮食5万公斤。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1956年,干旱42天,全县43万亩稻田受灾。8月,县委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带领工作组深入旱情严重的双凤、高桥乡,向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依靠合作经济的力量,农业减产副业补,主粮减产杂粮补,开展大规模的生产救灾运动,县属各部门密切配合,抽调70人下乡,帮助落实救灾措施;组织慰问团深入农村,慰问受灾农民。全县发放救灾款84.03万元,对14907户粮物紧缺的重灾户,户平发放救灾款40.3元。金融部门发放农业贷款280万元,其中救灾贷款50.8万元,商业部门收购土特产品扩大投放36.8万元。按照“轻灾轻减,重灾重减,特灾全减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稻谷)3406万公斤,占应征额47%,受灾减产的农户口粮低于180公斤者,由国家统销。灾年无灾荒。是年全县秋冬种作物播种面积35.1万多亩,比1955年增加21%,群众投工342万个,集资146万元,开展水利冬修运动。1957年春,各级党政领导深入重灾乡村,安排生活,组织发展生产,统销粮食2350万公斤,发放救灾款70万元。商业部门扩大收购投放302万元。农民生活安定,春耕生产热火,仅管又逢夏秋大旱,全县粮食比1956年仍增8.5%。
  1967年后,县内水利灌溉工程日益增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不断增强,但自然灾害仍不断出现。1982年6月15~18日,全县连续降雨340毫米,其中马皇冲降雨多达435毫米,全县水淹稻田18万亩,倒房2900多间,冲毁河坝282处,冲毁输水渠道1430条,死6人。县直机关抽调200多名干部,由县级领导带队,深入灾区,根据受灾程度分类指导抗灾。对重灾区安排救济粮200万公斤,分配到户,县民政安排救灾款80万元,木材362立方米,帮助600多户灾民新建住房765间,整修房屋2100间,组织群众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2650处。是年全县粮食总产38.86万吨,比1981年增3%,农业总产值2.64亿元,按可比价比1981年增5.4%。全县1962~1986年,先后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18次,发放救灾款3944万元,其中口粮救济150.6万元,修房补助38.2万元。1989年,全县817个村建立了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有22.6万农户筹积储金113.5万元,入会农户遇上水、旱、风等自然灾害,按照入会章程,酌情救济。1987~1990年,县内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12次,县民政部门发放救灾款172.2万元、社会捐助4.5万元,发放救济粮食15万公斤,农民灾后仍能安居乐业。
  二、社会救济
  (一)五保户供养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鳏寡孤独人员,除亲邻相帮者外,多数沿门乞讨,生活无着,流落他乡。
  新中国成立后,地方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老人和无亲人抚养的孤儿在吃、住、医、葬等方面,坚持国家和集体相结合的供养原则。1950年起,县政府每年发放的救济款大部分用于五保户。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无亲属供养的孤老、孤儿生活开支由合作社承担。1958年人民公社化,五保户的生活费用由公社全包,全县办敬老院21所、入院720人。1961年,公社体制调整后,五保户生活由生产队按人平口粮标准发给粮食,生活零用钱由生产队发给,民政部门适量补助,每年过节,农村基层干部登门慰问,送猪肉糖果等物。1979年,全县五保户3226户,4357人,生产队供给粮食12.5万公斤,安排零用钱22万元,民政部门发给补助费10.4万元。1982年农村经济体制实行改革,有的生产队给五保户划分责任田,由亲邻相帮耕耘,供给一时无保障。1982年,光陂公社对五保户的粮钱开支,实行乡村统筹,全社87户五保户,111人,按人平年口粮300公斤(谷),由村统筹;生活费、医药费,加上节日补助和衣服等费用,按人平150元由公社统筹。每年召开一次五保户人员会议,一次性发给,使五保人员安度晚年。1983年5月,县人民政府在光陂乡召开现场会议,推广其经验。1984年6月,全县五保对象4252户,5161人,供养方式由乡统筹供给的3189户,占75%,县拨供养费9.6万元,棉被500床,衣服5200件。1987年开始,县内五保户供养全部实行以乡为单位统筹,每人每年供养稻谷300~350公斤,柴炭500公斤。零用钱依乡镇经济状况而定:斫〓、双凤、堡面前3个乡,每人每年150元;有37个乡镇为190元左右;两市镇城东村每人每年450元。1990年全县有“五保户”2775户,3226人,共发供养费用61.3万元,人平190元。
  (二)困难户临时救济
  县内人多地少,建国初期,粮食产量低,春夏之际,缺粮户一时生活紧迫。有些劳力缺乏、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农户,因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地方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救济。1952~1957年,年平均救济款0.5~1.5万元,春夏荒救济粮2.5~3万公斤之间。1963年春、夏、秋连旱,103天无雨,虽经一次性灾害救济,但1964年春,缺粮现象仍较普遍,各地动员余粮队中的余粮户与缺粮队中的缺粮户互助互借、有偿支援。是年,全县下拨救济粮食550万公斤,救济款44.6万元。嗣后,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春夏荒现象不断减少,但民政部门从1965~1980年,对困难户临时救济款仍每年保持在2万~5万之间。凡发生暂时困难的农户,由户主申请,大队签具意见,数额少的由公社拨款到户,数额多的,由县民政部门批拨。1981年此项救济对象减少,但救济款增加。1981~1990年,全县困难户临时救济款共101.6万元,年平10万元。
  (三)定期定量补助
  1983年,县成立专门机构,对1961~1965年6月9日,在全民单位精减下放的职工进行普查,其中在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下放期间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人员,按精减下放时间的工资标准发给40%救济费,全县落实享有此项救济的有503人,年发救济费14.12万元,补助医药费4.66万元。对同期下放人员中,虽有子女,但未成年,无供养能力,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901人,每月给予6~8元的定量补助,年补助费11.85万元。1987年开始,精减下放的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提高。1990年,精减老职工救济费增加到31.5万元,同期下放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定量补助费15.5万元。
