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纠纷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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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8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纠纷调解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406-407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行政民事纠纷调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邵东县 民事 纠纷 调解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民事纠纷,由族首或乡绅调解,调解人乘机索取钱财者时有所见。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调解组织设立到乡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注意思想教育,公正地进行调解。1954年2月,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民事调解组织设立到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一般民事纠纷由基层组织调解。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调解业务股,配专职干部2人,区、乡(镇)各配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加强对大队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调解社内队与队之间的一些重要纠纷。1982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1.19万件,其中家庭和婚姻纠纷2547件,邻里纠纷3166件等,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嗣后,随着调解机构的日趋健全,受理调解事件增多,内容更为广泛。1986年,共调解纠纷1.34万件,其中:家庭纠纷1822件,婚姻纠纷1482件,继承纠纷570件;赡养抚育纠纷426件,房屋基地纠纷2231件,债务纠纷347件,生产经营纠纷554件,邻里口角纠纷2862件,索赔204件;其他1026件。杨桥乡大龙村调解主任王丁安,过细处理民事纠纷,多年经手处理的260件案件,均无后患,村民誉为王“包公”,是年10月,被评为省预防纠纷激发先进个人。1987年10月,汪塘乡罗围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省预防纠纷激发先进单位。随后,不断整顿、加强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配备调解主任,由司法部门负责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抓预防,防激化”为重点,不断宣传法律知识,发现事态苗头,及时作好工作,防止激化。1990年,调解民事纠纷1.36万起,经过调解,防止凶杀、械斗事件3981。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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