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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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8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
页数: 3
页码: 405-407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执行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邵东县 司法 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0年,境内各地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改革法》,让农民懂得,开展土地改革,是推翻封建剥削制度的伟大斗争。通过宣传,农村中的贫农、雇农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土改斗争的前列,推动了土地改革运动。1953年,县委成立了宣传《婚姻法》办公室,组织干部开展学习,同时培训宣传队伍,利用演唱、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是年,县内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234对,寡妇再嫁110人,婚姻新办44对,自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58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和条例公布实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1973年后,全县组织力量,在城乡设宣传点、宣传栏和宣传窗,定期刊登法律条文,开展法律咨询,不断普及法律知识。1981年,县司法局建立,局内设法制宣传股,配干部2人,专事法制宣传工作。1985年4月,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制订五年普法规划。县内各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成立普及法律常识机构,配备普法辅导员,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领导、有步骤、分系统、分层次地利用上法制课,办培训班,举行报告会、广播讲座、图片展览等形式宣传法律常识,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增强。1986年,县司法局被评为省普法先进集体。
  1987年后,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斗争中,联系实际、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论法,现身说法,使法制宣传教育形象生动。1986~1990年,全县共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料23万份,法律选编和辅导提纲7400多份,职工、农民法律读本2万多本,编制法制小报5万多份,作法制报告和举办法制广播讲座2900多场,听众达140多万人次,全县90%以上的成年人受到普法教育。1990年,两市镇人民政府,被评为省普法先进集体,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茂生被评为省普法先进个人。
  第二节 律师
  民国时期,境内有民间律师多人,为人代写诉讼状,有时受聘出庭辩护,有些拨弄是非的讼棍包打官司。新中国建立后,案件审判,坚持律师辩护制度,诉讼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1956年3月,县法律顾问处建立,配律师2人,主要解答群众的法律询问,为群众代写诉状和答辩状,担任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搞好律师制度的宣传工作。1958年,县法律顾问处撤销。1982年4月,法律顾问处重建,配专职律师2人,还发展了一批兼职律师。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1990年,共办理民事代理案1040件,其中:经济案246件,帮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69万元;办理刑事辩护案145件,被审判机关采纳意见,改变定性,免予刑事处罚68件,解答法律询问4300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40多件,专职、兼职律师先后受聘为50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节 公证
  民国时期,民间少量契约文书等在税收部门征税后加盖印戳即可作公证,多数在契约文书形成时,由族房、邻里等在场人在文书上签字画押以示公证。一旦发生纠纷,调解、审判机关予以承认。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办理公、私之间,公民相互间的合同公证,制止和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1958年秋,公证活动停止。1981年12月,县公证处成立,配干部4人,主要担任经济合同、契约文书、财产继承、财产赠送与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公证业务。至1986年,共办理各项公证736件,其中经济合同498件,房屋买卖、租赁文书21件,赡养关系1件,收养子女关系17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8件,借款债务文书13件,遗嘱公证案2件,继承案1件,确认产权4件,汽车驾驶合同16件,分家权析契约3件,出生证明3件,涉外合同16件等。1987年,县公证处在牛马司镇、火厂坪镇、牛马司煤矿建立公证联系点,聘任公证联络员18名,开展公证业务。随后,公证业务不断扩大。1990年办理各类公证文书1366件,比1986年增加5.07倍。
  第四节 民事纠纷调解
  民国时期,境内民事纠纷,由族首或乡绅调解,调解人乘机索取钱财者时有所见。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调解组织设立到乡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注意思想教育,公正地进行调解。1954年2月,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民事调解组织设立到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一般民事纠纷由基层组织调解。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调解业务股,配专职干部2人,区、乡(镇)各配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加强对大队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调解社内队与队之间的一些重要纠纷。1982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1.19万件,其中家庭和婚姻纠纷2547件,邻里纠纷3166件等,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嗣后,随着调解机构的日趋健全,受理调解事件增多,内容更为广泛。1986年,共调解纠纷1.34万件,其中:家庭纠纷1822件,婚姻纠纷1482件,继承纠纷570件;赡养抚育纠纷426件,房屋基地纠纷2231件,债务纠纷347件,生产经营纠纷554件,邻里口角纠纷2862件,索赔204件;其他1026件。杨桥乡大龙村调解主任王丁安,过细处理民事纠纷,多年经手处理的260件案件,均无后患,村民誉为王“包公”,是年10月,被评为省预防纠纷激发先进个人。1987年10月,汪塘乡罗围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省预防纠纷激发先进单位。随后,不断整顿、加强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配备调解主任,由司法部门负责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抓预防,防激化”为重点,不断宣传法律知识,发现事态苗头,及时作好工作,防止激化。1990年,调解民事纠纷1.36万起,经过调解,防止凶杀、械斗事件3981。
  第五节 乡镇法律服务
  1987年开始,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至1990年,全县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40个,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86名,负责协助当地政府抓好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为乡镇办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法律服务,3年中,共进行诉讼和非诉讼代理760多起,协助办理公证业务659件,帮助企业清理债务178起,挽回经济损失220多万元,避免和防止经济损失780多万元。
  第六节 劳动改造
  1951年8月,境内第一个劳改队成立,隶属公安局管理。12月,县公安局设管教股,并在劳改队建立管教委员会和生产管理委员会,监内设卫生小组及医疗所,将在押犯人编成织布、农业、缝纫、红砖、手工业和采煤6个生产小组。1954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犯人实行惩罚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火厂坪开辟劳改场所,组织劳改犯人开荒种植作物。管理人员经常向劳改犯人进行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文化教育等,促使犯人认识犯罪本质,树立新的道德观念。1958年9月,县公安局在大云山建立劳动教养场,配干部4名,管教犯人149人,以种植药材和植树造林为主。1959年撤销。1960年,县办群力煤矿由省接收,建第五监狱,县内所判犯人除刑期一年以下者外,均被解送省、地劳改单位改造。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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