  1983年起,对起义投诚的187人进行定量救济。1986年,救济金额2.69万元。1990年,救济金额5万元。
  第四节 扶贫
  1951年各地农村土地改革,农会在分配胜利果实时,对贫雇农给以照顾、扶持。合作化时期,金融部门发放贫农合作基金1000万元,解决5万户农户入社基金困难。1961年,调整公社体制,自然条件差、生产困难的队,人民生活出现困难。1962年冬调查,人平口粮在160公斤左右的生产队有1051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10%,发展生产遇到不少困难。1963年2月,县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并带领县区社干部150人深入到队,帮助解决发展生产中的困难。历经1年,第一批扶植的151个队。有121个队大幅度增产增收,粮食总产量495.3万公斤,比1962年272万公斤增82%;生猪发展到1355头,比1962年增1.7倍;新买耕牛116头,犁耙367件,水车230架;8处水利工程安装了抽水机。1964年开始,每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粮食、农业、商业等部门,调查摸底,制订分批扶持规划,坚持不断。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迅速发展,但有2.8万多户农民经济发展慢,生产生活仍有困难,1983年,全县发放扶贫周转金83万元,以贷款形式给贫困户解决生产资金困难,脱贫后还交。1984年开始,民政部门逐户建立登记卡片,实行领导包乡定点,部门包村定组,干部包组定户的扶贫责任制。县属50个局级单位,48个企业管理单位和20个厂矿,定扶贫村81个,定点单位派出干部联乡驻村,教育贫困户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发展生产,在资金、技术、物资上给以支持,共发放扶贫贷款470.5万元。举办科技培训班171期,并发动科技示范户定户辅导。1986年,全县定点扶持8734户,有7318户增产增收,人平口粮超过全县平均水平。人平收入比上一年增加57%。有2588户进入富裕户行列,43户成为万元户。1987年,各地认真总结扶贫工作的经验,由“输血型”扶贫向“造血型”转变,帮助和引导贫困户提高发展生产的内在能力,对贫困乡村,在扶贫周转金上给以照顾,着重帮助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困难户学习科技致富经验。1990年全县发放扶贫周转金62.9万元,定点扶持的2.13万贫困户中,有1.55万户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第五节 福利
  1958年,全县办敬老院31所,收养孤寡老人529人,生活费用和用具由人民公社开支,办福利厂131个,有工人1707人,半数以上是残疾人员。1961年,敬老院、福利工厂多数停办。1963年,全县仅保留公社敬老院6所,住院老人104人,福利工厂1处,同年12月2~6日,县民政部门在廉桥敬老院召开全县敬老院院长和五保老人代表会议,总结办院经验,制订办院具体办法,开展福利事业,坚持以院养院,改善入院五保老人的生活,并要求按期发给零用钱。原入院老人因敬老院停办而回生产队后,其生活费用由生产队解决。1968年,始办农村合作医疗,社员治病,其医药费视情况按比例由集体和私人两家负担,孤寡老人和孤儿免费治疗。1986年,各地根据资源和技术等优势,请进能人,安置残疾人,开办福利工厂。让残疾人发挥其生产上的某一特长,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扶持孤寡老人,资助贫困户。1988年,全县16个福利企业,其中残疾人249人,孤儿6人,完成生产总值600万元,获利24万元。佘田桥镇福利电线厂,12名残疾人月工资平均80元,奖金40元。1989年,面对资金短缺,原材料不足等困难,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管理,福利企业均有新的发展。1990年,全县有福利企业21个,其中残疾人210人,完成产值813万元,实现利税66.5万元,出口产品创外汇18.62万元,居邵阳市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入之首。
  第六节 保险
  1953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东支公司成立。开办团体人身保险、火灾保险、耕牛保险、运输保险、强制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投保费21.6万元。1959年元月保险公司撤销。1981年,县人民银行成立保险代理处,恢复保险业务。1984年5月,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邵东县公司,独立办理保险业务。开办保险种类有: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及各种人身保险等。投保范围由城镇发展到39个乡镇,460所学校。参加保险人员有工人、干部、城乡居民、学生、个体户等。民政部门为全县3498户赤贫户和4372户五保户投保了1~5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交纳保险储金88244元,县保险公司为此支付理赔款19.2万元。并在保险期满时退回储金。1986年8月20日,县造纸厂兴隆坳4号堆麦秆炭化自燃,烧毁麦秆1405.8吨,损失27.65万元,保险公司予以理赔。1987年后,县保险公司不断拓展保险业务,保险种类增多,承担的风险范围不断扩大,保额及补偿费增多。1984~1990年,共计收取投保费及储金1592万元,(其中储金598万元)共支付理赔金额922.8万元。同时,县保险公司还配合消防部门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1986年10月,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站,对境内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用工单位每月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8%交纳保险费。1987年7月,贯彻省人民政府22号文件精神,对县境内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统筹。至1990年底共收取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232.5万元,筹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统筹费850.3万元,支付退休养老金76.26万元。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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