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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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37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402-404
摘要: 本文记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司法的审判情况,其中包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及申诉案件复查情况。
关键词: 邵东县 公安司法 审判

内容

民国18年(1929),邵阳地方法院建立,东乡(今邵东境内)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由邵阳地方法院审判民国37年,邵阳地方法院改称湖南高等法院邵阳分院。1949年解散。
  1950年3月21日,邵阳县人民法庭建立,配正、副庭长主持审判工作。是年4月27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境内属邵阳县领辖的7个区设人民法庭,受理特定时期的审判任务。1951年12月16日,邵东人民法院建立,下设人民法庭和第一、第二分庭,区法庭随之撤销。1953年4月,县人民法庭和第一、第二分庭相继裁撤。为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活动,1953年12月~1954年7月,先后在佘田桥、周官桥、廉桥、范家山建立巡回法庭,后改名人民法庭。1955年3月,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是年12月,县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60年,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法院由县革委人保组取代。1973年8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分区设立人民法庭。1978年10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同时恢复辩护、合议、上诉等法律程序。1981年3月恢复审判委员会,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国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依法受理第一审的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84年6月,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改为刑事审判一庭,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987年1月5日,设行政审判庭。是年7月29日设执行庭,对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调解的案件,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庭执行。1989年12月27日,刑事审判第二庭撤销,设告诉申诉庭。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人民法庭对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罪犯进行审判,惩办犯罪分子。1953年,案件审判后,被告对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刑事审判制度日趋完善。1957年,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案件,经预审庭审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复侦,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免予判刑。1958~1965年,开庭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占起诉案件63%。“文化大革命”开始,正常的刑事审判程序被迫打乱,冤、假、错案时有发生。1973年人民法庭恢复,坚持正常的审判程序。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不断组织诉讼知识会考,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办案。1983年9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严打),公安、检察、法院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78~1986年,受理检察机关提请的刑事公诉案件,经反复调查,核准事实,辩护人依法辩护,作有罪判决的占起诉数的95.9%,其中判处盗窃罪占判决总数的47.4%。1987年,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受理起诉的刑事案件,判处有罪的被告人占88.2%。1989年10月11日,刑事庭审理被告人曾润伍抢劫案,被告不服,并指控为有意陷害。法庭宣布停判,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确系陷害案。于1989年12月17日,再次开庭审判,宣布被告曾润伍无罪释放。1990年6月19日,对作伪证的3人,分别判处1年、2年、4年有期徒刑。是年,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审结97.8%,判处有罪的被告人占起诉对象89.5%,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判决总数的45.6%,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21.3天。刑事审判庭获省高等法院集体二等功。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建县初期,各类民事案件,由国家行政机关、乡村调解组织仲裁;未决案件,上诉到法院的,由法院调解、审判。1964年,县法院建立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至1967年底,受理案件1964起,通过调查调解处理1407件,审判168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267件,终止122件。1968~1972年,民事审判停止。1973年,民事审判庭恢复。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案件审判,实行两审终结、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不需要审判的案件,审判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原告、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依法调解。1973~1986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195件,其中调解处理3995件,审判裁决548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406件,撤诉146件,终止100件。
  1987年后,加强民事审判力量后,坚持开展巡回办案,主动服务,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诱导当事人服从调解,使双方在结案后恢复和睦关系,调解率逐年提高,民转刑案件减少。1990年,全县共审结民事案件1336件,其中调解1064件,占审结案件的76.6%。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建县初期,一般经济纠纷由行政机关调处,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偷漏税收等案件由法院审判。1981年6月,经济审判庭建立,受理经济诉讼案件,调处经济纠纷。至1986年的6年中,共审结经济案件235件,诉讼标底额158万元,均为调解处理。1987年后,县内经济纠纷案件增多。在审判中,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加速经济建设,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深入调查,核清事实,调解纠纷。1987、1988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584件,诉讼标底金额287万元。1989年,经济审判庭实行巡回办案,与区法庭相配合,加快办案速度。1990年,审结经济案件1859件,诉讼标底金额345.9万元。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7年5月5日,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受理公民、法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审判机关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工具宣传《行政诉讼法》。法院领导深入县属机关、企业单位,举行《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讲解法律条文,增强法律意识。在案件审判中,反复查清事实,以充分确凿证据为基础依法审判,使各种不正常的干预和习惯势力,受严明的法律约束。1990年,有6名原告对邵阳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不服,提请诉讼,经反复取证,核清事实,维持原处罚2件,改动原处罚4件。1987~199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39件,审判结案35件。1990年10月,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曾寿华在湖南省行政审判工作会上,介绍了《迎难而上,秉公执法》的经验。
  第五节 申诉案件复查
  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断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确实搞错了的,予以纠正。1952年,复查纠正错案42件,予以改判。1956年,根据案件的申诉,组织专门力量,逐件复查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审处的304件刑事案件,发现错案18件,及时改判纠正。1958年后,申诉案件作一般答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县法院院长担任组长,对“大跃进”、“反右倾”、“社会主义教育”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判刑案件362件,维持原判222件,改判140件,174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31人,对21件所谓反革命案件,予以平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其他改判、纠错的当事人在经济上、安置上做妥善处理。县人民法院被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落实政策先进单位。1983年后,法院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人接待登记来信来访,细心听取来访者反映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发现重大问题,派出干部调查核实及时处理。1987年,共接待来访1539人(次),处理来信2960件。通过信访掌握情况,调处简易纠纷185起,教育当事人撤回诉讼182起。1989年12月27日,建立申诉、告诉庭,增配力量,搞好正常的来访接待、来信登记工作,依法开展审判监督,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90年,来信来访人次比1989年大幅度减少。
  第六节 执行
  1987年7月29日,法院建立执行庭,受理判决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裁定、要求法院执行的案件。通过审查,认定判决和裁定合法,并出面调解,对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依法实行强制执行。至1990年底,共执行各类判决案件和17家行政机关裁定的案件267件,维护法律和法规的严肃性。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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